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事件中的阶层冲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阶层论文,冲突论文,网络论文,事件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网络阶层的性质
在网络社会当中,由于社会地位的差异而引起的冲突,或者说社会成员为了争夺作为稀有资源的社会地位而引发的冲突,乃主要的网络社会冲突之一。
社会地位的形成是社会分层的结果。不同于西方社会成熟的阶层模型,学者李强认为,阶层应该“是指利益分化已经完成、物质利益已经相对稳定的集团”,但当下的中国还没有形成比较稳定的社会阶层[1]。而在由社会地位引发的网络冲突当中,网络主体的阶层属性则更为模糊,更不稳定。因而本文所指涉的网络阶层只是一个宽泛意义上的意见同盟,一个临时聚合起来的、整合度和认同感相对较低的、非稳定性的行动群体。社会网络阶层的形成有着结构性的社会背景,但与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分层并非严格对应的;其行动大多受共同利益诉求的影响,但成员内部的分化仍十分明显;共同的意见主张,而非严格的社会身份,往往成为反对者联盟一方得以迅速聚合的主要因素。
二、网络阶层冲突的社会语境
1.新中国社会分层的三个阶段
对于中国社会阶层的划分,学术界一般以改革开放为界。李强认为,改革前的社会分层是一种政治身份分层,即个人的阶层身份是由国家根据意识形态需求或政治控制需求来规定的[2]。所谓身份,“是指生而有之的东西,可以成为获得财富和地位的依据”[3]。在这一时期,个人对于其阶层属性缺乏自主决定权,阶层之间的流动按照政治诱致性机制进行。
而当代中国则是身份型与契约型的分层系统同时并存的社会,社会分层制度呈现出“双轨制”的特征:社会人口中的一部分所占据的(社会)地位,其权力、特权和声望建立在身份系统的基础之上,而另外一部分所居之地位,其价值则由契约型分层系统所决定[4]72。
事实上,以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为分野,中国社会的阶层流动状况有着显著区别。孙立平指出,在上世纪80年代,经济增长一般会带来社会状况的自然改善,在社会分层上便表现为阶层之间流动的加剧;但到了90年代中期,经济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导致社会状况的自然改善——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减少,社会流动的门槛在急剧加高[5]。
在社会流动渐渐减少的今天,贫富分化严重的现实导致一种社会结构性紧张(structural strain)。李强认为,当下中国是“丁字型”的社会结构(准确而言应是“倒丁字型”结构),即底层民众异常庞大,上层和中层规模较小,底层与上层之间缺乏可作为缓冲的中间阶层。它使得社会各阶层的关系处于一种结构性的张力之中,使得阶层冲突有了重要的基础[6]。
2.阶层冲突意识的形成
结构性紧张的现实并不必然导致社会阶层之间的冲突。只有当贫富分化与“不公正”、“不合理”、“不公平”相关联的时候,才真正会激化社会矛盾。李强曾指出,在结构紧张的客观环境下,如果很多人或社会公众将贫富差别归因为“社会不公”而非合理的竞争结果,即“公正失衡”的民众心态的盛行时,社会冲突将会频繁发生[7]。
这其中涉及的一个重要概念即“社会冲突意识”,即人们对社会冲突的感知程度。它和相对剥夺感、社会不公正感密切相连。研究表明,社会成员若认为各阶级阶层之间冲突比较激烈,则选择非理性化行为可能性亦较大。[8]107
结构性的社会紧张形塑了客观的社会阶层,后者又成为影响主观社会阶层形成的最主要因素。但实际上主观阶层意识并不一定与客观社会分层相一致。不少研究都表明,当下中国民众对自身社会位置的自我评估,总体上低于社会科学家根据调查数据所作出的评估。“在现代社会,人们不是因为实际上处于社会的底层而产生阶级阶层冲突意识,而是自己认为自己仍然处于社会的底层,其才滋生出了较强的阶级阶层冲突意识。”[8]118
