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国家的开放获取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开放存取论文

世界主要国家的开放获取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开放存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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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环境下,学术资源的交流活动正通过当前流行的“开放存取”方式而在国际学术界广泛开展。“开放存取”(Open Access,OA)是学术交流的一种创新的、高效的模式,是学术信息共享的一种自由理念,其意义在于学术信息的免费获取以及学术信息的可获得性。这项运动源于早期的在线研究资源自由运动(online free scholarship movements)[1],它所提倡的学术信息共享理念和出版机制得到众多学者的支持,打破了商业出版商对信息的垄断,极大地促进了学术信息在更大范围更长时间内交流、传播和获取。

1 开放存取概念

2001年,开放协会研究所(Open Society Institute,简称OSI)在匈牙利布达佩斯的开放存取研讨会上,起草并发布了“布达佩斯开放存取计划”(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简称BOAI),该计划将开放存取定义为[2]:

“文献可以通过公共互联网免费获取,即:允许任何用户阅读、下载、复制、传播、打印和检索论文的全文,或者对论文的全文进行链接,为论文建立索引,将论文作为素材编入教材,或者对论文进行任何其他出于合法目的的使用,而不受经济、法律和技术方面的任何限制,除非网络本身造成数据获取的障碍。对复制和传播的唯一约束,以及版权在此所起的唯一作用是,应该保证作者拥有保护其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并要求他人在使用作者的作品时以适当的方式表示致谢并注明引用出处。”

西方发达国家是最早制定并实施开放获取政策的。“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发布后,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芬兰、德国、瑞典、挪威、法国、澳大利亚以及发展中国家印度等国都相继制定了开放存取政策。本文将重点介绍美国、英国及印度制定的开放存取政策,并由此提出对我国的启示。

2 美国的开放存取政策

2004年,美国国家卫生学会(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简称NIH)着手制定开放存取政策,经过一年多的调研,在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于2005年5月正式实行开放存取政策,即NIH公共获取政策。该政策的具体内容是:(1)建立一个最稳定的由NIH资助并经过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资源库,以保证将这些重要研究成果永久地保存;(2)建立一个研究成果的可检索平台,从而NIH及项目资助接受者可以更有效地管理项目,更好地了解研究情况,监控科研生产率,并最终确定研究的重点;(3)使NIH资助的研究成果更便利地为公众、卫生工作者、教师和科学家所获取。政策要求得到NIH全部或部分资助的科学家所完成的科研成果在接受发表时,应将作者最终手稿的电子版提交到国家医学图书馆管理的一个网络化知识库PubMed Central(PMC)中,以便公众可以免费获取。提交的时间为自论文正式发表的最短的时间内,最迟不超过12个月。

NIH公共获取政策是最早的开放存取政策,得到了美国政府机构的认可和支持,在所有开放存取政策中影响最大,对其他国家或机构相继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开放存取政策起到了重要的借鉴作用。

2005年底,美国参议院三位议员提出了CURES法案(American Center for CURES Act of 2005,简称CURES)。该法案提出强制性实施开放存取,即要求作者在论文被期刊录用时即进行存储,并且提出将开放存取政策从NIH拓展到卫生部下属的其他机构,同时明确提出不服从本方案的机构有可能将来被资助机构拒绝提供资助[3]。

2006年,美国参议员的两位议员提出了联邦科学研究成果公共获取提案,FRPAA法案(Federal Research Public Access Act,简称FRPAA)。该法案提出如果联邦政府资助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及研究成果中提出的新观点和新发现,能够有效地传播和共享,将会推动美国乃至全世界的科学发展,并能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4]。

2007年,美国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在财政年度拨款法案中要求NIH应将“请求(request)”改为“要求(require)”受NIH资助的作者将其研究论文存入OA数据库;同年,美国众议院批准所有接受NIH资助的科研人员都必须在科研论文正式出版12个月内,将经过同行评审的科研论文的终稿以电子版的形式提交到PubMed Central数据库中,以提供给公众免费获取。同年12月26日,布什总统签署了NIH有关开放存取的预算案,NIH要求的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正式具备了法律效力。

