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枢锴[1]2008年在《中美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国的外资银行监管法的规定较为完备,其监管网络体制完善而高效,各个监管机构之间更是分工明确并且合作严密。相比较之下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仍处于起步阶段,而外资银行的全面进入必将对中国的银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在此严峻形势下,如何结合国内立法实际同时借鉴美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法律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对外资银行在法制层面的监管就显得尤为必要。本课题采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将中美两国银行法对于外资银行监管的重要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比如:新《条例》的立法特点及不足之处、中、美两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制现状、美国对于外资银行在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及市场退出等几个方面的法律监管制度等。同时就我国当前所存在的问题与差距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讨,并在最新颁布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背景下,以加强风险防范为着眼点,对于如何完善对于外资银行的法制监管从而切实保护金融安全提出了几点构想。完善设立外资银行的审批标准,强调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引入问题银行的市场退同。
邱喜元[2]2004年在《外资银行法律监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来华拓展业务,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是在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内更大的开放,内外资银行的竞争进一步加剧。因此,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就成为一个特别的话题,其目的是为确保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使外资银行本身追求的目标与我国银行业开放所期望实现的利益目标一致,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金融的改革发展。 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涵盖了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宏观政策、具体监管措施、相关的立法原则、模式及监管体制等诸多内容。论文第一部分界定了外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监管的含义,进而论述了外资银行在我国的简要发展历史及发展趋势,旨在让我们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时不仅要有发展的眼光还要有明确的时代性;第二部分主要借助了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学说。论述了外资银行监管的基本理论,旨在使我们在监管和制订法律时有据可循;第叁部分着重论述新形势下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政策原则的选择;第四部分通过考察世界范围的先进监管经验,启示我国的监管当局采取适宜的监管措施;第五部分简要剖析了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巴塞尔协议》指出改进措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外资银行监管法》的初步构想。文章重点探讨的问题是对外资银行监管原则的定位和监管措施的创新,最后的落脚点是建立与完善我国的《外资银行监管法》。
卫倩倩[3]2012年在《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中,跨国银行的地位和影响日益突出,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于此同时,跨国银行倒闭事件也接连发生。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相对较晚,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银行大量涌入,我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也越来越多,我国银行监管制度面临着许多挑战。加强我国对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研究,从法律上为跨国银行的发展和交易安全提供制度保障,对我国的金融体系构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以跨国银行的东道国监管、母国监管和国际监管为主线,从法学和经济学角度出发,深刻剖析跨国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并对完善我国跨国银行的监管法律体系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研究跨国银行东道国监管的基本问题。该章节主要从东道国监管的依据、立法模式及内容叁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二章论述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本章节通过对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事件的分析,说明加强跨国银行母国监管的必要性。此外对跨国银行母国监管的内容、母国并表监管及其相关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全面论述了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第叁章论述跨国银行的国际协调监管。通过对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案的分析,说明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并且对跨国银行的双边协调监管制度、欧盟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巴塞尔和WTO关于跨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阐述。第四章是对中国外资银行及中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建议。首先分析了我国跨国银行现状及在法律监管方面存在的缺陷,然后借鉴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及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对健全与完善我国跨国银行法律监管提出相关建议。
