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系统化的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监管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其核心是对银行业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系统性监管。与《巴赛尔协议》相比,它在继续依据资本充足率对信用风险(包括国家转移风险)进行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银行业监管系统的有效性,把建立系统化的银行业监管体系作为有效金融监管的先决条件和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随着金融业市场化取向改革的推进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市场金融运作中金融机构自主性、金融活动多元性和金融业务风险性的特征,也要求我国市场化金融监管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系统性、社会性和法制性特点。因此,探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系统化金融监管体系是当前金融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建立和完善体制内金融监管系统
中央银行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以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减少重复、提高效率为指导原则,逐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一般来说,理想的中央银行监管的组织体系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1)监管主体明确,权力相对集中, 监管标准与措施一致;(2)监管主体有较高的权威性, 与被监管者联系密切并有通畅的信息传递沟通渠道;(3)监管主体具有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能力, 便于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全面实施;(4 )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与社会代价,提高监管效率;(5 )能够符合金融国际化及国际监管惯例的要求。考虑到这些因素与要求,中央银行按经济区划调整分支机构设置,是淡化地方政府干预、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以及完善金融监管系统的重要举措。各分支机构根据总行的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辖区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总行和分支机构之间要明确监管职权,坚持分支机构服从总行领导的原则,在总行授权下按统一标准行使监管职能。此外,中央银行内部各监管职能部门的分工也要随金融发展的需要重新进行调整,把原来人民银行的七大职能划分为金融监管系统和金融管理服务系统两大类。金融监管系统由金融监管和外汇管理两大职能部门组成,金融管理服务系统由联行清算、经理国库、横向调剂、发行基金调拨和调查统计分析五大职能部门组成。在各监管职能部门之间还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和重要事项通报制度,既要各司其职,更要通力合作。系统化的金融监管体制不仅要求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而且要求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包括日常监管制度、风险预警制度、举报查处制度、资信评级制度、监管责任制度、信息沟通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报告报表制度等。各项制度应充分体现系统要素特点,既相互独立,又连贯相通,共同保障系统化的有效金融监管。
金融机构自律监管系统。在系统化的有效金融监管中,各金融机构既是被监管的对象,也是基础性监管的自律主体。在各金融机构内部设立稽核、审计和监察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按照中央银行的金融政策,以国家的经济金融法规为基础,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内容,发挥各金融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监察、防微杜渐、止错堵漏的基础性监管作用,增加其自律、自管、自查、自正的自律监管能力,提高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金融秩序的自觉性。
金融业互律监管系统。为了避免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和矫正金融行为,以促进其协作运行和共同繁荣,金融业内互律监管是不可或缺的,这也是系统化有效金融监管的内在要求,金融业互律监管主体主要是金融业公会或协会,以及金融某系统的同业组织,如证券业协会等。同业公会作为一种民间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制定同业公约,加强行业管理,协调各方面关系,从而有效地沟通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有利于监管当局实施宏观金融管理,协调维护有序的金融环境。
建立和完善体制外金融监督系统
社会舆论监督系统。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公众形象等,时刻在受社会公众的评论和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因此,建立社会舆论监督系统是完善金融体制外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这个系统可以鼓励动员全社会成员都来关心和协助监管金融业,通过建立严肃的社会举报制度和查处程序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威慑力,督促各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和规范行事;另一方面还可充分利用一些社会监督机构协助进行监督管理,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行政法制监督系统。政府或政府部门间接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不仅不会破坏中央银行监管金融机构的独立性,而且还是体制外完善监管职能的重要推动因素。这包括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管理等政府部门的各种专项审计和专项检查,以及政府对特种金融工具如债券、股票等的直接或间接监管。此外,法制建设是保障金融监管工作的基础,它可以解决金融监管中一些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所无法解决的难题,并发挥着促进和引导的作用。因此,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已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