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孝文帝时代社会救助试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魏论文,试论论文,文帝论文,社会救助论文,时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4)03-0175-09 北魏孝文帝拓跋宏(467-499),后改称元弘,是中国历史上有才略、有作为、勤于政事的少数民族皇帝。他5岁登基,皇兴五年八月,献文帝传位太子,自称太上皇帝,宏即皇帝位,改年号为延兴元年(471)。孝文帝初即位,太上皇总揽朝政。是时,北方连年水旱,租调繁重,官吏贪暴,百姓流离,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连绵不断。太上皇揽政数年,先后采取了一些奖励廉吏、严惩贪污、减轻租赋和劝课农桑的措施,但成效不大,北魏政局处于严重动荡之中。承明元年(476)六月,孝文帝10岁,太上皇被冯太后毒死。冯太后第二次临朝称制,改年号为太和。太和十四年(490)冯太后病逝,孝文帝开始亲政。 鲜卑族拓跋部进入中原后,落后的生产方式、统治措施和文化程度与当时建立在先进生产方式之上发达的汉族封建政治、经济、文化极度不和谐。北魏国内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给北魏政权的统治带来了严重的危机。到孝文帝执政时,形势更加严峻。经济上,鲜卑贵族豪强残酷掠夺和压迫北方人民,原来黄河流域农业经济发达的大片土地荒芜,百姓苦难深重,流离失所。政治上,鲜卑统治阶层带有深刻的民族偏见,对被征服地区的人民进行民族压迫,甚至肆意杀戮;因官吏无俸禄,加倍剥削下层民众,引起北魏国内各族人民不断反抗。 为了缓解社会危机,巩固统治,孝文帝汲取了过去一些少数民族政权因强悍暴虐、迷信武力统治而迅速灭亡的教训,吸收了儒家以德为政的思想,认识到民为治国之本,只有以德治缓和社会矛盾,才能巩固北魏的统治。孝文帝及其祖母冯太后采取的一系列社会救助措施是太和改制的重要内容和突出表现。据《魏书》记载,从延兴二年(472)至太和二十二年(498)的27年中,孝文帝时代实施的社会救助措施多达116例,具体内容见下文表1至表8。史料主要取自《魏书》卷七《高祖孝文帝纪》。 一、孝文帝社会救助措施的分类考察 孝文帝社会救助措施的内容涉及灾害救助、贫困救助、尊老恤老、鳏寡孤独救助、疾病与残疾救助、优抚、恤囚慎刑、埋葬骸骨和减免租调贡物等诸多方面。下面进行分类考察,首先要说明的是,在按年次统计的116例社会救助措施中,有些是一次措施涉及多项社会救助类别,因此,分类考察的社会救助措施次数多于按年次的统计。 孝文帝时代遭遇的自然灾害主要是水灾和旱灾,以及由水旱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的饥荒。其灾害救助措施以“开仓赈恤”为主,计有19次,与此相关的是第36例的置常平仓。其次是免租、赋、算,计7次。其他救助措施还有赐粟帛,施粥,驰关津之禁,开盐池之禁,兴修水利;“阅户造籍”,落实人口去留,使“赈贷平均”;以及“命卖鬻男女者尽还所亲”等。孝文帝还下诏自责,主动承担责任,“万方有罪,在予一人”,为整顿吏治做表率,命地方官员慰问灾民。太和二十年(496)久旱不雨,孝文帝为表达自己祈雨的诚心,竟然三天不食,终于感动了上天,“澍雨大洽”。祈雨是先秦以来的传统禳灾方式,虽然不科学,但反映了孝文帝虔诚、急切的救灾态度和对民生的关注。兴修水利是积极的防灾御灾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孝文帝两次诏令兴修水利的范围都很大,太和十二年(488),诏六镇(沃野、怀朔、武川、抚冥、柔玄、怀荒)、云中、河西及关内六郡,“各修水田,通渠溉灌”。次年,诏“诸州镇有水田之处,各通溉灌”。为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派遣“匠者所在指授”。