袁志猛[4]2004年在《WTO背景下中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加入WTO后,以GATS及其附录、《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为主体内容的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将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产生深远影响。中国入世后,按照开放银行业的承诺,对外资银行在经营业务和设立地域等方面的限制会逐步取消,这必将促进银行业服务市场的飞速发展。但是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自然也会带来巨大风险,为了克服金融服务国际化的浪潮带来的弊端,需要我国建立并完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以最低的监管成本将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在为外资银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的同时,保证我国金融政策得以实施,并保持稳定的金融秩序,以达到既遵守WTO规则、履行政府承诺,又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规避金融风险的目的。因此,现阶段如何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已成为我国深化金融改革,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的重要课题。 本文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为标准,在分析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发展前景以及我国引进外资银行利与弊的基础上,指出了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目标及在外资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制度的建议。
徐远行[5]2011年在《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从2006年12月11日起,中国加入WTO五年过渡期正式宣告结束,按照入世承诺,我国将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开放。外资银行的引入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服务理念,但如果监管不到位,也将产生较大的风险,给金融秩序带来严重影响。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中,许多着名的金融机构一夜之间轰然倒地,再次证明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需要引起了我们对外资银行监管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国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文件制度要求,借鉴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经验,不断完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监管制度日趋完善,逐步体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但由于外资银行进入我国时间尚短,监管经验不足,因此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有关法律制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创造一个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确保我国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本文介绍了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主要制度和国际外资银行监管制度,通过对比,分析了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制度上存在的不足,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在结构安排上共分为四章:第一部分是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概述,主要介绍了外资银行监管的定义、我国外资银行法发展历程、外资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是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中存在的不足,重点从法制体例、监管原则目标、市场准入监管、业务范围监管、市场运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监管国际合作等七个方面,分析了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是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重点介绍了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规定以及英美等国在外资银行监管上的经验做法;第四部分重点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经验,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外资银行监管立法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付妍妍[6]2007年在《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而银行业在一国金融体系中更是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的稳定兴衰直接影响着一国乃至国际的经济发展状况。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随之而来。因此,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银行的改革与有效的监管就显得更为重要。如何提高银行防御风险的能力,保护存款人、投资人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成为我国银行监管工作的头等大事。本文从银行监管的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对美、英、日等发达国家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考察,针对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王少华[7]2003年在《外资银行法律监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金融全球化、金融自由化和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承诺都促使我国外资银行将以更快的速度发展。外资银行的大举进入,必然对国内银行业造成冲击,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加大宏观调控的难度,因此加强对外资银行的法律监管是当前一项迫切而艰巨的任务。 对外资银行的法律监管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经营活动的监管,其中风险监管是重点。监管目标是降低外资银行的风险,保护国内银行业发展,维持稳定的金融秩序。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监管水平:一是要建立科学的评级体系,实施综合并表监管,提高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能力;二是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原则,跟上国际金融业务和监管技术的发展;叁是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四是建立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协议与机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监管。
