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自组织”原则探讨我国内陆渔业发展中私人形式的客观优势_渔业论文

运用“自组织”原则探讨我国内陆渔业发展中私人形式的客观优势_渔业论文

运用“自组织”原理探讨民营形式在我国内陆渔业发展中的客观优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论文,内陆论文,在我国论文,渔业论文,客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我国内陆各地的渔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足,鉴此,我们既可优化各实体客观的外部环境,又可对其本身的组织机制和经营形式进行合理的调整,其中后者起着更根本的作用。事实上,采取民营形式将使渔业实体具有前所未有的“自组织”前景。

1 我国内陆渔业发展的基本现状

我国内陆渔业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共有内陆总水面1747万公顷,其中可养水面675万公顷;各大河流及分支溪河,大都流程长, 分布广,水资源丰富;同时,许多集体渔场和大中型塘库有较长的办业历史,已建好一批商品渔生产基地。这些都为渔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条件。

但是,目前渔业的发展仍不够理想,水面养育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许多水面闲置,已有水面单产低,养殖品种单一,鱼品质量不高。究其根源,除了基础设施设备不配套、养殖预防技术不先进外,渔场责权利不明确、生产积极性不高、不太适应环境等因素的确不容忽视。笔者认为,各地宜进一步大范围地采取个体承包、农户集资股份合作等民营形式,激活生产潜力,繁荣本地渔业。

2 民营渔业的“自组织”前景

如果我们在理论上把各民营渔业实体看成各自相对独立、具有市场活力和经营目标的动态系统,则不论从生产经营的一般规律、资源的有效利用还是从渔业发展的普遍特点来看,这种系统都具有广阔的“自组织”前景。

2.1 自适应机制

表现在资金筹措、风险承担、社情适应三个方面。

2.1.1 资金筹措:以前, 各县(市)渔业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五个方面:一是从征收水产特产税中拿取一部分;二是国家建设征用鱼塘缴纳的新鱼塘开发基金;三是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四是各地财政部门下拨一点水产费;五是各省财政扶植各地商品渔业的投资回收资金。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上述资金来源在实际上已难以维持现有渔业,更无力进行拓展;民营渔业通过集资入股、持股分利的方式,筹措社会闲散资金,或通过投标承包、个体联营的方式,注入资金,缓解资金短缺的矛盾。

2.1.2 风险承担:渔业一方面收效大,见效快,但另一方面, 受到气侯、季节、水源、疾病、洪水等自然因素的影响,渔业市场也受到保鲜性差、成活率限制等因素的制约,这些不确定性形成“涨落”,造成生产风险和经营风险。民营渔业一般由多个集资者入股联营,一定程度上降低并分散了这种风险。

2.1.3 社情适应:我国内陆各县(市)社情复杂,而水库、 渔场、塘坝、河流一般分布在广大农村,这就对各实体适应社情的能力做出了客观的要求,民营渔业各经营者,大都是就近农户或渔户,对当地风气、人事、季节等比较熟悉,并能充分利用多年建立的社会联系为生产经营服务,搞好供销、守护、预防等工作,表现出较强的适应力。

2.2 自调控机制

表现为地域上和管理上的自我调控。

2.2.1 在地域方面,由于各河溪受到山峦的阻隔。 我国内陆大面积水域不多,各水面条条分割,过于分散;同时,各县(市)内部各区域的水资源状况、渔业基础和渔业传统一般不平衡,溪河上下游的河床、流速、雨量也往往情况迥异,各层次、各部分差距较大,连续性不强;如果以财政计划,分大区统筹治理,则牵涉面过广,工作难度过大,实效却不理想;而采用民营渔业,则可相应地把各水面分成诸小区域,各为体系,分而治之,自我调控。

2.2.2 在管理方面,民营渔业各实体具有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劳动用工、联营(或兼并)等各方面的自主权,在“四自”原则下,少受政府各部门的条条管制,讲求实效,在投入(包括幼苗、饲料等)和产出上,根据市场需要,具有充分的主动性,显示出较强的自我调控功能。

