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科技社团发展法规政策环境的探讨
杨书卷
(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北京 100086)
[摘 要 ]科技社团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世界一流科技社团建设有利于为我国科技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但是当前我国科技社团发展的体制机制尚未理顺,相关法规政策体系还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还存在不足,难以适应新时代发展与变革要求。该文在对多家学会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了制约科技社团发展的法规政策问题,并从法律定位、管理体制、国际发展、财税优惠、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科技社团 法规 政策环境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决策部署,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一脉相承,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重要举措。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政府将由主办者向主导者转变,公共事务由一元供给向多元供给转变,因此必须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科技社团作为科技类社会组织的中坚力量,更要结合自身特点,承担起推动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创新主体服务国家建设发展的重任。
为促进植株旺盛生长,应少追施氮肥。5~6叶期,每公顷施尿素150千克。营养生长旺盛期勿多施氮肥,因根系有较强的固氮能力,多施氮肥易造成茎叶徒长,影响开花结荚。在现蕾时,每亩施草木灰750千克,过磷酸钙45千克,在植株旁开穴施入。结荚盛期每7~10天喷一次0.5%磷酸二氢钾液,每10~15天追一次蔬菜复合肥硫酸钾(N∶P2O5∶K2O=12∶18∶15),每亩施 22.5~30 千克。
在目前科技全球化的大趋势下,科技创新是国家发展的动力源泉,科技社团在科技创新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和自治作用,在构建国家创新治理体系中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支撑力量。多年来,中国科协积极推动学会改革,主要目的就是要激发学会活力,提升学会自主发展能力,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而努力。在改革过程中,由于历史和社会等原因,我国科技社团发展的体制机制尚未理顺,工作仍面临着困难和不足,应深刻认识我国社会发展主要矛盾历史性变化对科技社团的新要求,探索新的组织模式和工作方式,提升学会发展水平,在服务国家战略和人民需求中拓展事业发展的广阔空间。
一 、科技社团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社会力量
科技社团是科技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产物,是人类文明的倡导者。16世纪以来,科技社团与近现代科技相伴而生,相依而进,已成为代表一个国家国际科技地位的标志之一。
(一 )从世界范围看 ,发达的科技社团系统是国家创新体系形成的重要基础和条件
以英国皇家学会和法国科学院为代表的科技社团,在催生近代自然科学和形成两国创新体系的过程中举足轻重;美国科学促进会对19世纪美国的产业革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德国工程师协会致力工程师的培养教育,成为德国延续其强大工业生命力的有力支持者;我国“二弹一星”所涉及的基础学科之一力学学科的繁荣发展,得益于我国老一代科学家创立和领导的中国力学学会。凡是科技社团发展比较好的国家,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方面一般均有优异的表现。
(二 )建设强大的科技社团对于解决创新治理领域的现实问题具有积极作用
中央提出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当前,其他三类社会组织均有或已准备出台相关法规政策予以保障,唯独缺少专门规范科技社团发展的法律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我国仍只有一部《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对包括科技社团在内的所有社团进行“一法统揽”,科技社团专门性法律缺乏,其功能属性、运营发展、社会职责均不明晰,相应业务活动和服务既无法律授权,又无法律禁止,使得科技社团管理的自由裁量度过大,人为影响因素偏多,无法形成规范和自主发展的长效机制。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科技社团与“政社分开”的要求有所差距,存在行政化、机关化、依附性现象,导致科技社团非营利法人地位缺少独立性,管理存在不规范现象。一方面,有的科技社团在负责人任职、举办学术会议、国际交往等方面被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受到限制,不符合其学术性规律;另一方面,科技社团在财务上被要求按企业经营而纳税,在接受审计时又按公益性组织要求,资产属性不清,开展符合科技社团宗旨的科技经营性服务受到限制,科技社团在身份上与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组织、企业的混合交叉,不利于以非营利法人的独立性地位形成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
(三 )发展先进的科技社团有利于融入国际科技创新网络
科技社团的民间性身份使其在参与国际科技交往中具备天然优势,特别在主动布局和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突破技术封锁、形成平等合作和互利互赢的科技创新共同体等方面作用尤为突出。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某些科技领域突破外交封锁,恢复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交往,就是从恢复科技学会起始的。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科技社团早已超越国家界限,将自己战略定位为“国际组织”,如美国数学会牵头成立了由16个国家数学会组成的数学科学联盟, 成为该领域中的实际世界引领者,在国际学术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方面形成得天独厚的优势。
通过完善现代化的出租车市场,规范运营的模式,从而促进出租车行业的良性发展。并且出租车行业可以大胆进行创新经营模式,改变原有的挂靠模式和合作经营模式,采用股份制或员工制,将公司利益和个人相结合;可以通过一定的激励措施,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合理分配盈利,并进行企业和出租车业主双方的有效沟通,从而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实现互赢互利的模式。
