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历史演进逻辑_法律论文

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历史演进逻辑_法律论文

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历史演变逻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治论文,逻辑论文,论我国论文,历史论文,文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5)09-0011-06

      从一般意义上的法治思想或者法治文化历史演变轨迹中去追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起源,不管是从时间界限还是从内容变化上来看,其逻辑主线均呈现出比较清晰的一面。中国历史上出现了两次法治思想的“突破”,第一次乃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法治思想,第二次乃近现代中国法治思想从法治的意义、价值等核心问题上实现了对第一次的根本性突破。[1]在此基础上,国内学者又把“第二次突破”阶段的中国百年法治文化的演进历程分为此起彼伏、相对独立的三波法治文化大潮:20世纪初期开始涌现,前后经历了50年左右的国家主义法治理念;20世纪80年代初逐渐兴起,持续25年之久的自由主义法治理念;2006年正式提出并逐步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中,国家主义法治理念的政治背景是列国竞争、本质要求是救亡图存、基本目的是富国强兵、主体意识是主权国家、制度框架是中央集权;自由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基础是自由主义、法理基础是权利本位、主体意识是个体优位、空间观念是全球一体、时间观念是现代诉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则包括了中国立场、实践取向、法外之理、文明理据、文化安全等五个立足点。[2]这一论断结合不同的历史背景,比较客观地分析了不同历史时期追求法治理念的不同价值取向,从这层意义而言,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则是一个全新的法治实践进程。

      如果以粗线条概貌方式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历史演变逻辑寻根溯源的话,大致可以划分为跨越时空属性的古代中国朴素法治思想长期孕育、跨越阶级属性的西方法治文化全面引入、中西法治文化价值观冲突和融合、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整体架构逐渐成型等四段逻辑发展过程,这也基本呈现出了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思想源头、先进文化基因和现实建设方向全貌。

      一、跨越时空属性的古代中国朴素法治思想的长期孕育

      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封建王朝大一统治理模式下,古代中国显然既不具备保障法治实施的政治统治基础,也不具备推动法治产生的动荡不安社会条件,更不具备培育法治文化所必需的发达商品经济基础。在这种人治模式肆意横行的政治背景下,法治理念自然难以在传统中国社会落地生根,即便如此,春秋战国时期孕育产生的以法家为代表的传统法治思想和以儒家“德为先”为内容的法治观念等,包含许多超越时空局限性、能够或多或少彰显法治本质的朴素法治理念。抛开道德伦理评价因素,孕育于古代中国的一些跨越时空性的法治思想对于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仍然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比如对“礼法之治”的推崇、对执法严厉性的强调、对执法者示范效应的注重、对法律和道德手段有机结合的主张等。

      中国传统法治思想往往基于人内心向善的人性假设,重视对人性善的向往、弘扬、内化和改造,留下了博大精深的德治文化遗产。在始终占据着统治阶级文化主流地位的儒家思想弘扬和传播下,在历史上一些开明封建王朝统治者尊崇和推动下,古代中国法治思想不可避免地刻上了德治文明烙印。且不论充分暴露封建统治阶级剥削本性的赤裸裸专政和刑罚手段,中国历史上的所谓“明君”们至少在形式和表面上强调以德治方式实现“仁政”,常常以道德修身养性为核心内容的“礼法之治”掩饰法律残暴的一面,因而更为注重发挥王朝统治者道德示范效应以教化子民,所谓“子帅以正,孰敢不正”。“礼法之治”强调以“礼”这种来自于经验的社会公认道德礼仪来治理国家和社会,而不主张采取外部施加的法律强力来解决社会问题,其好处在于“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意修身,注重克己。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地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3](P79)诸如“礼法之治”和“道德内省”这些儒家思想,实质上体现出了一些最为朴素的法治原则,即一切法律制度必须是体现道德正义的“良法”,执行法律制度的官员必须是具备道德良知的“圣人”。此外,“仁政”、“民本”、“礼法结合”等儒家思想内容,或多或少地体现了法治文明的理性特征,融合在儒家思想中的道德规范观、社会秩序观、人本主义观等观念,或多或少地彰显了法治精神的价值要求。

