论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拓展与监管_银行论文

论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拓展与监管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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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代理或委托的中间人身份,收取一定服务费的金融业务活动。这些业务既能给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收益,又不直接影响资产负债规模,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习惯上,人们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担保性表外业务,二是承诺性表外业务,三是交易中介性表外业务。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表外业务以服务与资金相分离、规避资本管制、收入来源稳定、自由度较大等优势,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取得了快速发展。在我国,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将日益重视,表外业务将会得到一定的发展。

一、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表外业务的现实选择

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金融市场尚需完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较低,表外业务监管制度有待健全。这些客观条件的制约使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还存在着品种少、档次低、开办面窄、收益差等诸多问题。表外业务是商业银行的盈利之道,它要求具备现代化的操作工具、服务手段和较高的员工素质及管理水平。因此,在期盼外部条件改善的同时,我国银行业必须加大经营机制改革的力度,提高全员素质,培养高级人才,加快金融电子化步伐,从而全面加速软、硬件建设,根据经济环境和自身条件的变化,循序渐进,有选择、有步骤地发展表外业务。

(一)稳健发展担保、承诺业务

担保属于传统的表外业务,由银行为交易双方中某一方的现行债务提供担保,并承担现行风险。如我国银行已经开办的汇票承兑、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债务保函、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业务。近年来西方银行出现了有追索权的债权转让业务,如贷款证券化。这类业务可放慢银行资产的增长速度,使银行在资本增长与贷款增长之间取得较好的平衡,将风险较大的资产转化为风险较小的资产,从而减少对资本储备的要求。这类业务实际上使银行贷款转换成了可以交易的公开市场证券,能够为银行弥补资金缺口,提高资产流动性,降低资金成本。我国银行由于对表外业务重视不够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制约,已开办的种类及业务量也不大,多局限于在国际业务中应用,贷款证券化等业务尚未尝试。

贷款承诺在法律上是一种约束,即银行必须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按商定条件履行向客户发放约定金融贷款的诺言。我国银行信用卡透支额度以及对信誉好的大企业提供的信用额度都属于可撤销的承诺业务。而不可撤销的承诺,如1981年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出台的票据发行便利,由于可以分散风险和成本大大低于辛迪加贷款,且极具灵活性,近年来在西方金融业获得了迅速发展。票据发行便利业务,在市场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借款人信誉下降使证券无法按原定价格上市时,认购条款一样有效。在这种情况下,认购银行要承担全部信用风险,并相应增加不良资产的数额。

银行开办担保、承诺业务,在担保、承诺期间并不需动用资金,却可取得可观的手续费、承诺费收入,还可以增进银企关系。这对于增加收入,吸引客户,扩大市场,增强市场竞争力无疑是非常有益的。

(二)在条件具备后谨慎介入衍生金融市场

衍生金融工具,是指以股票、债券或货币等金融资产的交易为基础派生出来的,以换取未来一定时间的现金交易量为目的的各种契约。自本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出现了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剧烈的利率、汇率波动,使人们普遍感受到所处的金融环境更容易遭受资产价格风险的损失。为了规避和减少风险,金融市场上出现了包括远期交易、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最基本和积极的意义就是可以利用其达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它同时为投机者获得丰厚盈利提供了可能,所以面世后其交易量迅速增长,并日益成为国际银行表外业务的主要交易品种。

相比之下,我国金融业在研究和开发衍生金融工具方面明显落后。曾经出现的国债期货、外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都因投机过度、交易不规范或成交清淡等原因而停办。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各种衍生工具,特别是对期货监管的研究工作。1997年4月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行推出了远期外汇交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际经济金融交往必将日趋增多,对外贸易迅速扩大,国内利率、汇率也将逐步迈向市场化。在条件成熟时允许金融机构大规模参与国际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并发展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是必然的趋势。

二、表外业务的风险

种类繁多的表外业务,给银行带来了可观的利润,而利润往往有风险相随。表外业务一方面具有转移、减少风险的功能;但另一方面,由于其自由度大、透明度低等特点,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一定的经营风险。从整个金融体系来说,表外业务尤其是创新金融工具的使用,会对货币政策的效果和金融体系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一)表外业务微观风险

1.信用风险。它指金融交易的任何一方违约,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各种表外业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风险,如在承诺、保函、信用证和有追索权的债权转让等担保业务中,如果被担保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风险就全部由银行承担了。而不可撤销的承诺也会使银行面临借款人在承诺期间信用级别下降的风险。

2.市场风险。它指由于市场利率、汇率等价格波动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风险。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非常大,显然从事过度投机往往会造成巨额损失。1995年2月26日,有233年历史的英国巴林银行因交易员的一次过度投机失败,而在一夜之间破产就是例证。其它表外业务,如固定利率的贷款承诺,若承诺期间市场利率上升,就会使承诺银行遭受损失;资产出售业务,若售出后利率下降,银行也损失了利息收入。

3.流动性风险。指金融工具不能以接近市场价格很快出售的风险。这种风险的大小与金融工具是否流行,市场是否发达有关。表外业务中一些创新的金融工具,也经常给商业银行带来流动性风险。而许多场外交易的衍生工具不是标准化的合约,难以转让,流动性风险更大。银行过度从事担保、承诺业务,如果一旦没有能力履行按约定价格筹集到借款者所需款项的义务,也会面临流动性风险。

