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络集群行为到网络集体行动_公共领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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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新世纪,网络媒体蓬勃发展,网络舆论不断壮大,产生了众多以事件为中心的网络舆论聚集,形成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的网络舆论冲击波乃至网络集体行动。学界先后提出“网络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等多种概念,分别从公共管理、新闻传播、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同的学科视野展开研究,发表和出版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形成生气勃勃的研究局面。

       然而,其局限也不容忽视,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或停留在现象描述、举例说明的初级阶段,低水平重复;或思路不清,内容笼统,表述模糊,缺乏明确的问题意识与个人见解;或自说自话,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学术对话,难以形成有效的学术积累;或忙个不停地提出应对策略,缺乏冷静而深入的学理探讨。尤其是其中的各种学理问题,更是盘根错节,头绪纷繁,难得要领。

       为澄清和改进有关问题研究的学术视野与研究路径,本文拟对围绕“网络群体性事件”及相关概念而开展的研究进行梳理与分析,重新探讨这样几个学理问题:1.“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是否科学?如果不科学,科学的概念或概念群是什么?2.如何评判被命名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这种网络舆论聚集行为的性质与作用?3.采取什么样的理论框架来研究被命名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这种网络舆论聚集行为?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及相关研究的基本态势

       早在1997年,《北京文学》第11期发表题为“网络事件”的作品。1999年,计算机领域开始把“网络事件”作为研究对象。2005年,“网络突发事件”的应急对策引起关注。2006年,“网络群体性事件”“新媒体事件”等概念出现在论文标题中。此后两三年间相继涌现一批相关概念,到2010年达15种之多。以有关概念作为检索词,按“主题+篇名+精确”方式进行“高级检索”,依论文标题中有关概念出现在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中的时间,可制成如下简表(见表1):

      

       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是人类对某种事物或过程的抽象化而加以命名的。概念的产生既离不开事物或过程本身,更离不开人类的思维。正是人类的思维将某种理念赋予某个事物或过程,从而在思维形式与认识对象之间建立起某种关联,产生内涵独特与外延明确的概念。因此,面对同一认识对象,由于个体思维的差异性,很可能导致不同的概念化方式与概念化结果。通俗说,各人理解不同,就会形成不同的概念。表1列出的15种概念,大体上是对同一研究对象进行不同命名的结果。

       为证明此论,不妨对有关事实依据即论文中作为研究对象的案例加以审视。由于有关论文数量庞大,笔者选取CSSCI期刊的相关论文来做统计分析。以不同概念作为检索词,按“主题+篇名+精确”方式进行“高级检索”,截止到2015年8月30日,在中国知网CSSCI期刊数据库检索到98篇论文,从中选取概念不同、论文数量较多、文中案例较多的论文,即“网络群体性事件”46篇、“网络事件”15篇、“网络公共事件”5篇,作为分析样本。根据不同概念的论文所列举或提及的案例在同类概念论文中出现的频次,依次分别取各前十位的案例,列表如下(表2)。

      

       从表2可以看出,三种不同概念的论文共同使用的案例有3起,即邓玉娇案、“我爸是李刚”、“躲猫猫”事件,两两相同的案例有5起,即杭州飙车案、郭美美事件、南京天价烟事件、孙志刚事件、抵制家乐福事件。三种不同概念的论文各自还有3-4起案例并不相同,主要是因为案例比较的范围较小,各自限定在10起以内,如果扩大范围,会有更多的案例相同。可见,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及其相关研究中,研究对象名异而实同,已成为学术现实。譬如,研究“华南虎照事件”的论文,标题中就有不同的概念,或称“新媒体事件”,①或称“网络舆论事件”,②或称“网络事件”,③或称“网络公共事件”。④有趣的是,同一作者同年发表的论文,正标题使用的是同一概念“网络事件”,副标题却分别使了“网络热点事件”⑤与“热点网络舆情事件”⑥两个不同的概念。

       概念是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经过自己的思维加工、抽象概括而对认识对象加以命名而提出的,一旦明确提出,就对后续研究产生示范效应乃至心理定势,导致其认同者沿用这一概念来开展相应的研究,从而推动有关研究的不断丰富,甚至形成某种学术潮流。“网络事件”等15种概念产生后的学术研究是怎样一种发展态势呢?以不同概念作为检索词,按“主题+篇名+精确”的检索方式进行“高级检索”,截止到2015年8月12日,在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中检索出不同概念论文的发表情况(表3)。

      

