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盐引制度及其历史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元代论文,历史意义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北宋以来,盐利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来源之一,宋元两代都有所谓“天下之赋,盐利居半”、“每年收的钱,盐课办着多一半”①之类的说法。为有效管控食盐运销,实现盐课的征收,宋金以来政府逐步发展了钞引盐法,到元代形成了南北统一的盐引制度,盐引成为这一体系的关键部分。 陈高华最早对元代盐引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他认为,元代食盐运销方式有商运商销和官运官销两类,前者包括行盐法与和籴法,后者包括食盐法与常平盐局法。陈先生主要在商运商销亦即行盐法与和籴法中谈到了盐引的作用。所谓行盐法,就是商人向国家的盐务机构盐运司②购买盐引,凭引贩卖食盐。和籴,即政府为军需或赈灾需要,招募商人入粮,偿以盐引,商人凭引贩盐③。之后,张国旺又对元代盐业进行了系统研究④。他以大德四年(1300年)两淮盐运司“改法立仓”为线索,探讨了盐商买引贩盐的程序,包括纳钱买引、赴盐仓关盐、批验盐引以及发卖完毕后的缴申退引等⑤。但在盐引的功能上,张氏虽然注意到“政府摊派或置局卖盐均与盐引有关”,但又认为“商运商销和和籴法是在盐引法体系下进行的。食盐法和常平盐局法中,盐引则主要作为数量和价格单位而发挥作用”⑥,仍然是把盐引的管理功能只和商运商销联系起来。 在阅读史料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对元代盐引制度的认识仍有深化的空间。首先,有待辨析的是,元代盐引制度究竟形成于何时?“引”这一名词出现得很早,但元代盐引管理制度的定型则迟至世祖后期,其间脉络仍需梳理。其次,盐引在商运之外所发挥的功能尚未得到足够重视。特别是盐引和籴,虽然陈高华有所讨论,但它的操作细节及其在盐政史上的意义还可做进一步的阐发。本文即拟针对上述问题展开探讨,首先揭示元代盐引制度逐步产生、调整、定型的过程,再阐明盐引作为票据和支付手段的两种功能。在此基础上,通过与南宋、明初食盐运销体制的比较,尝试发掘元代盐引制度在中国盐政史上的意义,以呈现宋元明时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侧面⑦。 一 蒙古国时期的盐税和“盐券” 《元史·食货志》盐法部分开宗明义提出,太宗二年(1230年)“始行盐法,每盐一引重四百斤”⑧。有学者据此引申为从这一年起“蒙古国开始施行盐引法”⑨。这一说法是不准确的。从大蒙古国开始征收盐课到至元年间盐引制度的定型,中间经历了很长的调整过程。 说太宗二年“始行盐法”,是因为这一年由耶律楚材推动设立了“十路征收课税所”。文献记载,当时有蒙古人提出“汉人无补于国,不若尽去之以为牧地”,耶律楚材表示:“均定中原地税、商税、盐、酒、铁冶、山泽之利,岁可得银五十万两、帛八万匹、粟四十余万石。”在利益面前,窝阔台同意耶律楚材试行,于是“立燕京等十路征收课税使”⑩。但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盐税,指的是州县官府直接向民众出售食盐的收入,与后来盐引制度下盐运司通商卖引办课并不一样。太宗十年(1238年),杨奂任河南路征收课税所长官,“按行境内,亲问盐务月课几何、难易若何。有以增额言者,奂责之曰:‘剥下欺上,汝欲我为之耶。’即减元额四之一,公私便之”(11)。显然,这里的“盐务月课”是州县官吏直接办理的。 宪宗时期(1251-1259年),刘秉忠向忽必烈进言说: 移剌中丞拘榷盐铁诸产、商贾酒醋货殖诸事,以定宣课,虽使从实恢办,不足亦取于民,拖兑不办,已不为轻。奥鲁合蛮奏请,于旧额加倍榷之,往往科取民间。科榷并行,民无所措手足(12)。 这里无论“拘榷”还是“科取”,都是由地方州县官主导,区别只在于前者由官府发卖,后者如税收一般科派。又,《国朝文类》说,“国初,以酒醋、盐税、河泊、金、银、铁冶,取课于民,岁定白银万锭,六色均办之”(13),也是把盐税和酒醋、河泊等并列为直接“取课于民”的税种。 当然,在大蒙古国时期,也存在作为食盐贩售之凭证的各种“盐券”,但它与后来户部统一印发的“盐引”尚有很大距离。据荣祐神道碑记载,课税所设立之后,清、沧食盐的发卖长期是由州县负责雇车搬运。由于耗费地方财力,才改由商旅向官府纳钞、持券赴盐场关盐发卖的办法。 太宗即位三年辛卯,肇置征收课税所,河北东西道辟(荣兴)为沧盐办课官……(荣淮)都转运副使,自沧盐利民场为司判、副使、清盐使,至以承务郎为今官。终始盐官,故悉其弊。盖是司惟榷鹾利,煮海为之,灶则不一其所,赋车(州)(14)县,发轫自灶,远或数百里……一遇霖潦,留陷泞淖,毙牛败车,蹄轮填道。策于中书,愿募商旅,纳估于官,持券即取诸灶,岁省车直为缗三十余万。今著为令(15)。 既然“募商旅”的办法出自一位基层地方官的建议,说明当时不会存在统一的招商卖引的制度,这里的“券”应当不是由“中书”(16)统一发行的。到神道碑写成的至元后期,盐运司通商卖引的制度已经完善,才有“今著为令”之说。 宪宗三年(1253年),忽必烈受京兆封地,“命(汪德臣)置行部于巩,设漕司于沔,造楮币、给盐引,以通商贩,以贮军储”(17)。同一件事,《元史》记载说,忽必烈“奏割河东解州盐池以供军需”(18),并设“从宜府”于京兆,“以[李]德辉与孛得乃为使……募民入粟绵竹,散钱币,给盐券为直”(19)。虽然两则记载稍有歧异,但无论如何这里的“盐引”或“盐券”都不是全国性的统一凭证。可见,在元朝建立以前,虽然盐课收入已经受到蒙古统治者的重视,但直至宪宗时期还不存在全国统一的盐引制度。 二 世祖时期盐务体制的调整与定型 全国统一的盐引制度,必须以中央集权的官僚国家为前提。世祖中统、至元之交,随着中书省的真正设立和中央集权官僚体系的强化,户部集中管理、盐运司分区发卖的制度才逐渐形成。转变的第一个关键环节,是把包括盐课在内的各种赋税的征收权从割据性的汉地世侯手中收归中央。 太宗二年(1230年)耶律楚材设立征收课税所时,曾经有过剥夺世侯税权的意图,但没有成功,反而是课税所被世侯掌控而“地方化”(20)。