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字内容产业政策的演变与分析_三网融合论文

我国数字内容产业政策的演变与分析_三网融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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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30(2013)12-0115-09

数字内容产业是信息技术与文化创意高度融合的产业形式,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各国和地区大都制定了战略规划引导和促进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欧盟自1996年开始实施了四个发展数字内容产业的计划:1996-1999年,多媒体信息计划和多语言信息计划;2001-2004年,电子内容计划;2005-2008年,电子内容增强计划。[1]英国贸易与工业部在《英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00)中提出了“数字内容产业”的概念,将其定义为“包括出版业、软件业、网页制作业、图形设计业、游戏业、广播业等创意产业”。[2]澳大利亚在《澳大利亚数字内容行动计划》(2005)中将“数字内容产业”概括为“包括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应用与服务两个部分,同时包括电影、娱乐和文化产业,重点发展创意数字产业”。[3]日本2001年制定了《e-Japan战略》,对数字内容产业采取优惠政策。韩国曾制定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目标,成为世界第三大计算机图形生产基地、最大的网络游戏和移动通讯提供商,在电子学习市场上占主导地位。

在我国,2006年3月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数字内容产业”首次在国家文件中正式出现,此后“数字内容产业”频繁出现在各类政策文件中。2011年3月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数字内容产业”仍然被列入其中。2012年国家统计局公布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统计标准中,也新增加了文化新业态部分,主要包括数字内容服务中的数字动漫制作和游戏设计制作,以及其他增值电信服务。进入21世纪,我国产业界和学术界对于数字内容产业的关注也进一步升温,数字内容产业掀起了多次投资热潮,已成为新世纪增长最快和最受关注的产业之一。

一、国内外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状况

(一)国外数字内容产业迅速发展

据统计,目前全球仅动漫数字内容产业的产值就高达2228亿美元,与动画相关的衍生产品产值超过5000亿美元。[4]美国是世界最大的数字内容强国,数字内容产业与军事工业是主导美国经济的两大产业,网络文化产品的出口额占到出口总额的13%,网络游戏业已连续超过好莱坞电影业,成为全美最大娱乐产业。[5]日本已成为美国之后世界第二大数字内容产业强国。日本把该产业定位为“积极振兴的新型产业”,日本经贸部2003年专门成立了数字内容产业全球策略委员会,用来促进和协调产业的发展。其中日本动漫产品仅在美国市场的规模就达43.5亿美元,是日本对美国钢铁出口额的4倍。[6]韩国政府依靠发展数字内容产业摆脱亚洲金融危机,走向产业转机和经济飞跃,力图跻身世界文化内容产业的五大强国之一。以韩国的最大游戏公司任天堂为例,一个任天堂产生的利润比韩国最大的企业三星电子还要多。2005年韩国数字内容产业市场规模达到710亿美元,占全球市场份额的5%。[7]欧盟数字内容产业带来近400万个就业机会,年产值412亿欧元,占欧盟GNP的5%。欧盟在2005-2008年度拨款支持成员国加强数字内容产业的建设,重点放在地理数据库、教育资料和文化等方面,鼓励那些能够超越文化障碍的跨国项目,以促进多语言、多文化的欧洲市场的发展。[8]

(二)国内数字内容产业逐步兴起

中国的数字内容产业发展迅速。据CNNIC最新发布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超越台式电脑用户,达到4.64亿,较2012年底增加约4379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占比由74.5%提升至78.5%。据工信部发布的数据,截至2013年5月份,我国手机上网用户数达7.83亿。虽然两者数据有差异,但都表明手机网民已经形成庞大规模,并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9]这样庞大的用户群体更让数字内容产业充满活力,中国数字内容产业的迅速增长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以信息基础设施和相关产业为支撑,我国数字内容产业迅速增长,形成了以移动内容(以短信为主)、网络服务、数字游戏动漫为主,数字影音、数字学习和数字出版等为辅的产业发展格局。2001-2006年,数字内容产业规模从39亿元增长到1276.5亿元,2008年市场规模接近3000亿元。2012年产业规模已经突破3200亿元,增长率一直保持在两位数。[10]目前,中国数字内容产业已初步形成以网络服务、数字影音动漫、无线数字内容服务为主,数字教育、数字出版等市场快速发展的产业格局。

二、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的政策演变

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是国家信息产业和高科技政策推进中一次新的提升,在2000年的世纪之初,《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就出现了“信息产业与有关文化产业结合”的提法,而信息产业和文化产业结合正是数字内容产业产生的基础,以下将对我国数字内容产业方面有关政策演变的历程作简要回顾分析。

