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市场问题的一个研究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框架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统一市场是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基本标志和重要组成部分。从对统一市场概念的争论到建立国内统一市场必要性的认识;从对统一市场框架结构的描述到建立统一市场的过程和途径的分析;从对市场外围的社会制度、宏观管理手段的思考到市场深层次的市场主体培育、市场规则建立和市场秩序完善的论证,学术界始终关注和重视统一市场建设问题,并在拓宽研究视野、范围、内容等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本文在此也试图提出一个关于统一市场问题的研究构架,以有助于把这一问题的探讨推向深入。
关于统一市场的形成,一些学者坚持市场发育观点,认为统一市场的形成是一个自然历史进程,而另外一些学者更看重市场发育中的政府推动力量,认为统一市场建设兼有“发育”和“培育”双重意义。但无论哪一种观点,统一市场的核心内容是一种利益关系,即通过经济利益的合理实现以达到有关各方利益的和谐。利益实现与利益和谐需要“制度”、“组织”两个基础性条件来保证,一是要建立确保公平、自由交易的市场制度,以市场制度、市场规则来保证市场秩序;二是要形成完善、成熟的市场组织,尤其是系统化、网络化的流通组织,以保证交换的规模效益。此外,还应把市场制度、市场组织两个基础性条件贯穿于三个层面的研究中,即微观层面的流通企业组织制度创新;中观层面的市场渠道网络创新:宏观层面的市场商品流通调控和管理创新。所以,这一研究构架可概括为:一个利益核心、两个基础条件、三个研究层面。
一、统一市场的一个利益核心
国内统一市场发育过程中的市场分割与封锁问题久拖不决,其实是一种利益关系的使然。比如,现行分税制肯定了地方税收,地方政府受本地利益的驱使然就会产生保护主义的倾向,一些地方一方面对区内的落后企业和产品予以变相保护,另一方面对本地市场上的外地名优产品围追堵截,有的基层县政府甚至设有“市场保护办公室”这样的专门机构。这种市场封锁行为既损害了当地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部分域外生产者的利益,更破坏了市场自由交换和商品自由流通的本性。所以“为官一任,富民一方”这句话本身是有前提条件的,不能以损害另一方来富你这一方。如果一方利益的取得以另一方的利益受到侵害为条件,你还能说你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吗?解决地方保护主义不能只停留在政策层面,不能指望中央发个文件来解决这一问题。出路在于理顺利益分配体制,通过完善分税制来界定好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中央税应将那些对市场流通有直接调节作用的税种包括进来,地方税的税种和税率应由中央确定和认可。
统一市场形成中的利益关系,除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外,还包括不同地区之间、不同产业之间,以及流通渠道成员之间经济利益的合理实现,如厂商之间、中间商之间、厂商与中间商之间、厂商中间商与消费者之间以比价和差价形式体现的利益关系。只有理顺利益关系,使参与流通的有关各方按照平均利润率原则获得大体均等的经济利益,才能为商品交换提供一个最大可能的市场半径。否则,利益扭曲只会带来市场秩序混乱,最终影响统一市场的形成。
利益关系不仅体现在统一市场的形成上,而且也反映在其运行过程中。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为商品流通提供了一个最大限度的选择区间,但并非所有商品都要在全国市场上流转,具体的某种商品怎么流?往哪儿流?取决于交换中交易利益的比较,所谓“交易费用决定市场半径”的原则就是指每一种具体商品的销售范围要受流通成本的制约。有些商品因其特殊的使用价值往往只能存在于某一专门市场;有些商品因其价值量较低且交易费用较高,只适合流通于本地市场;有些商品因信息沟通上的障碍或运输上的困难,只能停留于产地市场;而另一些商品则可能具备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所以,市场运行层面也同样存在利益比较关系。
二、统一市场的两个基础条件
市场可以被理解为制度化的交换。统一市场形成的外部制度安排是一国政治上的统一,如果国家是统一的,该国市场就获得一种能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保证。在市场内部,统一的度量衡、统一的货币、统一的管理政策都可使交易费用大为降低,市场发育过程中的交易约定、定期集市、商人中间商的出现和政府的商业或贸易政策的实施等,均可视作能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一系列市场制度安排作用的结果使交易费用足够低廉,交换空间足够广阔,统一市场方能形成。
统一市场也有一个由不发达的统一市场到发达的统一市场的成熟过程,这一过程所包含的制度因素也相应更趋丰富。除交易制度外,还包括市场进出制度、结算制度、货币制度、价格制度等,还涉及到产权制度,主要指所有制关系;分配制度,主要指税收制度等。此外,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即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也应视作市场的制度安排的变化,以上这些制度的完善、调整和优化,必然是一个与市场交易费用不断降低相伴随的过程。