孝文帝还多次派遣使者分别到受灾地区视察灾情,询问百姓疾苦,开仓赈恤,落实救灾措施。见表1。 孝文帝对国老和庶老给予不同的尊崇优待,见表2,主要优待70岁以上的老人,60岁以上仅有几次。优恤老人的地域范围一般为车驾巡行所至之处,以及京畿地区和六镇边地。对德高望重的老人给予县令、郡守的政治礼遇。赐给老人鸠杖、爵位。巡行途中经常亲自接见高龄老人,询问不便和疾苦,或赐以衣服布帛、粮食,或免除一子乃至家人的徭役。对年满70的“镇戍流徙之人”,“有妻妾而无子孙”者,准其回归故乡。减轻高龄犯人的刑罚。判处死刑的犯人,而“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也酌情减刑。其中第25例“宴群臣及国老、庶老于华林园”,作为“养老之礼”标志的形式值得注意。宋文帝元嘉四年(427),“飨父老旧勋于丹徒行宫,加赐衣裳各有差”[1]380,与此类似。这一做法直到清代仍然有“千叟宴”的继承形式。当然,华林园的这种集会,庶人中的老者不是主角,仅仅是陪衬,但其尊老敬老的意义应该肯定。 贫困救助对象分为贫民、孤贫(孤苦贫寒)、贫老和“不能自存者”。救助方法有赐给衣服布帛、粮食或田地等。为检查贫困救助情况,孝文帝还分遣使者循行州郡,考察地方官吏的施政情况,询问百姓疾苦,见表3。 鳏寡孤独救助以赐粟(或谷)帛为主,数量以“粟五石、帛二匹”为常。救助范围以巡行所至为主,其次是京城和边镇地区。第1、5、10、16、18例是救助全国范围内的鳏寡孤独,第1例是免除“杂徭”,其余4例为赐予谷帛。孝文帝还实施了两种形式特殊的减少“鳏寡”人群的方法:一种是将宫人赐给“贫鳏无妻者”,如第2例“以宫人赐贫民无妻者”,第3例“鳏贫者以宫女妻之”,第10例“出宫人以赐北镇人贫鳏无妻者”。第二种是把年老、患病和多余的纺织宫女放出宫,让她们回家与亲人团聚。如第4例“诏宫人年老及疾病者,免之”,第5例“免宫人年老者还其所亲”,第8例“出宫人不执机杼者”。见表4。这两种救助措施体现了孝文帝对鳏寡者的人道主义关怀,也有利于减少鳏寡,增殖人口。 对于疾疫病患有多种称谓:称“疾”、“疾病”、“疾患”、“穷痾”、“痼疾”(积久难治的病)、“废痼”(不治之疾)、“六疾”等。特别是第7例“疾苦六极,人神所矜,宜时访恤,以拯穷废”,见表5,第9例“哀贫恤老,王者所先,鳏寡六疾,尤宜矜愍”。“疾苦六极”应当就是“六疾”。“六疾”,指六种疾病:寒疾、热疾、末(四肢)疾、腹疾、惑疾、心疾。这两例疾病救助体现了极具代表性的社会福利思想。孝文帝对于“不满六十而有废痼之疾,无大功之亲、穷困无以自疗者”,给予特别的医疗救治,“皆于别坊遣医救护,给医师四人,豫请药物以疗之”。对特别困难的病患者设立专门的医治场所和派专门的医师实行隔离救护的措施,特别值得重视,其意义不亚于南朝齐文惠太子与竟陵王子良“立六疾馆以养穷民”[2]401。《中国社会福利史》认为:“北魏孝文帝所谓‘遣医救护’之‘救护’,可能是最早的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略同于后世医疗‘救护’语汇的文例。”[3]141此说不确。《南齐书·王俭传》和《魏书·献文帝纪》均有和上例意义相同的“救护”用例,时间都早于《魏书·孝文帝纪》。《南齐书》作者萧子显的生卒年(约489—537)均在《魏书》作者魏收(505—572)之前。 《南齐书·王俭传》:“(王)俭年德富盛,志用方隆,岂意暴疾,不展救护,便为异世。”王俭病死于南齐武帝永明七年(489—490)。 《魏书·献文帝纪》:皇兴四年(470)三月丙戌,诏曰:“朕思百姓病苦,民多非命,明发不寐,疚心疾首。是以广集良医,远采名药,欲以救护兆民。可宣告天下,民有病者,所在官司遣医就家诊视,所须药物,任医量给之。” 残疾救助见第3、4、7、8例。救助对象有“眇跛”(“眇”指盲人或一目失明;“跛”指瘸腿的人)、“废疾”(谓有残疾而不能做事)和“穷废”。第3例“路见眇跛者,停驾亲问,赐衣食终身”,是临时实行的残疾救助事例,而其余三例的救助范围更大。尤其是第7例,诏命“疾苦六极,人神所矜,宜时访恤,以拯穷废”。“宜时访恤”,似可视为经常的适时残疾救助,而不是偶然为之。 