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择校费的征税与监管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择校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择校费问题是我国社会的一大痼疾,10多年来重点学校制度与均衡义务教育理念一直存在着矛盾。2006年年初,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这一举措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对择校费征税的利弊问题,得出政府监管应优于征税的观点,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对择校费征税——弊大于利
择校费,一个让家长痛恨而又倍感无奈的字眼。政府决定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希望通过经济手段来规范教育领域的收费,这不免给公众这样一个心理暗示:教育乱收费正从灰色向白色过渡。社会公众也因此将对择校费征收的营业税称为“漂白税”。或许我们宁可把税务机关的征税举措理解为无奈的现实抉择。全国各类各级学校以各种名义进行的乱收费不仅金额巨大,而且基本上置身于国家财政、税务、工商、司法等机关的监督之外,始终处于缺乏约束的“体外循环”。税务机关首次明确提出要对之征税,至少表明,国家要改变对教育乱收费放任自流的现状。在乱收费一时还难以彻底叫停的情况下,至少不让择校费在破坏教育公平的同时,还享受着事实上的免税待遇。对择校费征税,既能加强对这类资金的监管,又可以起到对这类收费行为的抑制作用。如果征收的税款还能再投入到教育事业发展中,在一定程度上可形成良性循环。但是,这似乎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权宜之计,在对择校费征税的背后还存在着不少的隐忧。传统的税法观念认为,国家只对合法性收入征税。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再三申明对择校费征税并不等于承认其合法性,但是如果这些收费披上完税的合法外衣后,无疑给违规收费的学校吃了一个定心丸,至少在心理上得到了这样的抚慰,在面对全社会对其乱收费质疑时,学校可以拿出税务部门的正规发票,理直气壮地否认这是违法收费。如此一来,治理教育乱收费岂不是要功亏一篑?
以营业税的名义向赞助费、择校费等课税,事实上将这些收入视同学校的经营收入,也就意味着将学校作为经营单位推向市场,甚至会改变学校的公益性质。倘若教育真的逐渐产业化,那些重点学校完全就是教育领域内供不应求的抢手商品,容易形成我们通常所说的卖方市场。根据流转税税负的转嫁规律,在商品需求缺乏弹性的情况下,税负会向前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我们不免要担忧,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可能使学校衍生出新的乱收费行为并借机牟利,或者学校会调高择校费标准,将负担转嫁到学生家长身上。同时,从征税的成本和收益来看,学校的寻租行为将被政策化,其潜在成本是非常之高的。从长远来看却是弊大于利,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二、教育体制的“路径依赖”问题
目前,教育制度似乎已经表现出对产业化的“路径依赖”,最基本的表现就是教育乱收费的屡禁不止和被迫征税。
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的特性。“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就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增强。因此,经济和政治制度可能沿着正确的路径逐渐优化;也可能沿着错误的路径离目标愈来愈远,甚至会锁定在这条路径上。一旦锁定,就会像诺斯所说,除非经过巨大的社会震荡,就很难退出了。”具体到教育领域,十几年间各种乱收费不仅培养了盘根错节的利益集团,而且改变了教育资源的分配方式,客观上推动了部分地区教育事业的跃进,不少城市的重点学校都是借助赞助费、择校费“畸形”发展起来的。或许我们可以这样说,许多城市的教育事业已经很难离开乱收费的滋养,甚至整个国家的教育事业都对乱收费形成了“路径依赖”,一旦乱收费被完全遏制,国家势必要重新调整对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由此,我们可以理解到,为什么各种乱收费像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却始终没有被彻底取缔,因为阻力并不仅仅来自于主管机关的不作为,还来自于教育事业对此类病态机制的“路径依赖”,它似乎真的在自我强化和锁定它在教育体系中的存在。
如果以上的判断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不得不面临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这不是仅仅依靠对乱收费征税可以解决的。是听任它在灰色状态中自我强化?还是把乱收费纳入政府监管机制并严加管理?这是一个涉及全民族利益的问题,任何暧昧的态度都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三、政府监管优于征税
既然乱收费的现象在短期内不可能彻底消除,对择校费征税也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应急”管理方式,那么把乱收费纳入政府监管机制,并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便成为完善我国教育机制的当务之急。
(一)加强立法,确保教育经费投入足额到位。1993年我国政府颁布实施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了到上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这一工作目标。不幸的是,我国对教育的财政投入多年来一直徘徊在世界最低水平线上,即在2.3%~2.7%之间徘徊。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用法律形式保证教育经费的财政拨款足额到位。此外,还应该加强制度建设,以配合教育经费的政府监管,采取更加周密的、具有操作性的措施,检查教育经费的落实情况,确保义务教育向均衡化发展,从根源上遏制“择校热”。
(二)加大政府对教育的经费投入。教育虽然具有商品的属性,即一定的竞争性和排他性,但更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社会公益性。受教育者通过教育可以获得个人的种种直接收益,并给全社会带来广泛的收益,包括生产力的提高、社会文明的进步等等。正是教育消费的这种溢出效应,经济学将其定义为“准公共产品”,而不是私人产品,这是世界所有国家由政府举办教育事业的重要理论根基。因此,要想彻底杜绝教育乱收费,政府必须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树立教育投资是战略性投资的观念,保证义务教育投入的不断增长,以此制止教育领域的寻租行为。
(三)教育资源向贫困落后地区倾斜。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对现有的贫困地区应由中央政府提供资金发展义务教育,这一工作可以从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入手,再逐步向内陆延伸;从中西部地区启动,再向东部地区扩展;从农村小学阶段做起,再扩大到初中阶段。“对现有的592个国家级贫困县的义务教育,以中央政府为主、地方政府拨款为辅来解决;对较发达的地区,则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政府为辅来解决;对发达的地区,则完全由地方政府自己解决。”在这一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当分清责任、各司其责、各尽其能,将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多做“雪中送炭”,少做“锦上添花”。
(四)加大教育收费的监管力度,增加收费透明度。只有学校的收费真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才能有效防范乱收费的现象发生。义务教育应坚决贯彻“一费制”,高中教育择校坚决贯彻“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为了保证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应当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登记卡制度,逐步建立教育收费管理、评估考核和审计制度,以增强收费的透明度,避免乱收费的暗箱操作。”加大教育收费的监管力度,还应当扩大监督面,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深入做好每一环节的工作。具体来说,可以实行教学招生收费的“阳光工程”,将招生办法、招生名额、择校生比例及最低分数、收费办法和标准以及录取结果向全社会公开,使教育收费在阳光下进行,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的乱收费要及时检查、处理,对乱收费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各地实行教育收费集中收付制度。借鉴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成功经验,可以由各地政府实行教育收费集中收付制度,“对财政资金实施以财政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管理”,将学校的收支预算纳入政府监管,增加财政支出的透明度,使预算支出的整个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中,以防止资金挤占、挪用以及乱收费等现象,从源头制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时,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教育收费、支出的全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