此外,预期与现实之间的鸿沟也加速了阶层冲突意识的形成:出于社会激励或是社会控制的需要,一直以来,政府都致力于灌输“社会在不断进步”、“当下的问题在未来必将得到解决”等观念,使得人们把目光从当下的“问题”转移到对未来“憧憬”上。这暂时缓解了人们的某些不满,在某一时期内的确降低了社会冲突的可能性;然而当人们对于生活水平、社会状况的期望总是得不到满足时,结构紧张就会发生。而预期与现实之间的这种鸿沟势必导致心理上的挫折感。近代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已经证明,挫折感与相对剥夺感都是导致冲突发生的重要诱因。
3.转型期的网络社会环境
网络社会的群体表达相对宽松,网络社会冲突可视为当下社会冲突新的主要的途径。李永刚曾指出,以网络为传播媒介和公共平台的公民政治表达、虚拟社群的集结甚至有组织的政治抗议在迅速增加,成为一个民众参与和将事件放大的“虚拟广场”。“在互联网监管体系尚未完备的一段时期,中国网民在网络世界里已经部分实现了言论、结社、示威和新闻自由。”[9]96
尽管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监管有进一步收紧的趋势,“国家防火墙”、关键词过滤、论坛实名制、网评员制度、网络警察以及阶段性整治的网络“和谐运动”都表明,政府正在对互联网这个曾经被技术乌托邦者期盼为自由民主救赎之道的领域不断渗透控制性的力量。但由于互联网相对低廉的表达成本,政府短期内不可能建立如同线下社会完善的监管体系,以及由于中国历史舆论环境所造成的对互联网舆论表达的特别倚重,都使得互联网必然成为中国民众意见表达最主要的窗口,同时也是各种社会阶层意见最频繁的接触之地,成为社会群体冲突最显著的承载场所。
三、网络阶层冲突个案分析
近年来在网络上出现了许多由于社会地位冲突而引发的网络事件:
在“出国考察门”中,由于考察团“地方高官”的社会身份上所沉淀的阶层冲突的色彩,大众对该事件作出了异常激烈的反应,使得该事件成为了“草根阶层对抗官场腐败”的象征性事件;
“周久耕事件”中,网民们纷纷把目光集中于局长周久耕“抽天价烟、戴名表、开名车”等高档消费的行为上,使之一时成为“奢侈官员”的典型形象,更有甚者,直指周久耕与房地产商官商间的权钱关系。这一冲突已从最初“房地产开发商能否低成本销售”的经济议题,转移至一般民众与同时掌握政治与经济特权的社会上层(“奢侈官员”)之间的冲突;
“罗彩霞事件”,表面上是王佳俊与被冒名顶替者罗彩霞之间的冲突,但该事件之所以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关键却在于冒名顶替者“公安局政委女儿”的身份与受害人普通公民之间的身份矛盾张力。“特权阶层”与一般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是被符号化了的、处于社会阶梯上不同位置的两个阶层之间的冲突;
“邓玉娇事件”这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也成为了下层民众(宾馆服务员)与社会特权阶级①(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之间的象征性事件,也正是事件本身被赋予的象征色彩才使得其意义超出了事件本身,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此外,以“宝马撞人案”为代表的名车车主撞倒普通民众的一系列事件,不时地成为网民议论的中心议题。其背后的逻辑是:名车作为特殊利益群体的身份符号,影射的正是经济精英阶层,而鉴于中国权钱纠缠的一般社会惯例,名车影射的实际上还有政治精英阶层,即当下中国社会主要的特权阶层,而一般民众由于与特权阶层相对,均被呈现为下层民众受害者的形象。在大量的此类型的网络冲突当中,身份总是作为最显著的一种因素成为网民立场重要的影响因素,譬如在某些事件冲突尚未明朗之际,网民们总是倾向于猜测被指控的一方来自社会权势阶层,另一方来自社会底层,并且身份这一元素在冲突中总是处于显著的位置——在各大新闻网站的新闻标题或论坛讨论帖的标题中被标注出来,如“官员女儿冒名上学”、“网帖曝干部亲属13岁入职24岁退休”,等等。互联网正在形成一套独立于官方之外的“在野的话语体系与行为方式”[9]97。主流政治话语往往退缩为纸媒上的自说自话,在互联网中,民众甚至倾向于以抵抗式的解读方式理解官方话语所建构的“事实”。