优抚将士的事例有8次,见表6第2至9例。优抚措施有免除租赋、赐爵、赐帛等,具体规定不详。优抚对象包括将领和普通士兵,有现役军人,也有阵亡将士和伤病者。第1例是优抚“死王事者”,免除其家人的徭役。“王事”指王命差遣的公事。 恤囚、轻刑有9次,见表7第1至9例。北魏初至献文帝,法律呈现出严密苛酷的趋势,加剧了社会的动荡。孝文帝即位后,继承了儒家传统的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律原则,在太和元年(477)和十五年(491)对魏初以来的法律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修改。修订后的《北魏律》律条简约,减刑宽禁。为减少冤案,体现恤刑,孝文帝规定,已经判决的案件,如果存在疑问或者囚犯有诉冤者,应予重新审理,查清案情。太和四年九月,“隆寒雪降”,派遣侍臣至廷尉狱和有囚犯的处所,“周巡省察。饥寒者给以衣食,桎梏者代以轻锁”(第4例)。次年,由于战事频繁,劳役不息,百姓常“轻陷刑网”。为了不影响农事,敕令天下,“勿使有留狱久囚”(第5例)。太和十一年十一月,又下诏限制拷掠,案件处理要“宜速决了,无令薄罪久留狱犴”(第7例)。 孝文帝还不辞辛劳,亲录囚徒,决断疑案。太和四年(480)四月,孝文帝至廷尉、籍坊的两所监狱,引见诸囚(第2例)。同年闰七月,又亲自录囚,“轻者皆免之”(第3例)。太和二十年(496)又下诏说:“法为治要,民命尤重。在京之囚,悉命条奏,朕将亲案,以时议决。”(第8例)八月,“幸华林园,亲录囚徒,咸降本罪二等决遣之”(第9例)。 此外,《北魏律》还有诸如“八十已上,八岁已下,杀伤论坐者上请”之类的规定[4]2884。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子孙犯有死罪,导致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赡养,则可上请裁夺,依例予以减免。太和十二年(488),孝文帝诏曰:“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著之令格。”[4]2878 助葬救助见第10例,延兴三年(473),“诏畿内民从役死事者,郡县为迎丧,给以葬费”。埋葬无主骸骨是先秦以来的善政,孝文帝亦有此善举,见表7第11和12例。第11例是面向北魏全境的诏令,“诸有骸骨之处,皆敕埋藏,勿令露见”。 轻刑恤囚是孝文帝德治思想在社会救助实践中的体现,它不但缓和了严刑峻法造成的社会矛盾和民族矛盾,也有利于向社会提供更多健全的劳动力。 免除租、赋、调计6例,免贡献2例,见表8。免除租、赋、调的范围主要针对特定地区,全国性的免租仅有一次,即太和二十二年,“复民田租一岁”。太和六年禁止进献虎狼的诏令是一项惠民的长期措施,孝文帝认为,“虎狼猛暴,食肉残生,取捕之日,每多伤害。既无所益,损费良多”,下令“从今勿复捕贡”。 孝文帝在位29年,即位年和病逝年没有社会救助措施的记载,在其余的27年里,每年都有关于社会救助措施的记录,27年116次,平均每年4次多。孝文帝时代的社会救助措施可分为三个阶段来考察。一是太上皇献文帝总揽朝政时期,从延兴元年到承明元年六月,凡9例。二是冯太后临朝称制时期,承明元年六月至太和十四年九月,凡62例。冯太后“临朝专政”,“省决万机”。“高祖雅性孝谨,不欲参决,事无巨细,一禀于太后”[4]329。冯太后的执政功绩、重视民生以及她对孝文帝的教育和影响,都是必须指出的。三是太和十四年九月至二十三年四月,孝文帝亲政时期,计45例。孝文帝亲政后,“躬总大政,一日万机”。操劳于朝堂之中,奔波于疆场之上,“十许年间,曾不暇给”[4]187。例如,太和十八年七月戊戌至八月甲子,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孝文帝北巡朔州,登阴山,观云川,幸阅武台,临观讲武。视察怀朔、武川、抚冥、柔玄等军事重镇。所过之处,皆亲见高年,询问百姓疾苦,关心贫窘、孤老之人,分别赐以粟帛。 