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农民收入的内在机理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理论文,农民收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标志就是增加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者收入,使农产品价值实现和价值增殖。而价值的实现和价值的增殖又是价值规律的内在要求。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是: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手段,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目标,以实现价值和价值增殖为目的,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商品交换,并按照社会的需要量合理地分配社会的必要劳动量,防止局部的过剩和不足,保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运行。价值增殖直接表现为利润,而利润(P)即为收益与成本之差, 用公式可表示为
n n
P=∑ P[,i]Q[,i]-∑ W[,i]X[,i]。
i=1
i=1
Q为农户生产的农产品数量,在现实条件下可以分为三部分,其中Q[,1]为自给部分,Q[,2]为定购部分,Q[,3]为自由出售部分;X 为农户投入品的数量,在一个生产周期内表现为固定投入、可变投入(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等)、劳动投入;产品的价格分别为P[,i], 投入品的价格分别为W[,i]。(注:张启明: 《农户行为分析与农业宏观调控政策》,载《中国农村经济》,1997(6),第35页。 从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出发,寻找增加农民收入的内在机理,就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是实现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媒介
价值的实现离不开市场机制的作用,完善的市场体系有利于引导农民走向市场,以市场为导向,向市场要效益,向市场要收入。因此,围绕着农产品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建立完善的产前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产中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以及产后农产品销售市场是十分重要的。
1.健全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对于农业生产而言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它关系到农业生产能否及时顺利地获得各种高质量的生产资料。现阶段,我国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显得极为混乱,一方面表现为假种子、假农药和假化肥等坑农、害农的事件屡禁不止,另一方面表现为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渠道不畅,价格也不规范,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根本保证。笔者认为,解决我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问题,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规范,二是发展。所谓规范,主要是严格整顿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秩序,加大对坑农、害农等商业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秩序;所谓发展,就是要拓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供应渠道,增加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形式,让这一市场的规模有较大的拓展,并尽量引进竞争机制。
2.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是保证农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对于我国以农户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小规模农业而言,更有其重大的意义。目前我国农业的社会化服务程度仍然非常低,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我们把农业的服务问题理解成为一种纯粹的政府行为,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经济行为,因此在农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中没有坚持市场原则,即没有坚持对农业服务的有偿性原则。而离开了“有偿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体系都必然会失去生命力。
3.拓宽农产品流通市场。农产品流通市场是农业市场体系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也是直接影响到农业发展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可以认为,发达的农产品流通市场是农业增长和发展的基本前提。
规范和完善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其内容包括:有形的农产品市场建设(包括市场规模和市场的地理分布、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的配套、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分工),农产品运输能力和储藏条件等的改善。第二,建立健全透明和公平的交易规则。公平合理的交易规则是农产品市场秩序化的保证,是各利益主体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是农业经营者基本权益的“保护神”。第三,培育多元化的交易主体。农产品市场交易的多元化是我国农产品市场改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目前,我国农产品市场的交易主体构成过于简单,形成了以国有农产品收购部门(特别是粮食)为核心的垄断性的买方市场。我们知道,经济的活力来自于竞争,经济发展的动力也来自于竞争,没有竞争的市场本身就不是一个公平的市场,它使处于垄断的一方可以不受市场规则的制约并使其对手处于被任意宰割的地位。所以,尽快消除农产品的垄断性经营,培育农产品市场多元化交易主体是现阶段我们进行农产品改革的中心任务。第四,开展多样化的交易方式。目前我国的农产品交易市场还处于较低级的层次,其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农产品交易方式的单一化,以现货交易为主,其中又主要是零售交易。随着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其对农产品市场的更高要求,我们必须开展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即在保证现货交易的规模和数量稳定增长的同时,积极开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在扩大和完善农产品零售市场的同时,大力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批零相互衔接、互为依托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和通讯设施,积极开展农产品的通讯交易。
二、发展科学技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
依靠科技增加农民收入主要应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提高科技成果的产出率;二是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实现这两个提高,首先必须依靠广大的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队伍以及农村的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技术员、科技户、专业户,他们都是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的主力军,是发展农业生产力最活跃、最宝贵和最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要充分发挥我国农业系统的整体功能,就必须把这支农业科技大军的积极性全面调动起来。这个总体功能应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科技成果的生产者——农业科研人员,要依靠他们源源不断地提供新成果和新技术;二是科技成果的转化者——农业科技推广人员,要依靠他们及时把农业科研成果推广应用于生产,交给农民,培训农民;三是科学技术的最先承受者——农民技术员、科技户和专业户,要依靠他们的示范作用,去带动、传授和普及科学技术;四是科学技术普及应用的组织管理者——各级农业行政领导部门,要依靠他们把各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组成“人—技—物”的合理配套结构。只有把这四方面的力量和积极性同时调动起来,才能使“科学—技术—生产—效益”的接力不至于中断,才能发挥农业科学技术的威力,使之转化为巨大的物质财富。