当下中国的问题严重性在于,不仅实际弱势阶层存在着不满和相对剥夺感,客观上并不处于属于弱势群体的许多社会成员均有处于社会底层的心理感受,使得事实上有着这种社会底层意识的群体数量十分庞大,这种强大的底层认同使得任何一个社会地位差异所标注的冲突事件都具备了成为“社会寓言”的可能,成为全民性的社会不满的爆发点,潜藏着极其巨大的能量。
四、网络阶层冲突的特征
1.冲突参与者的高流动性与不确定性
冲突主体与冲突参加者不同:冲突参加者可能是一些旁观者,他们偶然陷入冲突,冲突的解决与否,并不影响自身的根本利益[10]。传统的冲突理论关注的是冲突主体,认为对冲突主体的准确把握是确定冲突起因、寻求解决办法的先决条件。但在网络社会冲突中,冲突的参与者更值得关注。尤其当冲突涉及社会地位的差异时,参与者们在冲突主体身上书写自己在线下生活中无法纾解的社会情绪,使得冲突呈现极端化趋向,冲突的能量也主要来自这些卷入程度不高然而却数量十分庞大的外围参与者们。事实上,也正是这些数量庞大的冲突参与者们所显示并被社会所感知的冲突事件背后的社会支持,才使得大量的网络冲突得以成为进入公共议程的“事件”。而形成这股社会性力量的参与者,由于数量巨大,卷入度低,每个人承担的风险和成本都很低,这也是在当下的社会语境之下社会支持得以凝聚的重要模式。
网络能够实现低成本的信息互动交流,交流能够提高个体感受到的参与群体感,从而使得群体成员在分散的情况下也能保持一个共同目标。社会成员突破物理时空的限制,实现冲突参与者在网络社会的聚合,为冲突主体提供社会支持。尤其是冲突的动员过程,一般是在网络世界中进行的。
李永刚曾指出:“互联网聚合人群的能力在进一步提升……任何一个引发关注的事件都能将散布在各地的家伙聚拢为‘意见同盟’。在既不上街也不碰面的孤单状态下,通过联线的沟通,构筑为‘想象的共同体’。”[9]96这种“想象的共同体”,在网络冲突中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当某一网络冲突事件发生时,与事件无直接关系的网民作为外围参与者,以此为节点聚合起来,形成一个异质性较高的、松散的意见联盟。与相对稳定的现实社会阶级或阶层相比,他们身份的内部分化较明显,聚合或解散均十分迅速,具有高流动性以及不确定性。但由于人数众多,这些临时聚合起来的群体在网络事件当中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2.冲突事件的符号化
科塞指出,非现实性冲突是指基于冲突中的一方释放紧张情绪的需要而引发的冲突,其所选择的冲突对象具有偶然性及多变性[11]。因阶层差异引发的网络冲突体现了明显的非现实冲突的特点。当网络冲突指涉社会地位的差异时,冲突主体往往被符号化。在这种类型的网络冲突当中,冲突主体所处的社会位置往往作为最显著的一种因素,成为网民立场重要的影响因素;在某些事件冲突尚未明朗之际,网民们总是倾向于猜测被指控的一方来自社会权势阶层,另一方来自社会底层(很多时候被刻意刻画为值得同情的社会受剥夺者的典型形象,附会属性大于固有属性);许多事后被证实为谣言的消息,往往能够在网上迅速流传并成为网络热点话题。换言之,对于事件本身,冲突参与者们其实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解决目标和利益要求,释放紧张情绪成为其卷入冲突的主要原因,参与冲突的过程甚至比冲突事件的结果本身对其更有意义。而由于其冲突对象具有偶然性和多变性,哪些事件会被选择成为新的冲突焦点并不确定。冲突参与者集体的情绪,而非冲突事件本身的性质,成为决定事态发展的更重要的因素。在此过程中,冲突主体以及冲突事件往往被符号化,被赋予了许多的象征意味,表达的意义大于实践意义;参与者们更关注的是事件的类型而非事件的特殊属性,是代表性的现象而非具有丰富细节的事件成为冲突的中心。事件本身只是载体而非真正的矛盾焦点,在不同的载体之上,网民们书写着相似的社会情绪,典型的如社会底层对抗权势阶层的表达性冲突。
