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反倾销与我国的对策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出口商进行倾销可能是出于垄断或扩大市场、处理过剩生产能力等考虑,但不论其动机如何,在客观上都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一定的损害或威胁。为此WTO及其前身GATT都制定并完善反倾销协议,各国也制定自己的反倾销法规,对倾销行为进行打击,以维护公平贸易秩序。但由于反倾销协议本身存在一些不合理性,使许多国家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滥用反倾销措施进行贸易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出口额的扩大,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提起的反倾销指控也越来越多。到2000年底对华提起的反倾销诉讼已达400多起,造成的损失达100亿美元以上。可以预见,对华反倾销案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将保持较高的数量,这将严重阻碍我国出口。因此,有必要就对华反倾销问题进行探讨。
一、对华反倾销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1.对华反倾销愈来愈频。1979年欧盟对我国出口的糖精钠提起的反倾销诉讼是我国商品的首次反倾销诉讼。其后西方国家对我国商品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便层出不穷,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对我国商品提起的指控有愈演愈烈之势(具体数据见下表)。进入2001年美国、加拿大等国的钢铁企业又对我国发起反倾销指控。
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例一览表
2.对华反倾销所涉及的商品范围愈来愈广。受到反倾销指控的商品从最初的轻工、纺织等传统商品,扩大到机械、电子等新兴出口商品,计有4000多种商品被列为反倾销对象。西方国家对华采取歧视性贸易政策,只要认为中国商品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同类产业,就对其实施反倾销措施。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对华实施的反倾销具有明显的歧视性。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商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商品对进口国同类或类似商品生产商已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产生威胁,且这种损害和威胁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一些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或根本不具备任何构成倾销的条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商品方面带有主观性。被作为反倾销对象的商品,大多数是我国竞争力较强的产业,特别是低附加值的劳动力密集型商品。如中国生产和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从1992-1996年一直在上升,但占欧洲的市场份额1995年、1996年、1997年基本持平。在这种情况下还是被裁定为倾销,其意图是十分明显的,那就是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在中低档商品上已经失去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所以他们为了保护这些不景气的产业,减少失业人数,而采用反倾销这一合法手段进行贸易保护。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类商品的国家。如1998年欧盟对中国、印度、埃及、印尼和巴基斯坦5国的棉坯布的反倾销中,征收的平均税率是12%,但对中国则是征收为期6个月15.7%的临时反倾销税。再如1992年2月宣布对中国、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征收6个月的惩罚性反倾销税,其中南非是33%,而中国则是74.8%。
4.对华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高。一些国家对我国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非常高,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1997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小龙虾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是156.7%。而墨西哥对我国出口商品征收100%以上的税率的就有:家电129%,自行车144%,玩具315%,服装537%,有机化学产品673%,而鞋类竟高达1105%。如此高的反倾销税率明显高于实际倾销幅度。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将被迫从该市场完全退出。
5.对华反倾销与我国加入WTO的进程密切相关。1994年是我国能否加入GATT成为WTO创始国的关键一年,当年对华反倾销案达到一个高峰,为42起;在1999年和2000年我国加入WTO的谈判基本完成,对华反倾销又达到一个高峰。出现这种现象是有其深刻原因的。加入WTO后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这将对某些国家的一些产业产生不利影响,而反倾销税自开征之日起5年一直有效,因此这些国家就要在我国即将加入WTO时对我实施反倾销。这样即使加入WTO,我国商品仍难以顺利进入对方市场。同时我国加入WTO后,可以对国外的反倾销指控依照WTO的有关规则提出申诉,这便增加了实施反倾销的难度和成本,这也是国外在我国加入WTO前对我国商品实施反倾销的重要原因。即便我国加入WTO后,对华反倾销仍不会减少,因为反倾销是WTO所允许的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
二、对华实施反倾销的原因解析
1.“非市场经济国家”。这是西方国家对转轨经济国家实施反倾销的重要原因,也是他们对转轨经济国家实施反倾销的借口。尽管我国已经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深层次改革,生产要素已基本实现市场化配置,对外贸易体制也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外汇管制放松,已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他们仍认为我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虽然近几年来,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有所改变,但仍进行严格审查。譬如欧盟在1998年4月通过了反倾销修正案,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仍在个案处理的基础上审查我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在修正案中又针对我国提出市场经济的5条标准。
2.我国对外贸易额的迅速增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以年均15%左右的速度增长,不仅高于同期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而且比世界贸易的年均增长速度高出近8个百分点。这使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大大提高,1997年进出口总额排名世界第10位,其中出口排名是第9位,进口排名第11位。1999年更进一步,进出口总额排名第九。2000年实现4743亿美元的进出口总值,比上年增长了31.5%,创改革开放20年来进出口总额和增长速度两个新高。其中出口2492亿美元,增长27.8%,进口2251亿美元,增长35.8%。全年实现贸易顺差241亿美元。
3.企业国际营销战略的失误。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实行“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以低价求胜,通过销售量的扩大来获利。在国内市场上,企业为争夺市场份额,以价格为“武器”频频发动“价格战”。在国际市场上,我国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还是妄图单纯以价格为“武器”扩大出口额。一方面,一些出口企业急于扩大出口,同行企业竞相压价,这就给进口国留下了中国企业在“低价倾销”印象;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进口国社会风俗、消费习惯的调查研究,忽视产品的改进和创新,只能低价出售;再一方面,一些企业不能根据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在短时间内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机率。
