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区分合理的利己主义是很困难的_利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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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311(2007)03-0028-06

1 合理利己主义:一种可以作为理性观点申述的伦理观点

根据美国哲学家蒂洛的分析,通常所谓的利己主义,可以分为心理利己主义和伦理利己主义两种类型:心理利己主义认为,人们的行为只是为了推进他们自己的利益,而这种利益不必是生理上的快乐——它可能是广义上的幸福,或者甚至是自我完善的理想;伦理利己主义则认为,人不仅事实上是追求自己利益的,而且人也应该去谋求自己的利益。

显然,心理利己主义研究的是“人怎样行动”的事实层面的问题,属于心理学和行为学的概念;而伦理利己主义则研究“人应该怎样行动”的价值层面的问题,属于伦理学的范畴。因此,在伦理学的范围内人们所提到的利己主义只能是指伦理利己主义,而不是心理利己主义。

按照蒂洛的进一步分析,伦理利己主义又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普遍的伦理利己主义,其基本原则是:每个人都应该永远为其自身利益而行动,不考虑别人的利益,除非后者服务于他的自身利益。

第二种,唯我的伦理利己主义则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为我的利益而行动。

第三种,个人的伦理利己主义则主张我应该为我的自身利益而行动,别人应该怎么办,我不管。[1]

唯我的伦理利己主义和个人的伦理利己主义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它们只适用于某一单个人,而不能普遍适用于全人类。唯我的伦理利己主义和个人的伦理利己主义宣传自己的理论可能完全不符合自己的利益,因为他们会激怒别人,因而阻挠自身利益的实现。因此,这样的利己主义者就必须表现出假相来,或隐瞒自己的真实观点。而这无异于说:只有我应该利己,别人不应该利己。但是,道德律令应该适用于所有人,而不只是一个人。显然,唯我的利己主义和个人的伦理利己主义是难以普遍化的伦理观点。

在普遍的伦理利己主义中,实际上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极端的利己主义和合理的利己主义。

极端利己主义认为,每一个人都应该只追求自己的利益,至于用什么手段,则是无须考虑的问题。与唯我的利己主义不同,极端利己主义把利己的权利赋予给了每一个人,因此至少在形式上是一种普遍化的、“一视同仁”的伦理观点。它等于向所有人发出了这样一个道德训诫:我应该利己,你也应该利己,所有的人都应该利己。可是,如果人与人之间的利己思想发生矛盾怎么办?极端利己主义者会说:“放马过来,让我们各凭利己的本能厮杀吧!”就此而言,极端利己主义在实质上恰恰是不能普遍化的,因为极端利己主义奉行的原则必然倾向于否定其目的,极端利己主义者除非使其原则特殊化,甚至私密化,否则就不可能在实践中实现自己的目的。

合理利己主义认为,人只能而且应该追求自己的利益,但达成目的的手段只能是有利于他人和社会。合理利己主义者论证说,每个人的行为目的只能利己,但又不可能依靠自己单独实现,而只有依靠社会通过利他手段才能实现。因此,利己的人就应该通过增进社会的利益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使别人幸福以获得自己的幸福、霍尔巴赫将合理利己主义的理论概括为一句名言:“德行不过是一种用别人的福利来使自己成为幸福的艺术”。[2] 合理利己主义的初衷或许不错,然而它能否成为一种可以普遍化的伦理观点呢?康德认为,义务的可普遍化原则可以成为判断行为是否正当的一个标准。[3] 虽然我们不必像康德一样倾向于认为这是一个充分条件和充分标准,但可普遍化原则确实能够成为判断行为准则是否正当的一个必要标准和必要条件,进而也可以成为一种伦理观点可否理性表达的衡量尺度。[4] 由此可见,一方面,合理利己主义将利己的权利赋予给所有的人,因而实现了“涉及主体的普遍性”;另一方面,合理利己主义的实际应用也不会导致自我拆台和自我挫败,合理利己主义者奉行的原则不会构成对其自身目的的妨害,因为一个人人皆以利他手段来实现自身利己目的的世界,确实可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包括合理利己主义者在内的社会整体的福利。就此而言,合理利己主义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内容上都不失为一种可以进行理性表达的伦理观点。因此,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个别人和个别情况之外,人们在公开场合表露的,能够作为一种正式的理论观点陈述的,往往并不是极端利己主义,而是某种形式的合理利己主义。

