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农业技术进步的经验与我国农业发展模式的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日论文,技术进步论文,农业发展论文,模式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 -4161(1999)05-0054-02
实现农业增长最为有效的途径是依靠科技进步。据研究,发达国家农业增长因素中科技贡献率高达60%~80%,我国这一比例仅占30%左右。加快农业技术进步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关键。而要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必须遵循农业技术进步的内在规律才能取得成功。
一、农业技术进步模式的基本分类
依据开发对象的不同,农业技术进步模式基本上可以分成两大类:机械性技术进步和生物性技术进步。机械性技术进步又称替代劳动型技术,是指对农业机械、农业生产设施等固定生产资料的开发改良,其显著效果是缩短单位生产物的劳动时间,大幅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生物性技术进步又称替代土地型技术,是指对种子改良、化肥、农药等流动性生产资料的开发,改善栽培、饲养方法,其明显效果是提高土地生产率,稳定生产水平。这两类模式可以相辅相成。在土地较为稀缺,劳动相对价格较为便宜时,可采用生物性技术进步模式为主,机械性技术进步为辅;而在土地较为宽裕,劳动价格较为昂贵时,可采用机械性技术进步模式为主,生物性技术进步模式为辅。
二、诱导技术变革理论与美日农业技术进步模式的经验
农业发展经济学家速水佑次郎(日)和弗农·拉坦(美)在探讨农业技术进步的路径时,打破传统的农业发展理论限制,于70年代初提出了著名的“诱导技术变革”理论。该理论是建立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是假定市场价格能够正确有效地反映产品和要素的供需变化。在这一前提下,他们把农业技术进步看作是由相对要素稀缺性的变化引起的,认为一个国家选择哪一种农业技术进步模式主要取决于该国农业资源的禀赋状况。对于劳动较为稀缺的国家,相对较高的劳动价格将会诱导农民选择农业机械性技术进步模式;对于土地较为稀缺的国家,相对较高的土地价格将会诱导农民选择生物性技术进步模式。此外,政府在推动农业体制创新过程中,应该以如何消除缺乏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对农业增长的制约为基本出发点,利用市场价格信号,诱导农民选择能够节约日益稀缺的生产要素的技术方法。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对农业技术变革的引导起着重要的作用。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资源条件是土地丰富而劳动力供给短缺。因此,在要素市场上,土地和机械的价格相对于劳动工资而言有长期下降趋势,这种市场价格信号,引起农民对生产工具的改革。所以,美国农业技术革命是从机械技术开始的,走的是以节约劳动为特征的机械技术进步道路。到本世纪40年代初,农业已基本实现了机械化,成为现代农业。这一过程,与政府积极推动农业技术进步是分不开的。美国政府从一开始就积极支持农业技术革新。19世纪初,《宅地法》为美国商品化农场组织形式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宅地法》颁布的同一年,美国政府就成立了农业部,农业部成立之初的主要任务,就是帮助农民改进技术,传播农业生产成功经验,引进和推广外国优良品种等。1862年和1887年,美国政府先后颁布了《莫里尔法案》和《哈奇法案》,免费拨土地给各州建立农业高等院校和拨款兴建农业试验站。1914年,国会又通过了《史密斯——利弗合作推广法》,在各州和县内建立起农业推广体系,从而形成了美国著名的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体系。此外,美国政府在出售西部土地给农民的同时,又实行了赠予铁路公司土地的政策,还拨款资助兴办灌溉工程,加强农地改良工作等。这些做法,大大加快了美国农业技术进步的进程。
与美国相比,日本的资源条件是土地稀缺而劳动力丰富。因此在要素市场上,土地的价格就相对高于劳动力。这种价格结构就会诱导农民更多地选择多用劳动型的技术和节省土地型的技术,农民对技术的这种选择结果,就是替代土地型技术的较快发展。所以,日本农业技术革命是从生物技术开始的,走的是以节约土地为主的生物技术进步的道路。日本政府对品种技术、操作技术、栽培技术、土壤培肥技术等特别重视,这与美国是有区别的。日本优先发展生物技术并不是一开始就形成的。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在各个方面都试图以欧美为榜样来实现现代化,在农业方面也是如此。19世纪70年代,政府曾从欧美各国引进了农业机械,并为欧美技术的普及而设立了农具制造厂、试验厂,还设立了农业学校,聘请外国农业教师传播欧美的农业技术。但是,欧美的大型农业机具,与日本的农业资源结构不相适应,小规模的农户经营使大型的农业机具无法发挥作用。这次农业技术变革的失败,促使日本政府改弦更张,从本国农业的资源条件和经济水平出发,重点推行节约土地型的种籽—肥料增产技术战略。即选育当地的优良品种,总结、改进、推广传统的生产经验,循着品种技术、肥料技术、栽培技术、灌溉技术、土壤改良技术等替代土地型技术的方向,终于成功地达到了促进农业生产的目的。日本政府为保证这一战略的实施制定了一系列的农业技术立法,如1897年的《蚕种检查法》,1898年的《肥料管理法》,1899年的《耕地管理法》等。1903年政府制定的《必行事14条》,则对选种、耕地整理、肥料、农具的改进乃至蚕茧、家禽的改良等等,都加以整理和规范化,使其成为现代农业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我国农业技术进步模式的选择
