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基本判断与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经济论文,进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1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03)11-0012-03
一
经济市场化,是指市场在经济资源配置中居于基础地位,起着主要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覆盖面和深度如何,或者说市场化水平的高低,其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大小,取决于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完善、成熟。中国的市场化进程,是于上世纪80年代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启动的,经过20多年,随着上世纪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已完成了初创阶段,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有了明显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经过调整所有制结构和改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初步形成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微观基础。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体系初步建立,市场竞争机制和市场价格机制对调节商品供求、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日益明显。三是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已在较大程度上相互沟通。四是国民收入宏观分配格局和居民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个人收入分配调节机制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累机制和收入分配制度初具雏型。五是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经济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体系和法制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建立。
在中国市场化的发展进程中,其对国民经济的增长所起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1983~1988年,中国国民经济年均增速保持在10%以上;而1988年开始的“三年治理整顿”期间,由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大为削弱,因而此期的经济增长速度又迅速下滑到4.1%~4.3%之间;1992年后,由于确立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经济增长速度又迅速提高并始终保持在7%以上。这一事实充分说明,市场化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发展经济的唯一正确道路。
二
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仅仅是初生态的,因而市场化水平尚是有限的。从近几年的发展看,尽管经济还保持着比较高的发展水平,但同时又受到需求不足、通货紧缩和经济结构性矛盾的困扰,暴露出经济增长的内在性动力不足,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固然与国际经济环境和国内市场供求格局的重大变化有关,但同时也表明,我国业已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制约着市场化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产权改革滞后。产权制度改革是建立市场体制不可回避的问题,但是我国产权改革的攻坚战打得十分艰苦,国有经济的战略重组远未完成,且不断遭到来自诸方面的责难和阻挠,改革一波三折,徘徊不前;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和制度创新有待突破,“所有制虚位”问题,“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问题尚未有突破性进展;集体企业也存在有严重的“产权模糊”问题,等等,这已成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瓶颈”,阻碍着市场化的发展进程。
第二,政府改革滞后。在企业、市场、分配、社保、政府这五大改革领域中,政府改革比较滞后,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这三个基本关系尚未理顺,“越位”、“缺位”、“错位”现象比比皆是,审批制度刚刚开始触动,政府的非适当干预仍然严重存在,这就妨碍着市场的拓展与深化。
第三,要素市场“双轨制”的制约。要素市场化程度过低,特别是资本市场化程度明显偏低,成为市场化进程的薄弱环节和阻力。从存量资本方面看,以上市公司股票市值为例,到2001年底,股票总市值43522亿元,而流通总市值仅为14463亿元,流通比重只占33.23%,大部分处于非流通状态,实现全流通阻力很大;从增量资本方面看,国有投资在2000年仍高达56.2%,而初步按市场化运作的非国有投资只占43.8%,尤其是反映资本要素价格的利率化市场尚未真正启动;在金融机构与企业和居民的信贷活动中,利率仍然是管制利率。此外,土地(使用权)市场双轨制、劳动力市场双轨制、技术市场双轨制、经营管理者市场双轨制普遍存在,双轨之间价格落差很大。要素市场这种双轨制,严重影响了经济资源的合理流动,并由此引发生产要素领域的“寻租”问题,阻碍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化水平的提升。
第四,按要素分配的实现机制尚未建立。尽管我国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中提出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现机制尚未“破题”;技术、管理这两大要素如何通过“技术资本化”和“管理资本化”参与分配过程,尚需探索有效的形式;“贡献”大小如何科学认定也有待研究。如何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以实现和保障市场化,还是我们面临的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第五,法治观念淡薄和经济法规不完善。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与经济法规犹如一对孪生兄弟,不可分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运行、调控都必须有市场法规来保证,整个社会经济生活最终必须纳入法制轨道。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特别是加入WTO之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舍弃了与市场经济相悖的法规政策,在实践中取得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国人法治观念淡薄,法规制度亦不完善,因而在经济运行中还存在大量的有法不依、无法可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等现象,在广大农村表现得更为突出。这种现象在短期内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的,因而也将制约中国的市场化进程。
第六,市场主体非理性行为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一种利益经济,市场经济中的非理性行为及负面影响仍然存在。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于幼年时期,因而非理性色彩较之发达国家更为浓厚,必然会对市场运行机制造成破坏。譬如,市场诚信严重缺失、造假售假现象屡禁不绝、虚假广告宣传到处泛滥、偷税现象比比皆是、商业诋毁行为、毁约、违约现象严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盛行等,这些都危害着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
以上问题说明,初生态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有限的市场化促进经济增长的潜能已经基本得到释放,要在新世纪确保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提升国民经济的市场化水平。
三