      当然,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到,由于古代中国天然缺乏古代西方法治文化孕育的政治前提、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从而注定了我国传统社会法治思想孕育路径、方式和内容等必然有别于西方社会,在其自身发展历程中必定存在许多固有缺陷。从古希腊时代开始,欧洲社会就到处弥漫着城邦国家你争我斗的战争硝烟,战争导致的频繁人口流动,一方面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和动荡,另一方面促进了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快速发展。在这种背景下,欧洲社会迫切呼唤一种能够弘扬自由贸易和合作的契约精神,以及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的治理模式,法治由此应运而生。与此不同的是,古代中国社会大多数时候置于一种王朝大一统模式下予以统治,社会秩序大多数时候比较稳定,加之中国古代农业文明十分发达,长期孕育了一种经验式生活方式和文化模式,与西方市场化理性契约文化天然不合拍,这就是为什么我国法治思想源流远不如西方悠久、法治文化根基远不如西方牢固的根本原因所在。限制政府权力和保护民众权利是法治的本质要求,按照这一标准衡量,古代中国法治传统是极为缺失的,因为在封建王朝统治者眼里,“法”只能是一种统治或者驾驭臣民的工具而已,绝不能作为一种限制和规范自身统治权力的合法依据,“法”只能服从服务于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绝对地位和至上利益。在这种完全背离了法治本质要求的思维定式下,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皇权或王权神圣不可侵犯,讨论限制皇权以及其统率下的各级官府权力几乎是不可触碰的“禁区”。这些“重刑轻民”、“官本位”的思想遗毒,至今仍盘踞在部分干部群众的脑海之中,对当前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实践显然有百害而无一利。

      二、跨越阶级属性的西方法治文化的全面引入

      区别于古代中国“碎片化”法治思想孕育路径,古代西方社会由于具备推动法治实践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条件,从而形成了一整套系统化法治思想体系,同时也留下了十分悠久的法治文化传统。这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其一,治理古代西方社会动乱和维持社会秩序的现实需要,是促发西方法治文化不断繁荣发展的重要动因。早在古希腊时期,多如牛毛的城邦国家为了争夺有限的领地和人口资源,常年战争不断,流血冲突连连。为了不至于在无休止战乱中连同自己一并消灭,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为代表的一批西方先贤哲人,开始不遗余力地探索一条可以有效创建和维系社会良好秩序的法治途径,城邦国家之间停火协议的纷纷签订也让法治产生了实践的功效。其二,随着欧洲早期海上贸易的日益兴盛,到了古罗马时期,欧洲商品经济就日渐走向成熟,而发达商品经济条件下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再平衡要求就显得尤为迫切,这就成为推动西方法治文化迅速发展的另一大内在动因。经过长期发展,西方法治文化系统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变得扩大化和丰富化,尤其在许多政治理论中包含着大量法治文化精髓,比如影响力极为广泛的理想国、社会契约论、公平论、正义论、权力制衡论、民主政治等理论内含着极为丰富的法治思想,这些思想很快践行到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构建以及法治实践过程之中,最终形成了成熟的西方法治文化体系。尽管这套植根于西方的法治文化体系属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范畴,但同时蕴含着大量揭示人类文明进步规律、彰显法治文明永恒价值的文化成果,这些跨越阶级属性的成果应当属于人类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应当只是西方国家的独享品,完全可以为我所用。

