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研究&以山东省为例_贷款余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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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五省(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试点工作。2008年,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对小贷公司的性质、设立、资金来源及运用、监督管理和终止等事项进行了明确。此后,小贷公司的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贷公司6080家,从业人员70343人,实收资本5146.97亿元,贷款余额5921.38亿元,2012年新增贷款2005亿元①。与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相比,小贷公司的发展速度最快,规模最大,成为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的主力军。

一、小贷公司发展现状

(一)小贷公司的基本情况

从2009年至今,山东省的小贷公司发展势头良好。从表1可以看出,无论是机构数量、从业人员数量,还是实收资本金额、贷款余额均呈连年快速增长的态势,图1更是直观地反映了这种发展趋势。

图1 2009-2012年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图

1.股权结构

从调研情况来看,74家样本小贷公司中,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分别为31家和43家,占比分别为41.9%和58.1%。

74家样本小贷公司中,注册资本金最高的为3亿元,最低的为0.25亿元,平均每家为1.06亿元,注册资本金总额为78.33亿元。其注册资本金情况符合有关规定②。小贷公司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向社会吸收存款,注册资本金成为其营运资本金的最主要来源。在样本小贷公司中,注册资本金占营运资本金的比重最高为100%,最低为66.67%。

截至2012年6月30日,样本小贷公司股权结构情况如表2所示,各样本小贷公司的股权结构符合有关规定要求③。

数据来源:系调查问卷整理所得,若无特别注明,下同。

小贷公司的主发起人(控股股东)主要是民营企业,74家样本公司中,有65家为民营企业,占比为87.8%;有2家为国有企业,占比为2.7%。法人股东亦是以各类民营企业为主。自然人股东则主要是一些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小贷公司的股东所从事的行业分布较为广泛。主发起人主要从事采矿业、建筑业、纺织业、机械制造、化工等第二产业,还有少部分从事房地产业、担保、批发和零售业等第三产业;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所从事的行业分布与主发起人大致相同。由此可见,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大多来自于第二产业。

2009-2012年上半年,74家样本小贷公司共发生过9次股权变动,其中2010年扩股2次,增资1.3亿元;2011年扩股6次,增资3.2亿元;2012年上半年扩股1次,增资1.5亿元,总计增值扩股6亿元。从总体上来看,股权状况较为稳定。但有79.7%的小贷公司认为有必要进行增资扩股,以应对当前营运资本金供给不充分的局面。

2.融入资金情况

融入资金是小贷公司营运资本金的另外一个重要来源。小贷公司最多可从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的资金⑤。2010年-2012年6月底,样本小贷公司共融入资金83笔,融入资金总额为38.83亿元(表3)。融资期限最短的为3个月,最长的为24个月。融入资金利率(按年息计算)最高为12%,最低为3.21%。从调研情况来看,有62家(占83.8%)小贷公司认为有必要提高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比重。

3.人力资源情况

从表1及图1中可以看出,2009-2012年,随着全省小贷公司数量的急剧增加,其从业人员数量逐年成倍增加。从调查情况看,截至2012年6月30日,74家样本公司共有员工906人;其中,员工最多的有26人,最少的仅有4人,平均每家公司拥有员工12人。员工中具有银行从业经验的有300人,占员工总数的33.1%;员工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有757人,占员工总数的83.6%。样本小贷公司的总经理大多数为农信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退休人员或从其引进招聘的人员,其金融(银行)从业年限最长的为40年,最短的仅为2年,平均金融(银行)从业年限为22.8年;总经理的年龄最大的为64岁,最小的为30岁,平均年龄为47.9岁。小贷公司的一线员工大多为新招聘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多数缺乏从业经验,急需进行培训。

(二)贷款结构

2009-2012年,山东省小贷公司贷款余额快速增长。2012年末贷款余额为331.38亿元,约为2009年末贷款余额(33.30亿元)的10倍(表1及图1)。

1.贷款投向结构

从贷款对象上来看,个人贷款与企业贷款在总贷款余额中所占比重大致相同,基本上各占50%。2009-2012年上半年,山东省各小贷公司各年度所发放的涉农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贷款、农村各类组织贷款)的余额分别为17.07亿元、55.02亿元、136.90亿元、168.24亿元,在总贷款规模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51.29%、57.83%、61.8%、62.96%。可见随着小贷公司规模的扩大,它所发放的涉农贷款的金额及比重逐年上升,有力地支持了“三农”事业的发展。为境内企业组织所发放的贷款中,第二产业组织所占的比重最大,约占45%;其次是第三产业组织和第一产业组织,二者所占比重大致相等。

