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产业市场准入的意义、原则和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准入论文,数字图书馆论文,意义论文,原则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WTO对世界经济影响的不断加深,许多行业和领域,甚至传统的公益性服务行业(如教育)也已逐步进入、WTO的调整范围。数字图书馆作为传统图书馆在信息时代的高级发展形式、作为当代信息服务行业的生力军,已发展成为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开展的许多服务早已成为WTO的GATS协议调整的对象。因此,数字图书馆要想在WTO的大环境中生存发展,就必须解决各种相关的法律问题,其中市场准入就是其必然要首先面对并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将对其中涉及的三个最基本的理论问题——意义、原则和制度进行系统研究,为以后的研究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数字图书馆产业的市场准入问题,是指哪些主体(包括外国的和本国的)在什么条件和程序下可以合法地在特定国家从事数字图书馆服务、经营或其他相关活动的状态。广义上的数字图书馆产业的市场准入包括数字图书馆设立(注:值得指出的是,数字图书馆的设立不同于传统图书馆的设立。传统图书馆的设立地点必须位于现实社会中的特定位置,并常常以具体的现实形态出现;而数字图书馆的设立地点则是虚拟空间,其特定服务器地点与其注册地点可能是跨越“国境”的,而且其必须以网页等虚拟形式出现。)中的准入问题、变更中的准入问题以及终止(或退出)中的准入问题。而狭义的数字图书馆产业市场准入则仅包括数字图书馆设立中的准入问题。这里所说的数字图书馆产业的市场准入仅指狭义上的市场准入。
1 数字图书馆产业市场准入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
1.1 数字图书馆产业实行市场准入的理论依据
①从图书馆的发展演变来看,数字图书馆的市场准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从图书馆的发展历程看,随着社会经济、科技与文化等的不断向前发展,图书馆经历了若干演变:从古代藏书楼演变为藏用兼顾、以用为主的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传统图书馆),现在又从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向公益性与商业性并存的多元化数字图书馆时代发展。在传统图书馆时代,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水平决定了社会单一、薄弱、低级的信息需求,从而决定了图书馆作为一种事业单位的纯公益性性质,决定了图书馆单一的投资模式,决定了图书馆封闭、被动的服务方式。因此,可以说图书馆不存在市场准入问题,或者说不存在图书馆市场准入的供求需要与动力。
而在当今信息时代,一方面,社会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们信息需求的数量与质量。信息服务的快捷、方便、高效,信息服务的专业化、个性化,以及信息资源的区域性乃至全球性共享等成为社会信息需求的主要特征和内容。另一方面,科技飞速发展为数字图书馆满足用户的需求创造了所需的技术手段和设施,使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实现信息资源的区域性、全国性乃至全球性共享成为可能。但是,如果数字图书馆继续延用传统图书馆单一的投资模式,继续游离于市场经济之外,就根本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就会失去其生存的基础。因为数字图书馆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撑,需要先进的技术设施和条件,需要科学的管理体制和方法,而传统那种单一的投资模式、封闭的运营机制根本无法满足数字图书馆一切生存与发展的需求。因此,数字图书馆必须搞市场准入,才能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才能有机会引进先进的技术设施和管理机制,才能解决数字图书馆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求。也就是说,数字图书馆搞市场准入,是当今社会发展所决定的。而现在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WTO的国际大环境刚好为数字图书馆搞市场准入,走投资主体多元化道路,实行商业化运营创造了条件。
②从性质上看,数字图书馆实行市场准入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必需。
从性质上说,数字图书馆本身就是一种服务性产业,这是经过实践检验证明了的。图书馆近几十年的发展史告诉我们,图书馆要生存、要发展、要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就不能纯粹走单一的公益性发展道路,必须向产业化方向发展。传统图书馆从一种事业单位、即纯粹的公益性服务行业向“一馆两制”、“图企联姻”等公益性与商业性并存方向的发展,以及随后纯商业性图书馆的出现,就充分说明图书馆已经进入了服务性产业的队伍。数字图书馆作为图书馆在信息时代的高级发展形式,出现在市场经济和WTO的大环境中,这就决定了产业化是其与生俱来的特征之一。因此,如同其它服务性行业一样,开放市场,实行市场准入,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必需。否则,数字图书馆在资金、技术、技术设施、人员、管理体制等方方面面都会困难重重、步履维艰,难以生存和向前发展。