忽必烈即位后,再次设立十路宣抚司作为中央派出机构,并“诏谕十路宣抚司并管民官定盐酒税课等法”,课税所也被纳入宣抚司管辖之下(21)。中统二年(1261年),河间改立“宣抚司提领沧清深盐使所”(22)。中统四年,又改沧清深盐提领所为转运司(23)。这就使盐务管理职能脱离了旧课税所,出现了转运司体系的雏形(24)。 山东盐课的归属最能体现宣抚司削弱世侯的功能。中统二年六月初八日,忽必烈刚下诏宣抚司“定盐酒课税等法”,二十天后就改“命李璮领益都路盐课”(25)。很显然,忽必烈向益都世侯李璮作出了妥协。直到第二年在李璮已经起兵反蒙的情况下,才命令“课税隶山东都转运司”(26)。对其他世侯,蒙廷也做了一定的让步。如中统三年六月,“东平严忠济向为民贷钱输赋四十三万七千四百锭,借用课程、钞本、盐课银万五千余两,诏勿征”(27)。这大概是在赦免严忠济过去挪用课税的行为。 在征税权逐步集中的同时,随着中书省职能的强化,户部开始履行全国性财税管理机构的角色。“中统二年,省臣奉旨,命户部发钞或盐引,令有司增其市直,于上都、北京、西京等处,募客旅和籴粮”(28)。此时户部已经拥有印造、管理盐引的职权,地方发行盐引的权力被逐步取消。《元史》中就有至元二年(1265年)命“户部造山东盐引”的专门记载(29)。 从中统、至元之交盐引制度的雏形初现,到至元二十九年盐引制度定型,元代的盐政管理体制经历了频繁的调整。变动主要围绕以下两个问题:其一,盐课是专设转运司,还是由路总管府管领?其二,在户部集中发行盐引的前提下,由什么机构来负责具体的发卖工作? 中统年间宣抚司、转运司的相继设立,主要目的之一是削弱世侯、集中财权。但自中统四年(1263年)“罢诸侯世守,立迁转法”之后,割据性世侯的力量瓦解,作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的路总管府逐渐形成,是否仍有必要继续维持独立的转运司系统就成为问题(30)。中统四年首次“并转运司入总管府”(31),至元八年(1271年)又“并诸路转运司入总管府”,“将运司所管酒税、醋税、仓库、院务、工匠造作、鹰房打捕、金银铜铁、丹粉、锡碌、茶场、窑冶、盐、竹等课并奥鲁诸军,尽行并入各路总管府,通行节制管领”(32)。盐课事务被并入总管府。转运司虽然几次被省并,但都很快又恢复了(33)。至元十四年(1277年),再次“省各路转运司事入总管府,设盐转运司四”(34)。这是元朝首次系统性地设立“盐转运司”,初步形成了盐课由盐运司专管、其他酒醋商税等归路总管府管领的体制。 发卖盐引的机构也几经调整。中统二年(1261年)中书省条画说,“今后诸盐场遇有买纳及支客盐,无致留难”(35),说明这时客商在盐场买引。王恽在至元前中期曾经写道:“近见运司官,差规措官于南京等处……指于某处中纳粮斛,其实将引到家,不问价直高低,货卖了当。”(36)说明此时运司及规措官也负责卖引。至元十九年(1282年)阿合马被杀,盐运司经历了大幅调整。朝廷“议罢诸路盐转运,户部发引收课”(37),撤销了大都、河间和山东三处盐运司,“设户部尚书、员外郎各一员,别给印,令于大都置局卖引”(38);同年四月,又“议设盐使司卖盐引法”(39)。但改革的效果大概都不好,所以在十九年十二月“罢解盐司及诸盐司,令运司官亲行调度盐引”(40)。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卢世荣掌管财政权,“复立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41),重新回到了至元十四年的盐运司体制。 在南方,灭宋之初曾经短暂沿用南宋制度。如至元十三年(1276年),两淮“提举马里范张依宋旧例办课,每引重三百斤”。但第二年就设立盐运司,引入华北制度,“每引改为四百斤”(42)。此后又陆续把华北的盐政制度推行到整个南宋旧境。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户部设立“印造盐茶等引局”(43),专职印造盐引。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设“置盐运司,专掌盐课,其余课税归有司”(44)。至此,元代由户部集中管理、盐运司分区发卖的盐引制度才最终定型。 作为元代食盐运销管理体系中的核心票证——盐引,其本身形制我们目前所知甚少。黑水城出土的编号为F126:W4的一件文书残片(45),不少学者都认定是元代的盐引(46)。这个认定是不对的,在此有必要稍作回应。先转录文书残存文字如下: 省□□两淮运司广盈库副郭 敕□□两淮运司广盈库大使 将仕郎两淮运司广盈库提领王 认定这件文书不是盐引,理由很简单。首先,在元代,盐引是经中书省授权,由户部下属的印造茶盐等引局统一印制,由户部下发给各盐运司发卖(47)。即是说,它是一种以中书省名义发行的票证,而“广盈库”是两淮盐运司下属的“出纳”性质的机构,级别很低,它的主管官员“提领”不过是正八品的将仕郎(48),大使、副使的级别更低。这些官员的姓名是不可能被印到盐引上的。 元代中央印行的票证,主要有纸钞、盐引、茶引、契本等。盐引实物至今未见。据说黑水城也出土过“数枚”茶引,但未见发表(49)。目前能够看到实物的就是纸钞和契本。包括中统钞、至元钞在内,元代纸钞、钞版等出土的已经很多。契本的实物比较少,黑水城出土有一件保存较好且未使用过的空白契本,文书编号为F1:W94(50)。纸钞的票面文字:最上方通栏有“至元通行宝钞”或“中统元宝交钞”字样;稍下是面额,如“二百文”、“五百文”等;钞面下半右侧是尚书省或中书省奏准印造宝钞、严禁伪钞等申明;下方左侧是“宝钞库使副”、“印造库使副”等印造、发行机构的字样(51)。契本:票面上印有中书省奉到有关匿税处罚的圣旨,省部印造契本、发下各路行用的申明,投税交易的有关细节,即交易人、交易金额、标的物、牙保人等以及投税日期(52)。虽然这两种文书外观、用途有异,但同为中书省统一印行的票证,也有明显的共同点。因为发行的主管机构是中书省或户部等中央机构,因此票证上皆有“中书”或“中书户部奉到圣旨”等文字。元代盐引上也有类似性质的文字,保留在《至正条格》中(53)。全文很长,其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印行盐引的圣旨依据,可供填写盐商姓名、贩盐数量的格式条款以及规范官盐贩运、禁治私盐的九条法令。 其次,纸钞、契本都由户部下属机构统一印造(54),因此,可能有印造机构的名称,但具体负责行用这些票证的机构,如宝钞有行用库(或平准行用库),契本有各地商税务,它们的名称并不出现在这些票证上(55)。 