提升国民经济的市场化水平,必须以大力推进市场化作为深化改革的基本取向,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构建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国企改革,就是对国企进行战略性改组,其最终目标不是私有化,而是要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和创新国有经济实现形式,构建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这就要在合理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国有生产管理运营体系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关键环节上取得实质性突破:即明晰产权、构建多元化产权结构,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理顺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的关系;逐步形成职业经理人市场选择机制;打破行政性行业垄断,凡有可能引入竞争机制的行业都应形成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至少是形成“寡头竞争”的格局;尽快采取降低赋税、分离相关社会职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和摊派等措施,减轻国企负担,使其能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挽救价值的国企,依法实行破产,并相应做好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从而淡化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使其以全新面容轻装进入市场。
第二,按照市场规则,建立规范的市场交易和竞争秩序。市场交易秩序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关系和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市场竞争秩序主要是指市场结构的竞争性及竞争的公平程度,包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二者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交易与竞争秩序,必须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各种所有制企业和投资者,只要符合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都应允许其进入所选择的经营和投资领域,反之则要受到限制和退出;必须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对行政性垄断行业进行分拆重组,对自然垄断领域采取委托经营制,对经济性垄断行为要充分关注,特别是要采取得力措施根治地方保护主义;必须使竞争性产业的组织协调由政府逐步让位于市场和中介组织,有关政府部门对中介组织只能依法监督,不得控制、利用;必须降低消费者和各类市场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本,加大侵权违约成本,抑制和克服非理性行为对市场机制的侵害。
第三,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坚实市场伦理基础。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信用经济”。要加快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必须根据信用的经济学、伦理学、法学的多维意蕴,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规范以协议和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建立社会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每个企业的市场信用和社会信用建立数据库,包括企业的完税状况、守法状况、财产盈亏、产品质量、履约情况和企业法人代表信用状况等;同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现信用资源共享和社会监控。二是强化信用的人格性、财产性和责任性,以法律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取得、查询、使用征信资料的资格、方式及程序,明确并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在建立失信约束机制方面的职责。三是加强诚信教育,建立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体系。要把强化诚信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生变量,并用它来扶正抑邪,扬善惩恶,从根本上铲除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
第四,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完善收入分配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收入分配应当把效率与公平统一起来,没有效率的“公平”,只能导致平均主义;没有公平的“效率”,不仅背离社会主义原则,也终将带来整体的长期的低效率甚至负效率。因此,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要坚持并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并正确认识和处理现阶段的收入差距。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方式,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加强对行政垄断型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工资性收入的监管,一般都应打破垄断,形成以市场为基础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二是要完善利润与工资相互制衡的机制,强化对国有资本收益的考核,使国有资本要素与非国有资本要素同等参与分配,采取各种手段切实维护不同所有制企业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三是要充分认识知识、技术、管理才能持有者的创新性、风险性劳动对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创造社会财富的巨大作用,从分配制度和方式上为这种高层次复杂劳动实现其应有的市场价值创造体制条件;四是要完善“扩中、保低、调高”的再分配调节机制,逐步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个人收入分配格局。
第五,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完善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调节收入差距、稳定市场经济秩序是非常重要的。由于生产力水平所限和历史原因,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要按照先城镇、再农村的顺序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在城镇要实行基本保障、强制性补充和志愿性补充保障相结合的三元保障模式;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应结合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统筹考虑,逐步推进,发达地区可先行一步。
第六,进一步改革政府管理机构,转换政府职能,这是提升市场化水平的关键环节。要从根本上解决“政企分开”问题。政企不分的深层原因是政资不分,因而要使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分开,将后者的权益和责任转移到持股公司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实现行政管理系统与国有资产运营体系分开;要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构建一级政权有一级事权、财权、产权、预算、举债权的对应格局;要切实解决好政府的“越位”、“缺位”、“错位”问题,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完善政府的服务功能;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转变行政管理机制,从而优化投资和经营的软环境。
第七,加强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法制体系。市场经济既是契约经济,也是法制经济,而市场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司法执法体系的不规范与软弱,则是制约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原因。因此一定要完善有关规范和调整产权关系的立法,依法切实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各类市场主体独立的财产权利;要适应市场体系特别是生产要素市场的新发展,适时调整和设立相关法律法规;要完善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加强重要产业和新兴产业的立法;要调整、修改与国际贸易规范不协调、不衔接的国内法,为在参与经济全球化中有效维护我国企业的正当权益和国家经济安全提供法律保障;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司法执法体系建设,真正以法律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规范市场秩序等等,从而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市场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来确保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