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与新制度经济学派产权起源观的异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恩格斯论文,异同论文,学派论文,起源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一个基本的、重要的范畴与分析工具,因此对产权起源的研究无论在理论的逻辑起点上还是历史起点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新制度经济学派缺乏对产权起源的充分、完整、严谨的分析,这大大弱化了其理论的严谨性与解释力、说服力。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作为一个完整的制度经济学理论体系,对产权起源进行了充分、深入的探讨,尤其是恩格斯在总结摩尔根(Lewis H.Morgan)、马克思的观点的基础上,给予了产权起源详细的论述。因此,将两种理论关于产权起源的观点加以比较,对于我们认识产权理论并用于指导实践将会有重要的意义。
一、恩格斯、新制度经济学探讨产权起源的角度
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那里,产权即广义的所有权,是一种以私人间的排他性界定“所有”的,可以进行市场交易并在交易运动中不断增值的财产权。产权是一种权利,一种经济权利,属于法权范畴,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所有制是一个事实,一种经济存在,所有权是所有制这一经济基础在法律范畴上的表现。恩格斯探讨产权的起源,正是从生产的角度,将其产生的基础——所有制作为研究的出发点。“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30页,人民出版社,1965。)产权作为上层建筑,归根结底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对于公有产权、私有产权的起源分析,恩格斯正是以此为立足点的。在野蛮时代的母系氏族时期,分工是纯粹自然产生的,它只存在于两性之间。男女分别是自己活动领域的主人。
随着生产的发展,男女劳动的相对重要性发生变化。随着牲畜、金属加工、纺织以及田间耕作的采用,人的劳动力开始生产超出维持他的费用的显著的余额。“按照当时家庭内的分工,丈夫的责任是获得食物和为此所必需的劳动工具,从而他也取得了劳动工具的所有权……所以,根据当时社会的习惯,丈夫也是食物的新来源——家畜的所有者,而后来又是新的劳动工具——奴隶的所有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67页,人民出版社,1965。)私有产权相应而成,由此可见,恩格斯对公有产权、私有产权起源的原因可归纳为:由自然分工而形成的不同劳动的相对重要性的变化。
类似的,要素相对价格变化却是新制度经济学派对产权起源的一个解释。德姆塞茨曾专辟一节论述产权的起源问题,他用作论述产权起源的例子及其理论也被作为经典经常被引用。德姆塞茨认为新的产权是为了响应相互联系的人们适应新的费用——收益的可能性的要求而产生的。新制度经济学派以交易费用作为核心范畴,用交易费用分析方法分析产权的起源问题。自科斯开创新制度经济学以来,对产权起源的研究有了许多进展。总的观点是:由于外部性、规模经济、谈判费用、要素相对价格变化等引起的交易费用增加,从而导致了私有产权的起源,而对于公有产权的起源探讨较少。新制度经济学沿袭了西方自亚当·斯密以来的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并能融入主流经济学,而西方主流经济学本来就是以流通领域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产权作为通过人对物、对财产的使用而表现出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更是离不开交易,新制度经济学派自然会从交易角度来研究产权的起源。
二、两种产权起源观的主要、具体观点
新制度经济学派主要代表人物诺斯、德姆塞茨、巴泽尔、阿姆贝克等人均曾对产权起源有过论述,现择其主要观点介绍如下。
巴泽尔认为关于产权的起源理所当然是一个不可探求的问题,只有从共有产权向私有产权的转变才是可以研究的,亦即私有产权是可以探源的。他在“权利的形成”一章中说:“这种(对现有产权追根溯源的)努力将会是徒劳的。消费商品——包括生活必需品——的能力,就隐含着占有它们的权利。因此,我们不能期望去发现产权形成前的状态;实际上,不可能赋意义予产权形成前的状态。为了研究产权的演变,我们必须从某些权利已经到位的这样一个世界入手。”(注:Y ·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85页,上海三联书店,1997。)这里的“某些权利到位”意指共有产权的形成,他认为共有产权最先形成,私有产权是在共有产权的基础上形成的,从无产权到共有产权是无法解释的,可视为“一个爆炸式的突变”或称为突变式的共有产权形成过程。至于私有产权的形成,巴泽尔认为“随着个人拥有的商品的权利变得更有价值,他们将这些权利加以更彻底的界定。随着公共领域商品权利价值的增加,人们将花费资源来获取它们并将它们变为私有财产。这种从公共领域到私人所有的转变,有时由个人实施,有时由政府实施。”
