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审计的思考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指定审计的现状与成因
注册会计师行业内,一直存在着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利用自身权限指定少数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有关审计业务的情况。在工商年检、税务、建筑、金融监管等政府权力部门,以及邮电、电力、军工、铁路等具有条块管理职能的企事业机构,均不同程度存在指定审计、评估或验资业务的现象。这些政府职能部门往往以保障审计质量或为企业提供服务方便为由,对某一行业或类型的审计业务设立限制,只有通过其资格审查并获得许可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才能从事,更有甚者,直接将业务指定给某一家或若干家会计师事务所。
指定审计现象的出现,一方面固然与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水平参差不齐,注册会计师行业公信力不高有关系。有些事务所专业技能水平较低,或者不能坚持原则,屈从客户要求,损害了审计质量,一些政府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以本行业的特殊性为由,以保证审计质量和会计信息真实性为名,对会计师事务所设定进入限制或直接指定名单。另一方面更主要的原因则是部门或个人利益作祟,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来干预审计市场,垄断业务,形成审计市场的条块分割的格局,借以从中获取不当利益。
指定审计的危害
指定审计扰乱了审计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执业质量难以保证。行业垄断、地域分割助长了地方与行业保护主义,并导致市场竞争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将资源和精力主要用来争取指定业务而不是以质取胜。更严重的是,在指定业务的背后,往往存在着事务所向指定单位返还回扣、业务分成等多种形式的权钱交易,使得实际审计收费降低,难免在审计过程中“偷工减料”来降低成本,执业质量随之降低。更严重的是指定审计容易滋生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并且增加了企业负担和会计师事务所成本。
指定审计的法律分析
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政府部门的指定审计呢?首先,它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29条“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和第30条规定“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的规定。财政部下发的《关于重申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协字[2000]25号)明确指出,以行政手段指定某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的做法,实际上限制了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的权利,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谁委托谁付费”的基本要求。其次,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如果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暗中贿赂或支付回扣、“好处费”等手段来列入指定名单,则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三,它违反了2004年7月开始正式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要经过财政部门审批许可,依法从事审计业务,已经过一次行政许可,如果政府部门再次指定审计,则相当于设置“二次许可”,当前绝大多数指定审计在内容和程序上,都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
指定审计的对策与建议
依法治理 鉴于指定审计行为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勇于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应发挥牵头组织作用,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在必要时运用法律武器,对违法指定审计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政府部门及其人员应当进行惩罚,从源头上消除指定审计的动机。
以德自律 会计师事务所应主动抵制违反法规的一些指定审计,从职业道德角度来说,更不能以支付“回扣”、“好处费”等手段来争取指定业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对参与指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谈话提醒、通报批评等手段,在行业内塑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
以质取信 应加强中小事务所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水平,确保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始终维持在一定水平之上,赢得社会公信力,消除相关部门对审计质量的担心。
公开招标 对确定审计的业务,采用公开招标的方法选择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使委托业务成为真正的阳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