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在城乡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论文_周洪民

城市设计在城乡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论文_周洪民

广西大学 广西南宁 530000

摘要:城市设计进入中国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城市设计对于我国城市规划工作起了非常大的作用。本文主要介绍了城市设计的内容、作用及对城市规划及管理所具备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面临的机遇、挑战和任务,阐明了城市现代化进程中城市设计工作的关键性。

关键词: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地位;差异;

城市设计是一种通过控制公共空间的形成,促进城市社会空间和物质空间健康发展的社会实践。将城市建筑、街道及其围和的空间按照美学原则组织起来,联系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建筑物与自然环境,形成城市特有的风格并以此服务现代生活。城市设计的作用和地位是一个学术界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城乡规划及其实施中难以回避的问题。

1.城市设计及城市设计法规体系的相关概念

1.1城市设计

真正切实有效的城市设计首先是一种公共政策,而非简单技术层面的规划、建筑或景观设计。即:城市设计不是设计城市。

城市设计是基于提高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的目标,对城市形态环境进行的综合性设计;是在客观现实的理性分析基础上,对各种层次的形态环境进行创作性的设计,并形成相应的政策框架,通过对后续具体工程设计的作用予以实施,是一种“二次设计”的过程。其运作充满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协调和整合,是一个连续的、复杂的、动态的决策和作用的过程。

1.2城市设计法规体系

1.2.1城市设计法规体系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现代民主制度与市场经济下的城市开发模式决定城市设计存在的可能性。城市设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大致有三个阶段,它的发展大致:一、维护公众利益,二、促进人性空间的创造、保护,三、追求富有个性的高品质城市环境。由其对应的也是时代的制度变迁和完善,既有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转变体现。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逐步完善和市场经济运行稳定的时期,城市设计作为市场经济对城市形态形成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其次,城市设计实施层面对法律制度的需求。由城市设计自身要求,处于对自身设计的实施效果考虑,城市设计编制后的实体实施效果的好坏是决定城市设计成败的关键。城市设计的整个思想过程不是一种终极蓝图的模式,这一点与建筑设计的思想过程不同,但是,在区域城市设计以下的开发性城市设计方案,获得良好实施就应当成为其编制的最终目的。

第三,作为一种公共政策的城市设计,在制定、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多种利益团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及其纠纷,只能以法律的裁判加以调整、解决。城市建设中,政府、开发商、土地拥有者、市民等任何一方的利益被忽视或占据过分主导的地位,都将损害到城市的良好发展,城市设计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调整这一系列利益关系,而当矛盾激化无法调和时,只能寻求法律的裁决。因此,建立包括一揽子裁判方法的城市设计相关法律十分必须,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避免人治与混乱。

第四,城市设计技术管理层面对法律制度的需求,与规划、建筑相类似,城市设计理论在实践中同样需要专业性规范的约束。而这些规范必须建立起一个制度化的控制体系,而法规体系是该城市设计运行的重要环境基准。

1.2.2 城市设计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

城市设计成果的编制和实施牵涉的机构数量众多,利益取向不一,运行过程复杂,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这些法律、法规所构成的系统就是城市设计法规保障体系。

城市设计法规体系是一个宽泛的定义,它的内容包括一切有助于城市设计地位确立、机构组织架设,有助于城市设计目标实施管理、监督评价的正式法律、行政法规、法定审议及和约制度、以及拥有相应控制作用的技术性规范等。

这些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大致可分为四个层次:

1)城市设计主干法。这一主干法可以是以城市设计为题名关键字的专为城市设计而制定的法律,也可以是包含了城市设计运行所需的框架内容的非专项法。

2)有利于城市设计有效实施的一切其他法律、法规包含为城市设计实施提供可行性的经济、社会手段内容的法规.例如:容积率奖励办法、历史街区保护办法、自然生态区保护办法。

3)从大量具体区域设计成果中抽象、提升出来的具有法律地位的城市设计导则。在城市设计过程中,设计导则是实现城市设计目标和概念的具体操作手段,它如同一个纲领性文件,指导城市设计思想的贯彻实施。

4)对开发项目进行的城市设计法定审议制度。

2.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差异

城市设计在城市空间规划设计实践上,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虽然都是处理城市问题,但是,两个领域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差异很大。当代城市设计的只要处理对象是城市的一部分。最为常见的情形是,城市设计工作被镶嵌在更大的范围、更长期的城市规划工作之中。当城市规划将城市区域中的各种主要机能区域(商业区、住宅区、文教区、自然或历史保存计划等)予以选址后,城市设计专业便得以接手城市规划未能更为详细处理的工作—在各个特定区块之中建立其空间组织与其所属建筑量体的整体结构。

城市规划所处理的空间范围较城市设计为大。城市计划的空间尺度,不仅超越城市中的分区,还涉及整个城市的整体构成、城市与周边其他都市乡村的关联。城市计划工作经常需要考虑都市在更大范围中的定位,此处所指更大范围,可以指涉都市群、“区域”(以区域计划专业角度所认定的区域)、省、邦、国家,甚至国际政经网络,而这些往往是都市设计较少着墨的问题。城市设计举例而言,在处理城市交通系统时,城市设计所面对的问题经常是公交车站或轨道与社区的关系,例如社区居民如何便利安全地往返于住家与公交车站、公交车站在社区生活中的服务功能与其他社会意涵,轻轨轨道与社区景观如何和谐地共构、公交车辆行驶对社区生活的妨碍与防范…等;相对的,城市规划专业经常需要考虑大众运输路线所延伸服务的其他城市、郊区或乡村,以及这些地区透过大众运输路线与城市所串连而产生的整体社会现象。

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还在其他几个方面有所差异:城市设计不需要在互相冲突的城市机能之间决定城市内各分区的土地使用问题,这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工作。城市设计专业者比城市规划专业者较少涉入城市政策制定的政治过程。城市规划专业者与城市设计专业者,都需要面对相当广泛的社会、文化、实质空间规划设计议题,其差别主要是在于对象、尺度、程度…等的差异。

综上所述,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中,但其关系确是密不可分,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规划在宏观上控制着城市的发展趋势。设计师只有认真遵守相关的技术与艺术方面的规定,才能设计出符合人们审美观念的优秀城市设计,为建设更加美好的城市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彭震伟,张磊.新世纪我国城市规划 机制的思考{J}.规划师12001,(4)15-121

2、《在勘测五十年大会上讲话》,李兵弟,中国城市规划协会,2004.4.16

论文作者:周洪民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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