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60年代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研究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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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32;D42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09)-01-0042-08

农村劳动力转移是整个社会人口流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迄今为止,中国依然是比较典型的城乡二元社会。转移农村人口是中国现代化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后的农民工浪潮颇引人注目,产生了很多研究成果。但五六十年代的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并未引起多少重视,相关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的。虽然当时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但农村劳动力转移也并非一潭死水。因此,研究这一时期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历史状况,对正确把握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客观规律不无裨益。

农村劳动力转移是社会发展中的必然现象,也是一个历史性过程。从发达国家的历史来看,农村劳动力转移是由工业化引起的,从产业方面讲,表现为第一产业的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从地域方面看,表现为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从更广义的视角考察,农业人口是人类最古老的人口类别。城市的形成本身就是农业人口转化和集聚的过程。因此,广义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既指劳动力发生了地域性转移,即农民离开本乡本土而就业(包括在外地依然从事第一产业),也指劳动力未发生地域性转移,即农民没有离开本乡本土而从事非农产业;既包括永久地脱离农业和农村从事非农产业的原农村劳动力,也包括没有完全脱离农业和农村而在农业与非农业、城市与乡村交替式就业的农村人口。说到底,农村劳动力转移实际上就是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而游离出农业生产,或由于人口增殖而无法与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社会就业。

对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的研究,西方国家开展得比较早。一般认为,每个地区都同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引起和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因素:一是引起和促使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力量,如农业人口过度增长、资本技术替代作用、农业资源减少等;二是吸引其他地区居民迁入的社会、经济和自然引力,主要包括城市较高的收入、较佳的就业机会与生活条件等。经典的理论认为,现代工业的高工资和高效率是吸引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和现代工业转移的原动力①。五六十年代是中国工业化的起步阶段。工业化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具有催动作用,但不是唯一的因素。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不完全源自工业化的拉动,当时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也起着重要作用。总的来讲,当时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灾荒。我国地域辽阔,水旱灾害年年都有发生。新中国成立至60年代初的自然灾害尤其突出。1950年的淮河流域和1954年长江全流域的大水,50年代末持续三年的水旱灾害都是影响比较大、范围比较广的自然灾害。新中国成立的头17年中,全国受灾面积最大的是1960年,达6.5亿多公顷,最小的是1952年也达0.8亿公顷。其他年份由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受灾面积基本在2亿至3亿公顷左右。成灾面积的比重最高的达到68.6%,最少的也达到25%。②对于受灾地区,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全力救助。但是,由于救济不及时或工作中的失误,造成灾区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如1957年河南扶沟县有70个村外流劳动力达到劳动力总数的50%以上。河北省满城县南部10个村庄在1956年秋外流900多人,以致种麦任务没有完成。③以徐州为中心的豫皖苏鲁交界地区由于连续遭灾,1963年秋至1964年初外流人口约180万人④。1964年徐州专署所属灾区外流人口一般占总人口数的20%以上,严重的生产队超过50%以上⑤。

第二,大规模经济建设引起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在国民经济恢复后,新中国开展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在“一五”计划期间,国家经济建设的重点是发展城市和工业,从而带动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如江苏省城镇职工在1949年是48.2万人,到1957年达到130.8万人,其中约有2/3的新增职工是从农村招收的⑥。同一时期,全国城镇从农村招收的劳动力有800多万人⑦。“二五”计划期间,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矿、交通、建筑及公共设施建设也吸纳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如1958年福建长汀县支援鹰厦、龙漳两条铁路,连城四堡公路及汀河沿线水电站等工程建设的民工有6896人。1958年至1967年,为支援省地所属工矿、交通、建筑等企事业单位,上杭县共输出劳动力1.22万人。⑧由大规模建设引起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有的是企事业单位根据建设的需要有计划招收的。更多的则是企事业单位出于生产建设的需要,直接从流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中征召的。如兰州市1958年从社会招收的9万多名工人中,从外地农村盲目流来的人员就占了多达一半⑨。