       从论文发表的总体态势上看,2009年是一个节点。此前,有关研究尚处于酝酿阶段,论文发表相当零散。到2009年,大多数的概念已经产生,论文数量迅速攀升,相关研究开始成为学术热点。到2011年,“网络群体性事件”及相关研究进入研究的平稳期,论文发表总量达到每年200篇以上。这一总体研究态势,可用图1来表示(2015年只有前半年的数据,故图中未呈现)。

      

       图1 “网络群体性事件”及相关研究论文发表的总体态势

       从概念的使用来看,多寡不均,多则上百篇,少只有几篇。使用最多的概念是“网络群体性事件”,达460篇,占所有论文的38.56%,将近四成;如果加之其等同概念即“网络群体事件”“网上群体性事件”“网络突发事件”的论文,就有639篇之多,占全部论文1193篇的53.56%,超过半数。显然,在众多概念中,“网络群体性事件”独占鳌头,占据支配性的主导地位。透过图2,可以直观而形象地看到这个鲜明的特点。

      

       图2 采用不同概念的论文所占比例分布图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研究的主导范式是什么?

       早在2003年,徐乃龙就把群体性事件和网络媒体联系起来,认为“网络媒体的多样性、开拓性,其传播的速度快、范围广、自由度高、难以监控,使其在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容易产生不真实和不恰当的报道,增加事件的处置困难,甚至致使事件恶性发展。”⑦2006年,郑大兵、封海东首次使用“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认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对网络群体性事件却重视不够。⑧2007年,揭萍、熊美保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及其防范》一文中指出:“网络中活跃着大量与现实社会息息相关的‘网中人’,以这些‘网中人’为主角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经常制造网络群体性事件,对网络和现实世界会同时造成极大危害。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考验政府的执政能力。”⑨

       显然,研究者一开始就把“网络群体性事件”视作一种现实危机。这种立场也获得舆论界的有力回应。2009年6月,《瞭望》周刊发表文章说:“近期‘百万级点击率’的‘网上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如‘南京天价烟房产局长事件’、‘张家港官太太团出国事件’、‘贫困县县委书记戴52万元名表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等等。”“一些负面‘网上群体性事件’,可以在很短时间内损害百万群众心中的党政机关形象。”文章呼吁基层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网上群体性事件”。⑩至此,“危害”与“负面”,“防范”与“处置”两组关键词,成为对待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定性与立场态度。

       那么,其后众多关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到底是如何看待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呢?或者说,究竟是秉持一种什么样的价值立场,在什么样的理论框架下展开研究的?

       如前所述,以“网络群体性事件”为标题的论文近五百篇,难以将其总体作为分析样本。从样本的数量及代表性出发,笔者选取中国知网CSSCI期刊发表的有关论文作为分析样本。以“网络群体性事件”为检索词,按“主题+篇名+精确”的检索方式进行“高级检索”,截止到2015年8月30日,在CSSCI期刊中检索出46篇论文。对这46篇论文所列出关键词的数量及其词频进行统计,共得到107个关键词,除“网络群体性事件”出现39次外,其他关键词相当分散。在这种情况下,将关键词进行同类项归并,可将这些关键词分为五类,如表4所示。

      

       从理论上看,表4“研究涉及的对象”这类关键词是对研究对象的客观陈述,是研究论文的认识对象。除此之外的四类关键词,包括“危机管理与社会治理”“公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生成与演变”“学理反思与研究方法”,则是论文内容以关键词方式呈现出来的结果,不同类型的关键词反映了论文的不同主旨与不同范式。“危机管理与社会治理”意味着相关论文把网络群体性事件看成一种社会危机,因而积极探寻应对、处置危机的解决之道,是一种危机管理的研究范式;“公民社会与公共领域”意味着相关论文把网络群体性事件看作公共领域实践与公民社会建构的社会过程,是一种公共领域的研究范式;“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生成与演变”意味着相关论文把网络群体性事件看成一个有待科学认识的对象,从而探索其内在的机理与演化规律,是一种科学认识的研究范式;“学理反思与研究方法”意味着相关论文是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认定、概念分析、研究路径、理论视角、研究方法的思考,以及对有关研究的反思,是一种学术反思的研究范式。

       为了验证关键词分类及其相应论文的研究范式,笔者从标题、内容摘要、正文小标题乃至全文,对作为分析样本的46篇C刊论文的研究主题逐一研判,结果发现,46篇C刊论文都可以分别归入上述四种研究主题与研究范式之中。大体上,19篇论文属于危机管理研究范式,6篇论文属于公共领域研究范式,14篇论文属于科学认识研究范式,7篇论文属于学术反思研究范式,可列表如下(表5)。