张宇[8]2008年在《跨国银行监管中的属地管辖原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金融一体化和金融服务自由化已成为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一个重要特征,与此同时,跨国银行已经成为世界金融体系中举足轻重、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由于银行业处于国民经济的核心,跨国银行的发展给世界经济带来促进作用的同时,也给各国金融监管带来了复杂的局面。如何化解金融风险,从法律层面有效地保障并促进本国金融业的持续、稳定、安全、健康发展,是一个事关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加入WTO以来,我国一直在履行逐步放开金融服务市场的承诺。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5年过渡期结束,根据WTO协议,我国取消了所有对外资银行的所有权、经营权的设立形式,取消了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限制。我国在修改原有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承诺和审慎监管的框架下,对跨国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伴随而来的就是跨国银行在我国的数量将进一步增加、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并呈现加速扩张和大举深入的趋势,组织形式也纷纷又“分行”转变成“子银行。跨国银行对我国金融和经济的影响将进一步加深,在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影响着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因此,对跨国银行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就迫在眉睫。属地管辖原则作为重要的管辖权原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跨国银行监管中重要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研究可以从根本上分析跨国银行监管的理论问题。针对这一课题,本文拟通过对属地管辖原则的理论剖析,以及其在东道国监管、国际监管中具体规则的体现,将该抽象化的原则具体化,最后以完善我国跨国银行法律监管为着眼点,提出若干拙见。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对属地管辖原则的一般性分析。本章是全文的起点,也是进一步展开研究分析的基点,主要界定了属地管辖原则的概念,并简要介绍了其发展历史。在分析跨国银行的法律人格和其是否具有国际法地位两个问题的基础上,阐释了其在跨国银行管辖冲突中的体现。第二章是属地管辖原则在跨国银行监管中东道国监管中的规则体现。本章首先简单分析了属地管辖原则与东道国监管之间的关系,并由此引申而出,对属地管辖原则与国际主权原则的关系的分析;其次,从跨国银行对东道国经济利弊影响的角度分析我国进行跨国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再次,通过对跨国银行监管中市场准入监管具体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包括准入形式、准入条件、准入范围等方面,着重阐述属地管辖原则在市场准入监管制度中的体现。第叁章是属地管辖原则在跨国银行监管中国际监管中的规则体现。本章一方面分析了对跨国银行实行国际监管的必要性以及现存问题;另一方面从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惯例——“巴塞尔规范体系”入手,分析其对国际协作监管的规定以及介绍了属地管辖原则在巴塞尔协议中的体现。第四章是对我国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若干构想。本章是全文研究的落脚点,在分析过渡期后我国东道国监管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后,列举了我国监管当局在银行业全面开放后进行的新举措,以及如何以属地管辖原则为核心对跨国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管。最后,对我国跨国银行监管中的国际协作法律制度完善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邓勇[9]2003年在《跨国银行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旨在从法学角度研究跨国银行监管的“应然”要求和“实然”状况,籍此探讨完善我国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制体系。随着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方,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与发展又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跨国银行进入我国将出现新的飞跃。然而近几年来,各国金融危机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在金融发展开放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跨国银行作为各国金融交往的中介,它在给各国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会增加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并且自身就是金融风险的天然传导者。2002年2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是顺利推进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基础,是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必要条件,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证。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组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方案,这标志着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体制作出了重大调整。1如何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惯例、经验,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完善和加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使中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水平符合中国金融开放和融入金融全球化进程的要求,就成为时代赋予的重大课题。迄今为止,国内关于跨国银行监管的文献,绝大部分集中在经济学、金融学领域,专门从法学角度研究的很少。2而从法学角度研究的文献,绝大部分又出自我国入世以前,特别重要的,几乎全部出自我国2001年12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2002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WP=3>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前。3当然,在新的《条例》及其《细则》中已经体现了近年来学者们的研究成果,但稍有遗憾的是,毕竟结合我国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最新法规的评判还未展开,在这方面还存在学术空白点。其表现为一方面,我们通过书籍、报刊、网络可以看到很多经济学者、金融学者对跨国银行监管的经济学、金融学分析,看到他们从自己学科的角度对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政策性思考。另一方面,就笔者所知,目前仅有一部从法律角度探讨跨国银行的专着即岳彩申先生所着《跨国银行法律制度研究》,总体上说,国内法学界对跨国银行监管的研究还有待深化。本文研究有叁方面意义。其一,在我国成为WTO的成员方,并正在对银行业的监管体制作出重大调整的背景下,如何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惯例和经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完善和加强对包括跨国银行在内的银行业监管,使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水平符合中国金融开放和融入金融全球化进程的要求,就成为时代赋予的重大课题。研究跨国银行监管法的“应然”要求和“实然”状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其二,研究跨国银行监管的法理,对金融监管法的理论研究有重要意义,可为我国金融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相关理论支持。其叁,研究跨国银行监管的法理,也就是在研究经济法,可为经济法一般原理的研究提供实证素材,有助于繁荣经济法的研究。本文主要采用资料文献研究的实证研究方法,辅之以经验研究方法。