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对华反倾销对策研究_倾销与反倾销论文

欧美对华反倾销对策研究_倾销与反倾销论文

欧美对华反倾销的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研究论文,欧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 961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欧美等对华反倾销诉讼大幅增加,已经成为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的一个严重障碍[1]。因此,如何加强对《关贸总协定》第6条、《反倾销守则》及世界各反倾销法的研究,以寻求一套行之有效的反倾销对策,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反倾销对策研究的现状

我国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这是我们反倾销对策研究的基本前提。综合已有的研究,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承认我国出口企业的竞争行为确实存在诱发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因素。多头对外的低价竞销是招致少数国家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实行倾销投诉的原因之一。因此,主张严厉打击低价竞销行为,合理控制出口价格和数量,整治外贸出口秩序。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出口企业不存在倾销行为。国外对我国产品实行反倾销,总的来讲都是国外对华贸易歧视引起的,它们是把中国看成非市场经济国家,用替代国价格处理反倾销案,而忽略了中国劳动力成本低等实际情况,结果作出了不合实际的裁定。所以,我们既反对倾销,当然更反对外国滥用反倾销措施,把倾销罪名强加在我国企业的头上是不公平的。

第三种观点提出,低价或超低价竞销不是倾销,而是一种正常竞争行为,有其正面价值。因为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销售并不必然构成倾销,低于国内价格乃至低于成本销售,不仅符合商业规律,在很多情况下还是国际贸易中为打开国际市场或解决剩余产品出路等的一种通行做法,因此,它只是国际贸易中正常的价格竞争,可以促进进口国的产品更新与技术进步,不应抵制[2]。

第一种观点实际上承认了我国企业存在倾销行为,只不过是以低价竞销一词代替了倾销概念,回避了低价竞销与倾销性质的联系,这不是对低价竞销行为的法律评判。因此,尽管其提出的对策具有相当的正确性与可行性,却难以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第二种观点似乎不否认倾销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倾销是一种合法手段,但却认为各国是在滥用反倾销措施对我国实行不公平的歧视待遇。它一方面宣称要遵守国际反倾销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又不肯对我国商品低价竞销性质和出口增长迅猛的事实作出是否具有倾销性质的明确判断。建立在这种认识基础上的反倾销对策,其局限性不言而喻。第三种观点肯定了低价竞销在一定条件下所具有的经济学上的合理性,却忽视了其在一定条件下也具有掠夺性的经济学定论,更表现出对国际公认的法律准则的蔑视。显然,只有正确认识我国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并在此前提下认真研究国际反倾销法,才能找到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切实可行的对策。

二、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指导功能,调整我国出口现状,防患于未然

应该承认,我国出口企业确实存在倾销行为,同时,各国在利用反倾销措施对我国进行制裁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公平。基于此,对于欧美对华反倾销的对策,应该从这两个方面研究。

欧美的反倾销诉讼已经对我国的外贸出口产生很大影响,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关键是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指导功能,调整我国出口现状,防患于未然,以免成为反倾销诉讼的目标。

1.调整我国商品的价格

我国商品的低价格定位和出口数量的高速增长,是不容回避的事实,同时,我国企业在对外出口中存在倾销行为也是一个客观的事实,这是诱发各国反倾销调查的根源。要想改变上述情况,我国企业必须对出口产品的价格作以调整[3],这种调整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弹性价格。国内市场价格与欧美出口价格的比较是欧美反倾销法适用的前提。企业出口时尽量避免在合同中订出长期、固定的价格,而采用弹性价格,即根据市场情况对价格作灵活调整,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将出口价格调高;二是将国内市场价格和第三国价格往下调整。

(2)稳定价格。出口企业在某一外销市场,要避免出口价格在较短时间内大幅度下跌。如果出口产品价格大幅度下跌,不仅会被认为是低价倾销,而且也极有可能成为损害的证据。

2.加强市场开拓

为了防止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过分集中于某一市场并占有相当份额而招致反倾销诉讼及由于过分依赖这一市场导致被诉后再开拓市场增加困难,出口企业应不断开拓新市场。根据欧美反倾销的一般做法,出口企业在开拓市场时,要缓慢增加,保持适当比例,如果急剧增长,则很可能被认为是对国内工业损害的主要原因,进而导致反倾销诉讼[4]。市场开拓的重点是做好调研工作,如何进入,何时进入,进入市场的量的控制,当地市场的情况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才能防止反倾销案件的发生。有些企业之所以少受反倾销的影响,原因之一在于“合适的市场选择”。

3.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销售档次和附加值

出口创汇的影响因素有两个:一是出口数量,二是出口价格。我国应彻底摒弃以量取胜的战略,推广以质取胜的商品竞争战略,加速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不断提高我国商品的销售档次和附加值,从而达到扩大创汇的目的。目前,我国出口商品应努力实现由主要出口粗加工制成品向主要出口精加工制成品转变。同时引导企业在产品的升级换代,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潢和售后服务上下功夫,做好市场的深掘和延伸。

4.进一步推进外贸体制改革

我国目前实际上还存在不少对外贸企业的暗补贴,为倾销提供了更大的余地。事实上,我国企业的出口倾销很大程度上属于长期性倾销,这与企业享受种种补贴而不实行真正的独立财务核算有很大关系,只有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才能消除这些弊端。

