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与探讨--新刑法与审计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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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也称新刑法,相对于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法),与审计人员密切相关的主要有8个。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这是刑法新规定的一个罪名。刑法第402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特征是: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专指行政执法人员,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属于行政执法人员。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应当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不移交,过失不构成本罪。3、客观方面表现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据统计,全国审计机关1997年共向司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412件。如果应当移交而故意不移交,就会触犯该罪。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特征是: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专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而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工作中知悉一定的国家秘密,如果不注意保密,不管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则都有可能触犯该罪。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这是刑法新规定的一个罪名。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罪的特征是: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而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2、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3、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最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权利人的保密权。国家审计人员和社会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知悉被审计单位一定的商业秘密,应当注意保密,否则就会触犯该罪。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罪的特征是: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专指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2、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3、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审计机关如果在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中最终败诉,又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则会触犯该罪。

五、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特征是: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专指承担特定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2、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3、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社会审计人员有可能触犯该罪。

六、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的特征在犯罪主体和侵犯的客体上与上述“五”相同,不同的是:1、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客观方面表现为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社会审计人员有可能触犯该罪。

七、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第2款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特征是: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主观方面是故意。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私分罚没财物和行为。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执法人员的廉洁性。审计机关拥有罚没权,如果审计人员法制观念不强,私分罚没财物时,就会触犯该罪。

八、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该罪的特征是: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审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是故意。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的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但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无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与下述“第二”相同;第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但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手段恶劣或者多次挪用公款或者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第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认定与上述“第二”相同。4、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所有权、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因挪用公款索贿、受贿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审计系统中以前发生过极个别人因挪用公款被判刑的事例,应当引以为鉴。另外,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如果发现此种犯罪现象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也与审计人员有一定关系,但由于刑法对这些罪名规定比较明确,容易理解,而且对审计人员来说不具有典型性,大家也对这些罪名比较熟悉,所以本文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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