2 合理利己主义的理据

细察古今中外的合理利己主义观点,不难发现其立论依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为合理利己主义的生物学证明;其二,为合理利己主义的经济学证明。前者为合理利己主义的证明提供了普遍的人性基础,而后者则为合理利己主义的推行提供了来自现实功利的有力支持。

2.1 生物学证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的本性都是利己的,但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又只能而且应该采取利他的手段,这是自然界普遍的生存策略。

在《物种起源》一书中,达尔文从自然选择理论出发,论证了生物的利己本性在生物进化中的重要意义。他指出,生物唯有利己,才能通过自然选择而生存;若不利己,必然被自然淘汰而灭绝。[5] 但问题是,如果生物只能基于利己本性而相互厮杀,那不也会在相互之间残酷的斗争中归于灭亡吗?对此,达尔文运用其社会本能理论证明说,生物都有类似于人的社会本能。社会本能是人以及低于人的社会动物的一些生而固有的社会性心理与行为,包括同情心、爱与报恩心,它能够使生物个体彼此提示危险,用各种方式维护和帮助同类以及合作甚至做出自我牺牲,最终达到维持生物群体生存的结果。大量的事实说明,同情心、爱和报恩心等社会本能,是引发利他乃至自我牺牲行为的原因和根据。

达尔文认为,利他行为除了源于同情心、爱以及报恩心之外,还可能缘于个人对功利的考量:一方面是他人报答之功利;另一方面是社会赏誉之功利。比如,“使一些社会德操的发展的另一个而更为强大的多的刺激是由我们同辈对我们的毁誉所提供的。我们习惯于向旁人表示赞许或提出责备,而同时也喜爱旁人对我们的赞许而畏惧旁人对我们的责备”。[6] 这样,达尔文就证明了,引发无私利他行为的社会本能归根结底是以利己为原因、根据和原动力的。

现代社会生物学的亲缘选择理论则从基因遗传的微观角度,进一步说明了包括人类在内的生物行为目的虽然是利己的,但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同类基因的传续,利己的基因便不得不以利他的手段迂回地达到利己的目的。该理论证明,利己产生于基因,是基因的机能和属性,“基因有一大天然特性:自私。如果它不自私,而是利他主义者,它把生存机会让与其他基因,自己就被消灭了。所以,生存下来的必定是自私的基因而不能是利他基因。因此,从本质上讲,自私才有基因,基因就是自私,是自私行为的基本单位,也是发生在生命运动各层次上的自私行为的原因”。[7] 不过,尽管基因天性是自私的,但是由于近亲内有不少基因是共同的,所以每个自私的基因必须同时忠于不同的个体,以保证那些拥有相同基因的动物的生存。所以,无论在人类社会还是生物世界,“亲缘利他”在亲子关系上表现得尤为动人和充分。

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和社会生物学的亲缘选择理论共同证明了合理利己主义不仅是人类社会,而且是整个生物界普遍的生存策略。

2.2 经济学证明:合理利己主义不但符合包括人在内的生物的自然本性,而且也符合现代经济生活对人类活动的本质要求。在市场经济中,灵活的市场机制为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体通过利他手段实现个人利益,提供了充分有效的途径和保证。这一点,亚当·斯密已经通过那只“看不见的手”从经济学的角度给出了证明。

亚当·斯密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是为“我”的,并且总是从“我”出发的。在具有健全制度、严密规范、严格法治的市场经济体系之中,每一个人只有通过交换才能实现自己的劳动,并从市场获得自身的消费资料。在这个普遍依赖与普遍联系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个人在为自己私利劳动的同时,事实上也是在为社会创造着财富。从事市场交换的劳动者,其主观动机是为我、利己,但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又必须立足于为他人和社会生产。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和驱使下,个人出于利己动机的行为,将给整个社会带来繁荣,并且其结果“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8]