③从WTO大环境下考察,图书馆实行市场准入是GATS协定的要求和目标。
市场准入是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即GATS)的一项基本原则,不断扩大市场准入程度是该协定的目标之一。它要求谈判各方通过削减关税、降低非关税壁垒、增加政策透明度使谈判各方的产品及服务能够在平等竞争的条件下更多地进入对方市场,以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之目标。数字图书馆既然属于服务性产业,实行商业化运营,那从理论上说就属于GATS所调整的服务范围,按照GATS不断扩大市场准入程度的目标来看,实行市场准入完全符合CATS的要求和目标,具有必然之势。只不过在准入的时间、准入的程度、准入的范围等方面需要谈判各方磋商而已。事实上,WTO的新一轮贸易谈判框架就要求将图书馆、档案馆等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谈判范畴,而且目前已有13个国家和地区同意了这个要求。这说明,图书馆的市场准入,是CATS协定的要求,并已开始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④从数字图书馆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看,网络的特性决定了数字图书馆的市场准入。
图书馆是文献信息的贮存与传播中心,网络则是数字图书馆传播信息的通道。因此,可以说网络是数字图书馆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之一。而网络存在的根本在于它在信息传递中所具有的高效性、快捷性、超时空性、超国界性和开放性特性。这些特性,尤其是开放性,可以说是信息时代社会赋予网络的根本特性。正是因为网络的开放性才使其能成为信息的海洋,才能满足信息时代人们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数字图书馆作为网上的信息资源中心,如果不能够实行市场准入,数字图书馆所面临的资金、技术、技术设施、人员素质等问题就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数字图书馆就不能得到有效发展。数字图书馆不能有效发展,就不可能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和高效的信息服务通过网络传递给用户,从而也就不能充分发挥网络的信息传递作用。从另一方面来说,即使数字图书馆发展良好,如果不实行市场准入,其丰富的信息资源及其服务也只能局限在狭小的范围内,不能为全社会所共享,从而网络的作用也不能得到有效发挥。所有这些都是与网络存在的根本原因相悖的。虽然网络并非仅仅为数字图书馆而存在,网络已触及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及其服务毕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说网络的开放性为数字图书馆的市场准入提供了条件,同时,网络的开放性也决定了数字图书馆必须实行市场准入,否则网络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⑤从社会经济的发展看,数字图书馆搞市场准入是市场经济与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转型时期,经济市场化和经济全球化是其必然趋势和选择。经济市场化和经济全球化要求建立健全统一的平等的经济环境和规则,要求经济对外对内开放,要求实行市场准入。如前所述,数字图书馆是服务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表现,其必然要遵守市场经济规则的要求,要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否则就不利于数字图书馆的生存与发展。而数字图书馆的市场准入就是这种要求的反映和表现。与此同时,由于数字图书馆与网络存在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而网络具有全球性与开放性等特点,这就进一步推动了数字图书馆的市场准入。因此,在经济市场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在网络时代,数字图书馆的市场准入是其必然的选择。
1.2 数字图书馆产业实行市场准入的实践意义
①有利于实现数字图书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促进数字图书馆与资本市场的衔接。
长期以来,单靠政府的单一投资模式的弊端已昭然若揭,资金不足成为长期困扰图书馆的一个主要问题。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图书馆相比,其在软硬件建设方面所需要的资金都远远大于传统图书馆。尤其在其硬件建设方面,各种计算机及网络通讯设备的购进及其随后不间断的维护,各种电子信息资源的采购、开发、更新及维护,都需要大量的、源源不断的资金作为依托,因此单靠政府投资是远远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走投资主体多元化道路。而要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必须首先实行市场准入。只有实行市场准入,才能开放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市场,使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乃至国外的相关主体有资格来参与数字图书馆的投资建设。只有实行市场准入,才有利于培育数字图书馆资本市场,为数字图书馆集中社会闲散资金创造条件。