(一)萌芽阶段(“十五”时期)

在2000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提出要“推动信息产业与有关文化产业结合”和“支持数字视听产品的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第六章“加速发展信息产业,大力推进信息化”中,完全保留了“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的表述。

在同期制定的专项计划中,情况则有所不同。在《信息产业“十五”计划纲要》中,没有继续阐述“推动信息产业与有关文化产业结合”,而是在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部分作了“数字视听产品”的专门论述,主要是从数字技术处理彩电、数字电视接收机顶盒、数字电视接收机等设备制造角度,对于数字内容产品的部分并没有涉及。《文化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除了多处提到图书馆的数字化问题外,还提出“推动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相结合,提高文化产品的竞争能力”。

从以上看出,虽然国家已经认识到文化产业和信息产业的结合非常重要,但是有关部门并没有全面理解这项工作的内容,而文化部门当时已经通过实践工作有了把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结合的需求,因此进行了特别强调。

(二)认识深化阶段(“十一五”时期)

经过国内外数字内容产业5年的蓬勃发展,数字内容产业的重要性已经为众多国家所认识,各级政府对数字内容产业的重视程度也逐步提高。2005年10月中央发布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虽然并没有直接提到数字内容产业,只提出“重点培育数字化音视频、新一代移动通信、高性能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等信息产业群”,并且在文化建设部分也没有相关表述。但在2006年3月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数字内容产业”的表述第一次正式出现。在此影响之下,“十一五”时期政府和产业界对数字内容产业的认识不断深化,从对概念初步了解开始起步,对数字内容产业的业态、发展状况和发展规律的把握随着时间推移逐步加强。

在《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除了在“高技术产业工程重大专项”部分部署实施数字音视频产品产业化专项外,在第十六章(拓展生产性服务业)的第四节(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中,明确提出“鼓励教育、文化、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的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丰富中文数字内容资源,发展动漫产业”。在第四十四章(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部分,也提出了“发展数字广播影视”、“发展数字出版”、“重视网络媒体建设”、“推进文化资源数字化”等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相关要求。

在文化发展规划方面,对数字内容产业进行部署的篇幅大幅度增加。《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的重点文化产业部分,明确提出把“数字内容和动漫产业”作为重点之一。在改造传统文化产业部分,要求全面推进广播影视制作、传输、发射、播映、存储、交换以及影视和演艺后产品开发等领域的数字化;推动数字化出版、印刷以及现代物流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在加快科技创新部分,要求“加强数字和网络等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文化与科技的融合,丰富表现形式,拓展传播方式”。文化部颁布的《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中,将数字内容产业放在“发展新兴文化产业”部分进一步强调,还在“创新文化传播方式和手段”部分,用较大篇幅阐述了“加强数字和网络等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文化与科技的融合,丰富表现形式,拓展传播方式”的工作任务。除文化部门对数字内容产业的重视程度提高之外,其他部门也开始把数字内容产业明确列入工作目标和扶持重点。

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对数字内容产业发展进行了系统的规划部署。该规划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其对数字内容产业的规划范围超越了其他专业部门,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基础上对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一个全面而较为具体的表述。信息产业部2006年制定的《信息产业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中长期规划纲要》中,提出15个技术发展重点,重点技术中也包含数字应用开发技术等为数字内容产业提供支持的技术项目。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数字内容产业的概念,但是有“运用高新技术创新文化生活方式,培育新的文化业态”的论述,这其实主要是对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提出的要求。2009年9月发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在“重点文化产业”和“发展新兴文化业态”部分都明确提出了“数字内容产业”为发展重点。尤其在“发展新兴文化业态”部分,几乎都是围绕数字内容产业各细分领域,对产业链、基础设施和技术研发等问题进行阐述。其中首次提出“为各种便携显示终端提供内容服务”的要求,这正是在智能手机、MP4、PDA、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大量出现,移动宽带建设迅速推进的背景下,抢抓产业发展机遇做出的重要判断,表明政府主管部门对数字内容产业的重视不仅仅体现在战略层面,而是开始在具体方向上深入把握市场动态,提出的政策具有更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全面重视阶段(“十二五”时期)

由于“十一五”期间世界经济受到金融危机影响,传统产业受劳动力成本上升、人民币汇率上涨、能源资源约束等因素制约,已经难以像过去一样持续迅猛增长,而数字内容产业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具有节约资源、附加值高等诸多优势,它能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也得到各方面的重视。

