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变革与全球学学科的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全球论文,学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2)01-0023-30
人类进入21世纪刚十年,似乎就已经历太多重要的历史性事件:“9·11”、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SARS、联合国改革、金融危机、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北非中东“阿拉伯之春”、世界人口闯过七十亿大关等等。如今,本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又已开始,全球化的发展及其后果正在以令人眩晕的速度冲击着我们这个由民族国家组成的世界,由此产生的各种问题和危机也在爆炸式地增长,而人类为此采取的应对和治理措施的结果却并不尽如人意。面对这种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该如何认识和思考?该采取何种治理措施来应对?甚至从更根本上说,我们人类究竟需要用什么样的知识、理念和方法来重新反思甚或重构日益失效的知识体系和理论解释?
一、全球治理面临的危机与挑战
全球治理作为处理全球公共事务的协调与合作活动并非是当代国际关系中的新鲜事。早在19世纪后期,国际政治中就出现了主权国家间就环境、卫生、通信和人道救助等领域的合作机制与实践。不过,当时国际事务的治理还主要体现在有限的几个领域。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全球化和相互依赖的发展,全球治理无论在治理主体方面还是在领域范围上都得到了急剧的扩展。冷战结束以来,被纳入全球治理议程的议题领域更是极为广泛:从人类所处的环境生态危机到贫困与发展议题;从传统军事安全议题到能源和粮食危机等非传统安全议题;从跨国投资、贸易到全球金融体系监管;从人权人道主义等政治性议题到禁毒和防治艾滋病等社会问题。全球治理议程的范围在急剧地扩大。同时,全球治理的行为主体也日益纷繁复杂,从过去单一的国家行为体已经扩展到包括政府间组织、次国家行为体、地区组织、公民社会团体、社会运动、跨国行动网络以及跨国公司和地方非正式组织等等,几乎所有的治理议题的利益相关者都参与到了治理议程中来。尽管人类的全球治理实践有了全面的发展,但好像仍然没能有效地遏制全球化发展所带来的全球性危机和风险日益加剧的步伐,全球生态与环境问题(全球变暖、生物多样性危机和生态系统损失等)、人类可持续发展问题以及全球竞赛规则(核不扩散、知识产权保护、贸易规则等)等等,都已变得更加日趋紧迫和严峻。①国际社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球治理的呼声与日俱增。自2008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更使得国际社会所面临的全球性风险急剧加大,现有全球治理的模式和机制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危机和挑战。概括言之,这些危机和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社会面临的全球风险和治理难度空前加大,全球治理面临着一系列新挑战
南开大学吴志成教授等人认为,这些挑战主要表现在:1.全球经济发展进程越来越不平衡,全球贸易不平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发展差距、国际规则制定和秩序中国家间的悬殊地位等更容易诱发其他全球性风险的发生和加剧,并严重地抑制了国际社会的应对能力。2.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并转向隐蔽化,如2008年11月到2009年12月间,世界各国共采取了297项“以邻为壑”的措施,而从2009年12月到2010年11月,世界各国共采取了395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3.货币纷争成为主要大国共同的纠结,特别是美国的不负责任的“量化宽松”政策以及G20会议上难以达成有约束力的稳定汇率方案,都极大地加剧了全球经济风险。4.国际金融市场整体性监管体系的缺乏以及国内金融体系与全球金融体系之间的高关联性,使得全球金融市场安全问题日益凸显。5.全球气候环境治理谈判在关于设立强制减排指标以及给予发展中国家资金、技术援助问题上,陷于相互推卸责任和对抗的恶劣局面。6.国际贫困与社会不平等问题依旧突出。7.世界粮食与能源短缺的压力增大。8.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呈现扩散趋势。9.跨国流动,如资本、技术、信息的快速流动以及全球人口流动的便利等,给各国的经济、金融、信息、科技、政治安全等带来越来越多的隐患,也容易引发世界的高风险。10.经济全球化中不断显现的超国家因素对民族国家及其主权的行使带来了空前的政治压力,国家独立应对和处理全球化压力的能力日益弱化。②因此,加强全球合作治理便成为当今世界全球化发展的客观必然。