3 对合理利己主义的诘难

尽管有生物学和经济学证明的有力支持,合理利己主义仍然遭到来自各个方面的非议。反对者针锋相对,对合理利己主义的两个立论依据进行了尖锐的批评。

3.1 对生物学证明的诘难:以一般生物的本性来直接说明人类的本性,是一种令人相当生疑的论证方法,这不仅因为它只看到了人的自然性,忽视了人的社会性,将人还原成了动物,因而背离了对人的本性的合理社会学解释,而且即使单从生物学的观点看,它也存在着严重缺陷。

3.1.1 互助论的挑战。互助同样是人类历史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在《互助论》一书中,克鲁泡特金提出了与达尔文相反的论点,他认为互助才是一切生物(包括人类在内)进化的真正因素。他说:“虽然在各种动物之间进行着极多的斗争和残杀,但在同种的,或至少是在同一个群的动物之间,也同时存在着同样多的互相维护、互相帮助和互相防御。合群如同互争一样,也是一项自然法则。……作为进化的一个因素来说,它也许更加重要得多,因为它促进了这些保证了种的维持和进一步发达以及用最少的精力来保证个体的生活的最大幸福和享受的习惯和特性的发展”。[9] 他认为,人类的互助倾向,其起源非常遥远,而且和人类过去的一切进化极为密切地交织在一起。当人类要创造一个新的社会组织时,总是要从人类的互助倾向中吸取新的开端所需要的因素和灵感。“新的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以及新的伦理体系和新的宗教,所有这些都来自这同一源泉,我们种族的伦理进步,总括起来看,可以说是互助原则的逐渐推广……”[9] 以此观照人类社会生活中利己与利他之间的关系,也大抵如此。

3.1.2 语义学的困境。社会生物学用“自私”这样的概念来描述基因的自我复制、自我保全的性质,在严格的意义上这只能被理解为一种类比,而且是一种不恰当的类比。“自私”作为一个道德概念,其本意是指行为主体有意识地越过正当的自我利益的边界,侵害其他行为主体的正当利益。但是,我们知道,基因没有意识,它也不能在不同的行为间做出选择,它唯一能够做的只不过是遵照自然的指令,严格地复制自身。如果说这是“自私”,那么,一块磁铁总是吸引铁屑,难道也可称之为“自私的磁铁”吗?有人认为,社会生物学对“自私”概念内涵的随意引申,使“自私”一词已变成了一个可折叠的东西,在一个时候被缩小到一个用法,而在几秒钟以后又被扩展为另一个用法,导致了概念的严重混乱。这使得“自私”的概念在道德意义和专门的生物学意义之间来回摆动。因此,我们可能需要援助,因为我们已在一种语义的困境中迷失方向。[10] 所以,如果非要在生物学当中使用“自私”这样的词汇,那么我们就必须注意区别其在伦理学中的固有含义和在生物学当中的引申含义。

3.1.3 还原论的错误。退一步说,即便我们能够证明基因在道德的意义上是“自私”的,也不能说明由其产生的生物机体的行为必然趋向“自私”。因为,从一个小小的基因到一个宏观的生物机体,有漫长的路要走,需要跨越几个大的数量级。生物机体的行为,特别是人的行为,涉及复杂的神经的、认知的和肌肉的活动。要知道,是生物机体在做出决定、评价、判断,并从事行动;而基因,虽然它们可能以其他方式发挥作用,但正是因为它们缺乏大脑、神经系统、感觉器官和其他所有做出判断和行为的必要条件,所以在决定生物机体行为方面,基因是不能单独地发挥作用的。因此,试图把生物机体、特别是人的复杂行为、动机还原为基因和它们的输出的集合,即使在生物学范围内,也是不可接受的。

事实说明,社会生物学抹杀后天学习和社会环境的决定性影响,一味地从“基因”方面说明人的本性及其行为,在方法论上是错误的,因而借助于它对合理利己主义的证明,也是不可信的。

3.2 对经济学证明的诘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非总是一致的,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的时候,亚当·斯密式的合理利己主义论证也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办法。此外,集体行动理论已证明,即使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互一致,合乎社会利益的个人行为也不会自动发生。