②有利于建立健全数字图书馆的竞争机制,促进数字图书馆事业的整体发展。
近几十年来传统图书馆的发展之所以困难重重,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国家对传统图书馆的包投入、包设立、包发展,使图书馆游离于经济建设之外,办馆不用考虑办馆成本和办馆效益,不问社会需求,只管投入,不问收获。图书馆只求温饱,不求发展,使图书馆资源配置不合理,内部管理体制落后,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人员素质低下,往往成为老、弱、病、残的收容所,当市场经济的大潮来临之时严重缺乏竞争力。
数字图书馆的办馆成本远远高于传统图书馆,数字图书馆要想在市场经济的洪流中、在WTO的国际大环境找到生存之地,就必须以史为鉴,避免重蹈传统图书馆之覆辙。而要做到这点,就必须打破由国家包办一切的体制,实行市场准入,开放数字图书馆市场,将数字图书馆推入市场经济、乃至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只有这样,才能迫使数字图书馆树立要求生存就必须求发展的意识,从而有利于数字图书馆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数字图书馆优化内部管理体制、提高馆员的综合素质、引进人才、引进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及设施,从而健全数字图书馆的竞争机制,提高竞争力,促进数字图书馆事业的整体发展。
③有利于促进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推动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在当今信息时代,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对推动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传统图书馆直到现在仍未达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目标。究其原因,传统图书馆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大而全、小而全”的办馆思想,封闭的服务方式,落后的管理和服务手段,使图书馆之间在资源建设上缺乏协调和沟通,在信息及其信息产品的服务上缺乏共享,从而难以实现真正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图书馆相比,虽然在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技术环境上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如果仍采取传统图书馆的管理体制和办馆思想,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仍然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而市场准入将数字图书馆推向市场,让数字图书馆在优胜劣汰的自然生存法则中寻求生存与发展之路,让市场需求来调节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配置及其服务。这样,虽然在表面上各个数字图书馆之间是独立竞争的主体,但从整个社会乃至世界范围来看,却能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却能迫使各个数字图书馆采用开放的服务态度,千方百计地去满足所有市场用户而非所谓直接用户、部分用户的信息需求,从而实现真正意义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④有利于国家对数字图书馆的适度干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安全。
如前所述,国家对图书馆包办一切的弊端已显而易见。为改变这种不利状况,就需要实行市场准入,就需要国家站在一个适度的位置,从有利于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来管理数字图书馆。数字图书馆作为一种文化服务产业,与本国文化关系密切。搞市场准入,对本国传统文化的保护是一个关键问题。国家对数字图书馆的管理,就可以从过去那种完全干预走向适度干预,从国家单一投资走向注重如何充分利用外资、利用国外先进的技术及设施,从注重数字图书馆数量向提高我国数字图书馆的竞争力转变,从单纯引进外来科技文化或单纯保留传统文化向引进外来先进科技文化与有效保护本国文化不受外来文化侵蚀相结合的方向转变。也就是说,在数字图书馆市场准入的时间、范围、程度等方面进行适度调控,以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2 数字图书馆产业的市场准入原则
2.1 自由、限制或禁止原则的选择
市场准入原则大致可分为3种:(1)自由原则,即在数字图书馆的设立上原则上是自由的,但法律另有限制或禁止的除外。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数字图书馆都可以自由设立。(2)限制原则,即在数字图书馆设立上原则上是限制的,但法律另有不限制的除外。(3)禁止原则,即在数字图书馆设立上完全禁止市场准入。数字图书馆在市场准入问题上应实行市场准入自由原则。其理由如下:
第一,在数字图书馆设立上实行市场准入自由原则,符合市场经济规则要求,符合数字图书馆的特性,从而有利于数字图书馆产业化进程。数字图书馆产生于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不能不受市场经济规则的影响。同时,数字图书馆在性质上是一种服务性产业,其产业化同样意味着数字图书馆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要求进行设立、经营管理、组合、退出。按照市场经济规则的要求,市场经济活动应遵循平等、自由、诚信等要求,而数字图书馆设立上的自由准入原则无疑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自由要求的。反之,如果不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要求设立数字图书馆,就会违背市场经济规则的要求,就不会有足够的效率,就不会出现数字图书馆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不利于数字图书馆的发展。
第二,在数字图书馆设立上实行市场准入自由原则,符合网络的特性和要求。如前所述,网络在当今信息时代之所以能够产生与飞速发展,就在于其具有高效性、快捷性、超时空性和开放性等特性,能够使人们方便、快捷、灵活地在网上发布、浏览和传递各种数字乃至多媒体信息。而数字图书馆作为一种数字化多媒体信息库,贮存着人类丰富的信息资源和文化遗产,是网上信息资源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网络资源的主要载体之一,因此就必然要能体现或反映网络的这些特性和要求,否则就会极大地削弱网络存在的意义。而要能体现网络的特征和要求,就必然要求对数字图书馆采取自由开放政策,允许数字图书馆自由设立,不然,就不利于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不利于网络的正常运营,不利于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三,在数字图书馆设立上实行市场准入自由原则,可以避免传统投资模式及管理体制所带来的弊端,有利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数字图书馆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建立健全数字图书馆竞争机制,不断提高我国民族数字图书馆产业在国际社会的竞争实力,为将来数字图书馆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做准备。
第四,如果对数字图书馆服务提供者实行禁止或限制市场准入原则,就会出现许多不利结果和困难。其不利后果主要有:我国的数字图书馆就会丧失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施及人才的机会,难以与国际社会先进的发展水平接轨,从而从整体上影响我国民族数字图书馆产业的发展;不利于实现全球信息资源共享;与网络存在的宗旨相悖。
其带来的困难主要是:客观上难以对数字图书馆的设立准入进行限制或禁止,进行限制或禁止的成本和损失过大。事实上,由于数字图书馆是一个虚拟实体而非物理实体,是借助网络来提供信息产品及其服务,而网络的开放性、超国界性又使网上市场的国界划分成为一个难题,因此,要想象对待一个物理实体那样来完全禁止或限制数字图书馆的市场准入是一件不太现实之事。现在国外的许多数字图书馆(如始建于1995年1月,由美国密西根大学图书信息学院开发建设的网上第一个公共图书馆——因特网公共图书馆(The Internet Public Library))从其成立之初起就是面向全球提供信息服务。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完全禁止或限制其进入,而是从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我国数字图书馆产业发展的角度,以技术手段为依托。在自由开放原则基础上对其市场准入进行适当的国家干预或管制。
2.2 对自由原则的例外或限制
①例外或限制的理由
对数字图书馆的设立采取自由准入原则,并不意味着在数字图书馆的设立问题上不存在任何限制或例外,这里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其理由在于:
第一,数字图书馆作为一种文化信息服务产业,它不仅是一个信息传递中心,也是民族文化、传统文化的贮存、保护中心,还是对国民进行文化素质教育、终身教育的培训基地。因此,如果对数字图书馆实行市场准入自由原则,按照WTO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境外数字图书馆服务提供主体也能获得平等的自由准入机会和待遇。然而,由于观念、价值取向、习俗、文化传统、体制等方面的差异,境外数字图书馆所提供或传播的信息并不都是先进的、科学的、合理的、合法的,可能存在糟粕与非法的内容。如果允许传播或提供如此信息的数字图书馆自由准入,就必然冲击、损害、侵蚀我国优秀的民族文化与传统,这不仅会对国民的素质教育、终身教育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还会危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