其次,当今世界的全球治理机制正陷入深度的危机之中,难以应对空前扩展的全球治理任务
北京师范大学张胜军教授指出,这种危机主要有:应对全球治理新挑战的各种传统治理机制和新生机制提供全球公共物品的能力严重不足;大国治理世界的意愿下降;更为关键的是,“当前各种全球治理机制之职能和权限大都限制在主权之间和之外的国际公共领域,属于外部或替代治理机制,而能够深入到国家内部监管的深度治理制度却几近空白。然而,当今世界治理体系面临的挑战大多数却来自于主权内部”③。因此,只有对当今世界的全球治理机制进行有效的制度改革和创新,才能够适应日益增加的跨国和全球挑战。
第三,全球治理本身存在的一些根本性困境和缺陷
当今全球治理机制实质上是为应对全球公共危机而采取的一种多元行为体合作提供全球公共产品的集体行动机制。从集体行动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利益相关方必须有合作意愿并且能有参与进来的渠道,集体行动才有可能实现;另一方面,集体行动机制必须能够解决“搭便车”的行为,才能够实现公共物品的充分供给。④据此,中国政法大学蔡拓教授等人认为,如果以上述两个标准来衡量当今全球治理所存在的问题,其根本性困境就是“参与的赤字和责任的赤字”。就参与赤字来说,现有的治理结构未能充分表达许多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的意见和愿望,许多行为体没有参与到全球治理中去的渠道;就责任赤字来说,许多行为体往往采取免费搭车而不是寻求持久的集体解决的行为。⑤究其原因在于当今世界的全球治理行为体依然抱有“国家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在这种思维方式主导下,“孤立式的应对行为”和“趋利避害式的应对行为”成为全球治理行为体对待全球治理责任的主要行为方式,由此导致当今世界全球治理陷于困境。⑥
总之,在当今全球化深入发展和世界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全球治理机制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外在挑战,也面临着内在机制上的深刻危机,而国际社会要有效地应对全球性风险和治理任务,就必须考虑和着手推进全球治理的深度变革。
二、全球治理的深度变革
关于全球治理变革的探讨,应该不是学界的一个新话题,在过去的研究文献和成果中,关于变革途径和指向的探讨主要围绕国际社会合作机制与理念、民主赤字的弥补等方面。在本次研讨会上,众多学者就此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宏观的治理变革大思路,这可以说是当前我国国内学界思考全球治理变革问题的系统性成果,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球深度治理
所谓“深度”治理不仅是指深化现有治理机制的功能,更应是指全球治理的范围和议题所“切入”主权的深度。北京师范大学张胜军教授在其论文中指出,“协调内政”,即“国家在制定政策方面的网络化协调”,是“全球深度治理”的核心所在。目前,这种协调内政的跨国合作机制有三种:1.一体化的国家内政协调网络机制,如欧盟;2.具体议题领域的国家内政协调网络机制,如北美自由贸易区;3.区域性的协调,如亚太经合组织。张胜军教授指出,成熟的跨国管理机制,除了跨国公民社会机制和G20等政治组织外,还需要建立具有权威的跨国监督机构,并且与前二者建立起相互衔接的机制。其中权威监管机构“将根据跨国公民社会提出的通盘计划提出建议,经民族国家政府同意并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全天候或定期就各国政府的政策和效果进行评估、监督”。⑦这种全球治理监管机制的设想有理想化的成分,但显然也正击中了当前全球治理机制缺陷的要害。全球治理机制中权威监管机构的缺位,可能是导致当今世界全球治理难以有“深度”的最核心的原因之一。
(二)全球法治/法制
法治之于国际事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国际法学界可说是无需论辩,但是对于我们探讨全球治理的深度变革来说,这却应该是一个必须辨明的问题。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如果缺乏全球法治的约束和保障,全球治理能否结出“善治”之果就会是一个疑问;反之,全球治理在范围上的扩展也催生和提升了全球“法网”的密度及其价值诉求的层次,从而进一步约束和保障了全球治理“善治”目标的实现。对于全球法治与全球治理之间的这种相互依赖和促进的关系,厦门大学刘志云教授从二者之间互动的角度给予了深入的剖析和论证:在人权和人道主义、外交制度、武力侵略、恐怖主义、禁毒和防治艾滋病等全球性问题的治理领域,国际强行法规则确保了全球治理的价值方向和治理成果。全球法治/法制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约束搭便车行为,对全球治理的价值和方向具有示范、导引和塑造作用。全球法治/法制为全球治理提供了“透明度”、“责任性”、“有效性”、“参与性”和“回应性”的制度内核,促使了全球治理往“善治”靠拢。全球治理通过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的普及化、国际多边和双边协议及区域机制、跨国公民社会和跨国公司等创建新的规章和规范的“私政府立法”模式等,扩展了全球法治/法制的规模。⑧总之,全球治理与全球法治/法制的互动和相互导引,共同塑造了超越“国家中心主义”局限的价值,推动了“良法”与“善治”局面的呈现。