此外,还有一个间接但却直观的证据。至元三十年(1293年)中书省要求户部改换盐引的字样,原因是:“从收了江南已后,至今盐引的文字不曾改换,则依那体例里行有。待收呵,收不的;治约呵,又难。私盐多的缘故,因着这般有。”(56)就是说,从至元十四年两淮盐运司设立算起,十六年的时间内盐引的文字没有变化。如果真的每一任广盈库官的姓名都印刷在盐引上,是不会出现这一情况的。 总之,F126:W4是一件与元代两淮盐运司广盈库有关的票据残件,但不是盐引。《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将这份残件定名为“广盈库票据”是很合适的。 三 盐引在元代的两种主要功能 本着“引盐不相离”的原则(57),元代所有涉及食盐关支、运输、销售的活动,都必须以盐引为凭证;不管是商销还是官卖,都要纳入盐引制度进行管理。这是盐引作为盐务管理票证的功能。以商品盐作为价值支撑,盐引也被元朝政府用于物资采购、赏赐、站户救济、投下分例发放等各种财政支出,由票证又衍生出了支付手段的功能。 先看盐引在盐务管理中的角色。对盐商贩卖引盐的活动,现有研究已相当深入。《元典章》保存了元代两淮盐运司相关公文,提供了至元三十年(1293年)、大德四年(1300年)两次改革的资料,尤以大德四年“改法立仓”之后的盐务管理最为严密。大体来说,盐商贩卖食盐须经如下几道程序:首先,盐商向盐运司购买盐引,凭盐引和同时发给的勘合赴盐场(或盐仓)关支盐货。其次,根据销售目的地(元代称为“行盐地面”)的不同,盐商分别在盐仓、真州批验所或采石批验所缴纳“批引牙钱”,并在盐引上加盖关防印信,方可赴行盐地面发卖。最后,食盐卖毕必须随即向地方官缴纳旧盐引。概括起来,购引、批引、缴引,构成了盐商活动的三个基本环节。无引私盐、匿不批引或不缴退引,都要面临私盐法的严厉处罚(58)。 有关食盐官卖程序的记载相对较少,受到的关注也少。首先来看以“计口摊派”为基本特征的食盐法。从仁宗延祐年间(1314-1320年)开始,两浙盐运司行盐地面普遍施行食盐法(59)。《至顺镇江志》提到镇江路“盐退引岁额一万四千七百六十六引……每口日食盐四钱一分八厘”,既有“退引”,当然必须先向盐运司买引(60)。至正初年,绍兴路每年计口食盐,“受引运司”(61)。一份两浙盐运司公文称:“本司岁办额盐四十八万引,行盐之地,两浙、江东凡一千九百六万余口……每年督勒有司验户口请买。”(62)即要求州县官依照户口数,向盐运司纳钞买引。顺帝执政初年,河东盐运司在陕西摊派食盐,“每年豫期差人,分道赍引,遍散州县”,“少者不下二三引,每一引收价三锭”,百姓“纵引目到手,力窘不能装运,止从各处盐商勒价收买”(63)。这些食盐摊派,也是以盐引为载体的。 除上述大范围、普遍性的计口食盐之外,元廷还向部分特殊人群摊派食盐。其中比较重要的,是针对沿海捕鱼船户摊派腌鱼鲞的“鱼盐”。《元史》记载:至元三十年,“置局卖盐鱼盐于海滨渔所”(64)。光绪《文登县志》记载:“本县鱼盐官于玉墓,在城东北七十里崮山后。”(65)大德《昌国州图志》也记载,至元三十年开始“于海边捕鱼时分,令船户各验船料大小,赴局买盐……大德元年至买及八百余引”(66)。说明鱼盐在沿海地区是一项普遍政策。 鱼盐的具体运作未见详细记载。不过大德四年(1300年)两淮盐运司“改法立仓”的公文在谈及批验盐引时说:盐商若不过真州发卖,则由盐仓代为批引,“食、鱼、局盐一体批收”(67)。延祐六年(1319年)圣旨:“鱼鲞不拘行盐地方,许令诸处投税货卖,理合另买鱼盐引目。”(68)泰定四年(1327年)中书省公文:“诸人腌浥鱼鲞,依腌梅例,合用盐货斤重,赴运司入状请买。”(69)可见不仅鱼盐,连腌梅子的盐货也必须向盐运司买引,凭盐引才能赴盐场(或盐仓)关盐(70)。 常平盐局法在元代实行的时间不长。最初是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卢世荣为与盐商争利而奏准设立的,“以二百万引给商,一百万引散诸路,立常平盐局,或贩者增价,官平其直以售,庶民用给,而国计亦得”(71)。常平盐局只是与盐商竞争,并没有脱离盐运司和盐引制度。根据中书省订立的常平盐局实施细则,各地每年合卖盐数,验人户多寡,“开坐数目,行移宣慰司、总管府各差管押官一员,赍擎公文,将引各处局官,前去合干运司关引支拨……仍将卖过盐引逐旋缴申提点官批凿讫,申复本路,转申省部”(72)。官局卖毕,也要缴申退引,“各路府州司县年例置局发卖人户合买食盐引目,官司分朗置簿知数,候发卖食盐了毕,依数销照,尽行拘收申解”(73)。这说明,官盐局和商人贩售食盐的程序基本上是一致的。 常平盐局之外,元代还存在其他“盐局”,性质都属于州县官卖食盐。例如,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两淮盐场周围“百里之内村庄、镇店、城廓人户食用盐货,官为置局发卖,验各家食盐月日,从运司出给印信凭验关防”(74)。元统三年(1335年),山东盐运司“于滕、峄等处增置十有一局,如登、莱三十五局之例,于钱谷官内通行铨注局官,散卖食盐,官民俱便”(75)。这类局部设立的盐局,详情不得而知,但从大德四年公文中“食、鱼、局盐一体批收”(76)的说法可知,至少两淮盐局要纳入盐引制度之下。 总之,虽然材料尚不丰富,但已可看出,即便是官卖食盐,相关机构(如州县官、盐局等)也需向盐运司纳钱买引,才能关支盐货。而且与商销一样,运输时也必须批验盐引,卖毕也需随即缴申退引。 盐引除了用作盐务管理的票证外,由于有商品盐作为价值支撑,在许多场合被官府和皇室作为支付手段。和籴粮是盐引作为支付手段所发挥的最重要作用,主要用于供应上都、和林、陕西等北方地区驻军。在和林,“朝廷岁辇粟实和林忙安诸仓,至八十万斛而屯戍将士才免饥色”,军粮需求量非常大。早期是由大同等地征发民夫转运税粮,后“赖二三大臣画策更制,岁出户部茶盐引,募有能自挽自输者,入其粟而受其券”,效果很好,一度“囷庾之赢,大约足支三四年”(77)。其他地区,中统二年(1261年)“省臣奉旨,命户部发钞或盐引,令有司增其市直,于上都、北京、西京等处募客旅和籴粮,以供军需……岁以为常”(78)。中统四年“以解盐引一万五千道,和中陕西军储”(79)。可见北边地区的盐引和籴粮是一项长期性的政府采购活动。 《元典章·新集》收录的一道公文,保留了有关以粮中盐引的部分细节。