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非加太新贸易体制谈判及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中国家论文,其对论文,欧盟论文,体制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欧盟—非加太新贸易体制的基本框架
2002年6月23日,欧盟与非加太国家集团间“新伙伴关系协定”在贝宁首都科托努正式签署,因而称之为《科托努协定》。该协定确定的欧盟—非加太“新伙伴关系”有五根支柱,即政治对话、广泛参与、发展战略、经济贸易合作和金融合作等,而经济贸易合作新框架被认为是双方经济贸易合作关系中最激进的变化。具体说来,《科托努协定》确定的新贸易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新贸易体制将与WTO规则保持一致。
二是将贸易合作纳入发展战略。
三是将贸易合作基于区域一体化进程。
四是多元化的贸易合作参与角色。
五是用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贸易合作制度化。
六是对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实施差别待遇。
二、双方关于新贸易体制的谈判及其重要分歧
欧盟与非加太集团关于新贸易体制的谈判实际上就是签署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谈判。2002年9月27日,由欧盟5国和非加太76国贸易部长参加的欧盟—非加太贸易部长会议如期启动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进程。就目前情况看,双方已对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的目标、方法和具体内容达成一定的共识,但在一些新的自由贸易体制所涉及的重大问题上仍存在明显的分歧。这些问题能否顺利解决,不但会影响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的进程,还将直接影响双方贸易体制从特惠向互惠的重大转变。从欧盟和非加太集团分别先后发布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的指导文件”看,这些分歧主要有:
一是新贸易体制的具体形式。《科托努协定》只是笼统提出新的贸易体制是与WTO完全一致的互惠贸易体制,并没有确定这一体制的具体形式。但欧盟“谈判指导文件”已明确指出,“建立自由贸易区是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首要支柱”。
二是新贸易体制与WTO规则一致的问题。欧盟“谈判指导文件”明确将“与WTO完全一致”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基本指导原则,并将创建自由贸易区作为首要内容。但在具体操作中怎样做到二者的一致呢?欧盟认为,与WTO一致的自由贸易区应包括:总贸易的90%;不排除贸易自由化协定的任何部门;有10-12年的过渡期等。非加太集团在“谈判指导文件”中对“与WTO保持一致”的看法是,现行WTO规则在本质上与非加太国家的发展需要不相称;WTO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定是针对发达国家之间组建的区域一体化,显然不符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实情况。
三是贸易与发展的关系问题。欧盟在“谈判指导文件”中强调,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通过消除双方贸易壁垒、加强与贸易有关领域的合作培育紧密的经济一体化,以使非加太国家平稳而渐进地融入世界经济,并由此推进这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战略。欧盟很少强调未来新的贸易体制能支持非加太国家进行结构性改革。非加太集团在“谈判指导文件”中则强调,发展是与贸易相关的概念,所以应将之置于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核心位置。
四是利用非加大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按照欧盟谈判行动计划,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将基于同非加太集团内那些已经启动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和机制的区域展开,但其大门仍然向非加太各国敞开。非加太集团则主张,该协定谈判应以三个层次进行,即所有非加太国家层次、次区域层次和单个国家层次。
三、欧盟—非加太新贸易体制对发展中国家的潜在影响
由于欧盟—非加太新贸易体制涉及发展水平差异巨大的众多国家和内容庞杂而又现实的众多问题,它不仅关乎当前世界经济领域内区域经济一体化和WTO多边贸易体制这两个最重要的热点问题,而且关乎全球化时代国际关系中南北经济合作这一重大课题,所以,它势必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重大的影响。
第一,将给发展中国家区域经济一体化注入新的活力。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出现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组建的以自由贸易区为核心的范围广阔的南北型区域经济一体化。欧盟—非加太新贸易体制即是一个重要例子。
开展南北型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好处显而易见。由于发达国家拥有庞大的消费市场、充裕的资本积累和领先的科技与管理等,与之组建自由贸易区等经济一体化组织自然会拆除相互间贸易和投资壁垒,对发展中国家扩大出口、吸引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与管理都会大有裨益。实际上,一些新兴工业化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南非、智利和新加坡等国,在南北型区域经济一体化方面获取了明显的进展和许多实际的利益。
与之相比,南南型区域经济一体化就存在许多缺陷,如因国内市场狭小而难以大量吸纳成员方的商品、因经济同质性明显而难以形成紧密的分工关系、因资金短缺而难以形成对贸易的投资拉动以及因政府政策的不力而使一体化政策难以协调等。
可见,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南北型区域经济一体化较之南南型区域经济一体化更容易成功、更容易获益,这必将给其举步维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注入新的巨大的活力。所以,积极开展南北型区域经济一体化应是发展中国家一种理想的现实的选择。
第二,将使发展中国家更积极地参与WTO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
发展中国家一直对区域贸易协定谈判比较积极。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WTO多边贸易自由化通常只能提供适度的国外市场开放,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无法从中获得额外的规模经济,而区域贸易协定提供的深度贸易自由化则可以更容易达到这一目的;二是因为共同利益更大、谈判过程更为简洁,区域贸易协定能够比WTO多边贸易谈判在成员间实现更深层次的经济一体化;三是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相比,区域贸易协定还可以通过建立牢固的区域联系加深成员间的政治经济关系等。
第三,将使发展中国家更加重视出口导向贸易发展战略。20世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放弃进口替代战略,转而推行出口导向战略。随着像欧盟—非加太新贸易体制这样追求区域经济一体化与WTO多边贸易自由化协调发展现象的不断出现,必将有更多的发展中国家更加倚重出口导向贸易发展战略。
由于区域贸易协定和WTO多边贸易体制实质上都是追求互惠的自由贸易体制,也就意味着加入其中的发展中国家不可能继续享有欧盟等发达国家原先给予它们的特惠和普惠贸易安排,这客观上要求这些发展中国家必须赋予出口导向发展战略以新的内容:一是切实遵循比较优势原则,比如一些非加太国家的纺织服装产品与欧盟相比就有比较优势。二是推行有效的产业政策,即对具有比较优势和有潜力的特定部门加大政府政策扶植的力度,包括税收和贷款等方面的政策倾斜。三是用WTO规则确保自身发展的需要。
第四,欧盟—非加大新贸易体制将对中国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有:一是这一新贸易体制将通过加深欧盟与非加太国家的经济贸易联系来增强它们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用一个声音说话”的份量,这势必对中国在WTO等国际经济组织中的地位形成一定的冲击;二是这一新贸易体制一旦实施必将大大削减双边贸易和投资壁垒,这将会进一步挤压中国从欧盟享有的贸易普惠制税率优惠的作用空间;三是许多非加太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同中国主要出口商品有很多相同或相近,这势必对中国向欧盟外贸出口构成一定的竞争压力等等。
面对此种形势,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必须采取有效的对策来应付即将到来的挑战。当前,最重要的也是最迫切的要求是,中国必须在对外贸易领域强力推进“多边”和“区域”并举的战略。“多边”,意味着中国要充分利用WTO这个全球性贸易合作的平台,在认真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的同时,在修改和制订多边贸易规则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并努力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的利益。“区域”,意味着中国不仅要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方面发挥大国的作用,还要采取正确的策略。
综上所述,欧盟—非加太新贸易体制谈判已不是一个孤立的区域经济合作事件,它既代表着欧盟等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开展南北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新趋势,也代表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同WTO多边贸易体制走向兼容和一致的新趋势,这两种趋势的发展都正引导着全球贸易日益走向自由和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