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侵:家庭与学校合力切实保护在校未成年人权益论文

预防性侵:家庭与学校合力切实保护在校未成年人权益

马赛男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高检建〔2018〕1号检察建议书,就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性侵害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提出建议。同时,各省级检察院将该检察建议书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及主管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

群众就业问题。涠洲岛旅游产品开发程度较低,同质化现象突出,休闲度假产品较少,没有形成具有涠洲岛地方特点和清晰明确的旅游产品体系。仍以旅游观光产品为主,游客当天往返,刺激岛上经济发展和带动岛内居民就业及收入提高的作用不强。

作为专业办理家事领域案件的律师,日常接触的绝大多数案件主体都涉及妇女及未成年人,我们的工作重心也更多地向维护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倾斜,因此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受到不法侵害的案件,也就更加引起我们的关注。

以近几年发生的典型性案件为例:案件一,年近60的刘某,系某中学的在职教师。2014年1月份至同年3月份期间,刘某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在自己的宿舍内多次以摸对方生殖器的方式猥亵该校多名不满14周岁的男性学生。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系恋童癖患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刘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案件二,年过60岁的顾某,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88年7月7日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1月24日被减刑释放后到一中学做起了在校保安。2014年12月,顾某在其工作的门卫室内先后两次采用搂抱、亲吻的方式,对一名6岁的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猥亵。被告人顾某犯猥亵儿童罪,又系累犯,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案件三,黄某案发时17岁,父母常年在外打工。2012年至2014年7月,黄某多次进入其堂妹的卧室,强行与其不满12岁的堂妹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投案自首。被告人黄某多次强行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以上仅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几起典型案件,其案情并不是特别疑难复杂,但是其中透露出的信息却不容我们忽视。

在预防犯罪中采取“技防”加“人防”的各项措施,不是什么新鲜概念,但是在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中,确实是黄金定律。这里讲的技防主要是指:其一,尽快建立完善的教育从业人员档案管理系统,对有前科劣迹尤其是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员,严格禁止其从事教师、教工等工作,严格禁止此类人员直接接触在校学生。其二,加强校园监控设备的布控,做到监控视频实时采集、实时传送至教育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统一保存,严格做到校园无安全死角。

其次,实施侵害的犯罪分子可能是在校教师,也可能是未成年人的亲属、朋友;侵害者可能是初犯也可能是惯犯。

此外,传统的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主要是幼女、女童,但是近年来也出现了针对男童、男性未成年人进行侵害的案件。

综上所述,上述心脏超声检测技术在临床评价中都有着各自的优缺点。二尖瓣血流频谱(MVF)是临床上评价高血压患者早期左室舒张功能不全的重要技术手段;肺静脉血流频谱(PVF)能够特异性地反映左室的舒张性充盈;组织多普勒成像(TDI)可以有效地评价患者左室舒张功能的变化;声学定量技术(AQ)对因高血压疾病所导致的左室舒张功能减低的患者,可以提供早期诊断;彩色室壁运动(CK)可以对左室局部和整体收缩功能进行定量评价。因评价受操作者影响较小,操作可重复等优势使得声学定量技术(AQ)、彩色室壁运动(CK)得到更多医务工作者的认可,成为对左室舒张功能评价的多数选择。

首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发地点可能是经济发展较快较好的城镇,也可能是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可能是校内与教师相处时,也可能是在家中独居时等。

除了以上在技术上防范校园侵害案件的发生外,人防措施也必不可少。人防措施主要体现在:其一,在教师、教工上岗工作前,对其进行系统的职业道德及法治教育,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专项法律培训与考核,使所有从事教育相关工作的人员均对法律产生敬畏,使其明确知晓侵害未成年人是极为严重的犯罪,一旦以身试法将受到最为严厉的惩治,绝不姑息。其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使未成年人知道如何避免遭受到侵害,遇到侵害时应如何自救,遭受侵害后如何报警、如何协助警方追查犯罪嫌疑人等。

再次,父母与子女能够顺畅沟通,让孩子将在校期间遇到的可疑的人或事向父母倾诉。

首先,父母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应从娃娃抓起。

面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难以总结归纳案发规律的现状,要想更好地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技术防范及积极预防二者缺一不可。

其次,父母加强与孩子教师、教工的沟通,充分了解在校子女的学习环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出,落实“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并在各省级检察院专设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高度重视。作为孩子的父母此时也应做到不等不靠,必须明确法治教育、安全教育是子女系统教育中重要的一环,决不能缺失。父母是孩子的首任老师,孩子最初的安全启蒙教育都应来自家长。在教育方式上,父母可以利用图书、图画、日常交流等方法,要子女牢记安全常识,比如:内衣内裤要穿好,遇到摸搂抱快快跑等。

2.4.2 多因素分析 以孕期有无UI为因变量(0=是,1=否),将单因素分析中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的相关因素进行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c分析,结果显示以下因素为孕期UI发生的危险因素:顺产、BMI为24.0~ kg/m2、孕周≥28周、糖尿病、便秘为孕期UI的危险因素,见表5。

式中:η为绞车的总传动效率;η1为联轴器传动效率,取值0.995;η2为齿轮传动效率,取值0.995;η3为滚动轴承的传动效率,取值0.980。

父母将孩子送到幼儿园、学校后,并不能将安全教育的重担全部都交给老师,而是应该和老师一起合力,确保在校孩子的安全。家长不仅要过问孩子的学习情况,还要和老师积极沟通交流,对老师的日常行为进行观察。一旦发现老师、教工在非教学期间单独和孩子接触或找各种理由在僻静处与孩子单独相处,就应警觉老师或教工反常的行为是否会对孩子造成伤害。

