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国家的农业保护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盟国家论文,政策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欧共体成立以来的30多年里,欧共体国家从农产品净进口国一跃成为世界上有重要影响的出口国,这在很大程度上应该归因于农业保护政策。
一、农业保护的主要措施
1、共同农业政策
共同农业政策集中体现了欧共体国家对农业的干预和保护。它追求的基本目标有五个: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市场,保证稳定的供给, 确保合理的农产品价格。 共同农业政策是欧共体国家在1960年制定的,内容在不同时期有局部的调整,但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价格支持政策,对外课征差价税和出口补贴。
(1)价格支持政策
共同农业政策主要是通过管理价格来实施的。欧共体的管理价格包括干预价格、指导价格、门槛价格、目标价格等。价格支持政策是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的基础。欧共体的价格支持政策受生产限额或“最大保证数量”的限制,当产量超过最大保证数量时,价格支持就要降低。现对其三个要点解释如下:
1)干预价格。欧共体的干预价格亦即市场最低限价。 干预价格是欧共体管理谷物、黄油、半成品以及牛肉等产品的主要政策之一。国内的干预机构不管国内市场价格如何,收购全部符合指定质量的产品。干预价格每年由欧共体的部长理事会根据共同体建议确定,其制订的程序是:a)部长理事会规定以埃居为单位的干预价格;b)部长理事会规定绿色汇率,以此来确定以本国货币为单位的商品价格;c )部长理事会做出决定后,干预价格由欧共体的稳定系统来调节。
2)最大保证数量。 这是欧共体国家对某些农产品规定的生产限额,当生产量超过最大保证数量时,利用欧共体的稳定机制来自动降低其管理价格。1988年以后,最大保证数量制度应用于谷物、油菜籽及羊肉等。除了谷物的共同责任税由干预价格的3%增加到5%以外,其他农产品没有变化。1992年起,油菜籽的保护方式由原来的给榨油者补贴,转变为在最大保证面积范围内,直接补贴生产者。
3)欧共体的稳定系统。欧共体的预算稳定机制是1988年2月的农业政策改革方案采用的。稳定系统通过将管理价格与最大保证数量挂钩来影响管理价格的制订。如果生产量超过最大保证数量,就自动降低干预价格。稳定系统适用于谷物、橄榄油、油菜籽、葵花籽、大豆、豆类、烟草、棉花及羊肉等。
(2)进口差价税
欧共体的干预价格一般要高于世界市场价格,它主要是通过“差价税”来限制进口,把国内价格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保护共同体内部生产者的利益。
与“进口差价税”相关联的管理价格有目标价格和门槛价格。目标价格是欧共体部长理事会每年为特定质量的农产品制订的价格,它不是保证价格,而只是政策指导。门槛价格是进口农产品可以进入欧共体的最低价格。它等于目标价格减去从荷兰鹿特丹到德国杜伊斯堡的运输费和转运费。粮食、乳制品、糖类都有门槛价格。
欧共体的进口差价税等于门槛价格与鹿特丹港进口到岸价之差额。欧共体每天都公布进口差价税。差价税要在实际进口粮食之前确定,有效期为45天。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和汇率的变化,进口差价税也在不断变化,从百分之几十到几倍不等。
(3)出口补贴
欧共体农产品过剩比较严重。以粮食为例,政府持有的储备1992年为2640万吨。欧共体处理剩余农产品的主要方法有储备、刺激消费及在国际市场上销售等。
欧共体对主要农产品进行出口补贴,使得国际市场价格大大低于生产者价格。以粮食为例,出口补贴是欧共体对粮食部门预算援助的最大项目,约占总预算的60%,1989年高达81%,1992年为61.4%。其他主要农产品也是如此,1992年,糖类出口补贴占预算总支出的比重为65.8%,乳制品为41%,肉禽蛋类为28.1%。
根据1992年预算,欧共体农业预算支出385.79亿埃居,其中实施农业市场政策支出338.36亿埃居,农业出口补贴支出为106.22亿埃居,国内市场干预支出为232.14亿埃居。
此外,欧共体的粮食储备政策也是通过价格杠杆——月加价价格来实施的,即按照粮食储备的时间(在规定的第1年11月至第2年5月的7个月期限内),每多储1个月就提高一次收购价格,储存时间越长, 收购价越高。其目的是鼓励粮食生产者和商业企业适当自储粮食,以避免收获季节粮食过分集中上市,减轻市场压力。
2、农业保护的其他措施
欧盟各国除了受共同农业政策保护外,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农业基础设施、市场营销、财政金融、农业科技等各个方面保护本国农业。
(1)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支持农业生产
欧共体国家除了通过共同农业政策,利用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刺激农业生产外,还通过补贴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生产,特别是落后地区农业的发展。例如爱尔兰对土壤改良补贴达50%,英国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补贴通常为20%,其中对排水工程补贴50%,对粮库、畜舍的建设补贴为30%,丹麦对排灌设施建设补贴25%,对安装节能设施补贴40%,法国1966年一个关于畜牧业的法令规定,改建或新建畜舍可以获得2.5万至4万法郎的一次性补贴。
