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代理问题研究综述_代理成本论文

家族企业代理问题研究综述_代理成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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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余年来,西方经济学家对家族企业问题,特别是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做了别开生面的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观点。本文拟对西方经济学家关于家族企业代理问题的最新进展做一评述。

一、家族企业:过时的事物还是未来的模式

阿罗诺夫和沃德(Aronoff,C.E.& J.L.Ward,1995)在所发表的《家族企业:过时的事物,还是未来的模式》论文中曾提出了:“家族企业是过时的事物,还是未来的模式”这样的问题。他们提出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唤起人们对家族企业问题的关注。

在许多人看来,家族企业是落后、保守的代名词,是与现代企业相对立的企业组织形式,用家族的方式来管理企业也是一种落伍的管理方式。这一观念曾长期支配着西方经济学和管理学界,因此,人们并没有对家族企业问题予以应有的关注,致使对家族企业的研究陷于停顿状态。

但家族企业长期存在,以及现在仍然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身,是不容置疑的,它不允许人们对它长期漠视或置若罔闻。

众所周知,在远古时期,家族企业就一直作为古代经济和文明的支柱,在世界文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古希腊文明的经济活动很大一部分是由家族控制和以家庭为基础的,这一状况到古罗马帝国、中世纪以及新大陆被发现这一段时期,也没有多大改变。在早期工业革命时代,家族控制的企业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即使在当今社会,按贡献、特别是按数量,家族企业仍然代表着当今世界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而且,从未来的发展看,家族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仍将发挥着重要作用,或者说,它仍然是未来世界重要的企业模式。

因此,一些经济学家对理论界长期忽视对家族企业研究的状况提出了批评。纽鲍尔和兰克(Neubauer & Lank,1998)指出,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这一领域的研究一直没有受到重视。所以,家族企业不像其他经济组织,得到了更深入的研究,而且“在已发现的家族企业的版图上,还有许多空白点。”经济学家们认为,这种对家族企业研究的漠视是一种不幸。对于接受和考虑将家族企业溶入主流企业理论和管理理论的学术上的失误,导致了对这一重要组织形式的忽视,这一忽视意味着一些相关理论的发展没有应用到世界现存的最大的企业组织形式中,否则会使这些理论更具有价值和活力。同时,家族企业对于研究某种组织现象提出了特殊的条件,如果由于存在家族关系与没有家族关系,导致了企业的行为和结果的重大差别,那么在现存的和新的企业研究中,家族因素就是值得考虑的。

在忽视对家族企业问题研究的时期(1975年以前),少数经济学家,主要以克里斯坦森(Christensen)、唐纳利(Donnelley)和莱文森(Levinson)为代表,开始对家族企业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从那时起,这方面的研究被进一步扩展,并超出了早期家族和企业之间边界交叠的讨论,开始研究结果的冲突。

近几年,戈梅斯-梅佳、纽恩斯-尼克尔与古铁雷斯(Gomez-Mejia,Nunez-Nickel & Gutierrez,2001),舒尔策、卢巴勤、迪诺与巴克霍尔茨(Schulze,Lubatkin,Dino & Buchholtz,2001)开始研究代理理论的主要原则在家族企业关系中的实用性问题,在他们的成果得到了主流组织研究方面的杂志接受后,立即受到了经济学界的广泛关注,导致后来在这一问题研究上大量的理论和经验的研究。他们在家族企业代理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的重要进展,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家族企业代理问题研究的新视角

传统的企业理论是在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前提下研究企业行为的。传统企业理论认为,如果管理者不拥有企业,就不会像所有者那样对企业尽心尽力。这一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1796)。以新古典经济学家思路研究企业行为的经济学家,在出现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都把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其立论的根据。例如,伯尔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32)提出,只要存在利益冲突,管理者就会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不是所有者的利益。在新制度经济学中,这种管理者(代理人)违背所有者(代理人)意愿而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被称作“机会主义”行为,或者,从所有者的角度看是一种“道德风险”。