(三)全球行政
关于全球行政或者说世界行政的概念在此之前已经被德国著名的思想家哈贝马斯提出,他希望人类在应对和解决全球化给民族国家带来的挑战时能够建立一种“没有世界政府的世界内政(Weltinnerpolitik)”,“这样的机制能够补偿民族国家所失去的功能,同时又不偏离民主的合法程序。”⑨的确,当今时代以跨政府规制的方式来应对全球化所产生的后果的管理范围和形式在急剧地扩张:各种非传统安全、对发展中国家发展和金融援助的条件、环境保护、银行业和金融规制、法律实施、电信、货物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劳工标准以及包括难民在内的跨境人口流动等等。人类在应对这些问题时,分散的国内规制和管理措施已越来越难以奏效。因此,复旦大学苏长和教授认为当今时代全球化发展所产生的全球公共问题的治理需要通过全球行政的途径来解决,全球行政实施的主体和机制主要包括:政府间国家组织、非正式组织的合作网络、私人机构、公司合作机构、从中央到地方的跨国合作网络等。事实上,在当今时代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政府间合作网络的建立,已使得许多原属主权国家内部的行政规制决策从国内层面转移到全球层面。据此,我们可以将全球行政的规制和实践概括为这样几种方式类型:各种跨国家或超国家机构及国际组织实施的规制和治理;国家或次国家行为体(国内部门或地方政府)基于跨国和超国家合作安排或规制所实施的共同行政;国家或次国家行为体(国内部门或地方政府)依据各种条约、国际承诺及其他合作机制的约定所实施的分散行政;非政府部门依据授权职能所采取的国际协调行动等。⑩
(四)世界政府
关于建立世界政府的主张要比世界行政的思想更源远流长,早在西方中世纪之前但丁就专门论述过世界帝国的思想,近代的思想家如康德曾提出“世界联邦”的思想,现代的国际政治理论家温特也提出过建立世界政府的思想,但这些思想主要是针对如何克服无政府状态,实现世界和平的目的而设计的。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和后果的世界政府思想包括,如戴维·赫尔德等人提出的世界主义民主思想等,但并不如历史上的思想家们那么雄心勃勃。倒是冷战结束以后,为应对全球化所带来的各种挑战及探索联合国的改革问题,国际社会中才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世界政府思想。其中1992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世界发展报告就曾提出过当时令人吃惊的“建立一个世界政府”的主张,这份报告认为,类似七国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各地区的开发银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组织等等已经为建立一个世界政府提供了基础。(11)显然,在当时的人们看来,建立世界政府的时候还远远没有到来。不过,中国人民大学庞中英教授认为,当下建立一个这样的世界政府的条件已经具备:全球化的经济打破了国际国内的界限;民主化的趋势要求突破民主国家的界限,扩展为全球民主;现有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治理实际上已经具有了一定的世界政府功能;在实践层面上,欧盟已经建立起了地区层次上的“世界政府”;在全球层面上,联合国改革的进程已经启动,目前处在一个十字路口,其关键是要落实、再生联合国创始时的伟大理想,以及按照世界政府模式改革联合国。(12)由此出发,庞中英教授提出了一种关于全球民主政府的设计主张:1.联合国安理会、G20合并组成全球政府的执行机构,取消任何大国特权,民主管理多元、多极、复杂的世界体系;2.联合国大会成为世界议会,转化目前的国际法为全球法,并制定新的全球法;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合并,组成独立的全球货币组织(WMO),管理多元世界货币体系,解决全球发展不平衡、不平等问题;4.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完善,去除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平等条款,以“自由贸易”和“公正(公平)贸易”的相互结合为原则,管理全球贸易;5.解散目前的北约,以联合国的维和部门为框架,建立全球安全理事会(不同于旧的联合国安理会)和全球维和部队,维持世界秩序。庞中英教授特别强调,全球治理的根本前途在于超越“改革”,“另起炉灶”,建设、塑造世界民主政府,即把“政府”和“治理”通过全球民主结合起来,才是全球危机的根本解决方案。
(五)全球公民社会
