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资源开发模式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我国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开发采用股份制的构想_地租理论论文

改革资源开发模式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我国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开发采用股份制的构想_地租理论论文

改革资源开发模式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关于开发西部自然资源采用联合股份制的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然资源论文,股份制论文,资源开发论文,各民族论文,共同繁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十分落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仅与东部、中部地区有很大差距,就是与本省区的汉族地区相比,也还相差一大节。西部民族地区经济贫困,社会落后,却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我国正在开发和尚未开发的矿产资源、水电资源、森林资源和各种土特产品资源,相当大一部分集中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多少年来,西部各族人民都把摆脱贫困落后、实现富裕繁荣,寄托在丰富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上。然而,我们多年来在开发西部自然资源的实践中,却普遍看到这样一种强烈的经济反差现象;一方面是筑大水库、建大电站、开大矿山、办大林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是库区、矿区、林区各族农民丧失或部分丧失生产生活的物质条件,生产艰难,生活贫苦,长期处于贫困落后状态,有的甚至不能温饱。因此,库群矛盾、矿群矛盾、场群矛盾此伏彼起,连绵不断,变成了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不解决这一问题,西部各民族企盼通过开发丰富资源实现脱贫致富、兴旺发达的美好愿望就不可能实现。从多年的实践来看,仅仅用调解、救济、补助的方法,也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更不用说实现脱贫致富了。笔者经过多年调查与思考,认为需要对重大自然资源的开发模式进行改革,从所有制形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来保证重大资源的开发能有效地带动当地各民族经济的发展繁荣,使当地各民族摆脱贫困,得到温饱,走向富裕,才能缩小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从根本上解决库区、矿区、林区的矛盾和纠纷,加强各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

为了理出改革现行资源开发模式的思路,我们需要对上述经济反差现象进行深入分析。为什么在大型水力发电站附近的农村还点着油灯?为什么大矿山的寨子还穷得连买盐巴的钱都难找?为什么世代居住在森林里的山民与采伐林木所得的收入无缘?这原因在哪里呢?我们搞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不就是为人民谋幸福、实现共同富裕吗?为什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搞到了老百姓的家门口,淹了他们世世代代耕种的土地,挖了他们祖祖辈辈居住的山坡,砍了他们年年岁岁赖以生存的森林,却不仅没有给他们带来好处,反而给他们带来搬迁、污染、丧失劳动对象,生产生活困难重重等苦楚呢?这与我们社会主义建设的宗旨不是背道而驰吗?经过对这种经济反差现象进行多年的研究,我们发现问题出在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尚不完善上,出在现行经济体制存在的弊端上。具体来说,造成上述经济反差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在全民所有(或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现行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把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严格的区分开了。井水不犯河水,因而产生了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多层次占有之间的矛盾:大电站是国家的,电站旁的村庄是集体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当然不能白用国家电站的电;大矿山是国家的,矿山上的寨子是集体的,集体的农民当然不能挖国家的矿去卖换盐巴钱;大森林是国家的,森林里的山民是集体的,集体的山民当然不能分享采伐森林所得的收入。然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在开发资源的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在客观的物质存在上,这两种公有制之间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国家的大电站,是在宪法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建起来的;国家的大矿山,也多是在宪法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山坡上开采的;国家的大林场,则是在山民世代居住的地盘上划出来的。在开发自然资源上,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已经是皮与肉的关系,不可分割,井水河水已经汇合、交融在一起了。可是,现行的经济体制确确实实、真真切切的把二者分割开了,中间横着一条深深的沟壑,井水不容犯河水。因此,要解决好库群、矿群、场群的矛盾和纠纷,使重大资源的开发能有效地带动当地各民族经济发展繁荣,就需要从改革现行资源开发模式上找出路,从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上找途径,其核心问题是土地关系。过去,由于国家一穷二白,加上还没有掌握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规律,以高度集中的行政手段,采用不等价交换甚至是无偿划拨的方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搞建设,靠广大各族农民对祖国对党对社会主义的热爱,为国家建设作出牺牲。我们用这种办法开发资源,建成了许多大中型企业,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留下了许多长期解决不了的后遗症,致使许多库区、矿区、林区的矛盾和纠纷尖锐复杂,变成了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历史发展到了今天,需要我们对这种传统的资源开发模式进行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构造出新的资源开发模式,在开发资源征用土地的时候,遵循宪法的规定,确认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地位,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到合理的偿还,使农民在开发当地资源过程中获得发展富裕的机会。