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初期,西方经济学家们(以新制度经济学为代表)探讨个人之间或集团中的“风险共担”问题。所谓“风险共担”是指,当合作双方对风险的态度不同时,处理问题的原则也不同。后来,代理理论把“风险共担”的研究扩大到当合作双方有不同的目标和劳动分工时所发生的所谓代理问题。特别是使用代理理论研究无所不在的代理关系——一方(委托人)把工作委托给执行这一工作的另一方(代理人)。罗斯(Ross,1973)对这一现象提出了一个数学表达式,并称之为委托代理问题。詹森和梅克林(Jensen & Meckling,1976)首次提出了“代理成本”一词。他们认为“代理成本”包括所有管理者违背所有者利益的行为,加上所有企业为了使代理人与所有者的利益和行为一致的活动。

按照西方经济学家的分析,代理理论可以适用于不同的研究框架。例如,迈尔(Myers,1997)、史密斯和沃纳(Smith & Warner,1979)提出,代理问题也存在于所有者-贷款人(ownership-lender)之间。莫尔克等(Morck,et al.,1988)阐述了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

在最近的关于家族企业代理问题的研究中,坚持不同观点的经济学家从家族企业的利他主义得出了关于家族企业代理问题的不同结论。坚持传统观点的经济学家由家族企业的利他主义得出没有代理问题的结论;而反对传统观点的经济学家则由同样的家族企业利他主义得出家族企业代理问题十分突出的结论。另外,反对传统观点的经济学家认为,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家族企业集团侵权倾向则是另一种严重的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

(一)利他主义

传统的观点认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企业的代理成本为零,或者仅有微乎其微的代理成本(Jensen & Meckling,1976; Fama & Jensen,1983)。这种传统的观点主要基于这样的一种认识,即在大多数文化中,家族的血缘关系对其成员行为的制约,是构成其有约束力的道德秩序的一部分,家族成员为了家族的集体利益,会抑制私利。家族成员对家族和家族企业的忠诚和相互之间的利他主义,会自行调节家族企业经营中所引起的冲突。另外,家族成员之间由于长期的交往和联系,会促进和推动家族所有者和家族代理人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减少所有者与家族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强非正式协议的作用。所以,有些经济学家,例如,法玛和詹森提出,“家族成员相互之间长期的了解,使得家族企业在监督和约束家族决策代理人方面具有优于非家族企业的优势”(Fama & Jensen,1983; p.306)。

根据这些观点他们得出了一个结论:在像家族企业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情况下,正式的企业治理机制是不必要的,因为,对于家族企业来说,实行正式的企业治理机制而引起的支出是一种不必要的支出,它们会减低企业的经济绩效。

以舒尔策(2003)为代表的反传统观点的经济学家则从负面影响的视角把利他主义的作用加入到标准的代理模型中。他们认为,利他主义对家族企业不仅有正面的影响,而且还有负面的影响,就是说,家族企业中的不对称的利他主义可能会增加代理成本。他们指出,家族管理的企业发生代理成本是基本的,家族企业的治理安排没有消除甚至没有减少代理成本。实际上,由于一些原因,包括利他主义的原因,家族企业可能存在着特别高的代理成本。例如,当涉及到他们本家族成员的利益时,短视的利他主义问题可能会出现,掌权的所有者可能会缺乏自我控制,难以克制他们满足家族成员需要和愿望的冲动。另一方面,由于有限的理性,他们可能没有意识到这些利他主义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正如另一位经济学家林(Y.Ling,2002)所指出的,即使当父母试图进行自我控制,但他们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也将使他们不由自主地违背初衷,并决定他们所做出的治理选择。所有这些潜在的原因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家族企业的逆向选择,使他们把家族成员安置在他们并不是最胜任的位置,而且因为裙带关系,又难以取代这些低效率的家族成员;另一方面,可能会纵容家族成员互相推诿(不负责任)、免费搭车、过度的额外消费等损害企业绩效的行为。所以,他们认为,在家族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不能减少总的代理成本。尽管在非家族企业中出现的一些成本在家族企业中可能会减少,但家族企业又出现了在非家族企业所没有发生过的问题,从而出现为家族企业所特有的代理成本。简单地说,家族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能会导致代理成本,而这种代理成本可能会摧毁或减少家族企业特有的能力价值,尤其是当家族或企业变得更大、更复杂时。