2017年的《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下一步将对非营利法人进行更细致的规定。一是建议在相关法律的起草过程中,尽快对包括科技社团在内的非营利组织制定国家立法层面的实体法律,从根本上确定科技社团(或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和社会地位、作用和任务,规范科技社团(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范围、社会职责、权利和义务[2]。二是借鉴《慈善法》与《志愿服务条例》的经验,将科技社团的法律地位、功能作用、活动规范等与科技类中介组织、科技基金会、科普类组织一起统筹管理,在《科技进步法》修订过程中予以充分体现。三是在条件具备时,将科技社团的单独立法纳入立法进程,使科技社团作为政府发展科技的重要助手,其特殊地位、作用和对生存环境的特殊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得到实现和满足。
二 、制约我国科技社团发展的主要法规政策问题
(一 )科技社团发展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
科技社团具有参与公共决策、促进学术自律、培育未来科学人才、促进利益协商对话等社会功能,如美国科学促进会、美国化学会、美国电子电气工程师协会等科技社团在政府科技政策制定、青少年科学教育、主导技术标准中均有突出作用。强大的科技社团可深层次推进新兴科学技术的跨界融合、协同发展,有利于形成政府、市场、社会有序互动和紧密配合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1]。
从欧美发达国家看,大批世界级的优秀科技社团具有很强的学术权威性、社会公信力,这不仅得益于科技发展的积累,更与其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相关。欧美国家主要通过立法和推出各种优惠政策保障科技社团的良好运转。科技社团一般都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政治和经济上的独立性,国家只是通过法律手段对社团进行控制和监督,以承接政府项目的方式实施资金支持,以免税和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税收优惠,并以降低准入门槛和鼓励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二 )科技社团非营利法人的独立性地位缺少政策保障
课堂是语文教学的主阵地,与我们朝夕相处的课本,它是一座富矿,是一口深井,是提高学生语文素养的力量源泉。用足语文课本,开动脑筋,灵活处理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有利于学生的健康发展,全面发展。
(三 )科技社团的国际化发展缺乏有力的扶持政策
一是国家对科技社团的财政支持的主要趋势表现为通过购买服务间接实现,但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科技社团从事的服务工作很多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科技社团一直存在获得经费困难的状况。二是科技社团收入中只有财政拨款、会费和捐赠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这几部分占科技社团经费的比重较少,且必须经过免税资格认定才能获得,科技社团开展其他符合组织宗旨的学术交流、相关公益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则视同企业纳税,基本没有享受到增值税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三是我国相继出台了针对科技中介服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科技创新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科技社团尚未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经济负担较大。
(四 )科技社团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力度不够
近年来,国家一直鼓励我国科技社团向国际化发展,但政策落实力度不够。根据国际协会组织联盟2016年数据,国际科技组织在美国设立的约1800余家,英国800余家,德国500余家,日本180余家,而我国不到100家。一是境内成立国际科技组织缺少法律依据,如某学会于10年前成立了国际联盟的北京中心,却一直无法正式登记注册。二是现行的政策制度不能满足科技社团国际化发展需求,科技社团在参加国际交流、举办国际会议、发展外籍会员等方面均受到政策限制,与国际规则不接轨。三是科技期刊的国际化发展受到阻碍。要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必须有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期刊,但我国期刊刊号为稀缺资源,科技社团一些新兴前沿学科想申报刊号,以及有实力的编辑部或刊社想“扩大再生产”,均受控于刊号,难以实现。
(五 )从业人员职业化发展管理体系尚未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明确了社会团体负责人、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社团会员管理员三个职业的职责,在推行社会组织职业化队伍建设的管理实践方面已经迈出了重要步伐。但总体来说,科技社团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职业管理体系,缺乏社会化的科技社团专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认证制度,没有专门的人才培训教育课程,既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又懂经营管理的人才匮乏。与此同时,科技社团工作人员没有体系化的职业晋升阶梯,与其他相关职业的流动机制不完善,上升发展的空间受限,在社会上自感地位较低,没有被认同感。
三 、优化科技社团发展法规政策环境的建议
(一 )推动出台科技社团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与此相比,我国科技社团发展虽已有一定的基础,但在数量和质量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学术引领、人才聚集、咨询建言、期刊出版、国际交流、内部治理等方面也有差距,在世界科技舞台上的影响力、话语权仍有待提高。尤其是我国的科技社团大多在政府的主导下成立,缺乏“自下而上”的组织方式,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的能力不足;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科技社团的发展和成长仍遇到诸多法规政策方面的限制。
(二 )逐步理顺双重管理体制 ,探寻科技社团自主化运作模式
逐渐推动科技社团实现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确定科技社团非营利法人的独立性地位,出台相关指导性规范,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给予科技社团足够的发展空间,确保科技社团在资产管理、人事安排、财务内控、会议举办、国际交流等方面按照社会组织的基本规律运行,在坚持非营利的原则下按照市场规律开展经营,增强发展动力,走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自主化运作道路,使其有能力追求专业服务、丰富业务领域、扩大运营规模,获得长久发展的动力,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3]。