      19世纪末20世纪初,我国外部面临着西方列强争先恐后的利益剥夺和领土瓜分,内部清朝政府腐朽无能、军阀混战、民不聊生。在这种内忧外患的背景下,以孙中山为代表的一批仁人志士怀着“救亡图存”的远大志向,先后到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先进技术和文化,眼见为实的西方世界繁荣市场经济和稳定社会秩序让这批仁人志士叹为观止,促使他们很快找到了西方世界成功治理国家与社会的秘方,那就是法治,西方法治文化也就是在这一时期逐渐传入中国。当时,一大批知识分子相继翻译西方法治文化的经典著作,许多人开始极力主张以法治作为国家政治顶层设计和社会改造的唯一方式,并且在少数开明官员的倡议下,在一些局部领域尝试性推行法治实践,但毕竟由于法治根本要义在于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伤及封建统治阶级利益根本的法治显然不可能在晚清王朝实施。

      “五四”运动发生以后较长一段时期,基于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巨大这一客观事实,加之民族危机集中爆发和社会矛盾日益积累,国内逐渐衍生出了一种对传统文化全盘否定、推倒重来的极端思想,受这种思想束缚,国内对西方法治文化出现了盲目崇拜心理,形成了一种片面和狭隘的法治观,即认为必须通过全面批判我国传统道德文化,才能为全面吸收和引入西方法治文化扫清障碍,全社会普遍呈现一种“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与西方法治文化水火不相容”的悲观情绪。一批学者极力主张把西方的“民主”、“法治”、“宪政”思想连同西方国家的政治顶层设计一并生搬硬套地移植到中国,在法治文明的具体建设途径上,则极力主张要走西方资本化和市场化的道路,通过彻底改造我国传统道德文化和农业文化,重构一种以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则为特征的法治文化,以实现对中国社会的彻底改造。尽管这些过激思想从客观上促进了西方法治文化的全面引入,但由于没有充分考量我国特有的厚重人治传统、固有的政治条件和现实的经济基础等制约因素,注定在那个内忧外患的特殊年代里,植根于悠久民主政治传统和深厚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西方法治文化难以在近代中国落地生根。而且,事与愿违的是,当时这种急于求成、“病急乱投医”的思想给国人带来的不是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反而造成了人性异化和漠然,这种心理反而不利于对法律的尊重和服从。

      此外,受限于近代中国政府派遣到西方世界去取治国理政“真经”的这部分人相对狭隘的视野,当时全面引入的西方法治文化更多地停留在法律制度程序化设计以及具体操作方式层面,较少关注法治所内含的道德伦理价值,因而,不可避免地有失偏颇。因此,尽管当时全面引入西方实证主义的法律程序是必要的,但同时却不应该完全置我国传统道德伦理文化于不顾,毕竟相比当时实证主义盛行、道德伦理因素缺乏的西方法治文化,我国的道德伦理文化传统是具有明显优势的。

      三、中西法治文化价值观的冲突和融合

      产生法治思想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不同,注定了中西方法治思想的巨大差异性,即西方法治思想具有更多价值理性,而中国法治思想具有更多工具理性。除此之外,从历史的纵向角度来看,不同时期的法治思想或法治理念有着不同的价值蕴含,体现了法治文明发展与进步的不同程度。回溯公元前300多年以前的人类社会,法治理念就已成为古代先贤们的崇高追求,古希腊著名学者柏拉图主张以“良好的法律”教导和节制人们的行为,实现社会和谐目标。中国古代法家代表韩非子则提出“以法为本”思想。这些关于法治文化的思想雏形,放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由于其固有的阶级局限性,最终在人类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未能彰显人类法治文明价值的光芒。比如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也主张依法治国,但他们更多强调法律工具理性,认为法治只是一种服务于王朝统治者的手段,只是维护符合统治者根本利益的“纲常”伦理秩序的基本工具,显然本质上都属于人治范畴。同样,在欧洲中世纪神权统治的那段黑暗时期里,法律一度充当维护宗教权势的助推器。因而从某种意义而言,即便中西方法治思想演变脉络截然不同,但在某个轨迹点还是有许多重合之处的,直到西方国家走向资本主义阶段以后,西方法治文化核心要义才逐渐转向对个人自由平等权利的保护,法治所彰显的文明价值才逐渐呈现出来。