全球公民社会参与全球治理应该说表现了全球治理概念中的基本意思,但是在一般的研究中,人们往往看到的是全球公民社会的作用都集中在倡导议题、专家技术、监督公约的执行等方面,依然只是在为政府拾遗补漏。而现有的关于全球治理的研究重点也大都集中在跨国机制、超国家治理机制和组织机构及规制等层面,这总不免让人感觉到国家政府的身影隐藏在里面:跨国家治理总是显现为一种国家间进程或是由国家政府主导,超国家的东西也总是要由国家政府建立并由国家政府授权。现有的全球治理机制不论转多少弯、换多少张脸谱,里面真正的“李逵”好像还是国家政府。中国政法大学刘贞晔教授关于全球公民社会的论文则为全球治理提供了不同于前述的画面:其一是全球公民社会的治理绝不仅仅是为国家政府拾遗补缺,而是具有一种“抵制国家”和“治理国家”的意蕴。全球反核议题的治理运动、全球反酷刑治理运动以及关于全球人道主义治理议题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运动等等,都反映了一种“抵制国家”和“治理国家”的全球治理内涵。其二是全球公民社会的治理不从属于国家治理,而是一种社会治理。全球治理在通常被视为一种跨国家或超国家的政策协调与合作,最终被落实为一种国家政策或行为。而全球公民社会的治理则更多的是深入到社会内部,落实为一种社会的治理与变革。如在人道救助、灾后重建、公民社会培训、脱贫与发展等领域的全球公民社会治理活动就体现为社会自我治理的内涵。其三是全球公民社会的治理相较于国家、跨国家和超国家治理具有特定的治理优势。例如在全球人权与人道主义议题领域,国家政府自身就可能是一个治理的问题源,一方面国家的治理往往体现为消极意愿甚至是问题制造者,另一方面国家间或超国家治理进程又往往被阻隔在干涉主权的争议之中。而全球公民社会的非主权治理则极大地减少了这种麻烦。这是因为,在全球层面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国家政府与全球公民社会之间主权管辖的对应性断裂了,国家面对全球公民社会运动及其力量并没有主权管辖权,全球层面的公民社会运动也不服从任何主权权威;但是反过来,它们则在国际政治领域不断地推动新的国际规范和价值理念的产生,进而国家主权不断地受到越来越稠密的规则约束,从而更有力地推动了治理进程取得进展。(13)因此,全球治理的深度变革有赖于一个更强大的全球公民社会的成长、成熟。
总之,人类社会为应对全球化与相互依赖的发展及其后果,就必须在全球治理的机制和模式上实现深度变革。而要实现这种变革,我们就必须跳出传统的“国家中心主义”的视角和国家间政治的学科理念,从认识论、本体论和方法论上进行更加深刻的理论反思和学科反思,并构建出一整套适应全球化时代、全球治理变革需要的新学科——全球学的学科范式。
三、全球治理变革时代呼唤新的学科——全球学的构建
任何一个学科的产生都是时代的产物。全球学这个学科的产生同样是全球化和全球治理时代呼唤的结果。一方面,全球化所造成的后果及全球治理所出现的困境,亟待我们寻找解决的出路;另一方面,我们的即有知识体系已不能有效地回答全球化时代提出的新问题,由是,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提出新的解释范式乃至创立新的学科便提上了人类知识发展的日程。构建全球学学科知识探索任务的提出正是反映了上述两个方面的时代需要。
(一)全球学知识体系建构的方法论基础
人类现有知识体系在解释全球化与全球治理提出的新问题时面临着种种困境,究其根源要到方法论层面寻找其症结。北京师范大学张胜军教授认为这种症结就在于方法论国家主义的神话。(14)方法论国家主义将民族国家看作是人类政治生活的基本单位,将人类依自然分布组成民族国家并与其他国家分别开来看作是天然既定的人类知识构建的出发点。(15)然而,全球化及其后果前所未有地冲击了立基于此的现有知识体系。因此,我们就有必要打破方法论国家主义的神话,代之以一种新的方法论来重构全球化与全球治理时代的人类知识体系。
打破方法论国家主义的神话,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和解答全球化与全球治理变革时代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新问题。方法论国家主义强调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和国家利益的至上性,并以此为坐标来寻找应对全球化后果的治理之策,结果导致人类寻求解决全球问题治理的目的与国家中心主义的方法论南辕北辙。人类要真正探寻到解决全球问题的途径就必须摆脱这种方法论上的困境,确立一种全球主义或者“全球主义观照下的国家主义”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要求我们在承认人类社会存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超越民族/领土国家的局限,以全球的视野和全人类利益的立场去认识和探寻解答全球化与全球治理所提出的新问题。这种方法论的确立,使得全球化与全球治理问题具有了本体论意义,超越民族/领土国家的人类共同体和人类共同利益成为了我们探寻解决全球化与全球治理问题的理论元点。