第三,历史习惯和职业惯例。中国中东部地区历史上就存在人多地少的矛盾。出于生活压力,许多中东部地区的农村人口在秋收挂锄后,青壮劳动力外出找活干,挣点“外快”以弥补农业收入的不足,老弱妇孺则外出讨饭,以减少农闲时段的口粮消耗。在遭遇灾荒时,这更是他们应付难关的主要手段。五六十年代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很有限,使历史上诱发农村人口外流的因素并没有多少改善,而且农业集体化的推进和国家工业化的起步成为促使农村劳动力外流的新的因素。过去,青壮年农民外流的最大拖累是家属生活无法解决,因此,他们外流时经常不得不拖家带口。由于农业集体化,在家庭劳动力外流时农户受赡养人口的生活不致发生大的困难,农民外流已无后顾之忧。同时,国家建设的开展也大大增加了外出农民获得临时工作的机会,并且当时国家建设的重点在东北和西部,农民的外流更是轻车熟路。正因如此,与前相比,新中国成立后外流的农民绝大多数是青壮年,农民举家外流在多数时候比较少见。许多农民有了出去“捞一把”的想头。1957年徐州遣送站的调查显示,山东平度、昌邑、潍县、安丘等县近几年大部分都丰收。但听信谣传东北、西北等地钱好赚,因而不安心在家生产。安徽涡阳、蒙城、阜阳、怀远、江苏赣榆等地大部分劳动力盲目外出,其中赣榆达到了90%以上,涡阳也在60%以上,都是想去东北、西北找工作干的。⑩

相对这些想外流“捞一把”的农民来说,有些农村劳动力秋后外流是由从业特点决定的。由于当时经济文化落后,农村的社会文化生活比较匮乏。农闲时节农村的文化生活主要是唱社戏、看杂耍等消遣方式。因此,一些有一定表演技艺的农民往往在秋后外出卖艺。同样,为准备来年的生产生活,农闲时节也是各种农村手工艺劳动的活跃期。有许多农民手工工匠从事农具修造,手工艺编织活动。徐州遣送站在调查农民外流原因时就发现,从安徽宿县、灵璧、濉溪、阜阳等地的外流农民有很多是玩猴的、说书的、变戏法的、打糖的、磨剪子的、石匠、木工、掌鞋的、剃头的等多种民间艺人和手工工匠。当涂县一批批外出去东北的农民全部是铁匠。邗江县出来的大部分是妇女,她们想去北京找工作,当保姆。(11)此外,各地由于年景不同,市场物价往往有差别。有些农民就利用农闲时节出外跑买卖,贩运一些农副产品,如苏鲁交界处市场价格差异比较明显,交通也便利。1955年山东峄县、薛城等地山芋5分钱一斤,而江苏丰县、沛县的市场价格则为其4倍。因此,沛县六区外出农民中就有380名从事山芋贩运,甚至有农业社也组织这种贩运。(12)外流农民不仅搞短途贩运,跑长途的也不少。徐州遣送站1957年5月的工作简报就指出,从西安、兰州方面转来的人员比以前减少,但人员类型复杂,有不少木匠、铁匠、玩猴的、变戏法的。人数最多的是贩麻和贩白芋(即山芋)干的。(13)在有些时候,某些地区搞贩运的外流农民的数量相当可观,如1962年秋,徐州睢宁高作外流农民有1600多人跑买卖。邳县碾庄公社外流500多人中就有200多人做生意。(14)

第四,其他社会原因。如在外流农民中有相当数量的人政治身份是地主和富农。由于解放后的土地改革,这些人成为被管制的对象,其前后的社会地位落差巨大。为逃避管制,一些地富离开原籍,成为长期的流浪者,甚至有地主从一解放就开始流出原籍,隐姓埋名在外要饭。20世纪60年代初,外流农民中属于被管制对象的占外流农民的9.3%。也有些农村干部因犯了错误受到处理,在原籍觉得面子过不去而外流。也有的是犯了错误害怕被处理而外流。据统计,这样的人大约占外流农民的3.2%。(15)政治运动在农村开展时,这种情况的比例会更高。同样,对返乡外流农民处理不当也导致农民继续外流或外流的农民不敢回家。

