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介石与张在东北转学后财政实力中的合作与斗争_张学良论文

蒋介石与张在东北转学后财政实力中的合作与斗争_张学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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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478(2007)03-0137-03

东北易帜后到九·一八事变前,作为中央与地方关系中一个独特方面的张学良东北政权与蒋介石南京政府之间的关系,呈现极其复杂的局面。东北刚刚纳入南京国民政府的统治体系,如何进一步将东北真正置于其统治之下,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统一,甚至可以为我所用,是蒋介石对张学良东北集团的基本政策目标;而如何在南京国民政府统一之名下尽可能保持东北的独立性,甚至可以有所依赖,从而维系乃至扩大东北集团的权益,无疑是张学良因应蒋介石南京政府的基本对策和目标。双方在主要的权力关系的互动上既有合作和妥协,又有分歧与对抗,财权关系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本文试作一初步探讨。

一、蒋介石南京政府对东北财权的削夺和妥协

东北易帜后,蒋介石南京政府标榜“统一”财政、金融,试图从财政经济上削弱乃至控制东北地方集团。

从收支权来看。蒋介石“二次北伐”胜利后急欲“削藩”,以“统一”全国财政为名,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削弱各地方实力派。1929年1月,时任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长的宋子文向编遣会议提交了《确定军费总额实行统一财政办法提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属于中央性质之税收,绝对归诸中央,地方不得附加或分拨。(二)与财政原则上,用人行政之权,地方任何机关不得丝毫干涉。各铁路现在津贴各军之款,应拨归财政部,各省在地方收入项下津贴军队之款,亦应照常拨交财政部,不可因统一而卸责。(四)所定之军费,应包括各省之省防军在内,否则各省又将藉口,而有扣用中央税收之情势。(五)军费总额规定以后如何支配,在外省者财部如何拨付,编遣委员会须明定办法,呈请政府公布,俾各军事机关暨财部皆有所适从,则各军队无论驻防何地,依时有十足之收款。一方面财政当局不患随时增加,致感无限制之应付之困难”。[1](P19)

此后,南京多方谋求削弱和控制东北财政。首先,削弱东北的各项税收和款项。1929年2月,南京通令各省:凡应归中央收入的各种税收项目2月起一律解缴中央,并多次派员来东北坐催,如派屠振鹄为沈阳财政调查委员来东北。1929年12月5日,南京不顾中俄战事,仍电令东北:“现因国库奇紧,需款甚切,将辽、吉、黑、热各省税款照例解京”,[2] 还多次电催东北将北宁路收入款若干提缴中央。同时,增加东北外债摊款,在原额每月十一万二千五百八十元的基础上增加三成。中原大战后,蒋介石要求张学良将黄河以北与东北各省盐、烟、铁路等收入一律交中央管理。1931年2月11日,铁道部长孙科电示东北交通委员会:“现谋统一路政,整顿各路收入计,特行规定将东北各铁路添设总稽处,由中央派员执掌。凡各路以后支款,概经稽查,稽核签字有效”。[2]

