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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占有市场份额的标志和企业竞争的利器,也是企业最高经营成就的物化与结晶。但实践中不少企业不重视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导致企业无形资产流失,甚至危及企业生存与发展。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价值越来越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更重于有形资产的价值。企业应把对商标的管理与保护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商标占位——早申请,防抢注,及时续展
我国商标法规定在同一类产品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授予先申请人,同一天申请,授予先使用人,但先使用人须举证,同一天使用,商标局则采取协商或裁决的方式决定授予何人商标权。企业应有品牌和商标意识,为今后占领市场应尽快申请商标,尽早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法律的保护,使自己的注册商标具有专属权、垄断性和排他性。有的企业产品很好,但未注册商品,从该企业离职出走的职工又经营与原厂同样的产品,并注册了商品,原厂不能再用原来知名度和客户忠诚度很高的商标,导致原厂业务萎缩,最后倒闭,可见,一个商标事关企业生死存亡这并非危言耸听。由于商标的地域性保护制度(在哪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在哪个国家和地区受保护),国际上对我国企业未在该国注册的商标的抢注十分盛行,如青岛啤酒、红塔山香烟、竹叶青酒、标准牌缝纫机、珍珠牌芭蕾霜、三角牌轮胎、大发牌汽车等等。这些商标被抢注,有些可以通过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将抢注商标撤销。不能撤销的,我国企业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不能再使用这些商标,或改换门庭,启用新商标;或向对方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以换取使用权;或花巨资赎回来;这都给企业带来损失和痛失市场。
商标的保护有时间性,每一次注册保护十年,十年之后应续展,如不续展,痛失商标,很多企业与外商合资,以商标折资入股几百万,外商一查备案该商标因未续展未交年费早已失效,顷刻几百万化为乌有。这些沉痛的教训是因为没有续展这样极不起眼的管理问题。
商标与装潢——商标应显著
商标与装潢都是产品的识别标志,商标一旦确定不能常变,装潢却可以随着销售地区、产品档次、文化习俗、客户群体不同而有所变化。商标设计应显著,不应为装潢所冲淡。椰风集团的椰风牌芒果汁,因毛笔行书“椰风”两个大字占据了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使印刷体的椰风二字过小而缺乏显著性,使福建一家乡镇企业有机可乘,以“爱思味”作商标,以“椰风”作装潢,一个笔划之差,假冒“椰风”,以红糖水兑香精之伪劣产品行销全国,几乎给椰风带来灭顶之灾。福建这家乡镇企业就是利用了“椰风”二字及外包装当时并未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毛笔行书“椰风”二字又不是商标,无法律专属权的保护。除了将商标设计得显著并注册,同时还应将装潢等外包装图案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
商标显著性的另一层含义是说,商标文字含义不能沦为产品通用名称。即不能用“大米牌”作大米商标,“葡萄糖牌”作葡萄糖商标,“PC”不能作电脑商标,“TV”不能作电视商标。但实践中有的企业用“杞牌”作杞酒商标,后因“杞”直接表示产品的原料,等于是用产品通用名称作商标,丧失显著性,不再具有独占性,导致该商标被撤消。1996年河南某企业在先用“PDA”(Personal Data Assistant中译电脑电话宝)注册掌上电脑、连笔王商标(小秘书)。2000年北京一家企业在后也用“PDA”(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 中译个人数码助理)作掌上电脑、连笔王的商标(快译通)。河南企业提起诉讼,主张北京企业未经许可在同类产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在先注册商标标志“PDA ”是侵权行为。但法院认定,事隔5年“PDA”已泛指掌上电脑、连笔王、寻呼机、手机等能够处理个人信息的电子产品,已演化为产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已丧失显著性,某一企业不能再独占产品通用名称作为产品商标,其他企业用“PDA”销售电子信息产品并不侵权。 上述两例中企业商标不再具有独占性,或商标被撤消,企业前期为营造商标所花费的巨额广告费将付诸东流,为他人作嫁衣,使同业竞争者搭便车者坐收渔人之利。