我们的身体由亿万个细胞组成,只有细胞健康了,身体才能免受疾病的侵扰,同样,只有每一个家庭健康了,才能构成安全稳定的社会机体,才能避免各类犯罪的发生。因此,家庭教育在各项“人防”措施中至关重要。在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案件中,如果每一个家庭能够做到以下几点,未成年人就可能逃过被侵害的厄运,转危为安。

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当孩子具备相应的表达能力时,家长与孩子的语言沟通是掌握孩子第一手资料的最有效途径,没有什么方法比直接对话这一方式更高效、信息采集更全面。孩子遇到可疑的人或事,即可在第一时间将这些感受告知父母,并从父母处获得安慰与帮助,由此不给校园犯罪的魔爪伸向孩子留下任何机会。

未成年人的心智还处于发育期,对日常看到、听到、亲身经历的事情,往往不能及时、如实地向家长反馈。此时,就需要家长密切关注孩子的行为,一旦发现孩子有厌学、惧怕到校、对老师或学校产生恐惧心理等反常行为,家长就应及时寻找造成孩子此种状态的缘由,进而第一时间发现孩子在校可能或已经受到不法侵害的苗头,及时制止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的进一步扩大。

新闻标题文本则属于信息文本,主要功能是向读者传递信息。翻译这类文本时,要求直接再现原文内容,准确用词,全面地表达原文内容,语言也要尽量切合译语的语言和文化。李长栓(2004)在《非文学翻译理论与实践》中,就“莱斯谈文本类型的功能特点及其翻译方法的联系”表示:“信息型文本要采用质朴的语言进行翻译且不含废话,必要时还可对原文采取显化翻译法”。“显化翻译法”是指在遇到含义不明、晦涩难懂的文本时,应采取更清晰、更明白、更易懂的方式表达出来,让读者更明白,更适应译语文化和译本读者的认知语境。而在原文语义清楚,与译语文化差异不明显时,就应采用质朴的语言,还原原文,也就是“直译”。

另外,父母自己也要逐步提升安全意识,对利用互联网这一新型犯罪工具对孩子进行侵害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张军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特别指出:针对一些“大灰狼”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将一起抗诉改判案作为案例,确立了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与接触儿童身体猥亵行为同罪追诉原则。在此,特别向广大家长敲响了警钟,要深刻认识到时代的变化、互联网已经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对互联网的依赖越来越强烈,互联网被有些人认为是法外之地,认为互联网犯罪抓不到摸不着,利用互联网向未成年人索要裸露、色情照片视频等,为“恋童癖”提供所谓的“秘密花园”。

认知语言学基于身体经验,研究人类的心智和认知结构以及反映心智和认知结构的语言结构,其哲学基础自然离不开人与世界互动的经验。1999年,美国语言哲学家雷可夫(Lakoff)和约翰逊(Johnson)合作出版了《体验哲学——基于身体的心智及对西方思想的挑战》。该书在批判西方流行多年的客观主义、形式主义、二元论、天赋论等经验主义和唯理主义传统哲学观的基础上,提出一种新的哲学理论——体验哲学(Embodied Philosophy),并明确声明体验哲学是认知语言学的哲学基础。

未成年人家长应关注孩子的日常生活习惯,适当控制孩子上网时间,及时了解孩子上网浏览内容,对涉及色情、暴力的游戏以及通过即时通信软件结识的陌生人要严格筛选,不给网络“大灰狼”留下任何可乘之机。

最后,家长要尤其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发现孩子存在暴力倾向,或频繁出现过激行为时,要及时对孩子进行相应的心理干预。

未成年人在校受到的伤害中,还有一部分是来自校园霸凌,也就是未成年人之间发生的不平等、歧视与压迫,进而转化为校园暴力伤人案件。校园霸凌中的加害者与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往往恶性案件发生后,加害者的家长才知道自己的孩子在校园内的所作所为,而加害者手段之残忍,给受害者带来的伤害之深,也往往让家长难以置信。我们不能为施暴者贴上“来自单亲家庭”“原生家庭即是如此”等标签,但是我们不难看出,施暴孩子的家长长期忽视自己孩子的心理状态,也没有意识到未成年人不健康的心理状态会直接导致其产生极端的暴力行为。日常生活中,家长与孩子朝夕相伴,一旦孩子出现易怒、亢奋、萎靡、注意力不集中等现象时,一定要引起家长的警觉,这些都可能是孩子心理发生变化的信号。未成年人的家长如发现孩子已经产生心理危机,就应对未成年人心理进行及时干预,科学地促进孩子的心理发育,将一切暴力、霸凌、故意伤害等不法行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中,未雨绸缪方可高枕无忧。

最高检的“一号检察建议”,虽然收件人是教育部,是千千万万位学校领导,但是我们也应看出,避免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有效途径除对校园安全进行必要的技术防范外,各位家长更应承担起强化孩子安全意识、加强孩子安全教育的重任,只有校内老师校外家长共同配合,产生合力,方能切实保护在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更是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希望,最高检的“一号检察建议”仿佛是一双温暖有力的大手呵护着这份希望,也铸就着未成年人幸福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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