2.贷款额度及期限

2009-2012年6月,山东省小贷公司的贷款额度及期限情况如表4所示。从该表中可以看出,贷款额度为大于10万元小于等于50万元的贷款在总贷款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由2009年的53.01%下降到2012年上半年的16.31%;而贷款额度大于50万元的贷款在总贷款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由2009年的44.54%上升到2012年上半年的82.77%。从贷款期限上来看,3个月以下、3个月至6个月、6个月至12个月的贷款所占比例相当,基本上各占三分之一;而12个月以上的贷款所占比例极小。

3.贷款规模

2009-2011年,样本小贷公司无论是发放的贷款笔数,还是累计发放贷款数及累计回收贷款数均呈连年成倍增长的态势(表5)。样本小贷公司最低单笔贷款规模为0.5万元,最高单笔贷款规模为1250万元,平均每笔贷款规模为112.08万元。调查中多数小贷公司表示应该放宽对单笔贷款规模及小额贷款比重的限制⑥。

4.贷款利率

2009-2011年,样本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情况(按年息计算)见表6。贷款利率最高为26.24%,最低为4.37%,平均贷款利率约为15%左右。小贷公司确定贷款利率时,考虑的主要因素依次是借款人还款能力、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

5.贷款种类

按信用形式分类,可将小贷公司的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其他贷款。从2009年-2012上半年山东省小贷公司境内贷款按信用形式分类统计、表(表7)中可以看出,小贷公司发放的贷款以保证贷款为主,占发放的总贷款余额的79.47%;其次为抵押贷款,占11.91%;而信用贷款和质押贷款所占比例较少。究其原因,信用贷款风险性较高,因而较少采用;而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手续繁琐且成本高昂,因此所占比例不大,但在有些小贷公司中,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所占比例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而保证贷款由于采用担保或联保方式,降低了贷款风险,因而较多采用。

在保证贷款中,绝大多数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少部分采用联保贷款方式。小贷公司对担保对象的要求为,对企业来说,应当经济实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最好是符合国家政策并受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企业;而对个人来说,应当收入稳定、信用优良、人脉广,最好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联保主要用于农户、商户、企业之间的贷款保证。小贷公司认可的抵押物主要有:土地、房产、汽车、机器设备、有价证券、存单、承兑汇票、应收账款、合同、股权、土地使用和承包权等。调查发现,有一部分小贷公司还与担保公司合作进行放贷。

(三)贷款管理情况

小贷公司发放贷款所需时间最短为1天,最长为30天,平均每家公司发放一笔贷款的时间为3.8天,可见小贷公司决策链条短,发放贷款速度快。

小贷公司在贷前主要采取实地考察、到相关企业进行间接调查以及到有关银行金融机构查询信用状况等方式来对贷款人进行仔细甄别。在贷后管理方面,主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到贷款主体进行实地考察、查看其现金流量表、通过访问相关企业以及其开户银行或产品销售用户等多种渠道来获取贷款使用及风险情况。

74家样本公司中有65家(占比87.8%)实行审贷分离制度,贷审委员会最少由3人组成,最多的由10人组成,平均由5人组成。样本公司中只有25家(占比33.8%)建立分级授信制度,一到三级授信额度最低分别为5万元、10万元、50万元,最高都是500万元。样本小贷公司中只有2家采用四级授信制度,其四级授信额度最低为100万元,最高为200万元。

样本小贷公司不良贷款率控制情况良好,有59家(占比79.7%)控制在1%以下,有14家(占比18.9%)控制在2%~3%,只有1家(占比1.4%)不良贷款率在4%~5%之间。小贷公司对不良贷款的处理方法主要有:派信贷员催收贷款、追究担保人的连带责任、进行抵押变现、依法诉讼、追究本公司经办人员责任等。