三、为增加农民收入创造适宜的外部环境
影响农产品生产利润的外部条件主要是合同定购的数量与价格、自由出售的数量与价格、生产要素的投入量与价格。从利润的构成公式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农户是根据各种农产品的价格和各种投入品的价格及变动趋势,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原则,自主确定Q[,1]、Q[,2]、Q[,3]以及各种投入品的数量及构成比例的。
政府要保证定购价格高于或等于市场价格,并保证农业生产者获得平均利润。首先,当定购价格等于市场价格时,当定购的价格与数量能保证生产者获得社会平均利润时,即定购价格能保护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农户要求扩大定购部分Q[,2],Q[,3]部分压缩直至为零。其次,当定购价格等于市场价格时,当农产品生产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的收益,则农户将积极扩大生产规模,同时将自给部分Q[,1] 的比例压缩而相应扩大Q[,2]Q[,3]部分的比例。
四、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以保障农产品的价值实现和价值增殖
提高农民收入的关键就是要提高从事第一产业广大劳动者的收入。在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与种植业收入相关不大,和种粮收入相关更小的情况下,在卖原粮、卖初级产品是现阶段农民收入重要来源的情况下,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出路就在于转换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
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生产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现阶段,我国农业经济效益不高,比较效益低下,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日益加大。虽然近年来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农业的措施,但要考虑我国目前财政支出的全面状况,特别是国有企业亏损严重,指望国家现阶段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农业,来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和农民的收入是不现实的。因此,这一目标的实现,主要应通过实施农业产业化的战略来实现,通过农业内部结构的重新调整和农村制度的创新,使我国农业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从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来看,“公司+市场+农户”是最先兴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之一。它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用契约的形式将千家万户联合起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一头紧密连着市场,另一头与农户相连,在市场与农户之间搭起一座桥梁,有效地解决了农产品的“卖难”问题,在减少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弱化农产品市场风险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我们不能期望它成为农民进入市场的理想中介。这是因为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和农户,在农产品交换过程中只是一种纯粹的买卖关系,不是利益共同体。公司和农户之间无论是合同的签订、价格的决定都是由企业作出,农民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农民仍要独自承担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合作社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可以说本身就是商品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发展的产物,这类组织大多是按照“合作社原则”组建起来的,即在保持农户家庭独立经营的前提下,实行自愿参加,自由退出,民主管理,以服务为目的,合作组织盈余按社员业务交易量的多少分配给社员,它在产业化经营中具有无法替代的长处:第一,在农民自己建立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组织中,实行分户生产,合作加工,农民既是农产品的生产者,又是加工销售企业的主人。这就意味着农产品加工、销售、购买都控制在农民手里,从而保证农产品的附加值都归还于农。第二,合作社代表农民出面与有关部门交涉,维护农民利益。这种组织能够在产前、产中、产后与农民紧密结合起来,减少农民的生产性成本和交易成本。第三,合作组织除了为农民提供加工、销售服务外,还可以提供信贷、保险等金融业务,有利于聚集人们手里的闲散资金甚至消费资金投入生产。这就有利于利用合作互助的力量抵御灾害,降低风险。第四,合作社不仅对内是非盈利性的,而且还可以享受国家的某些减免税收优惠,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比较利益。
从国际经验看,农业合作组织是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的一个有效途径。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选择合作社作为与工商资本抗衡、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合作社在培育农户市场主体地位,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的竞争力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新时期农业宏观调控的中心目标应是保护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保证生产者获得社会平均利润
一般地说,产业发展的制约因素有三个:一是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二是产业系统所处的物质技术环境;三是生产者的素质。其中最根本的制约因素是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因为物质技术条件和生产经营素质这两个因素。具体到每一个生产周期,它们得以利用和功能发挥的程度,取决于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积极性的高低。同时,决定农业发展的根本因素也在于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实现,保护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应当成为新时期农业宏观调控政策的中心目标和根本任务。政府的农业宏观调控政策应是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自觉地纠正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缺陷,保护农业生产基础性的战略地位不断稳固。农业宏观政策的实施过程应更多地体现价值规律的要求,其实施手段也应更多地依靠经济利益的引导与刺激而不是计划命令与行政控制。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宏观调控政策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也是新时期农业宏观调控政策与传统的农业政策的本质区别。
六、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促使参与农业产业化的各个主体结成利益共同体
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要同时调动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就必须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利益分割关系,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济共同体。其组织措施有:一是合理确定农副产品的收购价,并采取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限价制度;二是在再生产各个环节上建立统一的管理组织,负责整个产业体系的经济决策,同时调整各利益主体的分配关系;三是积极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以土地、劳力、资金、技术入股,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建立高度一体化的经营机制;四是建立风险保障制度,建立农业产业化的“减震器”。可考虑从再生产各环节经济收入中提取一定的风险基金,以防御市场供求变动给各方带来的损失;五是加强对合约的法律监督和仲裁,维护合同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