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务院于2010年10月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要求发展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在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部分,明确提出“大力发展数字虚拟等技术,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数字虚拟技术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促进将直接体现在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上。2011年出台的一些重要政策文件表明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新机遇的到来。2011年3月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在两个不同部分都提到了数字内容产业。在“培育壮大高技术服务业”部分,明确提出发展“数字内容服务”;在“加快发展文化产业”部分,提出“大力发展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演艺娱乐、数字内容和动漫等重点文化产业”。国家发改委2011年4月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有近20条与数字内容产业相关项目出现在鼓励类目录中。2011年7月发布的《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中列出行动专栏,要求加强科技与文化融合,开展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与数据库建设、数字内容与数字版权交易、演艺文化传播、数字博物馆、文化旅游、艺术品交易应用示范等。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与数字内容有关的部分表述为:“加强和改进网络内容建设,唱响网上主旋律。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规范有序运行。”这表明,经过若干年的发展,数字内容带来的管理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引起对产业进行监管的重视。2013年上半年,我国经济面临的稳增长调结构任务更为艰巨,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重要性重新凸显。2013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其中要求:“大力发展数字出版、互动新媒体、移动多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促进动漫游戏、数字音乐、网络艺术品等数字文化内容的消费。加快建立技术先进、传输便捷、覆盖广泛的文化传播体系,提升文化产品多媒体、多终端制作传播能力。加强数字文化内容产品和服务开发,建立数字内容生产、转换、加工、投送平台,丰富信息消费内容产品供给。加强基于互联网的新兴媒体建设,实施网络文化信息内容建设工程,推动优秀文化产品网络传播,鼓励各类网络文化企业生产提供健康向上的信息内容。”这表明,数字内容产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且符合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其在未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无可替代。

三、目前影响数字内容产业政策的因素分析

在我国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大背景下,数字内容产业的扶持政策不断加强,其发展步伐将会显著加快。但在数字内容产业发展过程中,还有一些因素可能影响到相关政策的效应,需要予以重视。

(一)“三网融合”的进程

据估算,“三网融合”启动的相关产业市场规模巨大,将超过6000亿元人民币,数字内容开发制作、机顶盒生产与安装等将新增就业岗位达20万个,由此推动的固网宽带业务将拉动GDP增长0.8个百分点。[11]

由于多年来广电、电信管理体制上的隔阂,“三网融合”的政策和进展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在我国的“十五”计划纲要中,就曾经明确提出“三网融合”,要求“促进电信、电视、计算机三网融合。”但是1999年国务院曾经出台82号文,明确规定“电信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业务,广播电视部门不得从事通信业务。”在这一文件框架下,广电和电信主管部门互不相让,“三网融合”进展缓慢。直到2010年1月,国务院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明确了“三网融合”的时间表。国家“十二五”规划也再次强调了“三网融合”,并且将“三网融合”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围,“三网融合”工作再次启动。

目前来看,“三网融合”的解决方案有以下可能模式:第一种是电信主导模式,也就是将广电网从广电部门剥离,将广电网转移给电信企业经营或者合资,以资产规模而言必然是电信成为主导;第二种是广电主导模式,也就是广电网仍然依附于广电部门,将电信网的监管权由工信部转移到广电总局,在广电的主导下进行融合;第三种是“八仙过海”模式,也就是各地方各自为政,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三网融合”的模式,在各地实现“三网融合”后,再来实现全国“三网融合”的联网。

实际上,“三网融合”的第一种模式较为简单易行。因为电信部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推广和产业化能力强,电信部门主导将有利于“三网融合”的推进,而第三种模式将导致各地技术标准不一,在“三网融合”之后还需要二次整合,是成本最高的一种模式。但在目前全国部分城市的试点中,很有可能形成第三种模式,因为各个试点城市正在按照各自的理解实行“三网融合”,这种趋势必将对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一旦“八仙过海”模式在全国形成气候,国家又需要花费很大的力气进行区域间的网络融合,这项工作的难度并不会比“三网融合”小,广电网的区域融合难题就是一个明证。