社会学者成伯清曾指出,中国社会情绪已从上世纪晚期的“嫉妒”,转向了当下的“怨恨”。这种社会怨恨已不再是“少数认识水平和道德修养上的落后分子”的情绪,而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性情绪;这种情绪带有仇恨的意味,甚至还经常落实到行动上。“更为重要的是,原先的嫉妒者所从事的破坏、迫害和伤害等行为,都是明确针对引起嫉妒的对象;而现在嫉妒演变成了怨恨后,带着敌意爆发出来的情绪,针对的可能是泛化的一类人,甚至可能是所有人。”[12]网络阶层冲突事件的符号化,正是这种怨恨情绪最为直接与常见的体现。
3.两种价值逻辑的冲突——契约论vs身份论
当代中国是身份型与契约型的分层系统同时并存的社会。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公民权利对应“政治身份决定论”获益的官场特权阶层合法性的挑战,成为了网络群体冲突的典型模式,具体表现为近年来频繁出现的、社会公众对官员群体行为的质疑与激烈反应。如2009年8月4日,一篇关于“史上最牛云梯用法”的帖子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发帖人称,在浙江省台州高档小区拍到一辆消防云梯在给一户人家装修。消防云梯应当用作公共消防事务,用作私人装修乃僭越职权滥用公共资源之举,这是与“社会契约论”的价值逻辑相一致的。而能调用云梯为自家房屋装修的必定是占有相当权力资源的权势阶层,在“政治身份决定论”的价值体系之下,资源并没有私人与公共之分,只有是否为强势政治阶层所需之别,权力身份就是其合法化的理由。在身份型与契约型的分层系统同时并存的环境之下,两者价值逻辑之间的差异,使得社会冲突频繁发生。
社会人口中的一部分,其权力、特权和声望建立在身份系统的基础之上,而另外一部分所居之地位,其价值则由契约型分层系统所决定[4]72-73。由于每个社会阶层均希望努力保护及增进自己的阶层利益,社会内部的冲突时有发生。而在社会阶层冲突的过程中,不同的价值逻辑赋予了不同阶层的群体以行为的合法性。在当下中国社会,主要体现为以“社会契约论”对“政治身份决定论”合法性的挑战。
4.“越界式”摩擦的增多
与现实社会垂直型的社会网络相比,网络社会扁平化的社会网络缩短了各社会阶层之间的权力距离,使得在现实社会因社会地位悬殊鲜少接触的各社会阶层得以实现一种“越界式”的接触。
李强曾指出,目前中国社会丁字型结构造成社会群体之间需求差异太大,社会交换难以进行,中产阶级体面生活所需要的基本设施,在丁字型结构的下层群体看来都是奢侈的[6]。周晓虹也认为,由于真正的精英寡头草根阶层很难直接接触,当下中国贫富分化的现实便使得中产阶级成为了社会不公或社会失范的“替罪羊”[13]。
然而,在网络社会中,社会阶层之间的层际隔阂有明显的削弱趋弱。网络社会突破了物理空间的限制,而社会下层与社会上层精英寡头之间的冲突因其冲突的显著性,更容易成为关注焦点,从而使得因为现实层际隔阂而被遮蔽的层际冲突被迅速放大,其结果是暴露于公众视野中的社会下层与社会上层的冲突频率远高于线下社会,现实中对中产阶级的怨恨,在网络上更容易转移至社会上层阶级。从各网络冲突事件中“高官”、“富商”等阶层频繁成为冲突对象(或者是假想冲突对象)可以看出,网络冲突已不再集中于底层民众对中产阶级的不满,而是渐渐地转变为包括社会下层与中层在内的松散联盟对社会精英寡头的冲突与前者并行的状态。
5.公众议题最终多指向政府
网络冲突事件大多最终都指向政府,或指向体制责任,即使政府并不实际卷入具体的冲突事件当中。不难想见,除了因为冲突事件所固有的政治属性以外,这种把冲突引向政府的取向同时也具有行动策略上的意义:“各阶层为实现或维护自己的利益需求,尽其所能地把自己面临的问题转变为政府关注的问题,这样,才可以获得比其他方式更有影响力、更有效果的‘力量’。”[14]此外,把社会议题变成政治公共议题,显然也是最能迅速引发广泛关注,以获得社会支持的有效手段。