市场不仅是制度化的交换,而且是组织化的交换,商业企业、商业企业集团的出现就是市场发育中的组织创新。组织根源于制度,市场组织是市场制度的一种延伸。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和科层(企业或政府也可称为科层组织)这两个端点之间存在着“创造性的冲突”(威廉姆森,1985)。企业和市场虽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但在两种制度的中间带还存在着若干过渡形态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既不是原来的企业,也不等同于真正的市场,而是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我们认为,所谓过渡形态的制度安排就是以工商企业为主体的不同形式的一体化组织(integration),商品流通既可以通过市场,也可以通过这种一体化组织来进行。其中,纵向一体化是把前后关联的市场分工转为内部行政协调,如生产企业自建营销网络,而商业连锁经营则是一种典型的横向一体化;百货商场也是各种商品在同一场所的水平结合,但这种横向的合并“并不是一种在生意上常见而可行的长期策略”(注: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看的见的手——美国的管理革命》,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425页。),经由这种合并之后,企业还能维持利润,“只是因为它们在合并之后接着又采取了纵向结合的策略”(注: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看的见的手——美国的管理革命》,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581页。)。20世纪90年代后西方国家出现的ECR系统就代表着一种新型流通体制的构架。工商之间不再有清晰的市场边界,工业可以进入商业,商业也可以进入工业,工商企业的纵向联系发生在哪一点上,取决于产品特征和企业优势。商品价值高、挑选性较弱、消费需求稳定的商品,其纵向一体化向后延伸的可能性就强。工业企业的优势越强,工商的结合点就越有可能向后移,工厂可直接向零售甚至向消费者供货;反之,商业的优势越强,该结合点越可能前移,零售可直接向工厂进货。当工厂和零售的直接联系不符合交易费用最小化原则时,独立批发商就依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整个商品流通体系其实不过是有形市场组织和工商企业一体化组织发展的结果。就后者来讲,这种网络化、系统化的市场组织是统一市场形成的一个重要基础条件。
三、统一市场的三个研究层面
从统一市场建设的操作层面上讲,应将一个利益核心和两个基础条件贯穿于三个层面的研究构架中,实现三个层面的创新或重构。
(一)关于微观层面的创新
“一个经典的市场是同普遍化了的商品交换相联系的,它有两个最基本的支撑点:一是交换主体明确而独立的所有权;二是完备的商业法规和实际上遵守契约的行为倾向。”(注:纪宝成等:《商品流通论——体制与运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页。 )这里的“交换主体”无疑是指流通企业,从统一市场建设角度讲,流通主体不仅要有清晰的产权界定,而且流通组织要规模化、网络化。目前国内商业的组织化程度低,流通的整体性、系统性遭到削弱,是造成商品跨地区流转困难的主要原因,而这又与国有商业改革的失误有关。
这里有必要首先对原国有商业公司的体制性弊端予以说明。原有公司系统的毛病一是行政性,即它是政企合一、政企不分的;二是排它性,一个行业只能有一个公司,不能有第二个,这样就排斥了竞争。改革本应针对这两个弊端来改,主要解决这样两个问题,一个是政企分开;另一个是组建新型公司系统。遗憾的是,我们却在“泼洗澡水时连同孩子也一同泼出去了”,为消除垄断而把原有公司系统一级一级地肢解、下放掉,把一个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国营商业变成了目前的一点一块的一盘散沙局面,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令人迷惑的失误。国有商业公司组织化的削弱,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市场封锁政策,使得商业网点的跨地区设置、商业企业的跨地区经营障碍重重。我们可以把沃尔玛请进来,但上海的百货公司却很难到北京来经营,对外可以开放,对内却不能开放。我们为什么不可以把北京、上海乃至全国的百货大楼组建成一个百货大楼公司,跨地区组织商品流通呢?百货行业可以组建很多这样的横向一体化组织。京沪两地商界已经开始了这样的合作,这应该是国有零售业合并重组的一种好趋势。同样,对私营商业企业也应允许其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以连锁形式进行发展。商品不能跨地区流通,国内统一市场就无法形成,这一问题必须从体制上予以解决。
(二)关于中观层面的创新
从目前商品进入市场的通路或途径看,我国市场多渠道流通的格局已经形成,渠道模式可归结为四种:(1 )生产企业自行建立的销售机构和销售网络;(2)利用中间商实行经销或代理;(3)通过各类交易市场实行买卖双方的直接交易;(4)由生产企业通过专卖、 直销等方式将商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如下图所示:
伴随多渠道流通格局的形成,渠道不畅已基本得到解决,但在渠道“通”、“畅”的同时,流通渠道也存在“散”、“乱”的问题,着眼于统一市场建设,渠道发展的目标应该是从“疏通”走向“优化”。
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内生产企业的产品销售依托传统商业渠道进行,商业“包销”成了基本甚至是唯一的形式,弊端丛生。流通体制改革后,随着“工厂”向“厂商”转变,一些厂家开始以直销方式自办流通,建立起自己的销售公司、专卖店、专卖柜,成为九十年代中后期一种非常明显的渠道态势,此种纵向一体化的发展应当认为是一种进步。问题在于,是不是所有的厂家都要这样做?统计资料表明,我国工业品自销比率目前已达到70%以上(美国约90%的日用工业消费品是通过批发渠道销售的,西方国家也曾出现过大量厂商自建专卖店的过程,但现在这种情况已经不多了),这样的比重是不是太大了?大量的工业自销带来的是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本占用总量和增长速度迅速上升,商品产销率高达90%多,但商品积压却非常严重,资金周转速度降低。我们反对过去的商业“包销”、商业“一统天下”,但也不赞成盲目地“把销售做到终端”、“一卖到底”的唯一直销制度选择,这两者都是不符合规律的。从资本运动角度讲,这是产业资本中的商品资本运动(W’—G’)对商业资本运动(G—W—G’)的替代,这种大范围、高比例的替代很值得重视和研究。
在渠道优化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我们忽视了公司形式的组织化渠道建设。流通改革至今,以工业自销为代表的自组织渠道有了相当的活力;以各种一体化形式为代表的组织化渠道也有了相当的发展,但公司系统渠道的形成与组建却严重滞后,除零星例证外,至今未见规模,其根本原因还是前面所分析的对原国有公司系统进行肢解的改革失误所致,现在是对形似一盘散沙的国有商业进行重组的时候了。从统一市场建设角度讲,国家对商品流通的宏观调控也需要有某种渠道载体,目前国有及国有控股流通企业的销售额只占消费品市场份额的25%,但它却是商品市场上一股重要的示范力量,全国倘若有若干公司系统按照政府的导向去运作,那市场状况马上就不一样。
在渠道建设上,还有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供销社的渠道系统?网络优势是供销社的最大优势之一,供销社的网络很好,一直伸到底层。连锁经营是一个新的概念,而供销社基层社其实早就具有连锁性质,具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特征,只是没有统一标识、统一工作服,没有企业文化的概念。总公司一分公司一支公司的特征在供销社系统也有反映,这就是供销社的省、地、县、乡的机构设置本身。所以,供销社的改革什么都可以改,就是它的合作社性质、它的渠道系统这两点不能改,供销社的组织化渠道要保持,供销社的网络优势应该得到更好的发挥。
(三)关于宏观层面的创新
统一市场建设需要政府对商品流通的调控和管理,特别是在市场发育程度较低时,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尤为重要,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要随市场发育程度适时而动。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一些政府部门并没有把握好角色转换的职能,往往还是按照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从管市场的角度对市场动作施加了过多且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其结果是重市场载体建设、轻市场主体培育;重市场管理收费、轻市场机制完善。这种状况用“有场无市”或“空壳市场”来形容最合适不过,除在市场设立开业时,由政府组织几笔交易,热闹一番后,不久便冷冷清清、门可罗雀。所以,在市场管理上,要进一步转换政府职能,适当收缩管理权力,而管理的重点是管资格、管行为、管环境,而不是管企业。
统一市场发展中的另一体制障碍是对商品流通的多头领导、分散管理问题,管理学上不是讲“权不两错,政不二门”嘛,为什么不能把这些机构的职能重新整合呢?应该抓紧研究这样的问题。目前的多头管理作为一个过渡措施是可以的,但显然不是最终模式,当务之急是按照统一市场发展的要求科学设置管理机构。
统一市场管理体制还应解决的另一突出矛盾是内外贸管理的合一。目前的内外贸分割体制是照搬前苏联的,弊病很多,不仅不利于发挥国内外两个市场的优势,而且增大了管理成本,更与世界贸易体制发展的要求不符,现在除中国、古巴、南联盟等是内外贸分立外,其余各国都是合一的。合并后的内外贸管理职能也不宜放在经贸委,现在的经贸委掌管着全国GDP的一半,在管轻工、机械、化工的同时, 又管商业和贸易,这样不仅管不了,而且管不好。还是应组建新的流通综合管理部门,把经贸委及相关部门的市场管理职能集中起来,统一管理国内外贸易,我国建国初期成立的中央贸易部其实就是内外贸统管的。值此人大换届选举之际,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正在讨论之中,新的商务部呼之欲出,这应看作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统一市场发育完善的又一新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