(二)数字内容的监管

数字内容产业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互联网发展,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各种内容集中于统一平台具有了可能性,人们可以方便地通过互联网获取各种各样数字内容产品和服务。正是由于网络上数字内容市场规模扩大,原来监管不同内容的部门纷纷进入网络监管领域,依托自己在传统内容产品领域的监管权限,对网络数字内容产品进行监管,例如网络游戏、网络出版、网络影视、网络音乐等,分属于广电、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如果这样,一个网站需要提供多种数字内容产品,则必须到不同部门进行审批登记。我国数字内容产业规模距离支柱性产业还很有一段距离,因此亟待完善内容监管相关政策,避免部门管理权限的分离而人为分割数字内容产业。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实际上数字内容的界限也在不断模糊,一个数字内容产品可能兼有游戏、出版、影视、音乐等成分,如果各部门对于数字内容产品管理干预过多,很可能导致数字内容创新受限,影响数字内容产业整体竞争力的提升。在网络监管中,公安、工商、新闻、信息等部门都有相应的权限,从客观上导致数字内容产业的网络监管支离破碎,数字内容产业经营者需要承担过重经营成本和应付过于繁琐的行政手续。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刚刚将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合并,目前很多地市一级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已经合并,但是在省级部门还没有进行整合。由于主要政策法规制定权都在省级以上政府,因此目前管理体制框架下,数字内容产业部门监管政策的冲突和重叠不可避免,下一步各部门行政职能和监管法规的整合将对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如果能够实现数字内容产业的监管在单一部门,将可以显著降低产业成本,推动产业快速健康成长。

(三)移动终端用户的加速发展

据爱立信公司日前发布的流量与市场数据报告显示,截至今年第一季度,全球移动终端的普及率已达87%,用户总数达到62亿(在排除拥有多个终端的用户后,实际数字约为42亿左右)。其中,中国移动终端用户新增了3900万,增量为全球第一,而印度则以2500万的新增用户量排名第二,仅中国和印度新增用户就占全球新增用户数的近四成。该报告还预计,到2017年,3G网络将覆盖全球85%的人口。伴随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移动终端已经由通信工具转变为内容平台。[12]

在移动互联网加速发展形势下,移动终端作为应用和内容载体,一方面实现互联网服务和广告向用户的深层次渗透,另一方面也有效拉动运营商的数字内容业务发展。移动终端、运营商及内容生产等行业的利益正前所未有地紧密捆绑在一起,这种行业间的紧密联系使数字内容产业与移动终端产业的相互影响日益加剧,数字内容产业与移动终端产业无论在产品、市场还是产业层面都处于深刻变革的进程中。

以应用商店为代表的商业模式已经得到主导企业和运营商的支持。根据Gartner的预测,2011年应用程序购买及其广告收入规模可达151亿美元。[13]伴随移动应用市场的发展,内容提供模式将更加成熟,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发布的《移动互联网白皮书(2011年)》,我国移动应用市场中在应用前几位的是手机网络文学、手机网络音乐、手机网络游戏等数字内容应用[14]。由于我国手机用户已经超过7亿,智能移动终端的发展大大拓展了数字内容产品的用户群体,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进程将对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移动互联终端的普及对传播内容安全的挑战也不容忽视。移动终端的传播内容,不仅包括网站、报纸、电视、广播的内容,也包括以“用户+网站”、“用户+网站+平媒”、“用户+平媒”、用户自身等多种组合形式的内容,在全民参与的内容生产中,内容多样化进一步加强,受众分化趋势将更加明显。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各种独立WAP网站站点数量至少达2万家,为大量不良信息的存在提供了温床[15]。同时,移动互联终端用户的非实名制也为内容生产的把关带来极大困难,使以往通过控制传播媒介从而控制传播内容的监管模式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目前正在逐步推进手机实名制,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现有移动终端全部实现实名制尚需时日。目前,我国对微博、微信等社交工具的内容开始加强管制,其他移动终端的内容管制也在不断加强,内容管控力度如何,管控方法是否科学等因素,都将对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四)金融支付政策的影响

任何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金融政策,而数字内容产业发展则更加与金融创新纠结在一起,其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和对金融创新的依赖程度较其他产业更高。一方面,数字内容产品的支付大多数依赖于微支付。微支付(micropayment)是指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一些小额资金支付。微支付适用于B2C、C2C最活跃的商品交易,特别是数字音乐、游戏等数字产品,所涉及的支付费用很小,往往只要几分钱、几元钱或几十元钱。目前第三方支付主导的微支付产业链模式比较普遍,国际以ebay业务为支撑的PayPal,国内以阿里巴巴网和淘宝网业务为支撑的支付宝,都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已经比较深入地开展了微支付交易领域的服务。整个支付链中,第三方支付起到连接银行和买卖交易双方的作用,并为交易双方提供公正和仲裁服务。很多第三方支付都以免费策略来占领市场,兑换一定数额电子现金后,可避免每次交易都经过银行网络交付手续费的过程,解决了几元金额类型的微支付难题。第三方支付商一方面持有支付方的预付资金,另一方面也同时持有收款方未提现的资金,这笔数量可观的资金为其从事金融类业务提供了条件。由于第三方支付涉及金融业务领域,而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尚未规范,因此存在一定风险。为了防止网上金融欺诈和无序竞争,规范网上支付市场,相关政策的制订势必对第三方支付商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带来影响,国家出于对金融领域的安全考虑,有可能对其加以政策上的规范。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起轩然大波,实际上是由于金融政策对相关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导致。

