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款结算过程中的提醒及注意事项_汇算清缴论文

汇款结算过程中的提醒及注意事项_汇算清缴论文

汇算清缴过程的提醒及应注意事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应注意论文,清缴论文,事项论文,过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笔者借此机会以个人经验对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税务提醒作个提示:

(一)各往来账项应与对方核对清楚

2008年结账前,企业财务人员应对本年度的应收、应付往来账项余额与供应商或客户核对清楚,尤其是长年往来交易额比较大的账项,年底结账前账户发生额及余额应重点关注。同时财务人员还应关注关联方往来,通常大部分财务人员都重视非关联方的业务往来,而对关联方的业务往来却并不十分在意,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8]114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规定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这对2008年有关联方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来说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但实务中关联方交易的复杂性,使一些企业长期以来对关联的往来账项无法核对清楚。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在年底结账前应对这些往来好好核对一次,直到双方相符一致后方可结账。

(二)认真仔细学习新申报表的各项要求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了新变化。特别是前后二个说明的差异。新申报表主要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三部分,即以利润表为起点,将会计利润按税法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新申报表包括1个主表和11个附表,有的附表本身又包含多个附表,很多附表上的数据来源于其他附表(附表的附表)。纳税人应明确报表填报的先后顺序,在所有报表中,主表是最重要的,要逐行填报。但主表的数据又有很多取自于附表,而有些附表的数据又取自于其他附表。因此,当填写主表的某行数据时,首先分析其数据来源于哪个附表,然后先填写该附表的数据,再填写主表该行数据,以此类推。

(三)关注关联方企业借款,余额过大的注意所得税纳税调整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21号)规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在2∶1之内的关联方借款实际支付的利息,只要没有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可以据实列支,但如果超过2∶1比例之外如无其他证据证明相关交易是符合独立交易性原则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各期扣除。财税[2008]第121号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汇算清缴前对大额凭证和异常的账务应引起注意

从历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看,税务机关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大额的不合法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的,同时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异常账务处理也会特别关注。提醒公司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前应对前期已处理的大额费用,异常的账务应进复核,检查前期账务处理是否存在有遗漏或处理不当,同时也应关注小额处理不当凭证的汇总数是否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产生重大影响等。

(五)预提、待摊会计处理要谨慎

新企业所得税法扣除中规定是权责发生制,所以,对企业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也应当是按权责发生制来扣除。对于待摊费用直接按规定摊销入成本费用的,所得税中可以扣除,但预提费用,则要注意符合确定性原则,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预提费用是可以扣除的。但实务中应注意以下的规定:

1.对未能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待摊费用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除此以外税法规定将不允许在以后年度摊销其他费用。

3.防止公司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跨年列支

汇算清缴前应对所有预提、待摊费用项目进行清理,防止公司已发生的成本费用遗漏,防止造成跨年度费用入账的情况,一般来说应尽量避免大额成本费用跨年度入账,依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入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六)应注意汇算清缴前所得税扣除项目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这些政策直接关系到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涉及的标准和限额等,纳税人应密切关注,切不可自行其是。此外,企业年度内发生的相关费用,有些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列支,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却不能税前列支,或者税法规定了一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必须注意调整。这类费用主要有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各种跌价准备和减值准备、各项行政罚款和滞纳金等。

1.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8]264号)

2.工资薪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在关注政策变化的同时,应注意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理如有以前年度未用完的余额,也应参照上述福利费用的原则处理。按照先用余额、再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七)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

应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变化,一是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原则: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二是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八)及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另外,税法还规定,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因此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规定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提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财产损失的相关财务凭证、发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需要审批减免税的企业应注意,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1.存货跌价损失的处理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虽然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但因此而导致的存货账面价值下降,当期利润减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法并不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即以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就是说,按照税法的规定,资产减值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即其计税基础不会因减值准备的提取而发生变化,从而造成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上述存货跌价准备是暂时性差异,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会计处理上对符合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从而形成了会计与税收对存货跌价处理产生差异。

2.盘盈(亏)存货之处理

企业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管理权限报批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二是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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