我国在80年代以前很长一段时间,实行以重工业为主要内容的工业化高速推进,建立了一种“以政府为技术选择主体,由政府控制实施的农业技术进步集中决策机制”。它是传统计划体制下以行政手段配置资源的表现。其主要特征是:农业技术进步模式的方向选择取决于政府的偏好,并通过政府的制度安排实施。六七十年代,我国政府基于对苏联农业发展模式的仿效及工业化战略设想,在不顾土地稀缺,人口基数宠大和非农就业机会几乎等于零的现实条件下,形成了农业机械化的偏好,提出了“我国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的错误决策,其最终以牺牲巨大的经济效益为代价而告失败。农业机械化未成功不是因为机械化技术本身的问题,而是未结合本国国情,选择适宜的农业技术进步模式。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业生产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但同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低、不平衡和多层次的状况相适应,我国农业技术进步也呈现出多层次并存的特征。既有包括原子能、生物工程和微电脑技术在内的最新农业技术的应用,又有拖拉机、化肥、农药、塑料薄膜以及农艺等现代常规农业技术。在多层次的农业技术中,传统技术又占绝对优势。这种情况,决定了我国农业技术进步不能选择某种单一模式。
(一)我国应选择以生物性技术进步模式为主,实行生物技术和机械技术的有机结合。这是从诱导技术变革理论分析和美日两国农业技术进步模式的实证考察,结合我国农业发展的经验教训、现实状况所得出的结论。我国属于人多地少的国家,土地资源严重不足,人均土地面积规模非常狭小,不足1.5亩,只相当于美国的12%, 而相对应的劳动供给非常富足,农村剩余劳动力基数非常庞大(约1.5亿), 这就意味着试图用土地和农业机械替代劳动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已饱尝了这方面的教训。因而,生物技术进步对我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当然,选择生物技术进步模式并不意味着对农业机械技术的排斥,实行农业集约经营若没有机械化来解放生产力,仍然是有困难的。因此,在优先发展生物技术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机械技术的使用,二者应有机地结合起来。根据国外经验,加速生物技术进步的前提条件是农业生物技术创新成果的大量增加,并使其价格相对于土地和劳动的价格有长期下降趋势。只有这样,农民才能以低成本选择生物性技术,达到利润最大化目的。而我国目前农业科学研究投资明显不足,仅为农业总产值的0.2%左右, 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农业化学性技术投入要素供给极其缺乏弹性,造成农业生产资料价格长期大幅度上升,其结果必然造成农业生产者对农业现代化投入要素的有效需求不足。这两点是制约我国生物性技术较快发展的两个重要因素。
(二)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为农业技术进步模式的建立开辟道路。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要突破现有资源条件对我国农业增长的束缚,首先应加快培育规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使生产要素价格真实地反映自身的稀缺程度,这是诱导技术变革的前提条件。只有这样,才能根据资源的秉赋状况,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技术进步道路。其次,应尽快解决我国农业技术成果的供求矛盾,多渠道筹措资金,大幅度增加农业科研投资,以提高农业技术成果的有效供给能力;同时,还应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使新技术及时应用于农业生产中,缩短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时间。再次,加强发展农用工业,减少农业生产资料的成本,适当给予农用工业低税、低息贷款的优惠政策。同时,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农用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及生产技术,提高农用工业生产效率,增加农用生产资料的有效供给。最后,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法律体系,运用法律保护农业技术进步。这样,不仅可以使得农业科技成果的研制、推广、使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还可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