现节录如下: 延祐六年闰八月□日,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 刑部呈:“准户部关:‘延祐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有令史李克中赍省札一道该:放支乌马儿粮中河间盐引七百五十道检札,前来书卷。辨认得省札印文昏淡,署押不完,押字差异,似有诈冒。’本部追问得贴书刘泽状招:‘……不合于户部仓科充滥设贴书,将元奉放支纪子和等粮中盐引札付还家,夤夜灯下将左丞相押字、省印、年月、楷本,依样画于萝葡上……用纸一张,依前项省札更换客人姓名,增减字样,写作乌马儿等粮中盐引七百五十道札付户部伪省札一道,使讫诈印并左丞相押字,又亲笔画到平章、右丞押字,标写蒙古字省掾姓名,对同完备,赍赴户部,浼倩旧相识不知住处回回人爱林标写回回字一行,于典吏淳士玉处关到勘合,踏写付支度科检札,分付当该令史李克中于主事厅书卷,以致辨验出前项诈伪。’……”(80) 根据这道公文,商人入粮之后,中书左司会下发省札给户部仓科,省札上除注明某人粮中某处盐引若干道外,还必须有左丞相、平章、右丞等押字和蒙古必阇赤、汉人省掾、回回省掾的署押。仓科再将省札及一同发下的勘合转到户部支度科“检札”并送主事厅“书卷”。这起伪造省札案到此事发,后继手续遂不得而知。总之,商人入粮之后,还要转回中书户部,经一系列手续方能获得盐引。 除军粮和籴外,还有为赈灾举行的临时性盐引和籴。如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发钞二万九千锭、盐五万引,市米赈诸王阿只吉所部饥民”。大德十一年(1307年),“以钞一十四万七千余锭、盐引五千道、粮三十万石,赈绍兴、庆元、台州三路饥民”(81)。除了采购粮食,盐引也被用于其他“官用百物”的和买,如大都“年例和买段匹丝绢等物预期张立榜文,各开色样幅尺粗细轻重,添价收买,仍许中买盐引”(82)。 盐引还用作官府的日常经费。大德七年(1303年),“湖南输粮百石者,出驿马一匹,广海地狭,所输不及百石者,所出亦如之,故官以盐引助其不给。每马一匹,贵州以北给盐十七引、以南二十引”(83)。这是以盐引补贴马站户。此外,大德元年(1297年),“以钞十二万锭、盐引三万给甘肃行省”(84)。大德七年,“甘肃行省平章合散等侵盗官钱十六万三千余锭、盐引五千余道,命省、台官征之”(85)。大德九年,“赐冀宁路钞万锭、盐引万纸,以给岁费”(86)。甘肃行省或冀宁路并没有盐运司,所涉盐引应当都是户部转拨用作有关机构运作经费的。 元廷需定期支给诸王、妃子等生活所需“分例”。在黑水城(元代亦集乃路路治,在今内蒙古额济纳旗)出土的元代文书中,有不少是亦集乃路的分例支出账(87)。其中编号F62:W16的文书记载了分例钱折支盐引的情况,涉及的盐运司有四处,其中元统元年(1333年)分例盐引每道折钞三锭,和官定引价一致(88)。文书录文如下(89): 支钞并夏季分例钱内令支盐引四十道……十一道……一十二道。 ……未支钞并元统元年秋冬□□□内令支盐引三十八道,每道折钞三定,计钞一百一十四定,浙引二十四道,山东一十四道…… 钞二百二十二定,□淮一十四□,□□二十三道,□浙二十五□,□□一十二道。 元代皇帝常以盐引赏赐臣下。如元贞元年(1295年),成宗“以八撒而治私第,给盐万引”(90)。天历元年(1328年),“帝谓中书省臣曰:‘朕在琼州、建康时,撒迪皆从,备极艰苦,其赐盐引六万,俾规利以赡其家’”(91)。天历二年,“以淮、浙、山东、河间四转运司盐引六万,为鲁国大长公主汤沐之资”(92)。每次赏赐盐引多达六万道,折成中统钞即是十八万锭。皇帝之外,皇室贵族也会侵用盐引,如至顺二年(1331年),“宦者孛罗帖木儿传皇后旨,取盐一十万引入中政院”(93)。中政院就是负责管领皇后钱粮的官署。 元代西域商人常向皇室出售珠宝,称为“中卖”。皇室有时也会以盐引偿价,而且数额不小。大德十一年(1307年)中书省奏:“怯来木丁献宝货,敕以盐万引与之,仍许市引九万……徒坏盐法。”武宗表示:“此朕自言,非臣下所请,其给之。”(94)英宗时,赛因怯列木丁中卖宝货,泰定间偿还盐引10 660道(95)。 总而言之,盐引在元代不只是管控盐商的手段,更是整个盐务管理的核心工具,所有涉及官盐关支、运输、销售的活动,都必须以盐引为凭据。而且作为有价票证,盐引被广泛应用于政府支出的多个方面,包括军粮和籴、赈灾、官府日常经费、皇帝赏赐、中买宝物等。 四 元代盐引制度的历史意义 郭正忠指出,中国古代的食盐运销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先秦至汉武帝前期,盐市场以自由贸易为主、局部专卖为辅。第二个阶段是汉武帝后期至中唐,为盐专卖史的前期,以官府直接专卖为主,多称为“官榷”、“官般(搬)官卖”等。晚唐至清末是第三个阶段,为盐专卖史的后期,以间接专卖即官府控制下的商人运销为主,包括钞引盐法、票盐法、引盐法等(96)。在这个大的脉络里,一方面,元代的盐引制度是北宋以来钞引盐法即“官控商运”间接专卖发展的一个高峰;另一方面,元代盐引制度运行的实践以及官僚、社会等对这一制度的回应,又是明代前期食盐运销体制的先声。 与南宋和金代的钞引盐法相比,元代盐引制度最显著的特点是覆盖范围空前。宋代自崇宁、大观年间开始着力推行钞引盐法,但到南宋末年其覆盖范围仍以淮浙盐为主。四川井盐或是官卖,或行“合同场法”,都与淮浙钞引盐法无涉(97)。在两广、福建,南宋朝廷多次推行钞引盐法,除在广东获得成功外,广西自淳熙十六年(1189年)以后(98)、福建自乾道九年(1173年)之后都确立了食盐官卖(99),不行钞引盐法。在北方的金朝,虽然钞引盐法已经是主要的食盐销售方式,但同时还存在纳税商盐、官司榷卖、免税供应、折博制、干办盐钱等诸多“补充和调剂”(100)。而元代在中书户部的集中管理之下,九处盐运司(或提举司)几乎覆盖了全国所有海盐、池盐和井盐的运销,只有极个别地区可以例外(101)。空前的覆盖范围,不仅意味着元代官盐运销的组织形式单一,更重要的是它把盐利进一步地向中央集中。戴裔煊早已指出,两宋“官卖、通商,两者虽同是为国家之收入,而盐息钱所汇聚,一则归于地方,一则入于中都,归地方者供地方之用,入中都者归中枢直接支配”(102)。钞引盐法的扩大,就是中央不断侵夺地方财赋的过程(103)。如前文所述,虽然朝廷极力推动,但钞引盐法在南宋仍只限于淮浙与广东,广西、福建仍行官卖,盐利归转运司、州县(104)。四川井盐利入则全由四川总领所和州县支配,也不上缴中央(105)。