(四)经营收益情况

从2009-2012年上半年山东省小贷公司损益情况(表8)可以看出,小贷公司盈利状况良好,其净利润总额逐年增加。2009年至2011年全省小贷公司的平均资本收益率(净利润/注册资本)分别为2.54%、3.25%、6.53%,也保持了逐年增长的态势。从56家到2011年底开业运营时间超过1年的样本小贷公司2011年的损益情况来看,其资本收益率差异明显,资本收益率大于10%的有13家,8%~10%的有9家,6%~8%的有11家,4%~6%的有8家,小于4%的有15家;资本收益率最高为25.35%,最低为0.58%,平均值为7.73%。

根据表8可以计算出2009-2012年上半年山东省小贷公司各年度的总体所得税率(所得税/利润总额)分别为19.3%、19.7%、21.3%、21.2%;营业税率(营业税支出/营业收入)分别为5.4%、5.3%、5.8%、5.8%。2011年56家运营时间超过1年的样本小贷公司的所得税率为23.40%,营业税率为5.98%。可见其税赋水平要高于农村信用社等银行金融机构。

二、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1.小贷公司发展迅猛,运营现状良好。小贷公司无论是机构数量、从业人员数量、实收资本金额还是贷款余额均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

2.小贷公司贷款以小额、短期涉农贷款为主,有力地支持了“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小贷公司有效弥补了农村地区正规金融机构撤离后的缺口,增加了货币供给。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小贷公司逐渐出现了单笔贷款额度变大,贷款集中度变高,贷款期限变短的趋势。

3.小贷公司在运营和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其可持续发展。(1)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虽然部分小贷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和对外拆借扩大了营运资本金规模,但仍经常面临可贷资金供给不足的窘境,影响了其经营和规模的扩大,发展能力受限。(2)由于提供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单一,加之服务对象多是其他金融机构选择剩下的“次级”客户,而且经营成本偏大,导致小贷公司的盈利能力不高。(3)农业的弱质性和农村市场硬信息缺乏使小贷公司的贷款所面临的风险较大;小贷公司的规模较小、资金实力较弱使其流动性风险隐患较大;大部分小贷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风险识别与监控技术落后,风险管理能力差,使其经营风险较大。小贷公司的安全性堪忧。(4)从业人员整体水平偏低,缺乏高素质、复合型的管理和技术人才。(5)农村金融环境建设相对滞后,国家对小贷公司的扶持力度不够。

(二)促进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1.小贷公司要准确地进行市场定位,突出特色,提高核心竞争力。

小贷公司应继续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为主,定位于满足当地农户和农村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应坚持“基层化、点多、面广、小额、分散”的发展战略,秉承“做细”、“做精”、“做出特色”的经营理念,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来满足用户多元化的金融需求,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小贷公司可以发展为“只贷不存”的专营贷款业务的一类农村金融机构,接受从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批发或拆借的资金进行经营,实行差异化竞争,从而避开竞争较为激烈的存款市场,在贷款市场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控体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小贷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要树立风险管理观念,积极借鉴商业银行先进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技术,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确保公司能够安全、稳健地运营。要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加大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力度,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3.科学扶持,积极改善其营运环境。

一是拓宽融资渠道,适度放宽融资比例,增加营运资本金的供给,为小贷公司的发展提供持续动力。二是要加大财政、税收等政策对小贷公司的扶持力度,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贷公司行业年审和分类评级制度,建立小贷公司的优胜劣汰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确保其依法经营、合规运作。四是要加强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建设和农村信用环境建设,优化小贷公司发展的外部环境。五是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积极推进农村信贷保险体系和担保体系的建设,构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风险分摊补偿体系。

①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http://www.pbc.gov.cn/。

②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在2008年9月颁布的《山东省小贷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鲁金办发[2008]1号)中规定为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不得高于1.5亿元;而在2010年4月下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贷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8号)中统一调整为不得低于5000万元,取消上限限制。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在《鲁金办发[2008]1号》文中规定为不得低于7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不得高于1.5亿元;而在《鲁政办发[2010]18号》中调整为不得低于1亿元,取消上限限制。

③2012年4月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21号)规定,小贷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9%。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优秀的优质大型企业发起设立小贷公司,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适度放宽。除主发起人外,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

④法人股东不包括作为发起人的控股股东,自然人股东亦然。

⑤2012年4月颁布的《鲁政办发[2012]21号》允许金融创新试点县小贷公司在引入优先股股东、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在本县域范围内小贷公司之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等方面探索新型融资方式。

⑥山东省现行政策规定,注册资本金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小贷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注册资本金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小贷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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