      

       由于某些论文可能兼属其中的某两类,出于分析方便,只好根据论文主题的侧重点将其归入某一类。譬如,《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机制及对策研究》,既属于科学认识研究范式,又属于危机管理研究范式,但该文以论述“生成机制”为重点,归入前者。又如,《政府—社会—公民的良性互动:政府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善治之道》,从副标题看,似乎属于危机管理研究范式,细察论文立意,重点却是在探讨政府—社会—公民的良性互动,体现出公共领域建设的思路与内涵,放在公共领域研究范式之中。

       对照关键词、词频、论文分类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这三种数据各自所占比重虽有所差异,却具有内在一致的关联性,详见表6。在“危机管理与社会治理”与“公民社会与公共领域”之间,前者的关键词是后者的4.86倍,词频是5.72倍,论文是3.17倍。整体上,危机管理研究范式是公共领域研究范式的4倍左右。同样,危机管理研究范式是科学认识研究范式的3-4倍。如果说学术反思研究范式带有总论性质,可暂时存而不论,那么,在其余三种研究范式中,无论相对于公共领域研究范式,还是相对于科学认识研究范式,危机管理研究范式都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换言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范式具有多样性,但占据主导地位的却是危机管理研究范式。

      

       何以如此?一方面,这是概念拼接产生的学术话语与价值立场的延续。如前所述,“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络”与“群体性事件”拼接在一起而形成的概念。早在1994年,我国政法、公安系统就开始研究“群体性事件”,把处置群体性事件与维护社会稳定联系起来,像“关于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维护社会稳定的思考”(11)“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 认真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12)之类的标题,就明确表达了这样的宗旨。换言之,研究者提出“群体性事件”概念,就将其视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来加以处置与防范。尽管“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到2006年才提出,却基本承袭和延续了“群体性事件”研究的学术话语与价值立场。

       另一方面,又与有关研究的现实语境具有很大的关系。1990年代中期以来,群体性事件日益频繁。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05年发表的《社会蓝皮书》,1993-2003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由1万起陡增至6万起,参加人数也由约73万增至307万。2005年有8万多起。(13)2008-2009年更是群体性事件频发时期,被称为“群体性事件发生及引人关注的第一个浪尖”。(14)在国家意志层面,控制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乃基本政策。尽管学界对如何处置群体性事件做了多种多样的理论探讨,但在现实操作层面,主流举措都是把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危机来严加控制。这样,在群体性事件频发期产生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研究,总体思路追随群体性事件的应对与处置方式,也就很自然了。

       因此,有学者直言不讳,“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络社会政府经常遭遇的一种危机,其后果在于能在很短时间,让大量群众对政府的看法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如果处置失当,可能形成现实社会中的群体性事件,给政府和社会带来冲击,造成社会不和谐。”(15)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主要是一种社会危机吗

       问题在于,所有的网络群体性事件都是一种社会危机吗?事实上,一开始就有不同看法。2009年6月《瞭望》周刊发表《应对“网上群体性事件”新题》一文后,邵道生随即撰文疾呼:“这个‘新创造’的‘网上群体性事件’,不是广大网民们在闹事,也没有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和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提出‘群体性突发事件’概念中的违法特征,而是对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批判、谴责,是为‘弱势群体’摇旗呐喊。”因此,网上“一呼百万应”不叫“网上群体性事件”,应叫“网络民意冲击波效应”。(16)邱建新也指出:“若把信息时代人们借助网络平台而产生的这种新的虚拟世界聚合方式简单地看作传统群体性事件的网络嫁接、扩展和延伸,并贴上‘网上群体性事件’的标签,那么,公众的这种网络聚合则有被污名化的可能。”“应当赋予网民的这种行为以‘网络公众舆论’的称谓才是科学、适当的。”(17)

       遗憾的是,这样的见解并未引起重视。大多数研究者往往不假思索地使用“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并在危机管理的研究范式中一路狂奔。从表2可以看出,从2010到2012年三年中,使用“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的论文从2009年的12篇,分别增加到52、91、104篇,占到各年所有不同概念论文总和的50%左右。值得深入思考与探索的问题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究竟是不是一种社会危机,或者更准确地讲,是否主要是一种社会危机?