另一方面,虚拟货币政策也会对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产生影响。虚拟货币是指存在于网络世界,被用于购买虚拟物品,参与虚拟经济活动的一般等价物。随着网络的发展,虚拟货币逐步具备了现实货币某些基本特性,并逐步打开与现实货币兑换的渠道,可能对现行法定货币的流通造成一定影响。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林顿·拉鲁什曾经预言:“从2050年开始,网络的虚拟货币将成为可以流动的通行货币。”[16]实际上,美国《第二人生》的游戏运营商已经在每天公布其虚拟货币“L币”与美元的牌价,并可以进行自由兑换。

国内互联网虚拟货币市场已具规模,并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17]目前我国虚拟市场中存在的货币有:腾讯Q币、百度币、网易泡币、新浪U币、魔兽币、天堂币、盛大点券等,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腾讯公司2002年开始发行的Q币,这主要是由于腾讯公司的即时通信工具QQ具有庞大和活跃的客户群。对虚拟货币,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虚拟市场也缺乏货币准入和退出机制。虽然已经有一些部委发布的通知对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进行约束,但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工商注册范围也没有关于虚拟物品交易的项目。当虚拟财产交易逐渐实现人员雇佣化、场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确化时,就可能涉及市场秩序、税收问题。

随着网络使用范围的普及,“虚拟货币”给货币带来一些新的概念和新兴重要领域,对现有的人民币管理制度、法规及管理手段都形成新的挑战。虚拟货币在数字内容产品交易中的应用非常广泛,甚至可以说是不可或缺的,国家在虚拟货币的金融政策方面进行干预和规范,都将对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产生影响。如果强行取缔和严厉限制,可能会影响产业发展,而如果放任自流,也有可能冲击现有金融体系,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我国数字内容产业政策的相关建议

随着我国对数字内容产业认识的深入、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我国政策层面对数字内容产业关注越来越多,对数字内容产业的扶持力度将不断加强,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也将进一步加快。如上所述,数字内容产业的不断发展,已经带来许多问题需要政策应对,将来也会出现更多新的情况,这都有可能影响到国家的具体政策,从而影响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对于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数字内容产业的政策也应当极其慎重,否则有可能贻误发展机遇。因此,政府在出台相关政策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部门应当着眼于积极鼓励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面对数字内容产业的日常管理问题,应努力减少法规管制类工具的使用。而对一些新兴的业态和商业模式不要急于限制或者处罚,应当容其经过一定时间的发展,管理举措经过充分酝酿和清晰之后,再根据相关情况加以规范、实施,而在移动互联网方面的政策尤为需要谨慎和理性。

2.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产业规律的把握。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规律较为特殊,尤其在网络环境下,产业模式和市场形态不断推陈出新,对政府研究相关的产业理论和把握实践规律,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不能简单套用传统产业的政策模式对数字内容产业进行管理,否则有可能难以达到政策效果甚至南辕北辙,甚至扼杀有生命力的重要产业模式,影响当前稳增长、调结构任务的完成。

3.完善政府管理方式和政策工具体系。逐步推进各种政策工具的整合,加快推进三网融合调整政策,重视财政、金融、税收政策工具的使用,特别是金融支付政策的规范和运用,并出台具有前瞻性的政策和举措。要对政策效应进行充分研究,如果不能确定政策的影响和效果,应当延缓政策和法规的出台。数字内容产业发展迅速,政策举措必须跟上形势发展,应当避免措施刚刚出台就过时的情况。

4.政府部门需要认识到供给型政策工具中科技信息支持和公共服务等对产业发展起到的积极作用。科技信息支持可以加强产业公共信息共享,减少产业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促进产业标准的实施和执行,通过公共科技信息服务还可以促进数字技术、专利等转移、引进和消化吸收,科技信息支持能提高公共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对处在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具有重要作用。[18]

总之,数字内容产业的迅猛发展,必然会比其他产业带来更多更密集的问题,监管部门在避免市场的不利因素和局面的同时,应当注意保持数字内容产业的良好发展态势,推动数字内容产业成为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避免因政策因素的影响,造成这一重要新兴产业在发展中落后于世界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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