孝文帝主张德治,减轻对人民的剥削,“简以徭役,先之劝奖”[4]134。非常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关心民虞,重视救荒赈灾。爱惜民力,生活俭朴。“哀矜百姓,恒思所以济益”,凡所修造,不得已而为之,不为不急之事损耗民力。南北征巡,有司奏请修建道路。孝文帝说:“粗修桥梁,通舆马便止,不须去草刬令平也。”在淮南行军,如在境内,禁止士卒踏伤粟稻。遇上军事需要必须砍伐百姓的树木,“必留绢以酬其直,民稻粟无所伤践”。“海内生民,咸受耳目之赐”[4]186-187。 从统计结果来看,不论是社会救助措施的总次数,还是年次数,以及实施效果,在北魏前期的帝王里,孝文帝时代的社会救助实施都是非常突出的。仅此便足以说明孝文帝时代对社会救助的重视。北魏政府施行的有社会救助内涵的措施很多,但以孝文帝推行的社会救助措施最为集中,也最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分析孝文帝时代具有社会救助意义的一系列措施可以看出,这些措施施行最为密集、受益范围最为广泛的时期,也是孝文帝厉行改革的时期。这些改革对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状况乃至后世君主的恤民思想和实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孝文帝实施的社会救助措施中,与民生问题关系最密切的灾害救助处于首位,其次是尊老养老,给予老者“中散大夫、郡守”的政治名分,这样的尊老崇老即使在“以孝治天下”的汉代也是没有的。孝文帝这样做,“有附从汉民族尊老传统以消除文化隔膜,期图文化理解的目的,也有利用汉地长者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以寻求政治支持的目的”[3]141。这些社会救助措施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缓解百姓疾苦,起到了安定百姓生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诚然,孝文帝制定和推行这些社会救助措施的出发点之一,是为了争取人心,赢得更多人对社会改革的支持和拥护。梳理总结这些历史事实,不仅可以增进对于北魏孝文帝、中国社会救助史和慈善史的认识,也有助于深化政治史和改革史的研究。 ①《魏书》卷一○五《天象志三》注:延兴“四年,州镇十三饥”,“又比岁蝗、旱”。第2412页。 ②《魏书》卷一○五《天象志三》:“是岁,京师大霖雨,州镇十二饥。”第2415页。 ③《魏书》卷七上《孝文帝纪上》:“七年六月,定州上言,为粥给饥人,所活九十四万七千余口……九月,冀州上言,为粥给饥民,所活七十五万一千七百余口。”按:此言定州“所活九十四万七千余口”,当指定州当时存活的人口总数,并非施粥救活了九十四万七千多饥民。冀州亦应与此相同。定州,北魏天兴三年(400)改安州置。“领郡五,县二十四,户一十七万七千五百一,口八十三万四千二百七十四。”冀州,“皇始二年(397)平信都,仍置。领郡四,县二十一,户二十二万五千六百四十六,口四十六万六千六百一”。见《魏书》卷一○六上《地形志上》,第2461页。 ④《魏书》卷七上《孝文帝纪上》:八年六月戊辰,“武州水泛滥,坏民居舍”。第154页。 ⑤《魏书》卷七上《孝文帝纪上》:“是年,京师及州镇十三水旱伤稼。”第156页。 ⑥《魏书》卷一○五《天象志三》:“自八年至十一年,黎人阴饥,且仍岁灾旱。”第2416页。“是岁(太和十一年),年谷不登,听人出关就食。”第2417页。 ⑦《魏书》卷一○五《天象志三》:“明年(太和十二年),州镇十五皆大饥,诏开仓赈乏。”第2417页。“是岁,两雍及豫州旱饥。”第2418页。论北魏孝文帝时期的社会救助_社会救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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