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中加强环境审计的探讨_环境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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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环境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发展

经济责任审计中开展环境责任审计的难度在于如何准确把握审计重点和严格规范审计行为。

(一)环境财务审计

目前我国的环境审计主要是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为主线,以财务审计为基础,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其中包括征管和使用中执行环境法规政策、制度的合规性情况。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指依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环境介质所产生的污染,按标准进行排污费的征缴,重点反映:一是排污费收缴金额的核算是否合理、准确;二是有无擅自进行协议收费的违规情况;三是有无未按规定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的违规情况;四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否因征收指标完成存在应收未收,处罚金额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否得当,有无违法情况,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五是排污费的征收是否按规定足额上缴国库,有无截留情况。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通过对环保资金申请指南、项目申报、审批拨付、项目预算及项目库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分析,重点反映:一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否严格按照上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指南,制定本地区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二是项目的申报是否存在资料不全、项目相关资料没有统一归档、扎口管理等现象;三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否严格按规定对环保专项资金进行审批、验收,有无项目计划与实际拨付不符情况;四是是否存在无预算项目,或既无立项批复也无项目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五是环保专项资金是否施行项目库管理,有无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项目预算。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通过对各项环保专项资金支出的范围、规模、结构和比例的分析,反映环保资金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和目标。政府专项资金投资应用于生态保护建设,政府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投资应用于社会的环境污染治理,重点检查:一是环保专项资金的投入是否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有无违规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情况。二是环保资金的投入占GDP的比重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财政预算安排的环保资金拨款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虚假投入以及因配套资金不足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况。三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等用款单位有无虚报项目套取环保专项资金,已批准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工建设并做到专款专用,各环节上资金有无不合理的滞留现象,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和环保项目资金违规的情况。四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否存在环保专项资金留有结存造成资金闲置,未能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应有的使用效益的情况;是否存在企业的重点污染防治及清洁生产项目补助资金因项目单位搬迁、关闭,导致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难以体现的现象。五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否将环保专项资金,如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及维护专项资金、污染防治与清洁生产项目资金等用于弥补人员、事业经费以及发放各类奖项的情况。

(二)环境合规性审计

主要指对国家和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政策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目的是通过对政府制定的环境政策执行效果进行监督评价,判断环境政策是否促进了环境和生态的改善。政府强化环境保护的措施是利用一系列的环境政策、法规体现的,一方面对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运用审计的监督处理予以纠正,促进环境政策的落实;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部分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已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因而改革与完善这些管理制度势在必行。通常环境合规性审计主要包含对三个层次的监督评价:对执行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监督评价,对执行地方政府环境政策制度的监督评价,对执行企事业单位内部环境管理制度的监督评价。

对执行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监督评价。通过对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杜绝各种“政绩工程”、“献礼工程”等不按照环境法律法规和程序办事的现象,维护环境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自己在经济监督过程中获得的信息,通过揭示和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执行国家环境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评价,为立法机构的立法活动提供有益的建议。

对执行地方政府环境政策制度的监督评价。各级审计部门应及时收集和反馈地方政府有关环境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信息,作为政府制定和修改环境法规、政策的重要依据,敦促地方政府及时修整,使其充分履行公共受托环境责任。具体为:评价排污费征缴及管理和使用、基础建设项目“三同时”以及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等法规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执行是否到位,是否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的作用。

对执行企事业单位内部环境管理制度的监督评价。重点审查执行效果的情况,关注企业是否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否建立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是否合理使用国家的环保资金,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通过评估来确定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三)环境绩效性审计

环境绩效审计主要是考察、分析和评价相关组织所采取的各项环境措施和环境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环境审计工作中心应逐渐从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转为效益审计。

环境绩效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生态保护建设、环境污染治理两方面。生态保护建设审计是指对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与环境保护的监督。环境污染治理审计是指对“水、废弃物、大气和生物多样性”等主要的环境主体的监督。环境绩效审计方式以审计调查为主,由于环境的绩效性更多的体现为非财务类数据,因而审计取证和审计结果的反映等更适合用现有的专项审计调查方式进行。环境绩效审计检查重点为: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以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三同时”。审查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无因拖缓或未实施而对环境造成影响的违规情况。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为了确保生态系统得以良性循环,促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应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重点审查有无不进行环评与审批就开工建设的现象。一是审查政府建设项目规划与审批。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是否在编制过程中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一地三域)建设中,是否按规定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有无未通过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规行为;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十专项)建设中,是否按规定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编制独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有无未通过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规行为;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的总体规划中,是否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严重项目的审批有无按规定予以劝退、否决;有无未通过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规行为。二是中小型建设项目立项与审批。中小型建设单位是否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有轻度影响)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严重项目的审批有无按规定予以劝退、否决;有无未通过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规行为。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重点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否及时组织力量进行项目工程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是否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加大力度,深化区县长经济责任审计中环境责任

在对区县长的经济责任审计中,除了关注环保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投入及效果情况外,还应重点审查新办企业和新开工建设项目环境政策执行情况、主要污染排放指标的达标排放和控制情况。

(一)新办企业和新开工建设项目环境政策执行情况

一是辖区各类园区内、外新办企业和新开工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二是开发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集中供热、集中供气等设施),是否与开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三是环评确认的开发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否纳入当地政府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入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突破地方政府或分配给开发区的总量控制指标。四是进入开发区的建设项目是否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有无人区企业与园区定位不相符。

(二)主要污染排放指标的达标排放和控制情况

审计机关应依照地方政府当年颁发的有关市长、区县长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审查监督主要污染排放指标是否达到排放和控制标准。一是环境质量综合指标。辖区小康水体断面水质是否完成规定的达标率;辖区环境空气良好以上天数、各降尘监测点是否达标;辖区噪声达标区覆盖率;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是否控制在规定范围以下。二是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辖区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排放量的削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辖区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否达标,并稳定排放;环保“三同时”执行率是否达100%;是否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审批,新开工项目规划环评执行率是否达100%;辖区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是否达100%。三是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指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否达规定指标;辖区内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处理、集中处理率是否达100%;新增造林、新增绿地是否达标;全年环保投入占地区GDP是否达到规定指标。

环境审计实践范围极其宽泛,具有较强专业性、技术性和综合性,多以定量分析为主,涉及环境经济学、环境生物学、环境法学、环境管理学、工程技术学和数理统计学等方面的知识。由财会、审计或经济类专业为主组成的现有审计人员缺乏对环境审计所需的专业知识储备,虽对环境财务审计和环境合规性审计能够较好地完成,但对环境绩效审计则难以应对。对此,审计机关应整合现有的审计资源,加强环境审计内外协作,借用“外力”把环境审计作为一项跨专业、跨部门、跨地区的审计予以组织、规划、实施,通过技术和职业监督,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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