正因上述各种原因,虽然中国当时处在工业化的初期,经济建设的起伏较大,但农村劳动力转移还是具有相当规模。具体情况如下:(16)

总的来讲,农村劳动力转移在全国各地都或多或少存在,而以河南、安徽、山东、江苏、河北等省为最多。农村劳动力流出人员的身份构成,在20世纪50年代绝大多数是农民,此外是复员军人和少量乡社干部;60年代,在外流人员中农民依然占多数,但下放职工、回乡学生、支边自返人员占了相当数量。据统计,1961年社会上的盲目流动人员中农民占69%,城镇居民占8.5%,下放职工占2.8%,学生占6.1%,游民小偷占11.2%,其他占2.3%。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流向在50年代一般奔向各大中城市和工业建设重点地区,尤其是东北和西北等新兴工业区;60年代灾区农民往非灾区和收成较好地区流动的较多,下放职工和失学青年则主要流向城市寻找工作,支边人员和1960年以前到东北和西北去的人有许多倒流回来。(17)

农民外流有的是带了路费的。钱的来源多系出卖土地、牲口、树木等所得,或从银行贷款,也有的是借了高利贷。如哈尔滨1954年3月遣送回徐州的40名农民中,卖土地的有11人,卖猪的有7人,出卖树木、农具、被褥等筹集路费的情况都有。来自赣榆三个区的17人中只有一人没有借高利贷。(18)外流农民一般买短途车票乘长途车或直接扒货车出行。严重的时候,陇海线洛阳到邳县段、津浦线浦口到徐州段、京广线安阳到信阳段、淮南线蚌埠到裕溪口段,每天都有7万多人次扒货车。不仅影响了正常运输,而且运输物资被盗和人身伤亡事故不断发生。(19)同时,农民盲目外出并非都能找到工作。既无工作可做,又花光了路费的外流农民多数流落街头,生活困难,成为政府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政府在集中解决城市失业问题的同时,也考虑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1952年8月公布的《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就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其基本思路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向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移民,在不破坏水土保持及不妨害畜牧业发展的条件下,进行垦荒,扩大耕地面积”;“有计划地发展有销路的副业、手工业和农副产品的初步加工,植树造林,养鱼捕鱼,疏浚河道,修筑道路以及建设大型水利工程”;开展农田水利建设,改良水土,改良耕作技术,提倡精耕细作;发展工业和城市以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20)。

向边远地区移民垦荒,当时被认为是“从根本上打算”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方法。国家有组织地大规模从内地向边远地区移民始自1956年。当年,从山东、河南、河北、北京、天津和上海移往黑龙江、甘肃、青海、江西、内蒙古、新疆的移民达43.3万余人。还有广东、福建、辽宁、吉林、浙江、江苏等18个省在省内移民29万余人。国家对这项事业非常重视,仅黑龙江、甘肃、青海和内蒙古等9个省区就投资1亿余元。(21)为巩固移民成果,中央专门作出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切实解决移民生活困难,做好移民家属的接送和安置。中央强调,移民巩固的关键“是大力组织移民搞好农副业生产”,保证“移民的收入达到或超过移出地区的水平”。为此,“必须根据因地、因社制宜的原则,开展多种经营”。(22)

根据首次大规模移民情况,1958年8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作出了继续进行大规模移民的决定,计划在1958年至1963年间再从内地动员570万青壮年到边疆地区。经过两年努力,有17个省、自治区动员和安置支边青壮年及退伍兵99.7万人(另有随迁家属44.6万人),其中由山东去东三省38.8万人,从江苏、安徽、湖北三省去新疆25.1万人,从河南去甘肃、青海18.7万人,从浙江去宁夏8.1万人,从湖南去云南2.3万人。(23)