那么,如何改革传统的资源开发模式,如何理顺资源开发中土地关系呢?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已为我们指出了方向,提供了理论依据。马克思指出:“真正的地租是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不管这种土地是处于自然状态还是已被开垦。”(《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中文版698页)马克思在分析建筑地段的地租、 矿山地租和土地价格时进一步指出:“真正的矿山地租的决定方法,和农业地租是完全一样的。”(《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中文版873页)按照马克思的论断, 凡是有地租存在的地方,都有级差地租,而且这种地租都遵循着和农业地租相同的规律。凡是自然力被垄断并保证使用它的产业家得到超额利润的地方,不论是瀑布,还是富饶的矿山,是盛产鱼类的水域,还是位置有利的建设地段,那些因为对这一部分土地享有权利而成为这种自然物所有者的人,都可以从经营者那里取得地租(平均利润)。而且,这种地租会随着对这种自然力需求的增长和利用率的提高而增加。马克思所论述的,虽然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地租,但这一理论所揭示的,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土地关系的客观规律,因此,同样适用于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关系。

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国家各经济部门、各种企业,在修水库建电站、开矿山、办农林牧场,特别是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开发这类资源,兴办各种企业,需要征用宪法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时候,对于土地价格的计算,就不能简单地只给耕地年均产量若干倍的赠偿,不能只赔偿耕地而不赔偿未开垦的荒地,也不能简单地以一度电一厘钱或几厘钱作为建电站给库区的救济扶持。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对于建电站、矿山、农林牧渔场所征用的土地,在计算每亩土地的价格时,应按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计算地价的公式来计算,即地价=地租额÷利息率。地价的高低,是由地租和银行利率这两个因素决定的,并随着这两个因素的变化而上下浮动。地价与地租成正比例,地租越高,地价就越高,反之也一样;地价与利率成反比例,利率越低,地价就越高,反之也一样。而地租,则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绝对地租。 即为使用土地而必须作出的支付,包括对使用已被开垦的土地和作为自然资源的土地的赔偿;(2 )级差地租。包括由于具有肥沃的土地,丰富的水能,富饶的矿藏,奇特的风景等,租借使用后形成的级差地租Ⅰ;土地、水能、矿山、旅游点等经过追加投资后形成的级差地租Ⅱ;(3)垄断地租。这是由于开采稀有昂贵金属获高额利润而形成的地租。举例来说,比如有一座矿山,每亩一年的绝对地租、级差地租Ⅰ、级差地租Ⅱ、垄断地租各为50元,年地租额即为200元。现把收取地租改为出卖土地,让渡土地所有权, 那么,每亩所获的地价,如果存入银行,每年所获得的利息,必须同每年出租土地每亩的地租额相当,即200元。假设银行存款利率为5‰,每年要取得200元的利息,就需要200÷5‰=4000元这样一比款存入银行。那么,这座矿山每亩的地价就应是4万元。再假设银行存款利率为5%,只需存入4000元,每年就获得200元的利息, 这座矿山每亩的地价就只是4千元。而地租的高低,是由使用土地所创造的价值决定的。 利润越高,地租就越高,两者成正比。

