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技术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障碍_知识产权法论文

论技术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障碍_知识产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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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机制障碍

1.投资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信息不对称

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条件是投资人与知识产权人掌握对等的信息。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法律高度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地位,但目前还缺少相应的高效的运行机制,科技成果分散多头管理,投资人与知识产权之间信息不对称,投资人受风险因素的制约,对技术成果转化投资持谨慎态度,政府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的信息沟通和信贷担保作用没有发挥出现。资本与技术成果之间缺乏联系的中介,导致资本与技术不能有机结合,技术市场部分失灵,知识产权难以实现其价值。各地虽然兴建了一批技术市场,成立了技术交易机构,但许多市场并未真正从事技术转化,而是经营一些短平快项目,只图近利,缺少像美国联邦技术转移中心那样的权威机构。美国通过控制知识产权的流向,建立政策引导技术从实验室向企业转移的机制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2.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较差

中小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多,其原因是企业对专利申请工作没有足够的重视,而将主要精力放在开发市场上,甚至有些中小型高技术企业完全靠代理外国或港台地区的知识产品销售与服务为业务。这样的企业虽然在短时期内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但从长远看,则将国内市场让给了外国公司,民族工业受到伤害。而风险基金不会介入这类企业。拿软件业来说,计算机操作系统、文字处理系统(甚至汉字处理系统)大部分市场份额被外国产品占领,而且在这些系统上又可开发出新一代产品,加之用户对他们标准的采用与习惯,对外国软件的依赖性会越来越强。美国软件产业的产值占整个计算机行业产值的80%。这个数字说明,如果软件知识产权政策不力,将导致中国计算机产业的衰落,也意味着丧失数十万个就业机会。据一项调查表明,我国平均每45家企业每年仅花费585元人民币从技术市场上购买专利技术。而国外的企业如IBM每年就申请并获授权专利1千余项,Microsoft每年仅花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费用就达数百万美元。

3.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过高

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成本和个体成本过高,从某些方面挫伤了研究开发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在专利方面,突出的是专利申请与维持等费用过高。对于企业来说,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也许不是一个大问题,但对自由发明人则意味着一定的资金风险。有较多的技术成果达到专利要求,但发明人仍然不申请专利,原因之一是费用问题。由于不申请专利,技术垄断在个人手里,不利于社会科技进步。有些申请了的发明,也由于专利权人无法缴纳维持费,而丧失专利,成为所谓“失效专利”的一种。知识产权成本不仅包括开发的成本,还包括维护的成本,打击侵权的成本,使用的成本,交易的成本,诉讼的成本等等。

4.审查标准有待调整

我国技术成果之所以难以转化为生产力,还有一个原因是技术方案本身的欠缺。在专利申请时(主要是发明专利)一些申请人担心技术被非法盗用,往往对核心技术予以保留。这样,即使公开了发明技术方案,他人也不能完全按照说明书所言去实施。专利技术实施达不到质量要求而失败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要求专利审查时从严掌握。

5.现有知识产权法尚不能覆盖新技术的全部主题

专利法中尚有许多领域不能满足技术发明的需要,而这些主题正是在有广阔应用前景的高新技术领域。例如动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数据库等。由于得不到知识产权保护,投资人面临更大的开发风险。

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权制度,均是高技术出现之前建立的,难以对高技术实施有效保护。拿生物技术来说,作为高技术成果的动植物品种的保护问题已为国际所重视,80年代美、德、比利时等国先后制定了专门法律予以保护。我国虽然在生物技术领域有些成果已达到或超过世界先进水平,但对此的保护明显力度不够。

二、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障碍

知识产权法不仅授予知识产权人广泛的权利,而且应保障权利人对权利的有效行使。只有权利人能有效地行使专有权,并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才有经济意义。

1.新的技术环境给知识产权的行使带来的问题

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行使也碰到一些新问题,给科技成果转化带来了新的障碍。例如在版权产业方面,传统作品一般是用文字表达的,记录载体为纸张,作品受到版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就是“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版权制度也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现代技术条件下,版权制度的有效性受到挑战。(1)传统作品的印刷,依靠专门技术、知识、专用设备,厂房。这样复制样品,成本较高,作者很容易控制自己作品的印制,对复制权的行使十分有效。而在高新技术条件下,作品复制不再需要专用设备、技术工人、厂房,复制的价格很低。现代复制技术如静电复印、激光复印、扫描下载等相当普及。就价格来看,复制成本远远低于原作成本。在互联网上复制与发行作品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权利人对知识产权成果的有效控制变得十分困难。(2)功能作品的问题。像计算机软件、工程图纸之类的作品,其价值在于其内容具有的特殊功能,而并非如传统作品那样供人阅读,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却将软件作为文字作品来对待。这给作者行使权利带来很大困难,以致于今天仍有学者宣称计算机程序不适用于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含量高,作为高技术产品,其投资非常巨大。成功的操作系统,需要许多人合作攻关,往往还需经过多年测试试用,耗资巨大,把它与普通作品对待,是不公平的。(3)事实作品问题。包括数据库等类作品是对自然信息的描述,创新的成份很少。大部分这类作品达不到著作权性的要求。这类作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数量愈来愈多,侵权诉讼发生频繁。(4)私人使用问题。现代技术的发展,使版权作品在家庭、办公室等分散的地方使用成为可能。例如通过家庭录音录像设备复制他人作品,在家庭拷贝他人软件、下载他人作品。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基本上是针对商业性使用的,即使是现代版权制度仍将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视为侵权。家庭使用的普及,使版权人无法控制对作品的使用,版权作品正版销售下降。由于使用盗版作品侵权人无须购买正版作品,作者的版税受损失,严重打击了版权产业投资的积极性,迫使软件开发商在软件中采用保密手段,增加了版权作品成本,有些软件开发商不得不在软件中设置某些禁止子程序,增加了投资人的财务负担。