政府组织的移民在当时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为此,社会各方面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动员,以形成移民光荣的政治意识。移民对象的确定要经过严格筛选,一个移民任务往往会有多个后备人选。移民的基本方针是坚持自愿原则,成员主要是身体健康、家庭拖累不大的农村青年,也有一些有生产经验的壮年,男女人数大体相等,各行各业人员进行适当配套。徐州地区支边人员的结构比例大致是:工人占0.4%,农民占80.81%,手工业者占0.4%,服务业工人占0.16%,学生占17.9%,其他成分占0.24%;政治方面,党员占6.58%,团员占15.36%,年龄上17岁至30岁的占81.86%,31岁至40岁的占15.2%,41岁至45岁的占2.92%;男性占61.87%,女性占38.13%;有高小文化程度的占26.25%,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6.91%。(24)

虽然20世纪五六十年代把向边远地区移民垦荒视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根本打算”,但当时政府解决这一问题的重点依然放在农业生产本身。通过组织起来,加快农业发展是当时政府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主要立足点。毛泽东明确指出,农村多余劳动力的出路“主要地还是在农村”,通过“组织起来,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就不怕有力无处使”(25)。组织农民的主要方式就是推进农村的互助合作,加速农业集体化的步伐。政府强调“在组织起来的基础上,移民垦荒、整修土地、进行小型水利等项工作,将更便于推广”(26)。1955年由毛泽东亲自组织编辑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对各地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出路的实际经验十分关注。编辑者通过精选各地的一些具体事例,试图证明只要“生产的规模大了,经营的部门多了,劳动的范围向自然界的广度和深度扩张了,工作做得精致了,劳动力就会感到不足”,同时认为有些地方在合作化以后无法解决多余劳动力的出路,就是没有在生产的深度和广度上下工夫,并预言随着“从来没有被人们设想过的种种事业的出现”,“工业、交通和交换事业的发展”,“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进步”,劳动力不足在农业实现机械化后“也将是这样”(27)。

发展城市和工业以吸引成批农村劳动力也是中国政府在新中国成立后选择的一条途径。尤其“一五”计划期间,中国城市和工业的持续发展从农村吸收了大量的劳动力。在1949年至1957年期间,完全脱离农村农业而进入城市和工业的农村劳动力有800万人。“大跃进”期间,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数量更是惊人。江苏省1958年仅全民所有制工业、建筑业就增加新职工97.8万人,其中绝大部分来自农村。1958年至1960年,全省城镇累计增加了297万人,增长了51.3%,其中从农村转移到城镇的有226万人。(28)

为加速工业对农业劳动力的吸收,195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了轻工业部党组《关于人民公社大办工业问题的报告》,提出人民公社要大力举办“肥料、农药、农具、工具制造、修理、农产品加工和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工业,举办确有销路和本社或附近又有原料的工业”。为推动人民公社办工业,中央召开了专门会议,决定在山东高唐县和河北武清县进行试点。各省也要自选一个县试点,边规划边行动,积累经验,训练干部,作出样板,全面推广。短短一年时间,全国人民公社举办的工业企业达到70万个,产值超过100亿元。江苏省社办工业劳动力由28万人猛增到近60万人。企业产值在1960年达到4.6亿元。(29)但社办工业在60年代初严重受挫。1962年,政府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中提出,今后若干年内一般不办企业,已经经营的企业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一律停办。1965年,全国社办企业只有1.2万个,产值5.3亿元。虽然如此,这并不等于政府放弃了这一转移农村劳动力的途径。60年代末,根据毛泽东的指示,人民公社办企业重新启动。1970年社办企业就回升到4.5万个,产值26.6亿元。(30)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明显地受到国家的干预。随着政府社会控制力的加强和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逐渐由农民的自发流动,转向国家计划控制下的有限流动。

“统筹兼顾,逐步解决”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政府解决劳动就业问题的基本方针。鉴于土地改革后,农村人口的基本生存得到了有效保障,国家解决劳动就业问题的重点是城市人口的就业。为避免增加城市就业的压力,国家从1953年起连年发出指示,要求各地努力制止农民盲目流向城市。

