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国家对外国船舶污染海洋的管辖权论文_沈伟,谢恩成

浅议国家对外国船舶污染海洋的管辖权论文_沈伟,谢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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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船舶行业的发挥在那,人类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导致海洋污染越来越严重,船舶污染是主要的来源之一。在国际条约中有很多是针对海洋污染的控制的,其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其中作为重要的国际公约。确立了沿海国家以及船旗国在保护海洋环境中的立法、司法以及行政管辖的权能,并且能够通过行政、民事以及刑事管辖权进行实施。在对船舶污染海洋的管辖权的制定中,沿海国在主权海域具有属地管辖的优越权,在其他的海域则是船旗国的管辖权优先,沿海国保护管辖权辅之。在公海船旗国具有专属的管辖权。

关键词:沿海国家 外国船舶 海洋污染 管辖权

随着海洋环境污染程度在不断地加剧,海洋环境的保护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是现在国际海洋立法中的重要课题。其中对船舶污染海洋的管辖权的确立是海洋保护立法中的重要内容。海上船舶运输时人类利用海洋的重要方式,也是造成海洋船舶污染的主要原因,因此,海洋污染的管辖权问题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船舶污染的管辖权问题。

一、国家在内水对外国船舶污染海洋的管辖权

内水是一个国家拥有主权的海域。外国船舶在内水中不能够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需要相应的国家许可。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的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因此,沿海国对内水具有行使管辖权的权利,包括行政、民事以及刑事的管辖权。即便是对生活污水的排放以及生活垃圾的丢弃,通常情况下不能够在内水进行,对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制定相应的防控规则,生活垃圾需要根据沿海国家相关的规定在港口陆上进行分类的丢弃。

二、国家在领海对外国船舶污染海洋的管辖权

领海是国家拥有主权的海域。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到本公约以及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在《公约》中有规定无害通过权以及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和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中的限制,因此,在针对外国船舶在领海中环境污染的行为,沿海国家可以在这些条件的限制下行使行政、民事以及刑事的管辖权。根据《公约》中,针对外国船舶在领海内的违章污染海洋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这只是针对行政处罚而言,并不反感沿海国家采取对污染进行防控的其他行政方式,包括责令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污染的扩大,对污染进行清除等。针对民事而言,《公约》中规定公约中的任何规定对要求赔偿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失和损害的民事诉讼程序不会产生影响。针对刑事管辖权来说,对于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海洋污染行为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我国《海洋环保法》中规定,对于造成重大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国家在毗连区对外国船舶污染海洋的管辖权

在《公约》中对于毗连区制度的规定是沿海国能够在毗连区内对海关、财政、移民以及卫生事项等实现相应的管制,虽然一些国家在立法中增加了一些安全事项,但是针对外国船舶污染在毗连区的管辖权来说,并不存在独立的管辖权制度,如果沿海国已经建立了专属经济区,那么毗连区应当数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应当适用于专属经济区的相关管辖制度,如果还没有成立专属经济区,那么毗连区就是公海的一部分应当适用于公海的相关管辖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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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对外国船舶海洋污染的管辖权

在《公约》中对沿海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主权权利、管辖权以及其他的权利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沿海国家能够对外国船舶污染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根据相关的国际法规和公约行使立法权的权利,对其倾倒行使相应的许可权、提起司法程序权以及执行权,保留追究权,检查权,阻止航行权,羁留船只权以及提起司法程序权。

五、国家在大陆架对外国船舶海洋污染的管辖权

在《公约》中对大陆架有明确的规定,大陆架分为内、外大陆架。在两百海里以内,沿海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以及管辖权是相互吸引和补充的。同时《公约》中规定沿海国家对外大陆架海床以及底土的矿物质和其他的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具有主权权利,对人工的岛屿、设施等具有专属权利和专属的管辖权。同时《公约》中规定,沿海国家对大陆架的权利不能够对上覆水域或者上空的法律地位造成影响。就是外大陆架上覆水域以及水域的上空实行公海制度。因此,沿海国在大陆架对外国船舶海洋污染只有两种情况下才能够具有管辖权。一是在公海的例外情形下的管辖权。二是对沿海国家的外大陆架的主权、专属权利以及专属管辖权带来了损害。

六、国家在公海对外国船舶海洋污染的管辖权

公海自由包括但不限于六项主要自由。公海实行船旗国的专属管辖权,非船旗国对外国船舶海洋污染不具备管辖权,当时除了例外的情形除外:

1、政府船舶能够对下列国籍不明船舶污染海洋具有登临权,船舶虽然悬挂国外国旗,但是和军舰属于同一个国家。船舶拒不展示其旗帜却和该军舰属于同一国家,没有国籍的船舶,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如悬挂两国或者以上旗帜。

2、根据《公约》中规定,沿海国家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了海域的法律和法规,该国政府船舶可以对其紧追至公海。

3、非船旗国能够就船旗国对其船舶没有行使相应的管辖和管制的“通知权”。

4、非船旗国在特定的情况下爱能够行使调查权。

5、非船旗国在特定的情况下行使提起的司法程序权。

七、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海洋资源以及海洋的使用对人们的生活越来越重要,船舶航运是人们进行海洋活动的重要形式。海洋污染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船舶污染是海洋污染重的重点,沿海国家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采取相应的管辖权利,能够有利于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促进海洋环境的改善,更加有利于船舶航运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贺莹莹,邹立刚.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外国船舶污染海洋的管辖权[J].学理论,2014,02:82-84.

[2]邹立刚.国家对外国船舶污染海洋的管辖权[J].法治研究,2014,05:76-81.

论文作者:沈伟,谢恩成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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