在亚当·斯密那里,出于利己动机的个人活动之所以能够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之下从私利达到公益,实际上是有严格限定条件的。在斯密的理论逻辑中存在一个预设前提:社会有其特定的结构和交往规范,是一个自由竞争的社会结构体系,且这个自由竞争也是在一定的制度规约下进行的。只有在社会制度安排公正有效的约束条件下,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才会导向对整个社会有利的方面。否则,个体间利益平等交换的互惠性就可能是偶然的,而不是必然的。在一个复杂的社会关系体系中,由于联系的复杂性、中介的多重性、利益的广泛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市场的失灵,作为个别存在的社会成员有时无须付出即可得益,甚至也并不排除这种可能:凭其恶性即可得益。这种由于社会结构自身的庞大性、复杂性而造成的个别成员之间利益互惠关系的缺失、扭曲,会使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出现尖锐的对立而难以兼顾,在这种情况下,合理利己主义该如何行动呢?此外,每个人是否会因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与维护,而自觉地去追求与维护本社会的共同利益呢?传统的认识是,只要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具有一致性,个人就会采取集体行动,为社会利益而努力。然而,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却证明,即使这种能为个人带来好处的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仍然具有不一致性,个人理性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要条件。[11] 这是因为,集体行动所追求的公共产品有赖于共同的努力才能获得,且获得后对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利。然而,在集体行动中由于存在着“理性的无知”与“搭便车”现象,所以,要使出于理性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最佳行为选择与集体目标一致,就需要一种特殊的激励制度,否则,“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动,就会既不利他,也不是对自己最有利的,更不能自动带来整体利益的最优。对于斯密所谓“看不见的手”的思想而言,这意味着,如果每个人仅仅在利己的意义上是充分理性的,那么合理利己主义所期望的通过利他以利己的结果根本就不会出现。

4 合理利己主义:合理性及其限度

合理利己主义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在实践中合理利己主义也存在着无可否认的悖谬。

4.1 合理利己主义的合理性

合理利己主义主张通过造福社会和他人达致个人利益的实现,在理论上显然有其合理性。

人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动物,这就决定了人首先必须能够维持和保障自己的生存;但同时,人又必须与他人结成一定的共同体才能最终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前者要求人必须利己,后者要求人必须利他。人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必须同时实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而为了实现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其前提却是个人必须实现自己的利益,保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这两个方面紧密联系,不可分割。这就决定了既然人只有利他才能利己,又只有利己方能利他,因此,“纯粹利己主义在实际上也正像纯粹利他主义一样不可能”。[12] 现实的人性是利己和利他的综合。如果说在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差别,那也不过是利己心与利他心比例的差别,而是利己心和利他心是否存在的差别。因此,对于社会来说,既不能出于对利他的偏爱而抹杀个人对自我正当利益的追求,也不能放任个人盲目地追逐私利,而使社会陷入物欲横流的境地。解决的方法只能是通过公正有效的制度安排,将个人对利益的追求纳入到社会整体造福的轨道中。

当然,从本质上来说,合理利己主义所主张的通过利他手段追求个人利己目的的行为,还是一种出于利益交换、谋取自身利益的聪明谋划,而不是出于自身的道德同情心。不过,由于在利益交换、谋取自身利益的聪明谋划过程中,能够理智地考虑到他人的需要,因此,其中至少一定程度地隐含着一种值得肯定的主观精神:对他人利益的尊重。尽管这种精神可能并不是道德同情心,更不是道德崇高,但却不失为一种正当道德。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正当可以成为引导人们向崇高攀登的起点。正是在上述意义上,也未尝不可以说在市场经济体系的利益交换中,劳动者主观精神的直接内容就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