2008年,NIH又发布了《加强对NIH资助研究的存档出版物公共获取的政策》的修订版,重申了该研究院的政策,并于2008年5月25日实施。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从最初的NIH政策到之后的CURES法案、FRPAA提案以及NIH政策的后期修订版,美国的开放存取政策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这表明开放存取政策的制定过程是一个不断的修改完善的过程:即从自愿变为义务,从较长的或是不确定的时滞期到制定了确定的时滞期;从针对某一领域到涵盖所有领域,从需要出版商同意到不需要同意的政府特权。开放存取涉及科研机构、作者、基金会和出版商等各方面的利益,政策的制定过程是相当复杂的。

3 英国的开放存取政策

2001年,英国联合信息系统委员会(The Joint Information Systems Committee,简称JISC)启动了机构资源存取计划(Focus on Access to Institutional Resources Programme,简称FAIR)。FAIR计划的实施涉及OA运动的技术、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5]。

2004年,英国众议院(House of Commons)科学技术委员会在一篇《科学出版:向公众免费?》的报告中,呼吁国家支持开放存取,要求政府机构规定经费获得者将其文章的全文存缴在开放存取知识库中。报告还倡议建立一项资金,帮助作者支付开放存取期刊收取的加工处理费用。报告还呼吁政府提供资金建立开放存取联机知识库,要求其研究得到经费支持的作者将文章存缴到这些知识库中,任何上网的人都可以看到这些研究成果。报告还建议其研究得到政府支持的作者应保留所发表的成果的版权。目前,在英国已经有多数科技期刊要求作者将版权转让给出版者。

2005年,英国研究委员会(Research Councils UK,RCUK)发表了基于4项原则的声明草案:一是由公共资助研究产生的概念和知识必须尽可能广泛、快速和有效地向公众开放,供公众利用、咨询和阅览;二是发表的研究成果必须通过有效的同行评议机制来严格保证其质量;三是研究成果的出版和访问模式和机制在利用公共资金方面必须有效和实现成本效益;四是必须将现在和将来的研究成果保存下来供下一代人访问。同时,由8个委员会组成的英国科研资助机构,以英国研究委员会(RCUK)的名义提出了开放存取建议。该建议将研究委员会自主的科研成果尽早寄存到可公开获取的知识库中作为强制要求,其具体内容包括:(1)要求所有自2005年10月1日起获得资助的人,在遵循版权和许可协议的前提下,将所发表的期刊论文或会议录寄存到一个适宜的e- print资源库中(机构知识库或学科知识库)。寄存应在论文发表后的最短的时间内;(2)研究委员会鼓励但不正式要求2005年10月1日以前获得资助的人以这种方式寄存论文;(3)委员会保证允许在项目的成本中包括作者在付费期刊中发表文章的费用,只要是这一费用是合理的,该建议得到了公众的广泛支持。2005年9月25日,研究委员会发布了继续推动开放存取的建议[3]。

2006年6月,英国研究委员会(RCUK)重申其声明,并从2个方面改变期刊出版模式:一是由作者支付出版费;二是作者自己存档其论文的电子版。为了促进科研成果的开放存取,RCUK和资助科学研究的主要基金会颁布了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

作为发达国家,英国是执行公开资助的研究成果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的机构最多的国家,目前,英国研究理事会全部7个理事会中有6家已经采纳了强制性命令,另外1家理事会(工程与物理科学研究理事会)正在商讨此事。英国的开放存取政策主要是由科研资助机构制定的,与美国NIH政策相比更具有强制性,它要求所有由公共资助的研究成果必须广泛、快速、有效地提供给公众开放存取。

3 印度的开放存取政策

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一直面对信息资源获取障碍:一方面学术文献呈指数增长,学术期刊价格飞涨;另一方面图书馆的学术机构购买学术期刊的经费增长有限,使得印度国内的研究人员很难获取到最新的学术成果。为此,印度政府部门、各类机构和个人从政策、经费、实践各方面推动OA的开展。

2006年1月,印度政府在海得拉巴举行了第93届印度科学大会,这是专门为研究开放存取而举办的会议。在会上印度政府明确提出了“国家开放存取最优政策”,该政策的具体内容为:(1)要求获得政府基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研究论文,在被同行评审期刊接受出版以后,立即将论文的电子版存储在开放存取仓储中;(2)鼓励获得政府资助的科研人员在已有的、适合的开放存取期刊上发表论文,政府可以提供出版费用;(3)鼓励获得政府资助的科研人员尽可能保留所发表论文的版权。