此外,在清算过程中因技术或其它诸如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原因而使支付、交割推迟,会使商业银行面临结算风险;银行内部管理不善,操作失误会带来经营风险;各国管理表外业务的法律不完善、不统一则会导致法律风险。

(二)表外业务给中央银行带来的宏观风险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扩张,给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许多表外业务都具有扩张信用的功能,使借款人更容易、更便宜地融通资金,有可能导致一国债务总量与国民生产总值比率增大,加大了货币政策控制信用总量和货币供应量的难度。种类繁多的表外业务使风险更加巨大、复杂和难以估算,且往往逃避金融监管,使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显得更加无能为力,而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从资本充足率来看,表外业务的实质是在保持资产负债表良好外观以维持资本充足率的条件下,扩大银行业务规模和范围;但从整个金融体系来看,拥有的储备资本总量相对减少,在金融市场不确定因素增加的情况下,金融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削弱。因此,表外业务活动及其潜在风险应当象表内业务一样受到充分的监督和控制,中央银行必须将二者纳入统一的风险监控和分析系统。

三、表外业务的监控

(一)中央银行对表外业务的引导和监管

1.完善和严格执行金融法规。明确的政策规定、健全的法令、统一的业务管理规范是表外业务健康发展的外部条件。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必须给予表外业务的项目内容一个相对明确的政策界定,并根据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等对参与表外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资格方面的规定,以便在市场准入阶段就排除掉不合格经营者。其次,中国人民银行还需制定统一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经营管理规范条例和严格的处罚措施,如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担保、承诺的最高限额等,以保证银行间同业竞争的公平性和表外业务发展的有序性。同时,将来在国内建立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时,还应根据资本额的大小规定持仓限额,制定合理的按金比例,规范交易所内部管理、交易、清算体系等。

2.将表外业务纳入资本充足率考核体系中。商业银行开展的表外业务并不是无风险的,中国人民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只集中于表内业务活动的做法显然需要改进。1985年以来,英、美、日、德、法等国家纷纷开始对表外业务进行资本充足率管制。1988年7 月通过的《巴塞尔协议》,对一般表外业务的风险系数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对与利率、汇率相关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则采用当前风险暴露法或初始风险暴露法计算其风险资产额。1994年7 月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监管组织联合会颁发《衍生金融工具管理指南》,对《巴塞尔协议》中衍生工具风险计算方法进行了更科学的修正。1996年1月1日生效的《欧洲联盟资本补充性指南》也对衍生金融工具的资本充足监管做出了规定。以上三个文件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实行的都是基本因素法,即对每一种证券及有关衍生工具的风险分别度量,然后将风险加总,与资本进行比较。中国人民银行应借鉴国外这些在表外业务资本充足率监管方面的经验、教训,根据我国金融业的具体情况,规定表外业务风险资产额计算方法,将表外业务纳入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之中。

3.提高表外业务信息透明度,建立表外业务报表制度。各种脱离资产负债表的表外业务的潜在盈亏在传统的报表中得不到体现,且不会使银行的财务指标恶化。而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为进行准确的风险分析所需大量而详尽的金融会计、统计信息也不是仅仅将表外业务以注释或附录的形式列于资产负债表下方的传统作法可以满足的。因此,按统一标准建立表外业务会计准则和报告制度已刻不容缓。在这方面可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如国际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105号文件等,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早制定出适用于我国银行业的、能提高表外业务信息透明度的会计准则和实施细则。并同时建立严格的商业银行定期、详尽地向中央银行报告表外业务经营状况的报表制度。报表应包括业务种类、数量、质量和期限安排,交易对方的类型和信用状况,产品创新程度等详细内容。

4.强化风险监督,推进风险监督指标分析测算体系的建设。为了有效保证金融业经营的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必须逐步实施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建立由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共同参与、合力控制经营风险的指标体系。在实施风险监督时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监督指标体系,以对表外业务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强化风险预警控制。

(二)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的内控与自律

1.加强经营管理,健全表外业务的内部约束机制。各项业务的操作者、监督者和风险管理者必须分开,明确内部各层次管理人员的权限,实现对风险的数量化、连续性监控。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贯彻前台交易与后台管理分离、风险授权与头寸限额相称、交易业绩与奖励制度脱钩、内部审计与独立风险管理等原则,以构建健全的管理程序和准确及时的风险控制机制。

2.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建立电脑风险控制系统。整个系统应包括日常监测系统、电脑信息与决策系统,通过科学的数学模型及时计算银行的资产组合以及各种资产的价格、波动幅度、市场风险等,分析出现各种情况的概率及对策,向高级管理层提供市场和银行信息,帮助其分析衍生工具的市场趋势,决定资本额、风险敞口额、止亏限额和流动性限额,并据以管理和控制业务交易额。

3.坚持信用调查、评估制度。商业银行应对表外业务实施严格的信用标准,对企业、项目进行认真的信用调查和准确的信用评估,以便在进行担保、承诺、互换等交易时减少信用风险。对较长期限的贷款担保与承诺,应定期(如3个月、半年)重新协商合同条款。

4.制定保护性措施并合理定价。在表外业务合约中要明确保护性条款,如要求申请人提供抵押物或反担保、在贷款承诺中规定对方财务状况恶化则承诺可以撤销等。同时,要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业务风险大小和金融市场行情确定收费标准,防止为了竞争而盲目削价,承担与收益不相匹配的过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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