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的几个误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误区论文,国有企业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现代公司制全能论
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国企改革目标的误区直接导致国有企业陷入今天的困境。自国家明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后,社会各界几乎把所有目光都投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公司制的试点当中,把国企改革能否成功的希望全部寄托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为国企改革的关键就是建立现代公司制;组建了公司就等于实现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的改造;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就意味着国企改革的一切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这样,一夜之间,工厂翻牌为公司,书记、厂长摇身一变成为董事长、经理。然而,近六年的国企改革实践表明,这种组织制度性创新式的改革不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低效运营的问题,反而加大了国企改革“瓶颈”的级数,最突出的当属国有企业经理层的无能、渎职和腐败以及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十分丰富,而一些学者却认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建立现代公司制,也就是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把现有的企业形式改造成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吴敬琏等,1993年)。我们认为,以这种思路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必然陷入困境。其理由是:
(1)现代经济和企业发展史表明,并非所有国家的所有企业的组织形式都是公司制。以美国为例,公司只占其企业总数的16%,其余则以独资与合伙企业形式存在,其中大多数高科技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合伙制。同时,即使建立了公司制,也未必就能确保企业的盈利和生存,在西方国家,许多企业早在上个世纪就已建立了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然而其中的大多数企业却早已消亡。
(2)现代经济和企业发展史也表明:绝大多数成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家,国有企业都被当作特殊性企业来看待,其运行都是依靠国家的某种特殊的法律来组织的。由于国有企业及其目标的特殊性,在大多数国家被视为“准政府机构”。它不是受普通公司法保护和约束,而是受特殊法律保护和约束的企业组织,在英国被称为贸易基金,在欧洲大陆的其他国家干脆被称为特殊公司,在日本则被称为特殊法人公司。但我们的改革思路中却一直存在这样一个误解:企图要为30多万家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以普通公司法规范具有特殊性质的国有企业。其错误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现代企业制度下,实行的是以自由契约为基础的法人制度,即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按民、商或公司法自由地建立企业。然而国有企业并不是自由契约的产物,国有企业的终极所有权是全民的,全民作为一个整体以及作为全民代表的国家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因此,如果没有一种特殊的规则,国有企业的决策权就缺乏合理性,所受的约束就含糊不清。所以大多数国家都以特殊法律形式来组织和管理国有企业的运行,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权给以明确规定。当然,我国国有企业大量存在于竞争性行业,有其特殊性,但改革的目标决不能是将所有国有企业都建成现代公司制式的现代企业制度。
(3)两权分离下的委托代理问题一直是国企改革很难逾越的障碍,公司制只是为其提供一种制度框架,即委托代理关系的组织形式,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中企业经营者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机制问题。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在主观上需要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性创新,在客观上需要市场竞争机制。因为,一方面,管理制度性创新是建立健全经营者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的关键;另一方面,市场机制能够为这种监督和约束的实现创造外部条件(林毅夫等,1997)。
2.产权决定论
以明晰产权为核心的改革思路,没能真正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这与一些权威人士的这一思路的初衷大相径庭。因为人们开始普遍认为产权关系不明晰是国有企业问题的根本症结,并提出“产权问题是绕不过去的”,也就是说,产权不明晰的问题不解决,国企的其他一切问题都不可能解决,概言之,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是产权改革优先,这种“产权决定论”的核心内容就是让“缺位”的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在位”,即必须给国有企业创造出一个“真正负责”的或“准”的所有者。为此,有学者提出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等,挖空心思地为国有企业寻找“所有者”。然而,这样的“所有者”仍是“缺位”的所有者,和原来的厅、局等行政机构没有什么区别。我们认为,此种“产权崇拜”式的改革思路是不足取的。其理由是:
(1)忽视了三个前提性问题。一是忽视了国有企业产权的特殊性,即其所有权的权能天然就是靠委托代理来实现的。因此,无论如何寻觅其“所有者”使其“在位”的努力都是徒劳的。二是“产权决定论”认为解决所有制问题必然涉及委托代理的关系,而事实上,这一问题的解决属于企业管理的范畴,与所有制无关,不应在所有权问题上大做文章(高鸿业,1996)。三是忽视了中国目前还处于转型期。“产权决定论”来源于西方新制度学派和产权学派的思想,而转型期的中国各个方面如社会性质、市场结构、技术水平、法律框架等都与西方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不能直接照搬或套用这一思路或模式。
(2)“产权决定论”的思路或模式不符合现代经济与企业发展的历史和趋势。现代经济与企业发展的史实表明,产权明晰与否同企业成败、效率高低没必然联系。西方的企业从一百年前其产权就可谓明晰得不能再明晰了,但直到今天每天都有破产、倒闭的,中国民营企业也是如此。另外,“产权决定论”的思路或模式也不能解释经营业绩卓著的一些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践,如“长虹”、“三九”、“海尔”等。同时,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不容忽视,即当今世界大公司的产权不是越来越明晰,而是越来越模糊,按德姆塞茨的说法是“所有权衰落”(Demsets,1980)。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无形资产越来越成为独立于股东资本的企业经营要素,而这些要素所形成的企业所有权是谁的很难说清和分清。所以,现代公司中谁也没有完整的所有权,“绝对所有权”的理念已不合时宜。
(3)“产权决定论”的观念危害极大。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误导改革的注意力,致使这些年来国企改革仅就围绕“明晰产权”,就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使我们本来就稀缺的资源以及有限的精力没能投向应该投入的改革环节上,如竞争问题、创新问题、管理问题以及市场环境等问题。正如斯蒂格利茨指出的那样,“产权神话”的危害在于它误导了很多转型中的国家把注意力集中在产权问题上,而不是去关注在更大范围内的一系列问题(Stiglitz,1994)。另一方面,弱化改革的信心,按照产权决定论者的观点,国有企业改革要想成功必须首先明晰产权,而由于国有企业产权的特殊性以及中国的制度属性的限定条件,所谓的“明晰产权”不仅在理论上行不通,而且在实践上也办不到,进而必然导致国企改革陷入新的困境。这就使得产权决定论者无法面对其理论偏见,陷入悲观情绪。而一个丧失改革信心和热情的改革者又能成就什么呢?
3.私有化万能论
明晰产权最简单、最终的办法就是私有化,这种思潮在理论界由来已久。由于国企改革未能从根本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时间又难以摆脱困境,于是,又有人主张进行“私有化”改革,以为只要实行了私有化就能解决一切问题。我们知道,私有化改革的取向直接违背了中国社会的制度属性,这在理论上必然产生矛盾和冲突,进而势必造成实践上的混乱,导致国有企业陷入更大的困境,甚至耗尽已有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果。从世界范围的国企改革实践来看,私有化也不是什么“灵丹妙药”。尽管在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成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但并不是所有这些国家的成功都源于其企业的私有化发展。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很多西方私有制国家都曾掀起过企业国有化浪潮,而且这一历史过程为战后西方世界的繁荣书写了辉煌的篇章。另外,如印度、南美和非洲等一些实行私有制的国家也并未因其私有化而使社会经济繁荣起来。进入90年代,俄罗斯改革就是以私有化为唯一突破性手段,但严酷的现实是,私有化并未给俄罗斯带来什么转机,反而造成其经济连续多年负增长的结果。因此,私有制或私有化绝非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更不是决定因素。“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保证私人生产必然比公有生产更好。私有化涉及到成本和收益问题,我们必须在它们之间作出权衡。在现代经济尤其转型经济中,竞争比私有化重要得多”(Stiglitz,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