商标入股——应约定使用
有些企业在与外商合资中把国有名牌商标折资入股,合资企业又不使用原来的商标,使一些颇有知名度的商标从此在市场上消失,改用对方商标,这些国有名牌的丧失使中方利益受损。如美加净被露美庄臣取代,洁花被潘婷、海飞丝取代。合资中有些历史悠久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视情况与外方约定合资企业应使用这些商标,不可因折资入股、单纯卖掉而被打入冷宫。此外,外商以商标作出资必须审查该外商是否是该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商标是否在中国已注册,如外商不是商标权人或该商标未在我国注册,今后要么遭到第三人抗辩,要么无专属权,根本不受我国法律保护,而外商还借此根本不属于他的商标分红得息。
国际贸易——论证商标合法性
实践中一些企业经常面临着这样两种困境,一种是中方进口商弄不清楚进口货物所用商标的合法性,如我方从泰国进口贴着金象牌商标的大米,在销售中第三方香港某公司诉泰国出口方和中方进口方均无权使用金象商标,中方因此而在诉讼中受牵连,甚至停止销售,向港方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另一种情况是,我方生产商接受外方委托商的订牌加工承揽业务,当我方自行销售又会遭到第三方另一外商指控我方生产商无权使用订牌商标,如我方使用法国A 公司订牌商标路易威登制作皮货,法国B公司作原告指控法A公司和我方生产商均无权使用该商标。我方的生产经营也会因涉诉而受牵连。所以在上述两种情况,即我方进口商从国外进口货物,生产商接受外商订单必须弄清货物商标和定作物商标的合法性问题,方法很简单,即弄清外方出口商和委托商是否是该商标权人或是否得到真正商标权人的授权许可,只需查看外商是否有商标权证或授权许可合同,切不可贪图货价便宜看到明显低于国际市场同类价格,又贴着驰名商标的商品而丧失警惕,对其货源来路及商标合法性不予怀疑和论证。
商标管理——商标保护的基础
许多法律上的漏洞与麻烦,许多法律上的纠纷与争议其原因在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防患法律纠纷于未然的措施之一在于加强管理。
1.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应重视工业产权的管理。这方面我国企业与发达国家企业之间的差距是明显的。国外企业有专人专门机构管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工业产权。我国中小企业在这方面的工作相当薄弱。应有专人监督商标的两次公告(初步审定公告和核准注册公告),及时行使异议权,撤销权将与本企业在同类产品上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撤下。其次应有专人专门机构,追踪同行对手,监控市场,一旦发现了商标假冒侵权,应马上采取法律对策,遏止侵权,减少损失,不能允许假商标泛滥侵占市场,毁坏本企业商标的商誉。
2.商标转让与许可使用不可私下擅自交易。商标转让应公告,商标许可应备案。通过登记和备案产生的档案产生社会公示力,可供一切交易相对人查阅,这有利于减少交易相对人的交易风险,防止重复买卖重复发生独占独家许可,防止转让许可已作废商标(如未续展或闲置三年未用)。
3.适度联营、不可滥施许可。企业将商标许可别人用,收取许可使用费本是正常经营行为。但不可贪图短期行为、短期效益,不考虑被许可方的经营实力、资信和工艺水平而滥施许可,过多地通过商标许可与别人联营,最后由于被许可方及联营厂家不负责任,产品质量与原商标的市场信誉不符,可能最终葬送一个好商标,这样的实例和教训在经营实践中并不少见。所以企业如将商标许可给别人用应考察对方经营实力、技术工艺水平,重视监督被许可方及联营厂的产品质量,因为从法律上讲,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对消费者是承担连带责任的。
4.商标标识的印制、使用、销毁、买卖应有统一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商标标识不可以私下擅自买卖,必须伴着许可使用合同才能许可别人使用。
5.海关备案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假冒商标的商品的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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