在实践上,合理利己主义也为我们推进道德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过去,我们有一种不好的思维习惯:一旦社会出现普遍的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现象,总是习惯于从社会成员个体本身的角度考虑问题,认为造成这一切的原因都是因为个体总是从个人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而不顾社会的整体利益。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社会普遍行为的失范确实是以社会成员个体为载体,并通过社会成员个体表现出来,如果每一个社会成员或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能洁身自好,那么社会确实会表现出另一种状态。然而,这种思维习惯只看到了问题的表象,而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为什么社会会出现较为普遍的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现象?为什么会有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陷入这种状况?这种现象不能简单地以社会成员个体本身的原因来解释,在这种社会现象背后一定还隐藏着更为深刻的社会原因。实际上,如果一个社会的道德风气不断恶化,自私自利、损人利己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行为取向,那么首先要考虑的不是社会个体出了什么问题,而应是这个社会的制度安排出了什么问题。这是因为,在特定社会中,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边界是由制度来界定的,它决定了什么利益是正当的,因而个人可以追求;什么利益是不当的,因而个人必须放弃。制度通过对利益边界的界定,为人们的行为选择提供了一个可能性空间,并凭借其激励机制,把人们的行为导向特定的方向。如果一种制度安排是公正有效的,那么它就可以引导其成员通过合理的手段追求个人利益,最终达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反之,如果制度安排是不公正的,或者说这种制度安排有严重缺陷,那么它就有可能引导社会成员为非向恶。生活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社会成员往往会身不由己地趋于堕落,因为这种制度机制给人们的预期受益信息明白无误地引导人们应当且必然如此。具体说就是,在一个“老实人吃亏,坏人占便宜”的社会中,人们会发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他人利益事实上已构成了一个“零和博弈”的对局: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就必须损害他人利益;而他人利益的实现,又必然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两者不可兼顾。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有个别社会成员能够坚持个人操守,出污泥而不染,然而,个别人的洁身自好并不能阻止更多人道德上的堕落。与其责备社会成员个体的人性不够完美,倒不如从基本制度建设着手,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个人利益能够而且只能通过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的方式实现,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正如罗尔斯所说,“当制度公正时,那些参与着这些社会安排的人们就获得一种相应的正义感和努力维护这种制度的欲望”。[13] 社会公正优先于个体善,个人的美德、情感只有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才能形成。

4.2 合理利己主义的局限性

合理利己主义的主张在理论和原则上或许不错,但这并不等于这种理论在实践中就一定可行。合理利己主义是否可行,取决于现实生活中是否存在实行合理利己主义的必要条件。我们知道,虽然利己本身既非善,也非恶,但从利己动机出发却既可以行善,也可以为恶,正如爱尔维修深刻揭示的那样,自爱作为铭刻在我们内心的感情,会“鼓励人的各种爱好和欲望,可以在每一个人的身上转化为恶习,也会转化为美德”。[14] 尽管在总体上,社会可以通过公正合理的制度安排,规定交换者实现自身利益的手段与方式,促使主体行为弃恶从善。但是,现实的制度设计总是有缺陷的,不可能尽善尽美,制度对利益关系的调节,会因为必然存在的“盲区”而使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他人利益存在一定的差异,甚至是尖锐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必须在利己和利他之间做出选择:或者以牺牲他人和社会利益为代价,实现个人利益;或者牺牲个人利益,以达成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实现。如果是前者,那么合理利己主义将不再“合理”,因为它违背了自身对追求个人利益合理手段的承诺;如果是后者,那么合理利己主义将不再“利己”,因为它自行推翻了个人行为利己目的的设定。这是合理利己主义在类似的情况下必然要面对的一个两难困境。可见,只有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存在根本冲突以及两者可以兼顾的情况下,合理利己主义所推崇的以利他手段实现利己目的的主张,才有实现的可能。但问题是,道德起源于调节人们之间利益矛盾的需要,如果个人利益与他人、社会利益不存在矛盾,则道德既无产生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因此,对任何一种伦理学理论来说,人们完全有理由要求它能为处于利益矛盾中的人类提供行为指导,正如阿马蒂亚·森所说:“如果伦理学从未影响过人们的实际行为,而人们却对伦理学倾注了大量的心血,那岂不是太荒唐了吗?”[15] 合理利己主义在个人利益与他人、社会利益一致,因而只要是有理性的人都会采取利他手段以实现利己目的的情况下,几乎是没有意义的废话;而在个人利益与他人、社会利益存在矛盾和冲突,人们真正需要行为指导的时候却无能为力、首鼠两端——或者左右为难,放弃行动的选择,或者囿于自身利己主义的前提,在事实上滑向极端利己主义,这不能不说是合理利己主义的致命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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