       2010年,钟瑛等学者对1998至2009年160起重大网络舆论事件进行系统分析,结果表明:“起正向作用的案例106起,比例为66%,起中性作用的案例为39起,比例为24%,起负向作用的案例有15起,比例为10%。”按其说法,“起正向作用的网络舆论占绝大多数,其正面的积极的意义十分明显。如2003年孙志刚事件,从传统媒体引发到网络媒体,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温家宝总理亲自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最终废止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人员乞讨收容遣送办法》。2008年山西襄汾溃坝事件,事故发生后网络舆论反响强烈,很快掀起问责风暴,涉及各级官员100多名,省长孟学农引咎辞职,副省长张建民免职。”(18)

       所谓正向作用,其实是网络舆论的监督作用,并且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验证钟瑛等学者的结论,笔者对以“网络群体性事件”为标题的46篇C刊论文中出现3次以上的24起案例逐一研判,结果发现,就其性质与作用而言,舆论监督的案例有12起,包括:南京天价烟事件,杭州飙车案,李刚门事件,上海“钓鱼执法”,许霆案,“7·23”动车事故,“替谁说话”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孙志刚案件,灵宝王帅事件,微笑局长/名表哥事件,药家鑫案。从比例上说,舆论监督的案例占50%。另有两起案例在发挥舆论监督的同时还有集体行动,即邓玉娇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还有三起与网络的关系比较复杂,包括厦门PX事件、抵制家乐福事件、番禺大石垃圾焚烧厂事件,呈现出网络动员+集体行动+舆论关注的关系结构。总体上,这两种情况共5起案例都引发了集体行动,可以说是“从网络集群行为到网络集体行动”。尽管如此,其舆论监督的作用不容忽视,甚至是其根本特性,将其算作广义的舆论监督也未尝不可。如此,舆论监督的案例就有17起,占分析样本24起的70%左右。

       真正的群体性事件只有两起,即: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要说这两起案例与网络相关,也只能是“网络与群体性事件”的关系,而难以直接将其命名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此外,还有5起案例情况相当复杂,有待进一步分析,详见表7。

      

       可见,大部分乃至绝大部分的所谓“网络群体性事件”,主要是一种网络舆论聚集,要说是“事件”,也是“网络热点事件”,或者说“网络舆情事件”“网络舆论事件”,并非发生在网络中或者通过网络动员而形成的群体性事件。

       作为高度中国化的概念,“群体性事件”具有独特的内涵与特征。诚如于建嵘所说,“群体性事件”并非一个严格意义的学术概念,它作为一个“政治术语”最初出现在官方的一些文件之中,但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而且还常常与“突发群体性事件”或“群体性突发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等混用。(19)从政治与社会治安的角度看,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损害公私财产安全的社会事件”。(20)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大多数研究者在界定其含义时,都强调了该事件的群体性、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等特征。”(21)相应地,一些研究者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群体性事件的一种新的特殊形式。它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关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并在现实中非正常聚集,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乃至可能或已经发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暴力事件”。(22)因而是必须积极应对、及时处置、有效控制的社会危机。

       然而,表7中作为舆论监督的12起案例,哪一起具备这样的群体性事件特征呢?尽管作为广义舆论监督的几起案例产生了某些集体行动,却并没有什么“违法性”,也谈不上什么“社会危害性”,基本上都是舆论表达,舆论聚集,纵然言辞激烈,仍在言论表达的范畴之内,谈不上什么群体暴力。难怪陶建钟要说:“网络群体性事件表面上看与群体性事件有相类似之处,都是民众大规模的非制度聚集,都存在一定的利益诉求和价值指向。但网络群体性事件本质上是一种舆论和意见表达。”(23)杜骏飞甚至将“网络群体性事件”界定为传播过程:“网络群体事件的本质是网民群体围绕某一主题、基于某种目的,以网络聚集的方式制造社会舆论、促发社会行动的传播过程。”(24)既然是舆论传播过程,又有什么违法性与危害性呢?