这样来计算地价,才符合价值规律,符合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因而才是科学的方法。只是,如果在开发资源征用土地时采用这种方法计算地价,土地价格必然大大高于现行的定价,这就必然使开发资源的投资大大增加。在建设资金普遍不足的情况下,地价提高将会延缓资源开发的进程,这对于拥有水能、矿产、森林等丰富资源的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是很不利的。为了解决地价低农民受损,地价高则无钱开发资源这一普遍矛盾,我们只能从改革开发模式上找出路,创造出一种投资省、既富国、又富民的开发模式。经过较长时间的实际考察和理论研究,对于水能、矿山、林业等自然资源的开发、特别是在老、少、边、穷的西部地区开发重大自然资源,我们构想了一种融国家利益、地区利益和当地农民利益一炉的联合股份制开发模式。其具体内容是把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和当前已盛行的股份制,具体运用到重大自然资源开发的实践中来。在开发过程中,首先按照马克思计算地价的公式,计算出开发此项资源所需征用的土地的地价。然后改革土地征用办法,不再由开发者赔偿地价,而是采用股份制的办法,把地价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实物股份,属于集体土地的,当作当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属于国有土地的,则作为当地政府的股份(即地方国有股份),参股加入资源开发的投资,与国家主管此项资源开发的部委及其所属国有大公司,共同开发此项资源。并广泛向社会集资,创建以国有股和集体股为主的股份制企业。我们可以称之为联合股份制,以有别于一般的股份制。在资源开发建设期间,由银行发放政策性低息贷款,扶持那些土地已用于建设的农民开拓新的就业门路。需要搬迁的,则应从资源开发投资中支付移民搬迁安置费。开发资源所兴办的企业取得效益后,由企业董事会按股份分红派息。由于重大自然资源开发建设周期较长,联合股份制企业也可以根据财政状况给股东按年派发股息。这种带有股份制性质的社会主义联合企业,以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把中央、地方和当地各族农民群众的利益连结在一起,把当地各族农民群众吸收到开发资源的行列中来,而不是传统开发模式那样把他们排除在资源开发之外,使国家、地方和当地各族农民在开发资源、兴办企业中都得到实惠,富民强国,共同富裕。这样,将能化解开发资源中普遍存在的库群、矿群、场群矛盾和纠纷,克服计划经济下由国家统一开发资源,兴建单纯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所产生的严重经济反差现象和其他各种弊端。

在联合股份制企业的利益分配中,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所分到的红利和股息,属于土地实物股份即固定资产的增殖,不是直接生产经营获得的利润,因此不能直接分配给单位和个人用于消费,而必须全部用于扩大再生产,兴办各种企业,开发更多资源,开拓各种新的就业门路,以提供就业岗位作为对入股土地享有使用权的农民的补偿。随着每年有大笔股息和红利作为建设资金,所兴办的各种企业不断增多,就使原耕种已入股的土地的农民有很多机会到新兴办起来的各种企业中就业,从而有效地把大量的农业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中来,取得正常、稳定的收入。地方政府也从兴办的各种企业中获得税收,使财政收入不断增长。一批批新企业的兴办,将使当地各行各业越走向兴旺发达,推动当地工业化、现代化和城镇化的进程,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因此,这种资源开发模式,将能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开发民族自治地方的资源,要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要照顾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的条款落到实处,得到实施,变成现实。

采用新的模式开发重大资源,所兴办的联合股份制企业,将作为一种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使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多层次占有的矛盾得到解决,从而使它具有生产资料社会化与生产社会化二者合璧,以社会集体为代表占有生产资料,融多种经济成份于一炉的显著特点。采用这种新的开发模式,将使拥有丰富资源而当前还十分贫困的我国西部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的各兄弟民族能以主人翁的身份真正加入到开发重大资源、建电站、开矿山、办林场的行列中来,在开发资源中获得实惠,摆脱贫困、走向繁荣,从根本上避免出现上文所分析的严重经济反差现象,避免人为地制造新的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填平两种公有制之间在开发重大资源中以往所出现的鸿沟,化解库群矛盾、矿群矛盾和场群矛盾,使井水河水汇合成滚滚奔腾的大江大河,使中央与地方之间,政府与群众之间,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协调,创造出一种和谐、稳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上来解决资源富饶的老、少、边、贫地区的贫困问题。这样,就能从根本上避免因开发民族地区资源利益分配不公而有可能引发的民族冲突,每开发民族地区一项资源,每兴建一个联合股份制企业,都将变成一个个民族团结的经济纽带,把中央的利益和地方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和各个民族的利益更紧密地连结在一起,真正做到谁也离不开谁,使我国的民族团结事业建立在牢靠的经济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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