(三 )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 ,为科技社团的国际化发展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
按照《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出台可操作性的有利于支持科技社团国际业务活动的法规政策,加强政策的配套,增强扶持力度。一是在我国建立国际组织、设立办事机构和发展外籍会员等方面给予支持。二是鼓励和扶持科技社团设立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学奖励。三是在科技社团申请学术期刊刊号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增强中国科技的世界话语权。四是积极支持科技社团参与推进工程师国际互认,完善注册工程师等制度,为建立一支国际化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现国家“走出去”,以及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撑。
(四 )完善非营利组织财税优惠政策 ,减轻财税负担
一是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第四条“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措施”的精神,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扩大政府向科技社团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二是提高科技类社团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比例,扩大科技类社会组织的免税收入范围和种类,区别科技类社团公益收入和商业收入,对公益收入和用于目的相关的商业收入免除所得税,参照高新技术与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予税收优惠。三是完善企业向科技类社团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增强企业捐赠积极性,提高科技社团捐赠收入。
例文(16)中,‘(饼干)’和‘(饮料)’的受事宾语没有提及,因此对于句子意思而言就产生了歧义现象。如果改为‘’,这样的句子意思就是‘老师给了我两个饼干,和两瓶饮料。’本句话就不存在歧义现象。但文章若是‘’的话,受事宾语是‘我们’,这时本句话就可以解释为以下三种含义。
(五 )探索从业人员职业化发展道路 ,激发社团活力
一是从职业培训问题入手,鼓励科技社团通力联合,研究论证确立科技社团职业标准,并依据标准规范培训内容、规范培训效果和质量,培养一批职业化的“懂专业、精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推进科技社团职业化队伍建设。二是探索社会化、体系化的职业晋升阶梯,根据科技社团的组织功能特点,将已有的专业工作者作为一支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其专业技术水平在科技社团内进行合理的职业进阶。三是与国际接轨,并全面引入职业化发展理念,组织建立并全面实施科技社团职业化管理体系,以使科技社团专职工作人员根据职能业务的发展需求去规划和设计自己的职业生涯,相对稳定地长期从事社会组织工作,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科技社团工作人员中普遍存在的临时性、短期性、盲目性等就业问题。
1.教学内容远远滞后于技术的快速发展。遥感课程是一门多学科交叉融合的新兴技术课程,涉及的知识面较广,并且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内容还在不断充实和完善。但在实际教学中,遥感课程的内容一般源于已出版的教材,有些已无法满足当前的实际需求,亟须更新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春法.充分发挥科技社团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作用[J].学会,2008(4):17-20.
[2]王名.建议社会组织法尽快纳入立法议程[J].学会,2016(5):30-31.
[3]崔永华,李正风,尹雪慧.学会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困境与对策[J].学会,2012(2):3-9.
The Study of Optimizing Policy Environment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ocieties
Yang Shujuan
(Service Center for Societies of 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100086, China)
[Abstract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ocietie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world-clas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ocieties is conducive to providing strong suppor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China. However, the current system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ocieties in China have not been suitable, the relevant laws and policies are not perfect, and the incentive and restraint mechanism is inadequate, 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development and change in the new era. Based on extensive research on a number of societies, this paper summarizes and analyses the bottlenecks of laws,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that restrict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ocieties,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from the aspects of legal positioning, management system,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preferential fiscal, taxation policies, personnel training, and so on.
[Key word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ocieties; regulations; policy environment
[中图分类号 ]N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9596(2019)02-0030-05
标签:科技社团论文; 法规论文; 政策环境论文; 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