       自然,广义舆论监督中的5起案例在言论表达的同时有所行动,如果要说这种集体行动是群体性事件,也是邱泽奇所界定的中性化的群体性事件,是“为达成某种目的而聚集有一定数量的人群所构成的社会性事件,包括了针对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的、有明确诉求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请愿、上访、占领交通路线或公共场所等”。(25)分析起来,这种群体性事件与网络的关系相当复杂,呈现出网络动员+集体行动+舆论关注的关系结构,绝不是一个“网络群体性事件”所能准确概括的。

       四、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等概念的学术反思

       既然网络群体性事件在相当程度上甚至主要是起正向作用的网络舆论监督,并非全是社会危机,那么,大多数研究者采用危机管理的研究范式来探讨“网络群体性事件”,着重预防、应对、处置、控制、引导的应对方式,就有些牛头不对马嘴,存在着根本性的学理困境:在学术概念上,名实难副,一方面是对研究对象的概念化不准确,一方面又大肆滥用这个不准确的概念,把错综复杂的研究对象都装进“网络群体性事件”这个框中。从研究范式上说,将其认定为社会危机,与事实不符,存在着定性错误,基于社会危机而提出的对策,更可能压制乃至扼杀正常的网络舆论监督,从而错失积极推进网络公共领域建设的良机。

       用什么概念来表述研究对象,学界一直在探索。提出各种新概念的过程,本身就是探索。当然,更具学术自觉且更有学术价值的,是不少学术反思研究范式的论文始终在探讨概念的科学化,对各组概念的本质内涵及其相应研究在不同程度上做了学理反思。如果对前文表1的15个概念做个分类,大体上可归结为如下五组(见表8)。

      

       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这一组概念的学术反思,除前引邱建新《为“网络公众舆论”正名》一文质疑“网上群体性事件”概念外,一些研究者对“网络群体性事件”不断重新诠释,力求定义中性化。郭小安、王国华认为:“所谓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民基于共同的利益和兴趣,利用网络空间为平台,诱发、推动或转化的具有一定规模、一定影响和一定威胁的非制度化参与事件。”他们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一种体制外的政治参与行为,具有两面性功能,既可能威胁秩序、削弱统治,又可以疏导情绪,进行政治监督、政治纠错。(26)郝其宏也说:“网络群体性事件可以定义为:一定数量的网民为了特定目的围绕热点问题,在网络公共领域大规模汇聚意见进而影响现实生活的群体性事件。”(27)这种中性化的界定,为摆脱片面强调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摆脱从危机管理视角来主导有关研究,尝试从公共领域视角来开展研究提供了新的认识依据。

       比较特别的是一些学者用“集群行为”来界定“网络群体性事件”。郭彦森提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网络行为主体在网络空间围绕某一议题大规模集聚、自由讨论,一定时段内制造强大舆论声势,以此影响相关事态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集群行为及其过程。”(28)按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的解释,“集群行为”(collect behavior,又译“集合行为”)是指“在相对自发的、不可预料、无组织的以及不稳定的情况下对某一共同影响或刺激产生反应的行为”。(29)集群行为外延广泛,既包括发生在现实社会的集群行为,又包括发生在网络空间的集群行为,前者称为现实集群行为,后者称为网络集群行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其实是一种网络集群行为。因此,有学者用“网络集群行为”来替代“网络群体性事件”。夏学鉴说,网络集群行为就是“在某一时间内,网民自发或有组织地聚集在某一个网络公共场域,由多个网民发帖或回帖等进行网络表达的行为”。(30)

       无论是把“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集群行为”的下位概念,还是直接采用“网络集群行为”来替代“网络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强调这种行为是发生在网络空间的言论表达、舆论聚集以及由此产生的现实影响,具有网络公共领域的特性。因此,有学者从公共领域的视角出发,把网络群体性事件界定为“网络集群事件”。罗亮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一定数量的、无组织的网民群体,基于不同目的,利用特定的现实事件,在网络公共领域中制造网络舆论以聚焦和强化特定公共利益或较有争议的现实主题,形成对社会系统现实或潜在压力的网络集群事件。”(31)

       事实上,罗亮如此界定“网络群体性事件”,所表达的内涵其实与“网络公共事件”概念的内涵一脉相通。按郝继明、刘桂兰的说法,“所谓网络公共事件,是指围绕现实中的某个社会事件产生,而在网络空间引起网民广泛讨论并进而形成强大网络舆论,影响党和政府决策或造成重大现实影响的公共事件,如‘躲猫猫’事件、天价烟局长事件、‘我爸是李刚’事件等。”(32)

       在分析网络群体性事件时,郝其宏认为它“是以话语的聚合为特征,一般遵循话语出现、话语关注、话语聚焦、议程扩展、话语平息的演化规律,话语平息、网民不再有集中性的议论是事件结束的标志”。(33)的确,相当多乃至绝大部分网络群体性事件都体现为一个话语过程。唯其如此,曾庆香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事件”“新媒体事件”等概念不尽科学,将其称为“话语事件”。她说:“‘网络群体性事件’这一名称显然还强调‘群体’的概念,即这一事件只是某一群体的关注点,而这并不符合这些事件后来发展为‘公共事件’的事实与情状。”(34)有趣的是,曾庆香的这个论述,事实上又将“话语事件”概念的内涵推向“网络公共事件”。