从文章内容来看,笔者先是采用了演绎研究方法对中国跨国银行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学理分析,从一般法学理论的角度,阐明了跨国银行监管法的“应然”结构;接着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国外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得出跨国银行监管法一般的“实然”状况)最后,结合我国跨国银行监管法的“实然”状况,用价值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对我国跨国银行监管提出了法律对策,回答我国跨国<WP=4>银行监管法的“应然”要求。全文分四章。第一章分析跨国银行监管的必要性。跨国银行的出现和发展既是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内在要求,又是经济、金融全球化的重要动力。跨国银行具有主体资格的多样性与差别性、适用法律的复杂性、内部管理制度的复杂性等法律特征。它的迅猛发展增加了金融风险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它推出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不断突破和规避金融监管,促使各国不断改进监管并采取国际协调措施。跨国银行对相关国家(母国和东道国)的宏观经济变量,例如通货膨胀、利率变动、国际收支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从微观经济变量(金融业自身角度)来看,跨国银行的活动直接涉及金融业的安全效率运作。第二章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阐释。从大陆法系的角度,阐明跨国银行监管法的“应然”结构。跨国银行监管法的总则性内容应当包括跨国银行监管法的目标、跨国银行监管法的价值和跨国银行监管法的原则。跨国银行监管法的目标体系应该由稳定、效率两大类目标构成;跨国银行监管法的价值体系应当包括秩序、公平、效益;跨国银行监管法的原则应当包括由安全性、效益性、统一性构成的公理性原则,还应当包括由东道国监管、母国监管、国民待遇构成的政策性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跨国银行监管法应是金融法的分支,属于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跨国银行监管法的效力等级体系由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规、金融行政规章叁个层次构成。从法学学科体系看,跨国银行监管法还涉及有关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的领域。第叁章跨国银行监管法律规定的比较研究。跨国银行监管的全过程可以分为预防性质监管、营运过程监管、补救
费袁伍[10]2003年在《跨国银行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马克思曾经说过,事物的成长总是经历着否定──肯定──否定之否定过程。这对于金融业来说,亦是如此。从本世纪来看,每一次经济的高速发展总伴随着隐藏膨胀的经济危机;以美国为例,从叁十年代之前的金融自由化政策到由股市大崩溃而引出的金融分业经营,再到九十年代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确立,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都是金融自由与金融监管的悖论,“前车之鉴,后世之师”美国股市崩溃,墨西哥金融危机,到亚洲金融危机,无不提醒着人们时刻注意金融自由与金融监管二者之间的关系。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又迫使中国不得不开放国门迎接世界的挑战,随着中国加入WTO梦想的实现,原先许多的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然而,挑战与机遇并存,如何整合现有的法律制度,实现资源的最大效用,是摆在国人面前一件巨大的事情,这可能需要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努力。本文是从跨国银行的法律监管问题出发,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深刻剖析跨国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籍以构建我国跨国银行的监管法律体系,做到防患于未然。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跨国银行的简单介绍。它可以分为叁个方面,一是跨国银行的概念,二是对于跨国银行的组织形式加以介绍(主要是跨国银行在东道国的组织形式),最后是对跨国银行发展历史的简单介绍。第二部分是对跨国银行监管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跨国银行的理论分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跨国银行监管的一般理论分析,它是从金融业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出发,指出金融业应当受到监管;二是对跨国银行监管的直接理论分析,由于跨国银行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和社会性、风险的内在性与特殊性以及跨国经营所增加的难度和风险等特点,这就决定了跨国银行必须接受监管。此外,文章还给出了实例证明,如1929年美国的“黑色星期一”、墨西哥经济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这些活生生的经验教训提醒这人们加强跨国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叁部分是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原则、立法体制和主要内容。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原则包括东道国监管原则、母国监管原则和协调监管原则;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体制主要是介绍了世界上存在的两种基本的监管类型,即一元监管体制和多元监管体制;并且对两种监管体制作出比较和评价以及对建立我国跨<WP=4>国银行体制的借鉴作用;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东道国监管,二是母国监管。第四部分是跨国银行法律监管比较研究。我们主要是通过对美国、英国、日本、香港的跨国银行业法律监管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得出有关的结论。第五部分是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国际协调。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协调机制包括叁个方面,一是双边协调机制,二是区域性协调机制,叁是国际协调机制,即巴塞尔委员会和巴塞尔协议。 文章重点研究了国际协调机制。通过细致深入的研究和剖析巴塞尔协议,指出国际社会对于跨国银行的法律监管问题进行合作的必要性以及现存的协调机制的不足和改进的方向。第六部分是对中国跨国银行法律监管体系的重建。首先分析了我国跨国银行的现状,然后对于我国现存的跨国银行法律监管制度做出检讨,最后提出,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以符合我国加入WTO的所做的承诺和适应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制定出以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法为主体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体系,健全和完善我国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相关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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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付妍妍. 黑龙江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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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跨国银行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 费袁伍. 中国政法大学.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