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官与夷官之别看明代土司的界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土司论文,明代论文,别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110(2014)01-0038-04
有幸参加了两届土司问题学术研讨会,得以拜读诸家之高论,深感受益匪浅。也因此得知近年来,土司研究发展之成果,土司研究已渐成为学术之热点,这当然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土司研究所涉边疆、民族及其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诸多方面,故有“土司学”之说,亦当不为之过。只是我对于土司研究,则知之甚少,不敢侈谈,以恐贻笑方家。然而近读关于明代土司之论述,颇感一些学者对于明代土司之理解有误,至以明之东北诸部皆作为土司而论之者,此盖清修《明史》有意含混其词,而今人误读所致,故不揣而漫言之,错讹之处,还望指正。
关于明之土司,《明史·土司传》有所叙述,其系因元之故事,大为恢拓,分别置以司郡州县,课以赋役,而听命于朝廷驱调,此为有明一代土司管理之法。又曰:“尝考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其土官衔号曰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1]
此史料为人所共见,而赘述于此,目的在于说明其所称“西南夷来归者”之意。故《明史土司传》所收录之土司,为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五省而已。此当为有明一代土司之大概。
以我们今日之理解,土司即少数民族地方之官署机构,如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之谓也;土官即土司之官员,即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及土知府、知州、知县之谓也。今泛称之为土司,实以官署代称其官云。此本为极明了的事情,无须赘言。然《明史职官志五》称:
洪武七年,西南诸蛮夷朝贡,多因元官授之,稍与约束,定征徭差了之法。渐为宣慰司者十一,为招讨司者一,为宣抚司者十,为安抚司者十九,为长官司者百七十有三。其府州县正贰属官,或土或流(大率宣慰等司经历皆流官,府州县佐贰多流官),皆因其俗,使之附辑诸蛮,谨计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子。
又有番夷都指挥使司三,卫指挥使司三百八十五,宣慰司三,招讨司六,万户府四,千户所四十一,站七,地面七,寨一(详见,《兵志》卫所中),并以附寨番夷官其地。[2]
此文虽述土官,其中述及土司之设置,与前《土司传》无异,毋庸多论,其所不同者,在于“又有番夷”云云。
以上文字,粗读之极易使人误以为番夷都指挥使司三,卫指挥使司三百八十五,宣慰司三,招讨司六,万户府四,千户所四十一,站七,地面七,寨一,皆为土司之设置。
而细读之,则其文则冠以“番夷”二字,为区分其与土司之别,此处“番夷”,系专指东北、西北之各部。然《职官志》所述,文字颇为含混,极易使人误读,以东北、西北“番夷”误为土司之列。今日部分学者误以为明代土司亦当包括东北、西北各部少数民族,即明人所称“番夷”,其源盖出于此。
《职官志》所述土官及“番夷”官员,其下有注称:详见《兵志二·卫所》,而查阅《明史·兵志》所述,则各地土司武官,尽列于都司下,此处所属,则专列为“羁縻卫所”:
羁縻卫所,洪武、永乐间边外归附者,官其长,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等官,赐以敕书印记,设都司卫所。[3]
下附都司一,奴儿干都司。卫三百八十四,所二十四,站七,地面七,寨一,文长不赘。然观《兵志》之文字,盖述东北女真各部之羁縻卫所,而非领于吏部、兵部之土司。
明代土司官员之管理,洪武中初属吏部验封,后以宣慰、宣抚、安抚各领土兵,改隶兵部,遂分隶吏、兵二部。其后威柄渐弛,规取日陋。嘉靖九年(1530),始复旧制,以土府州县等官隶属吏部验封司,以宣慰、宣抚、招讨等官隶兵部武选司。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司领之。我们读《明史兵志》,可见四川都司下领天全六番招讨使司、陇木头等长官司、石硅等宣抚司、八郎等安抚司;四川行都司下领昌州等长官司。此外云南、贵州、湖广都司亦各有分领之土司。武选掌土官之袭替,验封之责则在核实土司袭替之合法性,以免引起土司内部争袭的事件。
明廷于土司之管理与羁縻卫所截然不同。而奴儿干都司及三百八十四卫、二十四所、七站、七地面、一寨及西北诸部之卫所,西番诸卫、宣慰使司、招讨司、万户府、千户所,则皆附于羁縻卫所下。