不过,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劝阻农民盲目流向城市的效果并不大。这是因为一方面农村集体化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有计划有组织地转移农村劳动力还缺乏实施的依托;另一方面国家建设的发展也确实需要劳动力,尤其建筑等体力要求比较高的行业更是如此。因此,政府一方面努力劝阻农民的盲目流动,另一方面又没有采取决然的措施,完全堵死农民进城务工的渠道,而是采取分别不同情况处理的方针。国务院指示各地,对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凡是有亲友可以依靠或者自己能够找到生产门路的,应当允许他们居留。凡是本地可以安置的,应当设法予以安置。特别是在人少地多的地区,可以把他们安置在农村,从事垦荒生产。只有既无亲友可以投靠,又无生产门路可以安置者,才被遣送回原籍,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能够安心在家乡生产和工作。灾区农民只要确有可以投靠的亲友或者已经找到了工作,外出后生活不致发生困难的,政府允许他们外出。无论是灾区还是非灾区的农民、复员军人和社队干部,如果并无切实可靠的出路,只是羡慕城市生活或听信传闻,就盲目外出,应当切实加以劝阻。(31)

这种处理方式本身就包含着相互矛盾的因素。当一些农民被允许留在城市,也就很难说服另一些农民离开城市。当有人在外乡取得了成功,也同样难以让具有同样条件的人依然留在原籍。当时农村劳动力外流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链式反应,先前外出的人对没有流出的人的影响相当大,尤其当已外出的人写信或寄钱回家时更是如此。如1955年丰县四区有人跑到西安当了小工头,他一次写信回来就叫走了200多人(32)。1959年沛县流动到新疆农垦88师的人寄钱回家致使当地400多人流往该处(33)。1963年外流到东北某林场的人春节回丰县老家,就有37人跟着他去了东北。邳县外流到安徽明光的人回家一趟,当地也跟着他走了25人(34)。同样,一些企事业单位不遵守国家劳动计划规定也助长了农村劳动力的外流。外流人员写信回家叫人外出打工一般是自发的,有的则是出于企业的布置。如兰州市北区砖瓦厂让春节回家的工人替工厂拉人。2月工人蒋玉亮从家里叫来24人全被录用,另外还有64人由厂内供给食宿,准备录用。(35)这样,虽然中央一再要求劝阻农民外流,但农村劳动力还是源源不断地离开原籍。

这种状况在1957年后逐步发生了变化。由于农业合作化的实现,绝大多数农民已被组织起来。更由于国民经济的调整,各项经济指标急剧压缩,各地企业劳动力的需求量大大减少,城市新增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在1957年夏季凸显出来。为了避免秋后农民大量进城造成就业压力,国家加强了制止农民盲目流动的力度。1957年12月13日国务院就各单位从农村招用临时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单位严格遵守劳动计划,强调通过农业社有组织地招工(36)。同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制止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发出联合指示。与过去不同的是,往年这种指示基本上出自国务院或其所属部门。这次的指示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显示这一问题已引起了中共最高层的密切关注。同时,中央规定的各项制止农民盲目流动的措施相当严密,要求贯彻这些措施的态度也相当严厉。中央要求在城市和工矿区必须遣返盲目流入的农村人口。对由外地流入本地农村的人,尚未安置的也应当动员他们返回原籍。禁止一切用人单位擅自招用工人或临时工,凡用工必须通过劳动部门统一调配或招工。对违反规定者,应当由各地劳动部门和检查部门给予处分。中央指示在铁路沿线或交通要道设立以民政部门为主,有公安、铁路等部门参加的劝阻机构,加强劝阻工作。乡人民委员会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也须切实劝阻企图外流的农村人口,对屡教不改的外流人员,“应当交农业生产合作社监督他们劳动”。(37)

根据中央指示,农民流出较多的地区普遍设立了劝止盲流工作委员会,由民政、劳动、公安、交通、青年团等相关部门联合办公,加强了劝阻工作。国家也在徐州、郑州、西安、天津、沈阳等交通中心设立劝阻站,由当地政府、铁道部门和农民流出地政府共同抽派干部,负责劝阻和遣送外流农民。三年困难时期,中央一方面要求各地继续认真贯彻制止农民盲目流动的国家政策,另一方面针对农业农村遭受自然灾害的实际情况,连续指示各地,加强灾区的生产自救,解决灾区农民的实际困难,以便制止灾民盲目外逃,强调只要“救灾工作,救得好,劝阻灾民外逃就有力”(38)。