当然,以全球主义的方法论来代替方法论国家主义,并不是要完全否定民族/领土国家的存在意义。客观上来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民族国家仍然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支点,任何急于全面超越国家主义的观点和行为都是违背现实的”(16)。但是,在全球化与全球治理时代下,民族/领土国家必然会面临着一系列新的约束,并必定出现一系列新的变化。如民族国家的自主性、自助性和自足性都被弱化,主权因而也变得更具有弹性。因此,我们只有打破方法论国家主义的神话,以全球主义为参照,重新思考、解读和重构现有的知识体系,才能够从根本上探寻解决全球化与全球治理问题的途径。这就必然要求我们以全球人类整体和人类共同利益为人类知识体系建构的元点,建构起一门新的知识学科——全球学学科。
(二)全球学建构的路径
作为拟议中建构的一门新学科,如何建构该门学科的知识体系,还需要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并且这一过程肯定会存在巨大的难度。但令人高兴的是,全球学学科建构的日程一提出,学者们就提出了众多的知识体系和方法论上的建构路径。择其要者,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多学科—跨学科的路径。全球学学科研究对象主要是全球化、全球问题与全球治理等一系列人类社会所面临的新现象、新问题和新挑战,问题领域广泛,因而也常常被人们视为全球问题学。其所涉及的学科众多,“成为政治学、法律学、社会学、经济学、文化学、传播学、管理学等学科关注的对象和研究的分支领域”,而这其中任何一个学科的问题单独拿出来都“尚不足以体现全球学的学科本质与内核”。(17)即使所有学科的问题加在一起也难以整合出一个单一的学科内核范畴体系。因此,全球学的建构只能采取多学科和跨学科的路径。
2.整体性的学科路径。整体性的学科建设路径可以说是扎根于方法论全球主义的哲学根基——全球整体和人类共同利益这一理论元点之上。中国政法大学曹兴教授就认为,全球学的学科构建一定是要朝着“Globalology”而非“Global Studies”的方向发展。为此,全球学学科建构必须解决如下几个根本性的问题:必须有能够贯穿于全球学整个体系的研究方法;必须确立或找到全球学的核心范畴和逻辑起点;必须综合并提升组成全球学范畴体系或全球学范畴群。如果这些根本性问题得不到解决,全球学学科就不可能建立起来。(18)应该说,由于全球化与全球问题存在的广泛性及其生成的复杂性,要从众多的高度分散的研究问题中概括出高度统一的学科核心范畴,全球学建构的整体性路径还有极为长远的路要走。
3.多范式的路径。该路径更强调全球学的学科群建构路径。全球学作为一门学科,其研究对象主要指向现实中的全球化现象及其所造成的各种全球性问题与危机。从实质上来说,这些危机性问题与任何其他社会学科一样,是一种涉及人类资源和价值的分配问题。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人类资源与价值的分配主要有三种途径——市场配置(平等交易的分配)、权威性配置(政府再分配)和伦理考量的配置(爱的情感分配)。由此,产生了三大类学科:经济学、政治学与道德哲学。而全球学所关涉的全球问题如果作为分配的学问,那至少也必然会产生这样三类全球学学科知识体系:作为经济学的全球学(全球经济学或全球政治经济学、全球能源经济等)、作为政治学的全球学(全球政治学、全球环境政治等)和作为道德哲学的全球学(全球伦理学、核伦理学等)。这种学科建构路径的优点在于,该学科群中的每一个子学科的学科核心范畴都相对清晰明确,各子学科的学科范畴体系的科学性强,学科建构的难度低。其缺点在于,每一个子学科同时也是其他学科的子学科,我们怎样建构出一门全球学总学科的单一学科体系,将同时也分属于其他学科的各子学科统一到一个整体的学科范畴体系之中呢?显然,这一问题会继续困扰着今后的全球学学科建构进程。
4.全球关系研究的路径。全球关系研究议程及全球关系的学科建构路径是复旦大学陈玉刚教授提出来的。陈玉刚教授将全球关系界定为是“指所有那些把世界联系在一起的物质和思想的占有和分布状态”,而全球学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研究这些构成要素的占有和分布状态及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构建一个更为合理、公正的全球关系。(19)由于全球关系涉及政治、经济、人文伦理等多种不同性的关系,因此,以研究全球关系为核心内核的全球学应该也是具有多学科性质的。但是陈玉刚教授认为全球关系相对应的是国家间的国际关系或者国内的各种关系,由此,全球关系也要以国家作为自己的参照系来确立自身的学科性质。由于将国家政府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主要是政治学学科,以国家为参照系的全球关系学自然也就不能不是政治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以此路径建构的全球学我们也可以称之为全球关系学或者全球政治学,其优点是学科核心范畴清晰,但是全球关系所涵盖的众多复杂的层面是否都能被涵盖进政治学学科之中,就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考察。
(三)探索中的全球学框架
