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国家审计风险相关问题研究_审计风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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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审计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国家审计的独立性缺失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形式上的不独立主要表现在审计机关的不独立、审计人员的不独立和审计经费的不独立。比如,审计机关的经费来源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支付,同时审计机关又须对财政部门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势必影。向其监督力度。

(二)国家审计技术层面上的缺陷

1.审计环境复杂多变。随着企业、商品、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交易日趋复杂,交易媒介不断创新,经济活动及其在会计核算上的反映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这给审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另外,我国虽然颁布了大量法律条例和规章,但法律之间相互重叠、矛盾,很多关键领域和新出现的情况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这使审计人员无所适从。

2.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我国企业普遍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乏力等问题,这给审计带来很大的压力和风险。

3.审计技术方法的落后。我国国家审计采用的审计技术方法仍然以传统审计模式为主,即普遍运用制度导向审计模式和账项导向审计模式,而对于审计风险控制的方法和手段,更多的则处于一种探索阶段,应该说国家审计的这一现状将难以满足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要求。

4.审计报告的不充分性。审计报告的出具是由审计组负责人或审计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由于直接审计人员与审计组负责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直接审计人员掌握的全部信息资源可能未能有效地传递给审计组负责人;另外,审计报告不可能包罗审计中发现的全部问题,有时候可能会忽略掉那些看似不重要但实际上却事关审计成败的事项或问题。

(三)会计准则原则化倾向和审计人员能力有限

会计准则原则化使审计判断和审计处理的法定依据越来越原则,对审计人员职业判断的需求和依赖越来越强。而目前审计人员普遍在职培训不足,业务知识及专业水平不能胜任业务迅速发展的需要,这是形成国家审计风险的内在因素。

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国家审计风险模型的构建

研究国家审计的风险导向模式,首要问题便是对审计风险模型的选择。关于国家审计风险模型,迄今尚未明确提出,更多的是借用独立审计准则中的有关模型。最常见的就是: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但是,传统的审计模式在发现管理层舞弊能力上存在本质缺陷,当控制测试得到的内部证据一旦被管理层操纵或员工串通操纵,这些内部证据可以说是无效的,并对后续的审计工作起到误导作用,难以满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国家审计对风险控制的要求。

我国新的审计风险准则是适应形势的变化,克服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的缺陷而制订的,审计风险模型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由此引发的审计理念就是:从风险源分析入手,以风险源为导向,结合企业所处的环境进行分析并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进而推导和落实审计的范围和重点,确定相关的审计目标和审计程序,明确地找到高风险领域,有效地控制审计风险。当然,由于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在审计目的、审计程序等方面的差异,新准则的风险导向模型依然不能被直接应用于国家审计。更为重要的是,在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国家审计从形成年计报告到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过程依然存在风险。因此,理论上必须对公告制度下的国家审计风险模型进行重构。公告制度下的国家审计风险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审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国家审计的内容包括财政财务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造成审计风险的主要是被审计单位在上述审计范围内隐藏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二是公告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审计公告的内容由于保密要求等各种因素的限制,很难在内容上做到与审计报告完全一致。一旦审计报告反映的某些问题未能在公告中披露,将直接导致社会公众产生“误受风险”。

从上述两个方面出发,参考风险导向风险模型,有学者给出了一个有参考意义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的国家审计风险模型,即审计风险=重大隐瞒风险×检查风险+公告风险。其中,重大隐瞒风险指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检查风险指审计人员未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做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公告风险指导致审计报告与审计公告内容之间存在差异的可能性。

分析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内容的形成和使用过程,公告风险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保密性风险。由于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国家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可能做到全部对外公开。与此相联系,存在两方面的风险,一是公告违反了保密原则,公开了不宜公开的内容;二是因对保密原则的错误理解或主观上以保密原则为借口,将可以公开的内容不对外公开。

第二,独立性风险。目前我国国家审计仍具有较为明显的“政府内部审计”特性,独立性较差。审计公告内容的“裁量权”很大程度上归属于政府,审计报告中的实质性、敏感性问题能否被公告,审计机关并不能独立决定。

第三,理解性风险。目前我国国家审计的审计报告在通俗性上还需要很大的改进,如果将审计报告内容不加修改便对外公告,对于普通社会公众来说,有些内容是难以理解的,不可避免地产生对审计结果理解上的偏差。

三、审计公告制度下的国家审计风险控制(一)强化国家审计的独立性

加强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势必要转变审计机关的隶属模式。首先在人员任命上,审计长应由人大常委会提名。其次,在机构上,国家审计署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无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审计署向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再次,在经费上,审计署的经费由人大预算承担,从而保证审计执法的独立客观性最后,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不直接参加日常经济计划与行政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工作,不受任何行政部门干涉,使其监督职权不仅拥有检查权、行政处理权、移送行政处理及提请司法处理权等,更具有实际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

(二)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国家审计准则

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审计准则,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国家审计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同时,一个国家会计制度是否适应国际惯例并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一国的投资环境。要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从根本上保障审计后的会计信息的公信力,而加强审计准则制度建设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

(三)提高国家审计人员的素质,强化国家审计人员的职业风险意识

提高国家审计人员的素质主要应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要注重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审计业务培训;二是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由于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后会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如果公布的结果不当,影响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国家审计就有可能遭受法律诉讼。因此,国家审计也应与社会审计一样,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合法、公允,这是降低国家审计风险的重要途径。

(四)健全和完善审计相关法规体系,明确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

完善审计相关法规体系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制度创新,制定新法规。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不仅审计结果公开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支撑,国家审计其他发面的工作也需要相关法规的支持和约束,所以将缺位的法规补充完整是必然的趋势。二是对现有法规进行补充和修订。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变国家审计的法律背景,使国家审计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断明确化、具体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实行审计责任承诺制度,严格划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界限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对社会审计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已作了明确规定,但国家审计领域的《国家审计准则》暂没有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为了规避这一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可以在政府审计工作开始之初,要求被审计单位签订一个承诺书,被审计单位要承诺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而审计人员则只对审计报告的真实、合法、公允承担责任。通过实行审计责任承诺制度,把被审计单位应该承担的会计责任与审计人员应该承担的审计责任明确区别开来,以避免在今后可能的纠纷或诉讼中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因责任不明而陷入被动。

(六)建立和完善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依法进行,把审计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必须在审计机关内部建立一套审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详细规定出审计机关行政领导、审计复核机构、审计组长、审计人员的责任和因未能履行职责应受到的处罚。对于审计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审计过错,要严格按照审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只有这样,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制度和审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才能相互配合,从而推动审计人员自觉提高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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