度过了三年困难时期,严厉制止农民盲目流动的国家政策丝毫没有松动。1962年2月,国务院就自由流动人口的安置问题作出指示,规定“凡是有家可归的农民,应当尽量动员遣送回乡,妥善安置”,“无家可归或屡遣不归者,安置到农村,或在生产队,或者在由专区、县举办的国营农场或农垦系统的国营农场中参加生产或监督生产”(39)。同年10月14日,国务院又就国营企业使用临时工问题作出规定,重申有组织招工的原则,“用工地点在农村的可以经过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就地招用临时工,其他情况则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招用临时工的单位“应当与职工或职工所在的组织(合作社、公社、生产队)签定合同”(40)。这样,农民自发流动,获得进城务工的机会基本上不复存在。

当然,政府严格招工规定的目的并不是要把农村劳动力牢牢限制在农村,而是要将其流动置于国家计划的调控之下。基本上在严格控制招工的同时,在一些体力要求较高的行业以及艰苦行业,国家招工的大门就向农民敞开了。1963年8月国务院发布《中央直属煤矿企业招用劳动力的暂行规定》,确定煤矿工作人员“主要是从农村中招用自愿到煤矿工作的农民”(41)。同年9月,国家规定矿山井下工人、森林采伐工人和盐业工人在农村的子女可以顶替或优先录用。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其他行业也逐步恢复从农村招工,但招工手续的审查相当严格。按规定,凡在农村招用长期职工(包括学徒工),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安排进行。(42)因此,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门虽然还开着,但幅度太小,与农民的愿望之间的差距太大。

由于上述原因,所以农民自发流动与国家计划管理之间的冲突一直存在,成为五六十年代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个十分明显的特点。“一五”计划期间,由于国家政策本身的弹性,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没有受到实质性影响。“大跃进”期间农村劳动力转移达到了新中国成立后的最高潮。“二五”计划期间,户籍制度的实施、农村集体化的实现和劳动力统一调配工作的加强,国家制止农民盲目流动的效果空前提高,但也没有阻止住农村劳动力的流出。由下面徐州劝阻站历年收容遣送的人数就可见一斑。

年份 1959年 1960年 1961年 1962年 1963年 1964年 1965年

人次 127170 354596 68839

24243

87624

413843 71671

同样,比国家有组织移民规模更大的是农民的自发移民。据估计,迄80年代初的30多年间,仅自发的省际移民即在1000万人以上(43)。之所以如此,正如有些做实际工作的人认识到的那样:“这主要是农民在生活上的向上要求”,由于城乡生活水平的现实差距,有些农民思想上已经起了变化。“外流现象是很难避免的”。因而,农民抗拒收容和在遣送途中逃跑就会不可避免地经常发生。(44)

然而,这种因“生活上的向上追求”而致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并不是五六十年代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流。当时,多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还是一种生存流动。这种劳动力转移的流向并不是人口稠密的经济发达地区,而是人口相对较少、能够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地区;在产业转换上则表现为从狭义农业向广义农业的流动。从19世纪以来,中国人口的流动一直是从国家中心区向边疆地区迁移。这种状况在新中国的头二三十年不仅继续保持,而且得到加强。据统计,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人口迁移率最高的省区分别是内蒙古、吉林、新疆、黑龙江、辽宁、青海、宁夏等省区(45)。除吉林、辽宁外,上述多数省区均不是当时国家建设的重点地区。内地农民之所以大批流入,是因为这些地区荒地较多,谋生之路广。

同时,仔细审视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劳动力流动的规模状况,可以发现农民流动的起伏与国家建设并不完全同步。从上述徐州劝阻站的统计可以看出,外流农民人数最多的是1964年,最少的是1962年。1964年之所以最多,是徐州周围连续几年遭灾,农村人口因而大量外出。1962年则是因为农村实行包产到户,不仅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而且还吸引了一些家居农村的职工返回农业,以至中央采取吸收家居城市的职工子女顶替的办法来补充企业必要的劳动力(46)。这一正一反两种情况说明,大多数农村劳动力的流动远不是城市和工业发展刺激的结果。

