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体育权利的调查研究论文_杨文

中学生体育权利的调查研究论文_杨文

摘要:学校体育是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基本途径,参加体育活动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在现代体育发展成为全民参与的专门社会活动的情况下,体育权利逐渐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而体育教育中的侵权行为也逐渐成为学校教育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通过对学校体育中学生享有体育权利的依据、实现的方式以及对学校体育侵权行为的表现和分类的阐述,使教育者对学校体育侵权行为有了明确的界定,为寻求学校体育侵权行为的解决之路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学校体育;体育权利;中学生

20世纪中期,我国政府发表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指出:“中国主张的人权,不只是生存和公民政治权利,而且还包括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21世纪以来,人权的内涵有了很大的拓展,体育法研究者认为体育权利应当在人权中占有一定的位置。学校体育是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基本途径之一,参加体育活动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在现代体育发展成为全民参与的专门社会活动的情况下,体育权利逐渐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

一、学校体育中学生的体育权利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发展。” 因此“受教育”被确定为一种宪法上的权利。我国《教育法》第5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要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体育法》第7和第17条规定:“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由此可见,《教育法》从教育基本法的角度确认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阐明了体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并明确规定了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校教育中的体育权利和义务。可以说,学生的“体育权利”虽然未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出现明确的界定,但大部分实质内容已经贯彻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

《体育法》第19、第20条规定:“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参加教训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可见,学生有权利根据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参加体育课外活动和使用体育场馆、设施和器材等的权利。但有些中小学为了避免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干脆取消了一些学生热中于的体育项目,限制一些体育器材的使用,这事实上就侵犯了学生的体育权利。

学生定期参加体格健康检查,使学校、学生都客观了解自己的体质与健康状况,并根据自己的体质情况开展和选择适宜的体育活动。《体育法》第23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14条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纳入学生档案。”像学校、教师和学生自己在不知道自己身体不适合参加某项体育活动而造成伤害事故的例子实在是数不胜数。

如今全国上下都在推行全民健身计划,作为学生也不例外。学生有权利用课余时间、寒暑假、节假日参加社会、社区和民间组织的体育活动。学生参加社会体育活动不但可以丰富自己的文化生活也可以使自己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应当提倡和鼓励。

二、学校体育中侵权行为的表现及类型

学校体育侵权是发生在学校体育领域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非法侵害学生体育权利的行为。《教育法》《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对学生应当享有的体育权利有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致使学生正当的体育权利遭受损害,就是对学生的体育权利发生了侵权行为。

通过对瑞金市学校体育侵权行为的调查,以瑞金三所学校部分学生和高、初中教师为调查对象。从调查结果来看,发生在学校体育领域中的体育侵权行为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或标准加以分类:从学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所处活动环境来看,可分为体育课中的侵权行为;课外体育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和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中的体育侵权;从学校体育侵权的主体来看主要有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侵权行为、教师对学生的侵权行为以及学校对学生体育的侵权行为。依学校体育侵权行为所侵害学生体育权利的具体内容来看,可分为侵害学生体育财产权、侵害学生在体育活动中的人身权、侵害学生受体育教育权、侵害学生对体育活动的自主选择权和侵害学生的体育知识产权等。

三、学生体育权利的维护

毋庸讳言,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为数不少的体育法律,也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实效。但这些法律都是从宏观角度出发规范教育活动。因此,需要出台一部微观的法律,切实保障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各项权益。

由于法律对权利的保障是以法律规则和制度为其主要形式的,而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均需要司法者和执法者赋予其生命。因此,仅靠国家制定的体育法律和提倡的体育口号并不能使公民的体育权利得以有效保障。所以,理应加强学生和教师对于学校体育管理机构的监督质询权,并以列举的方法详细规定进行监督、质询的事由与程序。从目前已颁布的体育法规中可以看出,多是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法规,而监督性的全民健身法规却很少,所以,在重视体育立法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体育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完善体育执法监督体系,以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实现。

目前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后,中小学体育卫生经费必须纳入财政拨款项目,要明确规定体育卫生经费在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并且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政府要按国家制订《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中规定,有计划地分步骤建设中小学体育场馆和配备体育器材体育教师;要坚决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学校体育设施、器材的行为。在学校,应该修建必要的场地,配备基本的器材,让学生有地方进行锻炼,有器材可以利用。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大力发展经济,增加体育经费的投入,促进学校体育的发展。

四、结论

学校体育和学生体育权利应受到重视。学校的体育教育,是人们参加体育运动的初始阶段,也能够为人们今后的自我锻炼打下一定基础。所以,提高国民身体素质和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应以青少年和儿童为重点这一基本原则出发,许多立法中都明确规定在校学生享有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然而,现实中,学生体育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现象却仍然普遍存在。有的学校是因为地方经济落后,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不足,使得体育教学场地、设施等不能满足学生身体锻炼的需求;也有的学校则是因为片面的追求升学率,忽视学生的身体锻炼,而随意挤占学生的体育课和课外活动时间。凡此种种,不仅直接影响了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而且还有可能使我们教育的目标不能完全达到。尤其是对于学校体育中的侵权行为,国家教育部更应该制订更健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学生的体育权利。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瑞金四中 342500)

论文作者:杨文

论文发表刊物:《中学课程辅导.教学研究》2015年10月下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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