其次,借裁厘之机削弱东北财权。厘金自19世纪中叶产生以来,就一直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宗。早在1927年7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就发布了《关于裁撤厘金并实行关税自主布告》,定于同年9月1日为裁撤厘金之期,同时宣告关税自主。南京的裁厘政策遭到了各地方实力派的反对,纷纷以各种理由要求延缓裁厘,南京政府不得不延至1931年1月1日实行。1930年10月11日,行政院通令:厘金及类似厘金之一切捐税,务于民国二十年一月一日以前实行。[1](P956)12月5日,南京政府通电全国:“对于全国厘金及由厘金变名各统税税捐、专税、货物税、铁路货捐、落地税及正杂各税及类似厘金者,并海关五十里外常关税、子口税、复进口税,均于二十年一月一日一律废除”。[3] 12月26日。蒋介石又亲自电令各省政府主席、各市市长:“厘金及类似厘金之一切税捐,各省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展期”,是否按期实行裁厘,是“革命与反革命、军阀与非军阀之试金石”。[4] 1931年1月16日,南京专令东北裁厘。并要东北裁厘后按财政部拟定的征收大纲九条及补充办法数条,实行地方税收。[2] 裁厘后,“东三省亏损每年约在一千余万,河北、山西每年约在一千三、四百万元”。其他省因裁厘的损失中央均预补贴,如:“安徽厘金全月收三十万,津贴十万;江西二十五万,月贴十万;湖北月收百万,月贴三十万;湖南四十万,月贴十万;广东毫洋八十万,月贴毫洋二十五万;山东六十万,月贴二十万”。但对张学良的补贴要求,南京以“裁厘后,河北及东省非津贴十万、二十万所能解决……年贴二千三、四百万,中央财力支绌,力有不及”和“各省或有援请,既无办法应付”[1](P968)为由,拒绝由中央财政补贴。对裁厘损失的抵补办法,南京决定开办统税五种(即:烟、麦粉、棉纱、火柴、水泥),直接派人征收;地方开办特种消费税19种。财政部长宋子文曾允诺张学良,“将统税及消费税征收以后,仍交兄处支配”,[1](P969)但又说,“在实行时,每省应征之特种消费税,不过三五项而已”,[2] 就是这三五项,南京也“深恐各省政府因地方政费不足,征收特种消费税过于苛苦,贻害人民甚于厘金”,通令严禁征收。[2] 既令裁厘,又不准实行抵补,其目的自不待言。

从金融权来看。易帜后的东北币制依然相当紊乱,市面上流通的货币不下十几种,流通范围比较广的是东北最高金融机构东三省官银号发行的“奉票”。南京政府为统一全国金融,对东北的币制问题“颇为特别注目”。[2] 1929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电令辽宁省政府主席翟文选,要其收回奉票一万万元,作为币制统一的第一步,严禁再发行纸币。3月,又电令东北:“国务会议议决以孙总理、袁总统之国币为有效,拟令各省纸币收回,以孙袁两国币流通,请将辽宁各项纸币赶速收回,需国币若干,电告来府,即如数照发,以期全国一致”。[2] 接着,特派财政部会计处长武广泰来辽与张学良磋商统一币制问题,1930年2月,又派员来东北“考察”币制,对东北的金融集权可谓咄咄逼人。

二、张学良东北集团对蒋介石南京政府的抵制与合作

刚刚通过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形成与南京新关系的张学良东北集团,对于南京政府中央集权的各项政策,均表示不同程度的接受与合作。对南京在财政、金融方面的“统一”,也曾多次表示奉行合作,对东北财政金融进行了某些改革。如:1930年10月,张学良公开说道:“关于撤除苛捐杂税等事,皆惟中央之命是从”。[5] 同年12月,张又同意将东北各省的关、盐、烟税移交中央管理。对于南京政府要求东北裁厘,1931年1月1日,张学良也通电响应,谓:“厘金之恶税之尤,直接重国民之负担,间接阻工商之发展,……中央毅然裁厘,允为国家远大至计,全国官吏,及应一体切实遵行。北方各省虽夙无厘金之名,凡性质类似厘金之通过税,均所应裁,业经通令,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河北、察哈尔、山西七省,自本日起,一律停征,此后各该省税收,悉遵部颁条例办理”。[5] 此后又电蒋介石:裁厘“虽河北暨东三省困难太多,损失过巨,亦不能不忍痛施行,以重威信”。[1](P968)