第二,从1995年文化部把“中国实验型数字化数字图书馆”作为国家重点项目开始立项研发以来,我国的数字图书馆发展到现在,虽说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软硬件建设上都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还处于“幼稚”状态,其竞争实力还很弱。因此,如果在实行市场准入自由原则时没有任何的例外或限制,就可能给我国民族数字图书馆产业的发展带来巨大冲击,甚至是毁灭性重创。根据WTO规则要求,其成员可以对幼稚产业实行保护政策.可以在一定条件和程序下实行保障措施(注:保障措施是WTO所规定的安全阀门,是指在一定条件和程序下对外来进口产品给予限制或禁止的合法措施。)等特殊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保护我国民族数字图书馆产业的需要,也要求对数字图书馆设立准入实行某些限制。
第三,网络是虚拟的,但网络不是存在于真空中,而是与现实社会紧密相连的,离不开特定的有形的物质(如线、电脑),总是与特定国家或国家集相连。这就意味着网络上也存在国家主权问题。按照国家主权原则要求,国家对处于自己控制下的网络(如处于本国境内的光纤、电话线、服务器、电脑等)总是而且必然会行使主权。由于数字图书馆是网络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数字图书馆也必然会行使主权,行使管辖权。这种主权和管辖权的行使,意味着在对数字图书馆实行自由市场准入的同时,也可以或可能对数字图书馆进行若干限制与例外。
②例外或限制的表现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为了保护民族数字图书馆产业,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需要对数字图书馆的市场准入进行如下限制:
第一,对危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这种行为包括:借助数字图书馆名义企图收集、发布或泄漏国家机密的行为;企图通过数字图书馆制造、发布、传播、散布损害公共利益的信息产品(如病毒、淫秽制品)或服务的行为;借助数字图书馆名义企图专门破解他人技术保护措施,盗取保密信息或资料,威胁或损害他人财产或权利的行为;等等。
第二,对危及或损害民族数字图书馆产业的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如前所述,根据WTO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平等规则,对境内外数字图书馆应实行平等的待遇,不能搞歧视。但由于我国的民族数字图书馆产业与境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竞争实力还比较弱,从而容易出现境外数字图书馆企图进行或进行不正当服务竞争、企图垄断或垄断信息市场等行为。因此,为了对我国民族数字图书馆产业进行有效保护,就应该利用一切可能采用的限制措施,采用WTO允许的一切例外规则(如,保障措施条款、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注: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是依据WTO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特定不成熟产业实行特殊保护措施。)国际收支保障条款、(注:根据CATT第12条规定,任何缔约国为了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可以限制商品准许进口的数量或价值。)保护本国文物条款(注:根据GKTT第20条规定,一般例外包括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所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等),对境外数字图书馆所提供的某些产品及服务在准入的程度、范围及时间上进行一定限制,以防止其利用其在技术、设施、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低价倾销其信息产品及服务,以达到挤占我国信息服务市场,挤垮我国民族数字图书馆产业,并最终垄断我国信息服务市场的目的。
第三,对危及或损害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这种行为包括:企图制造、发布、传播、散布有损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有毒有害信息的行为;企图制造、发布、传播、散布不利于我国公民、尤其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有毒有害信息的行为。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图书馆肩负着贮存、保护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职能,数字图书馆亦不例外。但在市场经济、在WTO的大环境中,由于数字图书馆的市场准入导致了其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这就完全可能出现境外投资主体在我国数字图书馆产业中享有股权的现象。如果不对其所拥有的股份进行一定的限制,就可能导致境外投资者控制我国数字图书馆,从而使我国优秀民族文化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对我国传统民族文化的保护,还涉及另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对我国汉语语言文字的保护。