明制,对于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官员之设置,实有土司与“达官”、“夷人官”之别。故其袭替制度,亦有土官袭替与夷人袭替之别,二者虽有相近之处,然亦不尽同。
《大明会典》即分《土夷袭替》、《夷人袭替》二节,述土官与夷人袭替之制度规定。
明代土官袭替之法,基本承袭元制,而更重于袭替之管理。弘治五年(1492)至有土官袭职后,习礼三月,始令回任管事。其制度除所涉各地土司外,永乐十八年(1420)以安南为交阯布政使司,特令原安南都统使子孙袭替“照土司例”。[4]既有“照土司例”之谓,则其非土司是也。
而夷人之袭替,则专指海西、建州等女直夷人,朵颜三卫及哈密等处来降夷人,与土官不尽相同。如:“凡夷人袭替,洪武、永乐间,降附达官亡故者,子孙袭替降一级。”“正统间,令海西、建州等女直袭替授职,二十五年升一级。”至万历中,升降之例俱不复行。“嘉靖十年,题准达官承袭照土官例,不拘十年之数。”“又例,凡海西、建州、朵颜三卫女直求讨袭替,若所管部落累曾犯边,本人懦弱,不堪袭替管事,革去讨升职事,递降一级,左右都督以下,量减一级承袭。俱换给敕书齎捧回还,管束部落,照例进贡。曾讨升一次者,不许再讨,若能将本边夷人及汉人逃去本地擒挈,及被虏汉人送到守边将官处,亦许镇巡等官具奏,量加升赏。仍令镇巡等官,将前项事情,撮其大要,译写番文,用总兵官印信,每都督给予一张,令知劝惩。”[4]
如嘉靖中所称“题准达官承袭照土官例”,所谓“照土官例”,即是明确“达官”非土司官。由此可知,明朝对于蒙古、东北女直及西北哈密等处“夷人”之管理,虽有照土官例袭替之规定,然其统称为“达官”或“夷人”,而绝非土官,其性质与明代各地之土司决然不同,而与《明史·职官志》中所称“番夷”及其下开列之都司、卫所等一致,是决然不可以将其归入明代土司之列的。
清修《明史》,既已知明制有土司与“达官”、“夷官”之别,《明史·职官志》却将“番夷”混于土司后而述之,其用意盖为有意回避“番夷”官员之所指。修《明史》诸人,盖知其制度不可不述,而又不得不隐匿,以避清人祖上曾为明朝“夷官”之事实。
明人之于东北女直,以东北夷称之。何乔远《名山藏》《王享记五》有“东北夷”,专述海西、建州女直:“洪武初,归附。高皇帝为设都司、卫所,官其酋长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等官。使因其俗,自相役属,不给官禄,听其近边驻牧,保塞不为寇,而厚之宴赏。”“永乐初,成祖益遣人招谕之。于是,诸夷尽附,皆置卫所,授官如洪武时。成祖又为置马市开原城,给赡其酋长柴、布、米。其有愿居内地者,于开原设安乐州,于辽阳设自在州以处之,皆量授以官,听其牧耕自便。于是,诸酋长闻风麇至。成祖先后为置奴儿干都司一、建州等卫一百八十四,兀者托温千户所等所二十。其来贡诸夷,又有速温河地面等三十八地面,哈鲁喜楼里城别里真站等七站,又有巫里阿等寨凡五十八所。罔不内向归诚,稽首阙下者矣。”[5]
清修《明史》,讳言女直旧事,至于《地理志》隐没奴儿干之设置。先师祖孟心史于此早有专论:“《明史》于地理志既隐没奴儿干都司,然于《职官志》中,其第五〈都司〉目下云:‘都司率流官,或得世官。’此所谓世官,盖即夷与番之都司。内地各都司,虽亦有传世,然迁调任便,乃循府兵之制而来,非一定不可间断,即非世官之制。又云:‘有番夷指挥使司三、指挥使司三百八十五、宣慰司三、万户府四、千户所四十一、站七、地面七、寨一。’注云:‘详见《兵志》卫所中。’是亦与《兵志》相照应,所谓都指挥使司,即简称之曰都司,其类有三。一即奴儿干都司,其二乃西番,即卫与藏之地,设都指挥使司二,一云乌思藏都指挥使司,一云朵甘卫都指挥使司。其三百八十五卫指挥,即奴儿干都司所属三百八十四卫,西番仅一陇答卫指挥使司。宣慰司、万户府,皆惟西番有之。千户所在西番者一十七,合奴儿干都司所之二十四所,故云四十一。其站与地面与寨,则皆在奴儿干属下,《职官》、《兵卫》两志所载皆合。何以乌思藏、朵甘二都司,见于《西夷传》,而奴儿干都司则隐没不彰,此亦《明史》故为讳饰之明证。”[6]
先师谢刚主亦称:“清初史事,至乾隆以后恶其不文,颇多避讳。”[7]至清开国史料,需考而后成,若马文升《抚安东夷记》、叶向高《女直考》、苕上愚公《东夷考略》、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及何乔远之《名山藏·王享记》等有述东北各部之著作,皆清人所大讳者。故清廷所修之《明史》自不会以“夷人”自称,原《大明会典》“土、夷”袭替之别,自不能见于《明史》,然其“夷人”之官亦不可不述,故如心史师祖所言,含混其词,略附于职官土官之后,加经“番夷”二字,而称详见于《兵志》,《兵志》则仅开列卫所职官,不复言及“番夷”二字。
综上所述,因知东北、西北“夷人”官袭替之制虽有照土官之例,然则其设置及管理则与明朝境内土官截然不同,是知有明一代从未将其归入土司之列,将其混于土官而述,实清廷掩盖历史事实之所为,今日之研究者,切切不可草草读之,误将“达”、“夷”之官视为明代之土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