元代则大不相同,由于盐运司直属中书户部,在盐引制度几乎覆盖全部食盐运销的情况下,所有盐课全部归属中央支配,仅有部分拨留行省支用,行省以下的路府州县已经完全失去了分享盐利的机会。 说元代的盐引制度代表了北宋以来“官控商运”间接专卖发展的一个高峰,正是基于其覆盖范围空前,以致官盐运销形式单一和盐利收入向中央集中这一特点。但元代这套“大而单一”的体系很快在实践中变形。由于盐课岁额不断提高,盐运司为完成任务,以各种方式在本司行盐地面摊派食盐。自仁宗延祐年间(1314-1320年)开始,以计口摊派为基本特征的各种“食盐法”在两浙、福建、山东、陕西等地大规模出现。到元朝末年,全国盐课钞中绝大部分是经由“计口摊派”办集的。这种由政府主导的、以总人口的绝大部分为对象的、普遍的食盐摊派,原本是元代各盐运司办课的权宜之法,却在元明易代之后被新政权作为一项正式的国家政策予以确认,这便是明初施行于两浙、福建等地,后曾推广于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户口食盐(106)。这是元代盐引制度在实践中变形之后对后世产生的影响。 与此同时,元代盐引之用于北边军粮和籴还是明代引盐“开中”的先河。作为明代食盐运销的主要途径之一,目前学者论及开中基本上都说是“沿袭宋制”(107)。其实,明初距离宋代的“折中”、“入中”等已相当遥远,它所继承的毋宁说是元朝的习惯做法。明代开中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如普通和籴,商人以己粮输边,官府以盐引偿付粮价;另一种是“承运”,即召募商人运输官粮,官府以盐引偿付运费(108)。据文献记载,最早的明代开中是洪武三年(1370年)在大同地区,采用的正是承运官粮的形式(109)。这两种形式,前者在历史上比较常见,元代也是一样。岭北行省“旧制:募民中粮以饷边”,大德七年(1303年)达三十万石(110)。自中统二年(1261年)起,户部就出“钞或盐引”在上都、北京、西京等地和籴军粮,“岁以为常”(111)。元代的西京就是大同地区。 值得关注的是,商人承运官粮的做法在元朝尤其是明代首行开中的大同地区是否也存在呢?元朝在岭北的和林周围驻有大量军队。大同路由于地理位置适中,成为汉地供给和林军粮的后勤基地。 朝廷岁辇粟实和林忙安诸仓,至八十万斛而屯戍将士才免饥色。覆卒乘之名数,计道路之工佣,大同一府总其凡,而所部州县□其役。比年荐侵,人畜踣死道亡者过半……赖二三大臣画策更制,岁出户部茶盐引,募有能自挽自输者,入其粟而受其券。夫既捐利以予商人,则饷道之流,云委川会,有不胫翼而飞行者矣(112)。 这段话清楚地说明,和林军粮最初是派给大同路管下的百姓运输,造成了严重的社会负担。后经“画策更制”,募集商人承运,以茶、盐引偿付脚价,才很好地解决了粮运问题。 《元史》中记载了一位名叫法忽鲁丁的穆斯林商人兼官员。此人在大德初年任大同“军储所宣慰使”,大德六年(1302年)“罢军储所,立屯储军民总管万户府……仍以军储所宣慰使法忽鲁丁掌之”(113)。据载:“法忽鲁丁扑运岭北粮,岁数万石,肆为欺罔,累赃巨万。朝廷遣使督征,前后受赂,皆反为之游言。(曹伯启)往……诸受赂者皆惧,而潜归赂于其子,为钞五百余万缗。”(114)《元史》的另一处记载说,“法忽鲁丁输运和林军粮,其负欠计二十五万余石”(115)。显然,法忽鲁丁正是长期在大同地区承包军粮运输(“扑运”)的穆斯林商人。这说明,商人承运官粮的情况在元代大同、和林之间确实大量存在,而且穆斯林商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前文所引延祐五年(1318年)伪造“粮中盐引”省札内,就使用了“乌马儿”这样一个回回名字。到明代依然有回回商人大规模参与西北开中,如宣德五年(1430年),“甘州寓居回回沙八思等中纳盐粮,该支两浙盐一万一百二十五引”,“马儿丁等应支两淮盐五万二千三百引”(116)。 综上所论,元代的盐引制度代表了北宋以来食盐官控商销间接专卖发展的一个高峰,和两宋的钞引盐法相比,元代盐引制度覆盖范围空前,使得元代官盐运销形式单一,而且盐利进一步向中央集中。但在盐务实践上,从延祐年间(1314-1320年)开始,计口食盐逐步扩大,不仅削弱了一般的引盐贩运在内地市场上的作用,而且在明初被确定为国家的户口食盐政策。元代实际上已经存在于西北地区的引盐“开中”活动在明代变得更加重要,盐引制度于是和开中法紧密结合起来。可以说,元代的盐引制度、官僚的行政实践以及元代盐商的活动,三者共同构成了明初户口食盐和开中法——即明初国家食盐运销体制逐渐成型的母体。明王朝只是把元代已经存在的社会活动经过一定改造之后,以国家制度的形式正式确立了下来。 ①刘孟琛:《南台备要》,续修四库全书第25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②元代专设的盐务管理机构包括六处“都转运盐使司”,即河间、河东、山东、两淮、两浙、福建(早期还包括大都一处,后省罢);另外在盐课额较小的广东、广海、四川三地设有提举司。都转运盐使司,元人一般简称为“盐运司”,也有称“转运司”、“运司”的。为文意简明,除直接引文外,本文一般统称为“盐运司”。但在论及至元二十九年以前事时兼用“转运司”,因为此时元代盐务还没有完全独立出来,常与酒醋、铁冶等一起归同一个机构管领,此时用“盐运司”便与事实不符,不仅容易引起歧义,而且会掩盖制度的前后沿革。 ③陈高华:《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历史论丛》第1辑,中华书局1964年版。按,此文曾收入陈高华《元史研究论稿》(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67~98页)一书;后又整理补充,成为郭正忠主编的《中国盐业史(古代编)》之第4章(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28~493页)。 ④另外,日本学者佐伯富也曾发文讨论过元代的盐政制度,专门探讨过“引法”,但他所谈的基本没有超出陈高华所说的“行盐法”的范围(佐伯富:《元代における塩政》,日本《东洋学报》第66卷,1985年)。 ⑤⑥张国旺:《元代榷盐与社会》,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140、284页。 ⑦“引”在元代盐政上有两种含义。首先,“引”是指代盐务管理中的一种票据,围绕这种票据的相关制度就是本文探讨的对象。