这里显然存在着几个缺陷,首先,产权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纯粹的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是不存在“产权”问题的,当然,也没有“交易费用”问题,分散的单独与自然界打交道的个人之间也没有“产权”问题。但人类自产生之日起,就是以群居为特点,产权——此时为公有产权随之而生。恩格斯阐释说“亲属关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40页,人民出版社,1965。),“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是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30页, 人民出版社,1965。)公有产权的起源就与由这种血族关系决定的基本经济单位——最初为母权制氏族,后为父权制氏族,最后演变为家庭紧密相关。外婚制的存在,使得几个氏族组成一个胞族,几个胞族就古典形式来说则组成一个部落。不同内容、不同范围的产权分别在这三个组织层次内共有,但部落是公有产权最大的边界,氏族又是拥有公有产权最多、最集中的一个经济组织。“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没有明确的和平条约的地方,部落与部落之间便存在着战争,而且这种战争进行得很残酷,使别的动物无法和人类相比,只是到后来,才因物质利益的影响而稍微缓和一些。”(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112页, 人民出版社,1965。)其次,“共有产权”或产权的起源(即从无产权到有产权)不是一个无法观察、探讨、推断的过程,也不是主观臆测的“爆炸式的突变”,恰恰相反,是一个自然形成的渐进的过程。
就初始产权的界定、限制问题,各新制度经济学家意见不一,但又有许多相似之处。霍布斯认为,如果没有起码的权利,如尊重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人类就会陷入一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阿姆贝克认为其实在这种霍布斯所预期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还没有发生之前,人们已经开始着手于制定契约并建立起了契约实施过程中具有规模效应的权力代理机构,这种机构还充当一种对社会成员所集中从事的工作能起到“保护作用”的“进入障碍”,即“强权界定权利”,菲吕博腾、佩杰威齐更明确地说“如果没有一个关于国家的理论,也不可能有真正完全关于产权的理论”。由以上几人观点可以看出,他们一般认为产权起源的前提或必要条件是存在一个强权机构或国家,否则产权起源是无从谈起的。他们认识到了国家、法律对产权形成的重要性,而没有认识到公有产权、私有产权的起源都先于国家的产生,也没有认识到除明确的强力集团外,非正式规则如意识形态、习俗、宗教、观念等的约束作用。不过他们的分析着眼点在于国家形成后的私有产权的形成,这时无疑国家的作用是巨大的。
在论述公有产权起源时,恩格斯说:“全盛时期的氏族制度……其前提是生产极不发达……因此,人类差不多完全受着陌生的、对立的、不可理解的外部大自然的支配,这也就反映在幼稚的宗教观念中。部落始终是人们的界限,无论对别一部落的人来说或者对他们自己来说都是如此: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权力,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112页,人民出版社,1965。)
诺斯在分析产权起源时,曾强调意识形态的作用,但他是从考虑解决大集团中存在的“搭便车”问题上入手的。诺斯主要从人口增长引起资源稀缺的角度探讨产权起源问题的,他区分了两类公有产权:非排他性公有产权与排他性公有产权,把人口增加作为变迁的原动力。诺斯的产权起源观比巴泽尔、阿姆贝克、霍布斯等人有两个进展或更合理之处:一是诺斯分析了公有产权及其变化,并对公有产权加以区分;再则是强调了意识形态等非正式规则对产权变迁的重要作用,他写道,“把统治者神化(如在法老统治的埃及)的做法一直是最能为人们所接受的合法化形式”。