(2)在市场营销环节保护农业
法国是欧盟主要的粮食生产国,1991年粮食产量占欧盟的34%,法国粮食营销的主要渠道是合作社,占粮食市场营销总量的75%,其余通过商人以及最终用户来经营。法国粮食营销中,私人贸易占第一手贸易的比重为25%,在后续环节中,其作用越来越重要。粮食加工的80%由私营公司完成,其余由合作社完成。合作社中约占法国商业性粮食储备量的75%(2140万吨),拥有4900个储存设备;商人拥有2600个储存设备,粮食储备680万吨。此外,农场储备约1690万吨。
合作社和商人都可将粮食卖给国内消费者、出口、储藏,或者卖给全国行业间谷物管理局——法国粮食局,该局的作用是管理、协调粮食行业的各个部门,共同制订粮食价格。欧共体成立后,该局的主要职责是在法国贯彻欧共体的粮食政策,保证干预收购的资金,收取进口税,负担出口补贴。同时它还负责粮食质量的监测、出口等级、出口证书等,负责监测国内外市场的发展动态。
(3)财政和金融政策
农业投资周期长、见效慢、风险高、收益低,对外部资金缺乏吸引力,这是各国都会遇到的普遍问题。农业投资是农业稳步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农业发展必须有财政和金融支持。欧盟国家的主要经验有:
——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及优惠贷款率,支持农业发展。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农业金融制度的国家,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它还是欧洲农业信用合作的发源地。在19世纪,法国政府颁布了政策性的《土地银行法》,试图通过农业金融制度来促进农业发展。法国政府规定,凡符合政府要求和国家规划发展的项目,都可获得优惠贷款,它与市场利率之差额由国家负担。优惠贷款主要用于防止各种自然灾害、进行农场结构调整、实现农场现代化、进行土地整治等。这样做,一方面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免除高利贷的盘剥,二是能有效引导农民按照政府的意图行事。
——发展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在18世纪末起源于雹灾频繁的欧洲,特别是德国。本世纪60年代,在瑞典和法国逐渐出现了“一切风险农作物保险”;1964年6月,由政府和农民出资建立基金, 成立法国农业灾害保障基金会。瑞典起初规定雹灾和暴风雨的特定危害作物保险由私人保险企业经营,从1962年开始,一切风险农作物的保险由政府经营并强制实施。由于农业灾害保险的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低,欧盟国家实施的是“非赢利原则”。例如德国的雹灾保险,将农业保险同其他农业政策紧密结合,在高补偿率的基础上推进了农业经营的集约化,为农业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瑞典政府对保险费予以很高的补贴,实行复合作物保险对象,强制加入,对农业生产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
(4)保护农业资源和环境
欧共体不少国家,特别是人多地少的地区,由于农业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以及农用地过度的机械耕作和过量施用化肥、农药等原因,土壤退化和污染比较严重,农业生态环境恶化。近几年来,欧共体各国对农业环境问题非常关注,实行宏观控制。欧共体部长理事会通过了推行环保型的农作方式:对山区及条件较差地区给予收入支持、支持休耕和粗放式经营、保护环境敏感地区以及植树造林等。另外,一些成员国的宪法对农业环境保护等问题也作了规定。
二、共同农业政策的调整
如前所述,共同农业政策有五个基本目标,但它在执行过程中是很难协调的。在保证供给的同时,生产出现严重过剩,农民收入较低,增长较慢,从1980年到1991年,欧盟国家农业收入增长14%,1989年以后,农业收入连续两年下降,1991年农业收入下降2.5%。在欧盟12 国中,只有意大利、希腊、荷兰和西班牙的农业收入增长,其他8 国的农业收入均在下降,其中卢森堡、葡萄牙、德国、法国、丹麦和爱尔兰的农业收入下降超过10%。
在GATT(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压力下,1992年5月,欧共体对共同农业政策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并于1993/94年度正式生效。共同农业政策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大幅度降低大部分农产品(市场价格支持类)的支持价格;
——增强供给控制措施(谷物和油菜籽的休耕、降低牛奶配额、实行烟草配额、对养羊奖励和牛犊屠宰的奖励实行最高限制);
——通过直接的补偿性补贴(如播种面积或牲畜头数补贴),部分补偿因降低支持价格和供给控制给农民带来的损失,畜牧生产者通过控制储备率来获得奖励;
——保护中小型农场,小型谷物农场(20公顷以下)不受休耕限制,年产奶量小于20万公斤的牛奶农场不受配额限制。
此外,欧盟还将推行农业环境与结构计划,主要内容是降低生产的集约化程度,保护环境,改善农业生产结构,将直接补贴与广泛应用生产技术、减轻环境破坏、保护景观与野生动植物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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