同时,“引”还是一种食盐计量单位,元代一引重四百斤。这种数量意义上的“引”不属于本文关注的范围。 ⑧宋濂等:《元史》卷九四《食货志二》,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386页。 ⑨张国旺:《元代榷盐与社会》,第126页。 ⑩宋濂等:《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传》,第3458页。按,关于十路征收课税所,参见赵琦《大蒙古国时期十路征收课税所考》《蒙古史研究》第6辑,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42页)。 (11)宋濂等:《元史》卷一五三《杨奂传》,第3622页。 (12)宋濂等:《元史》卷一五七《刘秉忠传》,第3690页。按,“移剌中丞”就是耶律楚材,太宗前中期负责汉地财赋事务。“奥鲁合蛮”也作奥都剌合蛮,是耶律楚材在蒙古汗廷失势之后“扑买”汉地课程(即“包税”)的穆斯林商人。 (13)苏天爵:《国朝文类》卷四○《《盐法》,四部丛刊初编本。 (14)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补。 (15)姚燧:《牧庵集》卷二二《金故昭勇大将军行都统万户事荣公神道碑》,四部丛刊初编本。按,引文中,荣兴是碑主荣祐的儿子,荣淮是碑主荣祐的孙子。 (16)该“中书”具体所指不明,有可能是蒙古汗廷派驻燕京的断事官和必阇赤。关于蒙元初期中书省的研究,参见李涵《蒙古前期的断事官、必阇赤、中书省和燕京行省》[《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63年第3期]及姚大力《从大断事官制到中书省:论元初中书机构的体制演变》(《历史研究》1993年第1期)等文。 (17)王鹗:《汪忠烈公神道碑》,张维:《陇右金石录》卷5,民国32年甘肃文献征集委员会校印本。 (18)(25)宋濂等:《元史》卷四《世祖一》,第59、71页。 (19)宋濂等:《元史》卷一六三《李德辉传》,第3816页。 (20)十路课税所的设立曾引起燕京路长官石抹咸得不的强烈反对,他向窝阔台表示,“南朝旧人”“不宜重用”,未得窝阔台首肯。但窝阔台后期,随着耶律楚材在蒙古汗廷失势,课税所的地位也在下降。赵琦指出,由于“汉地世侯权力很大,或因蒙古投下领主在地方势力强大”,“到蒙哥汗时期,课税所彻底由中央的派出机构转变为地方机构”(赵琦:《大蒙古时期十路征收课税所考》,《蒙古史研究》第6辑,第40~42页)。吴志坚认为,课税所始终隶属燕京行省,并未“地方化”(吴志坚:《大蒙古国时期诸路课税所的职能及其“地方化”问题》,《内蒙古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他主要是从隶属关系着眼,而赵琦则从课税所官吏出身出发,二者的结论其实是互补而非互斥的。 (21)宋濂等:《元史》卷四《世祖一》,第70页。按,这道诏书保存在《元典章》中:“中统二年六月,钦奉皇帝圣旨:‘道与各路宣抚司并达鲁花赤、管民官、课税所官、不以是何投下军民诸色人等:随路恢办宣课,已有先朝累降圣旨条画,禁断私盐酒醋曲货、匿税,若有违犯,严行断罪。今因旧制,再立明条,庶使吾民各知回避。’钦此。”(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二二《恢办课程条画》,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791页) (22)宋濂等:《元史》卷九四《食货二》,第2387页。按,《元史·百官志》说,中统三年,河间又改“都提领拘榷沧清课盐所”,与《食货志》稍有不同。 (23)(27)宋濂等:《元史》卷五《世祖二》,第92、86页。 (24)限于材料,下文多以河间、山东两盐运司的情况为例来说明问题。 (26)宋濂等:《元史》卷九四《食货二》,第2388页。 (28)苏天爵:《国朝文类》卷四○《杂著》。 (29)(38)(42)宋濂等:《元史》卷九四《食货二》,第2388、2386~2387、2390页。 (30)温海清指出,总管府路作为一级行政组织的成型正是宋金以来转运司体制衰落的原因。但由于盐课的重要性,专管盐务的盐转运司保留了下来(温海清:《元代初期诸路转运司考述》,《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 (31)宋濂等:《元史》卷一六三《马亨传》,第3828页。 (32)王恽:《秋涧先生大全集》卷八五《为运司并入总管府选添官吏事状》,四部丛刊初编本。 (33)关于金元时期转运司的变迁,参见陈志英的博士学位论文《金元时期的转运司》(复旦大学历史系2008年)。 (34)宋濂等:《元史》卷九《世祖六》,第190页。 (35)《元典章》卷二二《恢办课程条画》,第792页。 (36)王恽:《秋涧先生大全集》卷九○《便民三十五事·论盐法》。 (37)刘敏中《刘敏中集》卷八《资德大夫尚书左丞商议尚书省事刘公墓铭》记:“壬午,权奸阿合马死,朝廷驿召公,议罢诸路盐转运,户部发引收课,以公为尚书领之。”(邓瑞全、谢辉校点,吉林文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94页) (39)宋濂等:《元史》卷九四《食货二》,第2387页。按,这里的“盐使司”和“盐运司”不同。这一年罢盐运司之后,“立芦台越支三叉沽盐使司,河间沧清、山东滨、乐安及胶莱、莒密盐使司五”(宋濂等:《元史》卷一二《世祖九》,第247页)。这些主要是负责组织食盐生产的机构,此时有人提议让它们兼卖盐引。下文提到“罢解盐司及诸盐司”,指的就是这类盐使司。 (40)宋濂等:《元史》卷一二《世祖九》,第249页。 (41)宋濂等:《元史》卷九四《食货二》,第2387页;《元史》卷一三《世祖十》,第275页。按,至元年间,另一个与盐法密切相关的问题,是“制国用司”(后演变成“尚书省”)与中书省之间的关系。至元三年,忽必烈设立制国用使司。这是一个专门负责财赋管理的机构,一度分割了中书省的财权。陕西盐课曾经上缴制国用司,盐引也由制国用司给降。但这是中央层面财权划分的问题,与中央对盐引的集中管理并不矛盾。本文对此不展开讨论。关于制国用司的研究,参见张国旺《元代制国用使司论述》(《史学集刊》2006年第6期)。 (43)(44)宋濂等:《元史》卷八五《百官一》,第2130、2136页。 (45)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2、183页。图版收在《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书》第6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版)第1224页,定名为“广盈库票据”,编号M1·0957[F126:W4]。 (46)参见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72、183页。此外,张国旺认为,这件文书“为我们提供了元代盐引的信息,盐引的尾部当印有各地盐运司广盈库的官员职名”(《元代榷盐与社会》,第145页)。庞文秀《黑城出土元代有价证券例证》[《内蒙古金融研究(钱币文集)》,2003年]一文也持此看法。 (47)至元二十四年,户部设立印造茶盐等引局,“掌印造腹里、行省盐、茶、矾、铁等引”(宋濂等:《元史》卷八五《百官一》,第2130页)。每年该局统一印造盐引,户部发下各盐运司行用,称为“省降盐引”(《元典章》卷二二《立都提举司办课》,第818页)。 (48)宋濂等:《元史》卷九一《百官七》,第2321页。 (49)庞文秀:《黑城出土元代有价证券例证》,《内蒙古金融研究(钱币文集)》,2003年。 (50)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185页;《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6册,第1226页。 (51)德国学者傅汉思对元钞的形制和钞面文字进行了详尽的研究。见傅汉思《马可波罗在中国:来自货币、盐业和财政领域的新证据》(Hans Ulrich Vogel:Marco Polo Was in China:New Evidence from Currencies,Salts and Revenues)[荷兰莱顿:博睿(Brill)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212~226页。 (52)有关元代契本和这件契本实物的详细研究,参见孟繁清《元代的契本》(《元史论丛》第10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年版,第173~179页)。 (53)李玠奭等点校:《至正条格·断例》卷一一《厩库·盐课》,韩国国学中央研究院2007年版,第285~286页。 (54)《元典章》卷二二《就印契本》,第887页。按,契本虽然在江浙、江西、福建、湖广等地是由行省负责印刷,但所用的“契本铜板”则由户部统一颁发。除上述江南四省外,其余腹里、四川等地区仍由户部统一印造。 (55)两淮盐运司属下很可能还另外专设有“盐引局”。程钜夫《雪楼集》卷八《太原宋氏先德之碑》(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提到宋颐 (56)《元典章》卷二二《改造盐引》,第844页。 (57)《元典章》卷二二《引盐不相离》,第852页。 (58)有关行盐法及大德四年两淮改法立仓的细节,见张国旺《元代榷盐与社会》第136~141页。 (59)关于元代计口食盐的情况,参见李春园《元代的“食盐法”》(《中国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3期)。 (60)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宋元方志丛刊本,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2705页。 (61)黄溍:《绍兴路总管宋公去思碑铭》,《两浙金石志》卷一七,《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4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10612页。 (62)(62)宋濂等:《元史》卷九七《食货五》,第2497、2491~2492页。 (63)宋濂等:《元史》卷九四《食货二》,第2391页。 (64)于霖逢:(光绪)《文登县志》卷四下,中国方志丛书本,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6年版,第346页。 (65)冯福京:(大德)《昌国州图志》卷三《鱼盐》,宋元方志丛刊本,第6081页。 (66)《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825页。 (68)《元典章·新集·盐鱼许令诸处投税货卖》,第2099页。 (69)《至正条格·断例》卷一一《卤水腌鱼》,第296页。 (70)当然,由于在计口食盐政策下,盐运司没有了关防私盐的压力,盐引管理的重要性会逐渐下降。黄溍《绍兴路总管宋公去思碑铭》记载,到元末至正年间,两浙盐运司施行食盐法,“旧法,盐一引官价百五十缗,袋索十缗而已。今乃使赴仓纳正价二百缗,官□其四之三如故,而富商大贾坐取其一。公(按,绍兴路总管宋文瓒)言于行省,请止具官价,受引运司。寻得请,给引六百,后遂踵而行之。”(《两浙金石志》卷一七,第10612页)盐运司已经把盐引的发卖直接承包给了商人。 (71)宋濂等:《元史》卷二○五《卢世荣传》,第4565页。 (72)《元典章》卷二二《设立常平盐局》,第816页。 (73)《元典章》卷二二《改造盐引》,第846页。 (74)《元典章》卷二二《立都提举司办盐课》,第817页。 (75)宋濂等:《元史》卷九七《食货志五》,第2490页。 (76)《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825页。 (77)柳贯:《待制集》卷一六《送刘宣宁序》,四部丛刊初编本。 (78)苏天爵:《国朝文类》卷四○《杂著·市籴粮草》。 (79)宋濂等:《元史》卷九六《食货四》,第2369页。另,《元史》同卷“市籴粮之法”条还有至元十六年、二十一年、二十四年等多次盐引中粮的记载。 (80)《元典章·新集·伪造省印札付诈关官钱》,第2197~2198页。 (81)宋濂等:《元史》卷九六《食货四》,第2475页。 (82)刘敏中:《刘敏中集》卷一五《翰林院议事·又二事》,第183页。 (83)(85)(86)宋濂等:《元史》卷二一《成宗四》,第454、452、467页。 (84)宋濂等:《元史》卷一九《成宗二》,第408页。 (87)图版均收录于《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3册。 (88)延祐元年之后,元代官定盐引价格就是中统钞三锭,除泰定年间曾稍有降低外,这一价格至少维持到了至正三年(参见宋濂等《元史》卷九七《食货志五》第2500~2501页)。 (89)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125页。图版收录在《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3册第555~557页。实际上是三块残片,与引文中三段文字对应,编号分别为:M1· 0462[F62:W16b]、M1· 0462[F62:W16c]、M1· 0462[F62:W16a]。笔者根据图版,对录文稍有改动。 (90)宋濂等:《元史》卷一八《成宗一》,第396页。 (91)宋濂等:《元史》卷三二《文宗一》,第718页。 (92)宋濂等:《元史》卷三三《文宗二》,第746页。 (93)宋濂等:《元史》卷三八《顺帝一》,第822页。 (94)宋濂等:《元史》卷二二《武宗一》,第487页。 (95)宋濂等:《元史》卷三五《文宗四》,第777页。 (96)郭正忠:《中国古代盐史奥衍刍议》,《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 (97)梁庚尧:《南宋盐榷:食盐产销与政府控制》,台北,台大出版中心2010年版,第413~452页。按,梁先生对南宋不同地区的盐务体制进行了非常细致的研究,本文有关南宋的论述都以他的观点为基础。概括、转述有不当之处由笔者负责。 (98)(99)(105)梁庚尧:《南宋盐榷:食盐产销与政府控制》,第388~389、301~303、403~409页。 (100)郭正忠:《金代食盐业的经营体制》,《河北学刊》1997年第2期。 (101)如太原的所谓“小盐”。此外,辽阳、云南等边疆地区盐政制度可能与内地不同,因史料所限,此处暂不讨论。 (102)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67~368页。 (103)例如,福建上四州“卖盐一事,是州府财计本根”,行盐钞法之后,“三分之二则客人入纳于榷货务而兴贩者也;一分则漕司般卖,以充上四州岁计”(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一〇《上周侍御札子》,丛书集成初编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82~184页)。 (104)例如,福建建宁府都盐坊,每年食盐销售日共计355天,其中106天卖“大上供”,即“漕司一纲盐本、增盐等钱”;249天卖“小上供”,即建宁府及倚郭两县“岁计盐”。这些大、小上供内,又有“各部门具体的盐利分割名目”(参见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55~456页)。 (106)有关明代的户口食盐,参见郭正忠主编的《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5章《明代的盐业》第494~663页、方志远的《明代的户口食盐和户口盐钞》[《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等。 (107)据刘淼在郭正忠主编的《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5章《明代的盐业》中的介绍,较早研究开中法的学者,如(日本)中山八郎《开中法与占窝》(《池内宏博士换历纪念东洋史讲座》,东京:座右宝刊行社1940年版,第579~596页)、(日本)藤井宏《开中的意义及其起源》(《加藤繁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集说》,东京:富山房1941年版)以及李龙华《明代的开中法》(《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4卷2号,1972年)等,都认为明代的开中法沿袭宋制。后来的研究者也多持这一看法。如刘森认为,“明代沿袭宋制,行开中法”(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565页)。张丽剑认为,开中“上承宋代的入中制,下启清代的纲运制”(《明代的开中制》,《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2期)。 (108)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565~567页。 (109)《明太祖实录》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辛巳”条记:“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长芦运至太和岭,路远费重,若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引二百斤……如此则转输之费省,而军储之用充矣。”(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62年版,第1053页) (110)宋濂等:《元史》卷一三九《乃蛮台传》,第3351页。 (111)苏天爵:《国朝文类》卷四○《杂著·市籴粮草》。 (112)柳贯:《待制集》卷一六《送刘宣宁序》。 (113)宋濂等:《元史》卷二○《成宗三》,第442页。 (114)宋濂等:《元史》卷一七六《曹伯启传》,第4099页。 (115)宋濂等:《元史》卷二一《成宗四》,第454页。 (116)《明宣宗实录》卷六五,宣德五年四月丁酉,第1543页。标签:中书省论文; 历史论文; 中国古代史论文; 元史论文; 元朝论文; 汉朝论文; 晋朝论文; 明朝历史论文; 宋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