可以接近正确地推测:在最初的公有产权的界定中,非正式规则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家产生之前,对产权的界定与演进起着一个重要作用的是非正式规则。由此可见,明晰产权未必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文等,习俗、宗教、传统观念等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且法律规则也不是尽善尽美的。如果法律规则与习俗等非正式规则能协调,则会得到较好的遵守,从而发挥积极的作用,反之,则会受到抵触。与法律等正式规则相比,非正式规则更有延续性、惯性和刚性。从产权的起源上,我们得到一个启示:不能简单地认为产权的变迁与界定仅取决于国家及法律的制定,对于当前的改革,我们需要的也许不仅仅是“更多的法律”。
三、对于产权起源与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的研究
恩格斯始终是将产权的起源与基本经济单位的变化联系在一起的。恩格斯认为最初的公有产权是最基本的经济单位——氏族——内的公有产权,因而不研究氏族,也就无从分析公有产权的起源与内容。尤其在落后的生产力状况下,“社会制度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而公有产权是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另外,恩格斯坚持以生产力、生产、劳动为研究产权起源的出发点,而生产工具、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重要的两个因素,对于劳动者的组织的研究也是首先要完成的任务。公有产权的起源及私有产权的变动与经济组织的变动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可以从经济组织的变迁中得到说明。最初的低下的生产力水平使自然分工产生的男子生产劳动与女子家务劳动的重要性之间的区别是很小的,群婚制使母系氏族最先形成,公有产权也就起源于母系氏族。随着牲畜的饲养、繁殖,男子生产劳动的地位上升,使氏族从母权制氏族过渡到父权制氏族,私有产权开始出现,当一夫一妻制最终确立,家族成为基本经济单位时,私有产权表现出重要的意义。此时,男子不仅拥有对其劳动产品、劳动工具(包括奴隶)的所有权,还包括对其妻子的所有权。有所有权上,男子取得了绝对优势的地位。
而新制度经济学派未曾就产权起源与经济组织进行过详细的探讨,他们只是从能获得的一些分散的案例来进行研究。虽然诺斯也曾提及人口变动而非技术是决定经济组织的力量,但未就经济组织与产权起源的关系加以分析。类似其他一些新制度经济学家简单地将私有产权视为个人的产权,将公有产权视为国家的或社区的产权。
四、其他一些方面的异同
1.在产权起源研究中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产权学派是从经济一般的角度,运用了“经济人”、“理性”等概念,将私有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分析的前提和背景。
恩格斯采用了明显的阶级分析方法,如对从偶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的研究。
2.从研究的方法上看,恩格斯的理论与马克思是一样的,运用唯物史观、历史与逻辑统一的方法。产权即广义的所有权,是一种经济权利,属于法权范围,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因此产权是与客观的经济关系——所有、经济基础——所有制相适应的。
而新制度经济学派采用了与主流经济学一致的方法,主要是成本收益分析方法。
3.从产权起源理论与其整个经济理论的研究目的来看,恩格斯的理论是与其研究目的相符的。从产权起源看,最初是公有产权:劳动者(男子与女子)对自己劳动的产品与劳动工具的所有权,后发展到劳动的异化(私有产权产生),最后终将导致双重异化,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劳动者对其产品与劳动工具的所有权(公有产权)。产权始终是而且也应当与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基础相适应的,这与其最终研究目的——消灭私有制是一致的,但并未详细探讨产权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产权与国家(以政府为代表)、法律、意识形态之间的相互联系,因而可被看作是个长历史视角的研究方法。恩格斯的理论便于我们理解产权起源的实质,进而构建起整个产权理论的坚实基础。不足之处是辩证或思辨的逻辑不如形式逻辑(如数学的运用)易于操作。
新制度经济学派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分析国家、法律制定(正式规则)以及意识形态对产权形成的重要性上,而忽略了对所有制、生产力的研究。虽然德姆塞茨提到过技术变动,诺斯也论述了人口增长的影响,但分析或较简单,或泛泛从表面而论,例如诺斯只论述人口数量变动与产权形成的关系,而生产力包括生产工具、科学技术、劳动者(包括劳动者的数量、质量——人力资本)。他们的分析详述了上层建筑(主要是国家、法律)对产权的重要性,以及产权对经济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