      辛亥革命一声炮响,结束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王朝统治历史,自此,西方法治文化向中国社会的传播和灌输才具备了基本社会条件,中西法治文化的冲突和融合也才具备了现实可能性。自辛亥革命结束到新中国成立以前,由于外部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不断和各个阶段政府腐败无能,中西法治文化的冲突和融合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停留于思想讨论层面。当时,在深重的国家和民族危机面前,一批批有识之士前仆后继地追逐西方法治文明,但由于整个国家都处在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状况,政府推动的法治实践根本无从人手。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社会主义政权为法治实践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建国初期的法治理论总结和法治实践探索,基本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轮廓。此后一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我国传统人治思想的根深蒂固影响力,系统化的法治实践始终难以保持可持续推进,但中西法治文化的冲突和融合并没有因此而中断。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历了倒退和进步的循环往复,甚至遭遇了巨大的挫折;另一方面,在这个过程中,“碎片化”的中国传统法治思想与西方法治文化在冲突过程中交融,在交融过程中冲突,同时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不懈努力下,马克思法学理论的中国化实践也取得了一些阶段性和局部性的成功经验;再一方面,体现现代文明进步要求的法治理念在一次次挫折和教训中,逐渐为国人所认同和接受,从而为改革开放以后全面启动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注入了不竭思想动力。

      回顾中西法治文化冲突与融合的长期过程,如果说在融合中的冲突,其原因在于两种法治文化演变轨迹的完全不同,那么在冲突中的融合,其原因在于两种法治思想的优势互补特性。西方法治文化内容相对缺乏的道德伦理因素恰恰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优势,而我国在法治实践过程中体现得较为不足的以尊重程序正义为核心的法律实证主义,却恰恰是西方法治文化的优势所在。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不仅要继续发扬我国传统德治文化优势,同时也要适应性地改造“实证主义”和“程序主义”为内核的西方法治文化基因,这正是中西法治文化有机融合的最大动因。从古至今,我国一直强调以道德自律方式修身养性,以此作为法律强制手段的有益补充。法国哲学家霍尔巴赫曾经就这么看待中国的传统道德文化:“中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将政治和道德结合的国家”,“这个帝国的悠久历史使一切统治者都明白了,要使国家繁荣,必须依赖道德”。[4](P452)从这层意义而言,道德和法律正是通过政治而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我国古代道德文化十分繁荣,而法治思想往往是依附于道德文化予以发展的,一般认为法治前提在于通过道德规范和约束实现人的内心向善,保证法律有效实施,从而实现德治和法治的有机契合。在实证主义主导下,西方国家则往往致力于法律制度制定和实施的一般程序和具体环节的精巧化,以此实现法律制度的程序正义。中西法治文化的冲突和融合,还内在包含另外一层含义,即西方对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吸纳和融合。有学者曾经指出,资产阶级革命所需要的新思想和新理论,来自于儒家思想与意大利文艺复兴新思想的结合,即孔子的人道主义价值观、民主观、平等观、自由观、博爱观,在西方还被视为“天赐的礼物”,成为西方“自由、平等、博爱”等民主思想的一个重要来源和依据。[5]由此可见,西方法治文化同样被打上了中国儒家思想的道德标签。因而,中西法治文化的冲突和融合绝不是“你吃了我或者我吃了你”的零和博弈过程,而应当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双赢博弈过程。

      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一方面要加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等法治设计,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德治方式培育人的内心向善,实现一种内在约束和外在强制的有机结合。对属于西方法治文化所追求的权力相互制衡、维护自由平等、保障公民权利等核心价值,应当做出既能传承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精髓,又能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征,还能充分体现人民当家做主要求的中国化解释和运用。