但是,在事关东北的财权和财力的一些根本问题上,张学良东北集团也进行了强有力的抵制。如财政上,东北欲将东北地区的中央税和地方税均由东北征收,对南京要求解缴中央税极力反对,张学良“主张尤力”。1929年2月,张要南京要员方本仁代请中央“凡应归中央收入的各种款项仍准由地方截留,以资支应,如有盈余再为缴纳,不能如数照解”。[2] 东北以易帜后关内卷烟运销东北偷漏税时有发生为由,要求派员驻关直接征收,南京以卷烟税为国税,要东北待中央驻关后再派员筹办,东北认为这纯系侵夺税款,再次电争,同时积极与各海关接洽筹备驻关事宜。南京见此,又谋与东北合作,但东北公开表示“碍难与中央合作”。[2] 1931年,讨伐石友三战争开始后,东北又以留作军费为由将“应归中央之税款暂不解缴”。[2] 对南京增加外债摊款,东北公开拒绝,谓:“东北财力支绌,所拨原额,已属勉强筹措,为顾全国家计,碍难否认,现拟再增三成,实属无力担负,势难承认”。[2] 即使是原外债摊款,东北也借口“抗俄兴师,筹措军费”,从1929年10月至1930年6月一直未解缴南京。北宁铁路收入向由东北把持,南京反复令其上缴,东北始终拒绝。中原大战后,张学良仍声明:“税款移交中央乃可承认,至于路款,因东北处特殊地位,其管理及收入之交出,则恕难表赞成”。[2]

东北对南京裁厘的响应,也大都停留在口头上,实际则是多方抵制。1931年1月,辽宁省政府主席臧式毅致电张学良,要张向南京详陈东北特殊情形,要求延期裁厘。同时,财政厅长张振鹭制定了营业税暂行章程及实施细则,“对于中央颁布之营业税特种消费税等章,认为内中征收各条款,多有与本省地方情形不适合之处,决拟于实用中央章程中,仍半参本省税则征收办法”。[2] 1月13日,张振鹭通令各税局,即日起所有销场税一律停止征收,但15日又补一电,指示在新税尚未审核公布实施以前,仍应征收。其实,销场税即通过税(厘金),东北当局朝令夕改,“事事不肯受有损失”,[2] 更有甚者,东北裁厘后,张学良东北当局又把持了南京中央在东北征收的统税。

同时,在金融方面,张学良东北当局对南京政府禁止再发动被地方性纸币的“严令”也置之不理。1929年初,东北当局的金融机构——东三省官银号发行了面值五十元、一百元的新奉票。同年12月,张学良亲自主持召开东北财经会议,规定奉大洋五十元即奉小洋六十元合现洋一元,由东三省官银号、边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组成一联合发行准备库,专门办理兑换券的印刷和发行,又由东三省官银号发行现大洋兑换券,借以收回奉票。经过一段时间,“东三省字现大洋兑换券及四行号联合准备库现大洋券二种,流通市面,信用稳固,商民乐于行使,与硬币并无差别”。[6](P208)中原大战后,东北边防司令长官公署通令四行准备库发行的现洋纸币和东三省官银号发行的奉票在华北一律通用,并趁机拟以现洋为本位,统一东北币制,把南京政府规定的国币搁置一边。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第一,二者在财权上的关系与其他方面诸如党权、政权、军权上的关系状态是基本一致的,总体上是中央与地方的领导、合作与妥协。东北承认南京的中央领导地位,南京也认可东北事实上的半独立财权的存在。这种关系状态,贯穿于易帜后到九·一八事变前的这一时期。换言之,双方财权上的矛盾和对抗仍是在统一与合作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合作并没有破裂,可以说基本属于双方形成和定位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正常状态,也是一个实力强大的地方集团与一个新确立的中央政权政治关系和实力对比的正常体现。

第二,二者财权关系的演进、矛盾和争斗,其结果可以说是互有得失、相互影响。南京在财权上处处插手东北,东北在财政上独立王国的局面难以再继续下去。从此,东北在财政、金融、贸易等方面同样开始纳入南京政府体系中来,在不同程度上都受到南京中央的掣肘。另一方面,东北凭借其强大的军事、政治力量,并利用当时的政治环境,基本上仍然把持着东北财权和财力,甚至在中原大战后,伴随东北势力向关内的扩张,东北当局的财权和财力有了进一步的扩大。

第三,二者之间在东北财权上的这种合作与对抗,从本质上说仍与双方在党权、政权、军权上的关系一样,是统治阶级内部中央集团和地方集团在利益、权力上的分配与争夺。不管是南京对东北财权的削弱和控制,还是东北对南京的合作与对抗,都是以各自的利益和权力为依归,贯穿于二者财权关系的全过程。只不过与双方的党权、政权、军权等关系相比,更多地体现和代表了双方的物质利益关系和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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