4.我国出口结构的不合理。这包括出口商品结构和出口地区结构。就商品结构而言,我国的出口集中于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及机电、电子等低附加值的商品,而这些商品大多是与创造就业机会密切相关的。由于主要出口市场近几年来经济不景气,失业率上升,进口国政府、工会等出于维持就业的考虑对进口竞争产业实施贸易保护,对进口商品加以限制,因而我国出口的许多商品也就成了其实施反倾销的对象。就出口地区结构而言,出口市场过于集中,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对某一地区出口量大且急剧增加势必对当地市场产生冲击,而成为反倾销的对象。如我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增长量如此迅猛,也就难怪欧盟对其实施反倾销。
5.我国企业对反倾销应诉不积极,助长了对华实施反倾销的势头。从1979年欧盟对华实施反倾销起,对华的反倾销指控已达400多起,而中国企业进行应诉的却寥寥无几,这就使愈来愈多的国家敢于对华实施反倾销。1998年以前对华实施反倾销的国家主要集中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4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现在则有近40个国家对我国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并向印度、墨西哥、智利、南非等一些发展中国家扩展。中国企业不应诉而产生的“连动效应”不仅表现在敢于对华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愈来愈多,而且也表现在受到反倾销指控的商品越来越多。1994年,美国裁定“中国大蒜倾销案”之后,起诉方律师看到中国企业不愿应诉,又鼓动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在蜂蜜案件进行过程当中,这家律师事务所又说服美自行车生产企业对中国自行车提出起诉,接下来是蘑菇罐头,再接下来是靛蓝染料,总共影响中国高达到数亿美元的出口。
三、积极应对反倾销的对策与建议
1.政府应积极推进经济体制的深层次改革,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帽子。虽然我国已经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写进宪法,经济的自由度、市场的开放度、西方国家所说的私有化程度已超过某些所谓市场经济国家,但在实际经济运行中,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仍存在,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仍没有建立,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没有完全执行,企业仍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控制。所以,只有进行深层次的经济体制改革,才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帽子。
2.政府应积极进行对外宣传、沟通,同有关国家达成协议,稳定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早日加入WTO。反倾销是由进口国政府或进口国生产商提起,由进口国政府裁决的,指控的对象是出口国的部分或全部向该国出口的企业。反倾销诉讼双方的力量是不均衡的,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企业,这是一场不公平的游戏,以企业的力量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胜利的可能性很小。所以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同外国政府交涉,为中国企业创建一个有利的贸易环境,在反倾销应诉中帮助企业取得胜利。加入WTO有利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贸易环境,可利用WTO反倾销协议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DSB)对不公正的反倾销起诉提出申诉。WTO反倾销协议有助于我国商品在其他WTO成员市场遭到倾销指控时获得公平的待遇。我国企业也可以利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摆脱被动挨打的局面。
3.政府要建立反倾销应诉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首先要建立应对对华反倾销协调网络,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其次要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反倾销应诉费用巨大,单个企业难以承受,可建立反倾销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反倾销应诉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最后要把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结合起来,执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4.要建立出口监控机制和反倾销预警机制。我国许多企业存在非理性出口行为,一旦看准某个市场,大家都蜂拥而上,为成交竞相压价,不惜亏损出口,这样的出口行为必然招致进口国生产商的反倾销指控。所以政府应同有关行业协会协调,对某些商品的出口量、出口价格进行监控,对国内企业的恶性出口竞争行为加以制止。同时,要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对国外同类商品生产商的生产成本、商品售价及其它经营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对进口国政府行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向进行适时追踪了解,以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遭反倾销指控。
5.企业要改变国际营销战略,提高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的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提高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要全方位地开拓国际市场,实现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在巩固现有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的海外市场,尤其要加强对东欧、拉美、非洲等市场的开拓,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企业要改变单纯出口的国际化经营方式,从单纯出口商品转变为直接对外投资,以技术、知识产权等获得利润和市场,绕过进口国的贸易壁垒,以国外生产替代出口。这样既有利于某些产业剩余生产能力的转移,又可减少贸易障碍,提高企业国际化程度。
6.企业应培养国际商务人才,掌握并运用国际贸易法规,积极应诉反倾销。我国企业之所以不应诉反倾销,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企业不敢应诉,而是他们不了解国际贸易法规,缺乏国际商务人才,不知道如何应诉。因此,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培养在经贸、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国际商务人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企业要不怕打官司,抓住每一个机会,积极应诉,直至取得反倾销应诉的胜利。
7.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认定企业出口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基本标准是出口商品的出口价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而正常价值的认定有以下两条标准:①进口商品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②进口商品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8.企业应拿起反倾销武器来保护自己。外国对我国的反倾销指控已有400多起,而我国对外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却寥寥无几。这并不是说外力生产商不存在对华倾销行为,而是我国企业不知道反倾销是一个正当的保护手段。随着我国加入WTO,关税的大幅下调,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的逐步取消,贸易和投资领域的进一步放开,国内一些产业必将受到威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很多产业处于幼稚期,生存能力弱,外国生产商的倾销行为会阻碍幼稚产业的成长和新兴产业的建立。所以,在我国政府完善反倾销立法的同时,直接受到倾销行为威胁的生产企业必须主动拿起反倾销武器,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