同年11月,印度科学协会又在班加罗尔召开了“电子出版和开放存取研讨会”,并在会议上发布了“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开放存取政策”[5],该政策的具体内容为:(1)获得政府基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研究论文,在被同行评审期刊接受出版以后,立即将论文的电子版存储在机构仓储中;(2)鼓励获得政府资助的科研论文在存储之后就立即提供开放存取;(3)鼓励获得政府资助的科研人员在已有的、适合的开放存取期刊上发表论文。

将印度政府制定的两个开放存取政策进行比较可以看到,“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开放存取政策”是在“国家开放存取最优政策”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性,适合所有发展中国家借鉴采纳[6]。另外,印度国家知识委员会(NKC)也正在制定类似的开放存取政策和方针,其目的是提高高等教育和研究发展机构的研究成果在全球范围的广泛传播和免费获取。

作为发展中国家,信息交流及获取困难一直严重妨碍印度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开放存取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印度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因此开放存取在印度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参与,特别是得到了政府部门和高层研究机构的重视。印度开展了各种形式OA理论和实践探索,取得了明显效果,也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同。印度不仅领导着发展中国家的开放存取运动,也让发达国家认识到来自发展中国家的高质量的学术研究价值。

4 开放存取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开放存取是一项新的事业,需要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科研资助机构、大学师生、图书管理员、政府机构以及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鼎力支持,并在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全社会的责任[7]。

虽然我国已经在“布达佩斯开放存取计划”发布后积极参与开放存取运动并开展开放存取运动政策及模式的研究,具体表现在:2003年12月29日,中国科学院院长路甬祥院士代表中国科学家签署了《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资源的开放存取的柏林宣言》;2004年5月,路甬祥院士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陈宜瑜院士分别代表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签署了《柏林宣言》;2005年6月22-24日,在北京召开了“科学信息开放存取战略与政策国际研讨会”;2006年10月,徐冠华部长发布,到2020年,80%以上的公益性、基础性科研数据资源将通过因特网面向全社会共享,这些基础性科研包括理论数学、物理学和化学等。但是无论开放存取期刊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作者自行典藏的角度出发,我国的开放存取的发展还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政府对开放存取运动还缺少相应的开放存取政策及比较成熟的模式。因此,提高我国在开放存取运动上的工作力度,特别是提高政府对开放存取意义的认识,推动开放存取相关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1)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

开放存取涉及科研机构、作者、基金会和出版商等各方面的利益,政策的制定过程是相当复杂的,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的开放存取政策经历了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我国在制订公共获取政策时,需要对公开制度做出详尽的规定,保证公开获取的执行。一方面保护科研工作者基本的权利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应该规定受国家资助的科学研究成果数据必须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公众获取。与相关的国家科研资助机构共同努力,建立并完善监督管理工作,以保障受资助的科学工作者都能积极参与到公共获取这一重要的事业中来,全面推动我国公共获取事业的发展。

保证信息公共获取,还必须合理地划分公开与保密的界限,使信息开放存取政策与保护国家秘密、个人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协调一致,切实保证信息资源的顺利获取。

(2)确定有效的政策形式

政策的形式可以是自愿性的也可以是强制性的。从美国NIH和CURES法案等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资源型的政策对于政策的受众者作用不大,资助机构如果想要使开放存取得到良好的效果,就必须制定和实施强制性的政策。英国是执行公开资助的研究成果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的机构最多的国家,其开放存取政策效果极大地促进了英国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因此我国在制定政策时也应该多采取强制性措施来保证开放运动的正常发展。

在开放存取中有着特殊地位的大学、科研机构、研究所等单位,可针对具体情况分别进行考虑。

(3)开展多样的经费支持

目前国外许多机构愿意且已经由机构统一支付开放存取的出版费用,补偿作者在开放存取出版中支付的费用,鼓励作者在开放期刊中发表研究成果并保留版权。其中英国和印度两国都提出建立专项资金,帮助作者支付开放存取期刊收取的加工处理费用,这一举措可以减轻科研人员的经济压力,更好地促进开放存取运动的开展。鉴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开放存取期刊的初创时期,我国科研管理机构和资助机构应建立专项经费补贴期刊的运行费用和科研人员发表成果的加工费用等,以缓解编辑部和科研人员的压力,促进开放运动的发展。

综上所述,为推动开放存取运动在我国的蓬勃发展,需要我国政府及相关机构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开放存取政策,以此实现我国学术信息在更大范围更长时间内交流、传播和获取。

(收稿日期:200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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