2.3 自增值机制

渔业本小利大,见效快,具有“短、平、快”的特点,是农村致富的一条好途径,民营渔业所得利润,一部分用于自身资金积累,拓宽经营范围,并逐渐形成一定规模,另一部分以利税形式上缴国家、服务社会,这些过程无须国家投入,各实体相对独立,自我增值,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4 自繁殖机制

这种机制可具体地分为以下过程:首先是一部分有渔业经验、有经济实力、有经营眼光与魄力、信息灵通的承包者或联营者进行经营,由于周期短(一般半年至一年),见效快,在农户中起“示范”作用,周围“同行”或下属职工耳濡目染,在较短时间就看到其生产和经营的全部过程及许多微观细节;而渔业利用天然的成份较大,较大的利润形成“拉力”,使一些人进行模仿或另起炉灶,从而快速“繁殖”渔业民营实体,这在客观上增加了水面的利用率。我国内陆各地的民营渔业正处于初长期,从而使得这种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因而,各民营渔业实体作为动态的开放系统,不仅内部各要素(包括资金、信息、人才、技术、设施等)和谐连结,而且与外界环境(包括自然环境、政策环境、人事风气环境、市场环境等)协调发展,正是通过“自组织”机制实现内部优化、外延延伸和水产资源的合理配置。

3 对发展民营渔业的几点建议

可见,不论从近期或长远来看,我国内陆各地发展民营渔业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笔者认为,为切实发挥其“自组织”作用,在发展民营渔业的操作中要坚持“五性”。

3.1 思想观念上的相容性

各级领导干部要在观念上消除对民营、私有经济的偏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我国特别是内陆各地人多耕地少,农村富余劳动力多,私营经济已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社会就业起“蓄电池”和“消化道”作用。因此,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继续更新观念,保障一定范围的包括民营渔业在内的私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这样才能为民营渔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2 立项的统筹性

政府各部门在民营渔业的立项上要严格把关,综合考察地域、人事及社情等情况,特别是对于扶持对象,应从经济实力、经营经验、创业魄力、社会关系、信息来源等方面做深入细致的考察。所以应对立项标准和程序进行规范,不能单凭个别领导主观圈定。

3.3 行动上的协调性

民营渔业起步晚,发展慢,底子薄,承包的农户或渔民大都在经济实力、文化技术基础、生产经营经验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这就要求各地扶贫办、移民局、银行等部门在资金上给予有力的扶持,还要求农技、供销、粮食、税务、政法等部门积极配合,为民营渔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安全保障条件。

3.4 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凡水源条件好,便于经营管理的池塘、小水库,要承包到人,或以水面折旧的方式,将水面和田地同时承包到户经营;水源条件差,不便于管理的零星分散水面,划归农户家庭养鱼,较长时间不变,农户在房前屋后修建的大水凼(非承包水面),由农户个人经营,长期不变,短期可考虑免征特产税。跨村跨组的水面,可由一方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对原有集体渔场可采取股份合作制或个人承包等形式经营,并鼓励农户及渔民对就近大面积河流进行栏网养鱼。在条件允许下,养鱼水面确定最低水位线,以保障养鱼者的利益。对经营较好、矛盾不大的水面,政策不宜轻易改变。同时,政府不做微观上的干预,只做政策上的导向,扩大其自主权,引入竞争机制,增强活力。

3.5 资源环境的可持续性

渔业资源和河溪环境保护一直是渔政工作中的难点,实行民营渔业以后,这方面的问题无疑将更加严重。鉴此,要以法治渔,整顿好渔业生产秩序,要继续宣传贯彻《渔业法》、《环境保护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维护经营者利益的同时,维护全社会共同的长远利益,要严禁毒鱼、炸鱼、电捕鱼等掠夺式开发行为,切实防止水流污染,公安部门要加强水上派出所的监控力量,环保部门要在各地成立监测站,与渔政部门并肩作战,共同维持渔业生产秩序,确保渔业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结语

民营渔业的“自组织”机制,为我国内陆渔业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这就要求各部门更新观念,规范行动,统筹协调,把各方面因素和利益结合起来,走可持续发展的民营渔业之路,促进本地经济发展。

收稿日期:199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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