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资产证券化需未雨绸缪,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未雨绸缪论文,人寿保险论文,资产证券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金融危机对金融机构的资本管理能力提出严峻考验。如何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在维持偿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扩大业务规模成为保险公司面临的重要课题。借鉴国际经验,通过证券化改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对中国保险业有着现实意义。
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将发起机构的部分资产出售给资本市场上广泛的投资者,使原本不可交易或者流动性差的资产变得具备流动性。在人寿保险领域,根据基础抵押资产的不同证券化可以分为内含价值证券化、准备金证券化、保险风险证券化以及其他类型的证券化。
内含价值证券化又被称作有效业务价值证券化,是目前为止最主要的人寿保险资产证券化模式。内含价值证券化是以保单的未来利润为担保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作用是将内含价值变现,保险公司得到更多的现金流,偿付能力得到提高。内含价值证券化的另一个动因是缓解新业务压力。由于保单获得成本主要发生在首个保单年度,所以新业务会给保险公司带来现金流压力。内含价值证券化可以将未来逐期摊回的成本一次性提前变现,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融资渠道。由于信用增级手段的运用,融资成本较为低廉。当保险公司业务迅速发展的时候,这样的融资渠道就显得尤为重要。
准备金证券化出现在美国,其作用是帮助保险公司应对过于严格的准备金监管要求。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对部分寿险产品制定了非常严格的精算假设,致使这些产品按照监管要求提取的准备金超出了业界认为合理的范围,被认为过于保守。保险公司以这些保单的利润为保证发行债券,筹集到的资金则被用作担保上述保单的保险责任,从而降低保险公司所需的准备金规模。比起完全通过自身力量满足监管准备金的要求,证券化提高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水平和资本金利用效率。
保险风险证券化是指通过证券化技术将保险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由投资者承担。
在上述3类交易之外,还有一些证券化模式与保险公司相关,如保单贴现业务证券化。保单贴现是指一些中介机构从保单持有人手中将寿险或年金保单收购过来。保单持有人往往因为疾病不愿将保单持有到期,而选择将其变现以获得急需的现金。收购来的保单被用作基础资产打包发行债券。保单贴现证券化主要是作为患病的保单持有人进行个人财务管理的一种手段,并不涉及保险公司风险的转移。
人寿保险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个大背景是资产证券化技术在20世纪90年代已经成熟,证券化各个参与主体的功能与定位明确,整个产业流程已经运作得非常成熟。另一方面,投资者经过20年的时间,对证券化产品已经完全接受。市场各方对于资产证券化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认可。从人寿保险业自身的发展情况来看,资产证券化的产生也有其必然性。在欧洲和美国,金融自由化和监管放松是上世纪后20年金融市场最重要的变化之一。随着监管的放松,银行和保险业的交叉融合经营逐渐增多,大的银行集团纷纷涉足人寿保险业务。人寿保险业以前相对封闭和独立的行业状态被打破,人寿保险公司面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在愈加激烈的竞争面前,如何提高财务灵活性,更有效地运用资本金就成为了保险公司面临的重大问题。借鉴银行业的资产证券化经验就成了一个自然而然的选择。
人寿保险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提升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能力,帮助保险公司更合理地分配资本金,从而在根本上提高保险公司的财务灵活性。这一点对保险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因为人寿保险是一个受到严格监管的行业,为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各国监管者制定了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如果能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释放出更多的资本用于发展就可以提高公司的资本回报率。证券化可以将保险公司的内涵价值变现,缓解了新业务带来的现金流压力,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自由资产,从而在不影响偿付能力的情况下获得资金用于发展。内含价值变现也为保险公司业务转型提供了一种便捷手段。保险公司可以将已决定退出的业务打包证券化,与公司想着力推动的新业务隔离开来,并释放出部分监管资本用于发展新业务。
人寿保险资产证券化还是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比如死亡率风险证券化将死亡率风险的承担者由保险公司转移至投资者。宽泛地来讲,资产证券化反映的是金融市场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化的一个趋势。在间接融资中,金融机构通过资产和负债业务承担起融资中介的职能,同时风险也积聚在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上。通过证券化,金融机构把部分风险又转移给了投资者,实际上意味着投资者直接担负起融资职能。保险公司的业务也是一种聚集风险的经营模式。保险公司发售保单帮助被保险人规避风险,也就意味着将风险积累在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上。这种传统的经营模式是建立在大数定律的基础之上的。证券化的作用是将风险从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转移出去,由投资者承担这样的风险。证券化使得资本市场成为保险公司之外可以被用于分散保险风险的一个渠道。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证券化灵活调整自身的风险暴露,将业务集中在自身擅长的风险领域。
人寿保险证券化在我国是否可行还有赖于以下几方面因素的考虑:
人寿保险证券化首先需要获得监管机构的允许。对以内含价值为担保发行的债务是否认可其资本属性,监管机构尚未作出具体表述。
人寿保险证券化还需要得到投资者的认可和接受。证券化的最终目的是将相关的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由投资者承担。证券化对投资者的最大好处是提供了与传统债券不同的债务品种。由于代表的风险不同,证券化产品与传统债券的相关性较低。按照投资组合理论,投资这样的证券会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回报水平。但证券化投资者需要对证券化的运作机理、基础资产的信用状况以及证券化产品与其他债券的区别有清晰的了解,才会放心地投资这类产品。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了以银行资产为主的证券化操作,但规模很小。投资者对这类债券尚未有透彻的理解。投资者教育将是未来开展人寿保险资产证券化一个重要内容。
人寿保险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还有赖于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健全。我国债券市场近些年有了长足的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实施验证了我国债券市场已经具备了开展证券化业务所需的各项条件。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不允许设立零资本的SPV,已有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均是通过信托公司进行。人寿保险资产证券化是否能够采用相同的模式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全球金融危机也让金融市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产生了全面的反思。应该说资产证券化的理念是没有错的。证券化的核心是将不可交易的风险剥离开来,变得可以交易,从而增加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运行效率。但在此次危机中我们看到,由于证券化从发起资产到打包发行证券涉及许多环节,信息不对称使得投资者越来越不了解自己购买的证券化产品到底蕴含了什么样的风险,从而无法给出准确的定价。当这种信息不对称积累到一定程度,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完全无法反映其自身风险的时候,危机就会爆发。因此,确保市场的公开透明,完全揭示证券化产品的机理,让投资者透彻理解证券化产品风险并给予准确定价,将是保险证券化健康发展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