总之,在人口众多的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诱因相当复杂,传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理论并不能说明一切。综观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可以看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在工业化和城市化以外同样存在多样途径。因此,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应该是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不能单纯强调工业化和城市化。当时政府调控农村劳动力转移是计划经济的需要,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欠发达的情况下也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农村劳动力转移毕竟是一种经济问题,应该通过经济手段去引导农村劳动力的流动,过多的人为干预并非明智之举,人为的限制更不可取。在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应该在把握产业与社会发展的宏观层面,努力使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国家的整体发展相切合。

注释:

①[美]刘易斯:《劳动力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经济发展》,《二元经济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

②《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第35页。

③《内务部关于灾区农民盲目外流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7年1月—6月)》,法律出版社,1957年,第108页。

④《四省劝阻灾民外流会议纪要》(1964年1月),徐州市档案馆C3-72.

⑤《徐州专员公署关于召开劝阻灾民外流工作会议的报告》(1964年2月),徐州市档案馆C1-26.

⑥《中国农村经济调研报告:2003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第30页。

⑦《当代中国的劳动力管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48页。

⑧游海华:《集体化时期农村人口流动剖析》,《当代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

⑨《当代中国的劳动力管理》,第130页。

⑩《遣送报告》(1958年),徐州档案馆F16-58.

(11)《遣送报告》(1958年),徐州档案馆F16-58.

(12)《徐州专区去冬今春生产救灾工作情况》(1955年5月),徐州档案馆C3-3.

(13)《关于劝阻盲流情况的简报》(1957年)第10号,徐州档案馆F16-58.

(14)《1962年秋至1963年6月制流工作总结报告》,徐州档案馆C3-11.

(15)《江苏省民政厅关于摘转徐州专区处理内外流人员工作委员会报告》(1960年),徐州档案馆C3-50.

(16)《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第2页。

(17)《关于1961年处理自由流动人口的工作报告》,徐州档案馆F16-68.

(18)《关于制流情况的报告》(1954年),徐州档案馆F16-68.

(19)《四省劝阻灾民外流会议纪要》(1964年1月),徐州市档案馆C3-72.

(20)《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2年)》,法律出版社,1955年,第217~218页。

(21)定宜庄:《中国知青史初澜(1953-1968)》,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54页。

(22)《内务部关于继续做好移民巩固工作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7年1月—6月)》,第104页。

(23)《当代中国的劳动力管理》,第100页。

(24)《丰县1959年动员青壮年参加新疆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总结》,徐州市档案馆C9-1.

(25)《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中),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578页。

(26)《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2年)》,第218页。

(27)《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中),第674~675页。

(28)《中国农村经济调研报告:2003年》,第30页。

(29)《中国农村经济调研报告:2003年》,第26页。

(30)李仲生:《中国的人口与经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02页。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6年6月—12月)》,法律出版社,1957年,第225~226页。

(32)《徐州专区去冬今春生产救灾工作情况》(1955年5月),徐州档案馆C3-3.

(33)《关于农村人口外流和处理情况的报告》(1959年3月),徐州档案馆C1-60.

(34)《1962年秋至1963年6月制流工作总结报告》,徐州档案馆C3-11.

(35)《内务部关于灾区农民盲目外流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7年1月—6月)》,第108页。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7年7月—12月)》,法律出版社,1958年,第481~483页。

(3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人民日报》1957年12月19日。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7年7月—12月)》,第225页。

(39)《劳动工资法规选编》,国防工业出版社,1966年,第41~43页。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62年1月—1963年12月)》,法律出版社,1964年,第221~222页。

(41)江苏档案馆3137-96.

(42)《国务院关于从社会上招用职工审批手续的通知》,《劳动工资法规选编》,第21~22页。

(43)张善余:《中国人口地理》,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72页。

(44)《关于劝阻盲流情况的简报》(1957年)第5号,徐州档案馆F16-58.

(45)张善余:《中国人口地理》,第376页。

(46)《劳动工资法规选编》,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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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60年代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研究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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