由此,他们进一步强调,由于这些代理问题的存在,即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属于同一个家族,企业正式的治理机制也是必要的,因为这将有助于消除家族企业中利他主义的负面影响。他们指出,家族企业可以从代理成本的控制机制中(例如,以战略计划运作的代理成本控制机制)获得绩效收益(Gomez-Mejia,et al.,2001)。

(二)侵权倾向(Entrenchment)

传统的代理理论认为,当管理者不是企业的所有者时,他们常常会牺牲所有者的利益而追求自身的利益,所以随着管理者的所有权增加,管理者的这种行为动机会减轻(Berle & Means,1932; Jensen & Meckling,1976)。

但莫尔克等(1988)的实证分析显示,管理者的所有权份额与企业的价值之间是一种非线性关系。即当管理者的所有权份额从零开始增加时,企业的价值增加。但当超过一定点时,随着管理者所有权份额的增加,企业的价值将减少。他们认为这是由于管理者的所有权增加使得管理中的侵权成为可能,从而导致代理成本的增加。他们的实证分析表明,管理中的侵权将减少企业的价值。

戈梅斯-梅佳等(2001)和克莱森斯(Claessens,2002)等从对家族企业的研究中,为这一理论提供了证据支持。他们提出由管理中的侵权而导致的代理成本,在家族企业比非家族企业更加严重。尤其是当家族企业发展到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金字塔式的控股家族集团时,控股股东的侵权问题会变得越来越严重,他们通过利益输送(tunneling)等方式,对小股东进行掠夺。所以,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在大的家族集团中,主要的代理问题是大股东掠夺小股东,而不是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三、如何评价国外家族企业代理问题研究

舒尔策等人把利他主义等因素引入原有的代理模型,是对传统的代理理论的一个挑战。他们的这一研究成果表明,与原有代理模型的预期相反,家族所有并管理的企业不但存在着代理问题,而且要减轻和消除这些代理问题需花费很大的代价。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是不容易通过经济激励得到控制的,甚至会比非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更难解决。所以,家族所有权并不是代理理论所阐述的所有者管理的万能药方。

众所周知,代理理论的一个前提假设是,经济行为人只受到或至少主要受利己主义的激励。但正如社会学家所发现的,代理理论的这一前提假设是有问题的,因为代理理论认为行为人之间只是一种经济上的交易,这显然忽视了社会关系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力量。实际上,在家族企业中,家族文化和行为准则是更具有约束力的。换句话说,在家族企业里,代理理论的利己主义的经济行为准则不能更好地解释家族关系,因为在家族企业里合乎家族规范的因素可能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所以,把利他主义的正负作用引入代理模型,将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家族企业能获得建立和发展企业所需要的雇员的自我奉献和忠诚,但同时又有这么多难以解决的冲突,以及利他主义怎样改变了代理关系和所有者管理的企业的行为。

但笔者认为,舒尔策等人的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化和完善。例如,他们没有直接建立家族企业的代理成本,只是比较了在特殊的条件和绩效下,控制代理成本的机制之间的关系。而且这一研究也仅仅涉及家族成员拥有并管理企业这一情况,在许多家族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可能性正在增加,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可能会产生与舒尔策等人不同的结论。

如果说,舒尔策等人主要是研究了家族所有并管理的企业代理问题;那么,戈梅斯·梅佳、克莱森斯等人则论述了当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时管理中的侵权问题。这为探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家族企业代理问题及其不同特点以及它们对企业绩效的影响阐述了新的思路。

据此笔者认为还需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首先,进一步分析在家族企业所有权分散的不同阶段,代理问题的不同特点。其次,进一步考察什么形式的代理成本对企业的经济绩效最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什么机制对不同形式的代理成本控制最有效?再次,代理成本是否是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第四,家族成员的行为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是需要考证的,尤其是在那些大的家族企业。第五,对管理者和所有者继承的研究。实际上米勒等人(Miller,et al.,2003)最近的文章已经指出代理关系不正常的可能性在家族企业内部继承期间是经常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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