抛却策略层面的考量不计,网络冲突事件的政府导向有着深厚的社会历史背景[14]:自古以来,中国社会一直是中央集权制,这使得解决社会问题的权力主体一般归于政府。可以说,政府被历史性地赋予了冲突解决者的角色,而不是西方政治传统中的公共管理者角色。在中国的政治发展史中,政府位于群体、个人之上,控制着群体和个人,并严格限制社团性团体的建立,减少社会调节机构的数量,弱化了社会调节功能。这一方面导致政府主动承担本应由社会来解决的任务;另一方面,社会成员因为可以表达的机构数量极少,能拥有的“力量”更少,于是被迫向政府表达。此外,在政治宣传工作中,政府总是将自身包装成全能的职业者,职能遍及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层次和各个领域,也使人们对国家的能量产生信仰和崇拜心理。于是在冲突出现的时候,自然的心理暗示使社会成员极力想借助神圣全能的国家力量来解决。
在全能政府的历史传统之下,政府承受着相当大的缓解社会冲突的压力,甚至在许多政府并非作为冲突主体的事件当中,责任的承担仍是指向政府。而一旦冲突不能得到圆满解决,冲突阶层往往将责任归咎于政府的解决不力,尤其是当下相当多的社会冲突均根源于社会性问题的时候。
五、结语
目前我国网络社会中由地位差异引发的冲突多是低度冲突。事实上,社会冲突并不总是会对社会系统造成伤害。齐美尔就认为,在冲突过程中,人们之间的敌对情绪得到宣泄,反面的观点得以表达出来,这使敌对情绪者得到心理上的安慰,不至于使冲突上升到无法化解或尖锐程度,尤其在低度冲突这种不伤害社会根本秩序的情况下[15]。因而,对于目前我国网络社会存在的大多数冲突而言,大可视作民意表达的一种特殊方式,视作舆情监测的风向标,并且是一种低成本的舆情监测手段,因为在冲突过程中,冲突双方之间必定存在某些信息交换的渠道,即“反馈”机制,而这种“反馈”对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信息。
中国现行的政策制定过程遵循的是“内输入”机制,其特点表现为社会阶层的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主要是由政治系统内的政治领袖、政府官员等政治结构来执行,而不是由社会结构力量来担当[16]。目前我国的情况是,输入的要求直接来自政治角色本身,即使是大众传媒的表达也大多是体制内表达。这样的政策制定显然不利于整个社会系统的健康发展。而大量的低度社会冲突的“反馈”功能,正好可以部分地充当政治系统外部输入的角色。目前我国社会的利益表达渠道少、制度化程度低、表达成本高,在缺少维护本阶层利益的有效手段的情况下,在长期政治生活中形成的不满情绪、相对剥夺感、不公正感等社会冲突意识倘若没有适当的宣泄渠道,民众基于“自力救济”的意识,很容易引发高烈度的社会冲突。
在大量低度冲突存在的时期,政府可根据这些冲突的性质、规模、范围、内容等更有针对性地提出战略、目标和任务,公众亦可在这种低度冲突中遵循并重塑一定的公共规范,从而有利于改善社会结构,保障社会健康发展。在经常和不断的低度冲突中,冲突方的敌对情绪能够缓慢但持续地得到释放;倘若利益诉求得到表达和重视,就不会积累起来在某个时候突然爆发剧烈的冲突,以致危及整个社会系统的总体结构和稳定,因而从根本上有利于社会和谐[11]。从长远来看,“将加速初级民主(粗糙民主、无序民主)向高级民主(温和民主、程序民主)的转变;……将加速各级政府职能的到位化、高效化,提高各级政府人员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使命意识[17]。它能够暴露各级政府职能的薄弱环节,这就使政府职能的改革有了较强的针对性和较高的有效性。
网络社会冲突有其正效应,但这并不代表政府在此过程中可以无所作为。在我国漫长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政治系统一直都占据着压倒性地位。其结果是公民宁信权而不信法,宁愿选择法律之外的非制度手段去参与政治。大多数的网络社会冲突议题最后都指向政府,政府承受着相当大的缓解社会冲突的压力。如何洞察各个阶层的政策诉求,沟通协调不同阶层之间的关系,是比控制网民言论、掩盖冲突更为重要的问题。
注释:
①事实上,县政府工作人员只是相对的特权阶级,在整个社会系统当中,他们并非真正的上层阶级,而只能算是社会中上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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