作为全球使用人口最多的一种语言,它是我国民族传统文化中最光辉灿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果在数字图书馆的市场准入中,我国的民族数字图书馆产业无力与境外数字图书馆服务提供者竞争,市场被其占领,那我国的传统文化,尤其是语言文字的使用与流传就会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境外服务提供者完全可能用其传统的语言文字逐渐侵蚀我国的传统语言文字。因此,为了不至于产生这样的结果,有必要对境外数字图书馆服务提供者进入我国市场时在此方面作相应的限制。比如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提供的信息产品及服务都应有法定的中文文字。这样的规定在国际社会也早有先例。比如,在法国曾发生过如下情况:两个民间社团“保卫法语”和“法语的未来”在巴黎起诉美国“乔治亚理工学院”,因该学院设于法国麦兹的服务器上的主页提供的关于该学院的信息,只有英文,这违反了法国1994年颁布的一条法律,该法要求在法国境内提供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都应有法语。(注:吴汉东等著:《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231页。)
3 数字图书馆产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数字图书馆产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以下几种:第一,核准制度。即指设立数字图书馆除了必须具备法令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相应的行政机关核准。第二,准则制度。即指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要件并进行相应的登记注册即可设立数字图书馆,不需经行政机关核准。第三,注册登记制度。即指设立数字图书馆只需到指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即可。根据数字图书馆和网络的特性,数字图书馆的设立应采取准则制度。理由如下:
第一,适用核准制度与信息时代的要求、市场准入的自由原则等不相吻合。
信息时代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信息需求质量上的高质高效、需求量上的海量、信息获取速度上的高速快捷、信息获取方式上的方便灵活、服务方式上的个性化与专门化等等。数字图书馆作为信息时代的信息贮存、传播与服务中心,其产生与发展就是以满足社会的信息需求为宗旨。可以说,每个数字图书馆的设立,都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需求杠杆调节的结果。因此,如果设立适用核准制度,那就意味着每设立一个数字图书馆都要等候相应的行政机构的核准,这将人为延误数字图书馆设立的时间与机会,同时也就延误了其满足信息时代信息需求的时间与机会。这显然与时间就是金钱、信息就是生命的信息社会要求不相吻合。
如前所述,数字图书馆的市场准入适用自由原则,而自由原则是指除法律明确限制或禁止的外,数字图书馆的设立原则上是自由的。这就意味着,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违反法律明确限制或禁止的相关规定,相关主体就可以自由设立数字图书馆。因此,如果适用核准主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必须等候相应行政机构的核准,这显然与自由原则是相悖的。同时,适用核准主义,容易导致在数字图书馆的设立中人为因素、长官意志代替市场调节杠杆作用现象的发生,使数字图书馆的市场准入流于形式。
第二,适用注册登记制度不利于对数字图书馆进行适度干预与调控。
数字图书馆设立中的市场准入虽然适用自由原则,但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为了保护民族数字图书馆产业,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必须通过立法等方式对其进行限制。但如果数字图书馆的设立适用注册登记制度,设立数字图书馆只需到指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即可,就可能在数字图书馆的设立中只强调其设立形式与程序而忽略设立中的实质性要件,从而容易出现形式主义现象,不利于对数字图书馆的设立进行有效的、适度的干预与调控。
第三,适用准则制度既有利于数字图书馆的市场准入,又有利于国家对其进行适度干预。
核准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在数字图书馆的设立中可能存在管得过紧过严过多的现象,从而不利于数字图书馆的市场准入;而注册登记制度的不足则在于,在数字图书馆的设立中可能存在管得过少过松的现象,从而不利于国家对其进行适度的干预和调控。准则制度刚好能弥补核准制度和注册登记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因为只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要件即可设立数字图书馆,不需经行政机关核准,这既能确保数字图书馆的市场准入不受人为因素的干扰,确实能按照市场需求来设立,又能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国家对数字图书馆的适度干预,从而能确保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保护民族数字图书馆产业,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