三、发挥行业协会或商会作用,建立反倾销预防体系

1.设立专门反倾销机构

由于反倾销案件不断增加,我国有必要设立专门机构,建立一支有知识、懂业务的反倾销专业人才队伍,研究外国反倾销法规,掌握反倾销动向,制定对策,对企业进行具体指导。

2.建立反倾销基金

由于反倾销案件应诉费用较高,许多涉案企业难以支付这笔费用。可以考虑的办法是让商会或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每年按其出口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反倾销基金,专门用于反倾销应诉以及必要的调研,共同对付外国的反倾销。这一策略尤其适用于我国目前最经常遭受反倾销也最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商品经营领域。

3.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

首先,由专门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反倾销提出专门研究和专项预防,有的放矢地提出反倾销策略,防止企业因盲目出口而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其次,密切跟踪国际行情是预防反倾销发生的重要环节,企业应注意出口国同行业经济状况的变化,一般来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总是与该行业经济状况恶化有关。可见,对出口国同行予以密切注意,寻找其欲进行反倾销立案的蛛丝马迹,做好相应的预防性工作,能大大减少被申诉的机会。

四、积极应诉,争取主动

在现代社会,提起诉讼本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而积极抗辩和应诉则不仅是权利,同时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实施反倾销调查并不意味着倾销成立,而拒绝应诉无疑等于默认倾销的事实。在我国的出口商品中,尽管有一些是自我竞争造成的低价,但也有许多商品确实具有竞争力,完全具备通过法律途径和积极应诉赢得公平的机会。然而,面对国际反倾销调查,我国企业却极少应诉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是导致我国反倾销案80%败诉的重要原因。因此,对于出口企业来讲,一旦被控倾销,应积极应诉,采取正确对策,以争取对自己的有利结果。

1.回答问卷,积极答辩

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反倾销主管机关在接到反倾销申诉并认可立案后,均向被投诉的生产及进口商发出调查问卷。在接到调查问卷后,不能置之不理,也不能马虎了事,因为尽管反倾销机构在以后还要派人到生产国实地调查,但填报资料如何对反倾销机构影响很大。而且,应在规定期限内将问卷返回反倾销机构。

企业被反倾销投诉后,应尽早准备辩护意见与有关材料,答辩意见应针对反倾销申诉人在其申诉书中提出的论点与证据,一般围绕两方面展开:出口产品不存在倾销及没有对美国或欧盟同类工业造成损害。

2.配合调查,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数据

反倾销被立案以后,有关的企业和公司一定要积极地配合反倾销调查,争取最大限度的抗辩机会。配合调查主要体现在:①配合反倾销案件的实地调查,这是反倾销案件的一个重要程序,通过实地调查可以核证书面调查的一些数据,特别是在认定我国某一个企业是否是“市场经济”时,实地核查就显得尤为重要;②根据反倾销调查的进展情况,应诉企业应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促使反倾销案件向有利于我们的方面发展。

3.争取国外进口商的协助

在发生反倾销案后,往往与进口商有直接利害关系,因为进口商愿意从最低价的厂家进口商品,从其本身利害出发,在反倾销案中会站在被诉方一边。进口商熟悉本国产品价格与生产情况,由进口商协助提供证据或出庭应诉,对被诉方十分有利。

4.聘请合适的律师

律师的选择是反倾销应诉能否成功的重要环节。由于欧美反倾销法相当复杂,尤其要求提供相当多的欧美厂商数据,而且要熟悉欧美反倾销机构的情况,因此外国律师难以胜任。所以,在欧美应诉,应选择通晓欧美反倾销法律,具有反倾销实践经验,对中国国情比较熟悉并与当地反倾销机构联系密切的当地律师。

5.做好公听会上的陈述

在欧美进行反倾销诉讼,有一个重要程序,即在最后决定反倾销之前,举行公听会,让所有的当事人提出证据与申辩[5]。公听会前说明,公听会后说明,尤其是公听会上的陈述与反馈,是被诉方陈述理由与反馈对方的一个重要途径,被诉方不仅要配合律师充分准备有关资料,而且要到公听会上主动陈述,在案件中争取主动。

6.应特别注意市场经济问题的抗辩和替代国的选择

市场经济抗辩是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应注意的重点。我国出口商应积极抗辩证明我国的市场经济状况,应诉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的情况,促使有关当局改变对我国经济体制的不合理看法和对企业的不公平态度。

在市场经济问题解决之前,“替代国”的选择十分重要,倾销幅度的高低取决于“替代国”的选择。应诉企业应尽量根据替代国选择的方法,提供给调查机关合适的“替代国”选择意向,并对不合适的选择作出及时抗辩,在“替代国”尽量减少误差。

7.政府交涉,改变国外不公平的政策和做法

反倾销是一种政治色彩很浓的经济制裁工具。企业的应诉与政府的交涉关系密切,相辅相成。由于中国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因此时至今日绝大多数国家仍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种认识是歧视性和不公正的。基于上述不公正的认识前提,许多国家利用替代国方法确定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这种做法屡屡使中方应诉工作陷入极大被动,并最终导致案件应诉的失利。因此中国政府通过与国外有关机关交涉和通过大量的我国市场经济的规范和现实的宣传,促使国外反倾销当局从政策上和法律上对中国经济体制予以正确认定,是保障应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前提。

收稿日期:2000-09-04

标签:;  ;  ;  

欧美对华反倾销对策研究_倾销与反倾销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