2.执法中的问题

(1)侵权现象仍然严重。一些不法分子滥用他人专利技术进行经营活动,非法复制他们版人作品,以高薪为诱饵窃取他人商业秘密,仿冒驰名商标。在版权方面,为了对抗查处,不法分子打着偏远地区出版社的招牌,非法盗印,给侵权查处带来困难。

(2)地方保护主义。少数地方的负责人认为侵权生产搞活了当地经济,对侵权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助长了侵权行为,致使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投资人蒙受损失。

(3)市场管理存在漏洞。销售市场的存在是非法复制的温床。非法软件拷贝(通常以光盘形式)的销售挫伤了国内外投资商的积极性,破坏了投资环境。

3.公众的态度

 健全知识产权制度,执行知识产权法有赖于公众的支持。公众既可能是知识产品的发明人又可能是知识产品的消费者。近几年我国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但仍有相当一批人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有些知识产权人权利被侵犯了,不报案不申诉,对侵权行为听之任之。许多消费者乐意购买侵权产品,例如盗版程序,部分公众配合不力也给侵权行为的查处带来困难。

4.知识产权法与新技术互动的障碍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大约晚西方200年时间。在这200年内,有关知识产权的学说、理论发展很快,国际上也诞生了不同体系(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知识产权制度。由于有经验借鉴我国避免了不少弯路。但是,由于中国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80年代以来,一些新兴的学科,尤其是交叉学科领域给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许多新问题。例如在版权领域,多媒体作品、数据库作品都未能找到恰当的地方予以保护。

三、知识产权法律协调的障碍

1.知识产权与市场管理法的协调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市场管理法制基础上的调整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行为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是市场管理法。市场管理法的本质是国家权利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这种适度干预的目标在于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与公平。因此,市场管理法是国家依法干预市场交易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实质上是一种设计交易行为。市场管理法的作用,就是为技术交易建立公平竞争的交易规则和维护交易秩序。但是,在目前实施的市场管理法中,技术成果交易的管理的法律规范比较缺乏,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缺乏权威性,交易不易实现。

2.知识产权法与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协调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1条规定,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但是,目前还缺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效的运行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效力难以保障,法律的效果受到减损。

3.知识产权法与产业法的协调

产业法规定国家整体上或某类产业的基本发展方向、发展目标与重点及产业政策实施保障措施。产业法由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等组成。产业结构法是国家产业结构政策的法律化,以优化产业结构作为立法目标,以此作为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贯彻国家产业结构政策的依据。其基本内容包括对国家产业结构长期政策的规定,对战略产业保护和扶植的规定,对衰退产业的调整、援助规定。这方面的综合性立法如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规范《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单项性产业结构法则依据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对各个产业结构进行单独立法,如农业法、建筑法、交通运输法、邮电通讯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等等。单项产业法着重对于那些需要重点扶植或重点限制的产业制定单项法律或法规,依法对不同产业采取差异的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加以引导、协调、干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与产业法关系十分密切。首先,由于法律规定某些产业优先发展和差别性的税收、信贷、利率等政策,使投资公司在选择投资对象时有了依据。其次,为了鼓励某些产业的发展,国家制定特别政策,从而吸引投资进入。知识产权关系涉及国家的农业政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科研人员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知识产权政策必须与相关产业政策协调一致,在一些产业领域制定相关知识产权优惠政策,将有利于该领域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4.知识产权与财政法律制度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在使用和管理资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国家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与转移支付法等组成。这些法律部门均与科技成果转化具有一定的关系,其中关系最密切的法律是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方式与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消费数额巨大,采购支出数额巨大。作为财政制度的一部分,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早已确立。政府采购能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流向的透明度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与相关政策配合,调节国民经济运行,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总量的平衡。实践证明,政府采购是实现高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制度。政府采购法将大大鼓励投资。有了政府的订单,风险资金更愿意介入。因为新产品的市场化接受和市场化形成需要一个过程。政府通过与环保、能源、信息、农业等政策相结合,制定高新技术产品采购计划,将有效地扶植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高新技术的转移,政府采购计划也将大大加速高技术产品市场的形成,刺激高新技术产品消费。美国的高技术企业发展是直接受美国国防部订货的推动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尚未制定政府采购法,高科技成果转化缺少政府采购的推动。

5.知识产权法与风险投资法的协调

风险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改革制度,培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有利于加速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能将经济部门推进技术进步与金融部门保障支持有机结合的经济运行体系。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目的,是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走向市场、实现产业化,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通过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企业积极参与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活动,推动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与升级。

我国风险投资法尚未出台,风险投资与知识产权协调的功能无法实现,制约了科技成果与资本的有机结合,这也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

6.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与国际条约协调的障碍

知识产权法不仅要保护国内投资而且要保护外国在我国的投资,以吸引国际资本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我国参加了一系列版权、专利、商标、录音制品保护的国际公约,并积极推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我国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都积极吸收了国际公约的原则,当然,还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例如高新技术条件下专利主题与专利性要求,有关集成电路的版权问题,专利国际申请的语言、程序以及电子申请,计算机软件、信息多媒体、互联网的知识产权等。目前我国有关部门正在修改知识产权法,以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收稿日期200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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