虽然全球学学科还仅仅处于拟议中的建构阶段,但是学者们基于已有的研究基础,已经提出了相对比较成型的全球学知识范畴体系。其中,中国政法大学蔡拓教授的思考当最为成熟。蔡拓教授认为,全球学的学科范畴体系主要包括:全球化与反全球化、全球经济、全球政治、全球法律、全球文化与全球意识、全球伦理与全球价值、全球问题与全球治理、全球公民社会与全球共同体、全球体系与全球社会、全球秩序、全球进程、全球性。在这些知识范畴中,全球化与反全球化产生出了全球学所要研究的几乎所有问题,因此成为全球学学科的逻辑起点,而全球学所有问题的研究最终都要回落到对全球体系、全球社会和全球秩序的探讨,这三个概念范畴成为全球学学科范畴体系的逻辑终点。如此,上述各范畴就构成了一个整体统一的全球学学科范畴体系。这样一种学科范畴体系的建构显然得到了学界一定程度的认同。曹兴教授在本期刊发的论文中提出了与此大致相似的全球学学科范畴体系,也同样将全球化与全球问题作为学科知识体系的逻辑起点。陈玉刚教授在本期刊发的文章中虽然以政治学学科范畴限定了其提出的全球学研究议题的范围,但是同样将全球秩序作为学科范畴体系的逻辑终点。在学科构建的初创阶段,学界就基本上能够在全球学学科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和逻辑终点上达成初步共识,这使我们有理由期盼,全球学这门学科在学界的共同努力下,会快速地构建成型并成熟起来。我们期待着这一新学科大发展时代的到来。
注释:
①[英]戴维·赫尔德:“重构全球治理”,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第19页。
②参见吴志成、王天韵:“全球化背景下全球治理面临的新挑战”,载《“全球治理与全球学学科的构建”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与全球问题研究所,2011年8月20-21日,第100-111页。
③⑦(14)参见张胜军:“为一个更加公正的世界而努力”,载《“全球治理与全球学学科的构建”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与全球问题研究所,2011年8月20-21日,第30-31、43-44、40-41页。
④参见[美]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51-55页;[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8-14页。
⑤[英]戴维·赫尔德:《驯服全球化》,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25页。
⑥参见蔡拓、曹亚斌:“全球治理的困境及其超越”,载《“全球治理与全球学学科的构建”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与全球问题研究所,2011年8月20-21日,第87-88页。
⑧参见刘志云:“全球治理与国际法:相互依赖中的互动”,载《“全球治理与全球学学科的构建”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与全球问题研究所,2011年8月20-21日,第233-252页。
⑨[德]J.哈贝马斯:“在全球化压力下的欧洲的民族国家”,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⑩[美]本尼迪克特·金斯伯里、[美]尼科·克里希、[美]理查德·B.斯图尔德著;范云鹏译、毕小青校:“全球行政法的产生(上)”,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5期。
(11)参见[古巴]西尔维奥·埃雷拉:“建立世界政府——国际上有关建立超国家‘世界政府’的种种构想”,载《国际新闻界》1994年第1期。
(12)庞中英:“不要忽视、否定和反对‘世界政府’思想和‘全球政府’解决方案”,载《“全球治理与全球学学科的构建”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与全球问题研究所,2011年8月20-21日,第59-60页。
(13)刘贞晔:“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全球层面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呈现及其转型”,载《“全球治理与全球学学科的构建”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与全球问题研究所,2011年8月20-21日,第63-85页。
(15)对方法论国家主义的批评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全球化时代的权力与反权力》,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48页。
(16)蔡拓:“全球主义与国家主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17)(20)参见蔡拓:“全球学:时代呼唤的新学科”,载《“全球治理与全球学学科的构建”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与全球问题研究所,2011年8月20-21日,第7、9-12页。
(18)详细情况可参见本期曹兴教授的文章,“全球学:全球化发展的必然”。
(19)详细情况可参见本期陈玉刚教授的文章,“全球关系与全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