      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整体架构的逐渐成型

      如果抛开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孕育的历史前缀,固然可以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演变轨迹的起点定位于1949年社会主义政权的正式成立,但显然不能因此而割裂过往历史的法治思想沉淀和西方法治文化的传播过程,这个过程只有真正融入到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历史演变的这条逻辑主线之中,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历史演变的整个逻辑结构才能清晰而完整地呈现出来。当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整体架构的逐渐成型,只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历程中完成。与人类社会整体文明形成过程一样,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整体架构的形成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同样经历了一个探索——倒退——再建——逐步完备的曲折过程,经历了从萌芽到成熟的不同阶段,每一个阶段都伴随着对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规律的不断揭示和认识深化过程。总而言之,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过程,实质上就是跨越时空性和跨越阶级性的中外古今法治思想与时俱进,融入中国时代特征和民族特征,逐渐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现代化过程。

      在包括法治理念、法制体系、法治方式等在内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整体架构逐渐成型的整个历程中,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一段时期是影响力极为重要的一个阶段。这一阶段,国家的许多基本法律法规都是在法制体系几近空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其成果的最大体现和标志性事件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党和国家领导集体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领导和推动作用。但1957年以后由于“左倾化”的扩大,尤其是此后十年“文革”期间,人治模式主导了整个国家和社会的运行,建国初期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从某种程度而言,“文革”时期对法律权威的任意践踏,是传统人治思想的全面反弹,那时上至政府下至全民对法治的认识很难突破人治的桎梏,自上而下难以推动真正的民主法治。

      从另一层面而言,十年“文革”期间由对法制体系的破坏和对法律权威的践踏而导致的惨痛教训,给1978年全面启动的“摸着石头过河”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了一部现成的反面教材。翻看这部反面教材,促使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和国家第二代领导集体反思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弊端,重新认识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在国家发展何去何从的重要历史转折关头,邓小平明确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6](P189)并针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6](P147)正是这些关于法治的重要论断全面拨正了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航向。

      20世纪90年代,我国改革开放进入了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关口,整个国家和社会环境都处在快速变迁的历史阶段,对法治文明秩序的要求显得愈发迫切。在这种新的时代背景下,1997年党的十五大适时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首次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重要目标。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总体框架的基本成型。这一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就依法治国总体要求,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比如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就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7](P28)这就更进一步把邓小平的民主法治思想具体落实到了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实践中。

      进入21世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各行各业得到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逐渐完备,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基本得到尊重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内涵进一步得到拓展,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法治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的法治观逐渐成为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内涵。这些可从胡锦涛同志一系列关于法治的重要讲话中得到体现,比如在2005年会见世界法律大会代表时,他明确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念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睦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相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①可以说,21世纪开局的十余年,不管是从内涵还是从其外延来看,社会主义法治文明都得到了有效的深化和拓展。

      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法治精神在全社会不断得到弘扬,国家各项工作全面实现法治化状态,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重心越来越转移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三位一体化”,中心任务愈来愈落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8]同时,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也越来越强调价值层面法治理念、静态层面法律制度和操作层面法治技术等“三维”结构的全面进步和整体文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过程,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②这一论断全方位地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全面建设阶段的基本目标与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体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提出,表征着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整体架构由此而基本成型。

      从前期文明养分的消化吸收、法治文化的中西贯通,从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初步探索到此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挫折历程,再到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建、发展、成熟等各个阶段,大致勾勒出了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历史演变逻辑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整体架构也正是在这一历史演变过程中得以最终成型的,任何割裂过往历史的做法,都难以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价值内涵。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价值内涵几乎涵盖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所有环节和所有方面,不仅包括法律实施主客体的法治素养及法治实践过程或结果的文明状态,更包括法治体制、机制、方式、技术等方面的文明理性。经过历史逻辑的内在演变,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至今,大致形成了如下体现文明内涵的价值追求:坚持党的领导、把法治奉为基本的治国方略、尊崇法律至上权威、追求文明理性秩序、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弘扬公平正义、以人为本、服务民生,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方位内容等。

      ①《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9月4日会见世界法律大会代表时的重要讲话》,载2005年9月5日《人民日报》。

      ②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的讲话。

      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标签:;  ;  ;  ;  ;  ;  ;  ;  ;  ;  ;  ;  ;  ;  ;  ;  

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历史演进逻辑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