       显然,“网络公共事件”不失为一个可以成立而且更具学理性的概念。联系前述大多数案例都是网络舆论监督并起正面作用这一现实来看,可以肯定,“网络公共事件”这个概念更准确也更科学。遗憾的是,尽管2008年就有论者提出“网络公共事件”概念,后来也有人对它的内涵与外延进行阐释,但学界的总体使用却很低,从图2的数据看,只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六分之一强,换言之,学界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总体使用几乎是“网络公共事件”的七倍。

       此外,一些学者采用了“新媒体事件”的概念。这类论文对概念的界定大都是中性化的描述。蒋建国说:“新媒体事件的定义是:在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体传播最近在社会上发生并引人注目的事情。”(35)韩敏认为:“所谓新媒体事件是以网络、手机为代表的开放式媒介技术为基础,通过公民新闻运动产生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媒体事件。”(36)

       不难看出,不论重新界定“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还是将其纳入“集群行为”的范畴,抑或采用“网络集群行为”“网络公共事件”“新媒体事件”等新的概念,共同特点都是尽量摆脱群体性事件与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的负面性与否定性,致力于定义的中性化与科学性。熊光清说得好,“‘网络公共事件’和‘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两个关联度很高的概念。‘网络公共事件’这一概念的使用频率比‘网络群体性事件’要低,更多学者倾向于使用‘网络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但与‘网络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相比,‘网络公共事件’更为中性。”(37)

       五、确切的概念群及其相应的理论视野与研究领域

       究竟采用什么概念或概念群来表述研究对象才确切?笔者曾试图用“网络公共事件”来取代“网络群体性事件”。2011年7月在一次学术演讲中提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准确命名应当是“网络公共事件”。(38)其后,又从四个维度对“网络公共事件”做了界定:第一,网民积极参与并起关键作用;第二,事件具有公共性质;第三,话题具有巨大争议性;第四,展开过程既是一个舆论过程,也是一个符号建构过程。(39)如上所述,“网络公共事件”比“网络群体性事件”表述更合理,更符合大多数案例实际,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替代性概念。不过,就“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所指涉对象的广泛性、复杂性而言,仍不够周延,因为“网络公共事件”无法涵盖所有的“网络集群行为”。又曾想用“网络集群行为”来概括所有的研究对象。仔细思量,也不尽妥当,因为有些网络集群行为在发展过程中演变成现实的集体行动,形成“网络集体行动”。

       高旺认为,根据群体行为的动力、聚散程度、结构特点、协调性程度和久暂性,可分为“集群行为”和“集体行动”。“集群行为”是指基于利益或情感传染影响而产生的自发的临时性群众积聚活动,没有明确的组织性和协调性。“集体行动”一般是组织的行为,其目的性、组织性、理性程度较强。(40)可见,从“集群行为”到“集体行动”有一个跃升过程,前者既有向后者发展变化的可能性,又与后者具有本质的差异。

       乐国安等人曾指出:“可以尝试将网络集群行为界定为一定数量的、相对无组织的网民针对某一共同影响或刺激,在网络环境中或受网络传播影响的群体性努力。它既包含了网络上的言语或行为表达,同时也包含了涉及现实行为的群体活动,并将后者统称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包括那些因网络传播引发、发展或恶化,或是通过网络传播动员或组织起来的现实集群行为,即与现实情况相对应,网络群体性事件也可作为网络集群行为整体分类框架中的一个影响或发展程度较高的子类。”(41)

       把“网络群体性事件”看成“网络集群行为”是发展程度较高子类的见解,蕴含着把“网络集群行为”与“网络集体行动”看作连续变体的思想。赵鼎新认为,从组织化程度、制度化程度和改变现状的诉求程度三个维度看,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社会运动(Cocial movement)、革命(revolution),这三种制度外的集体性政治行为,具有连续发展的可能性:“许多社会运动最初起源于集体行动,宏大的革命中往往也同时并存着许许多多的集体行动;大多数革命一般都肇始于社会运动,只有当统治者对某些社会运动应对有误时,那些社会运动才会走向极端,导致革命性的结局;当然,也有一些社会运动,初始目标是革命性,但在政府有效的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下逐渐衰减为社会运动,甚至最终被纳入体制轨道。”(42)

       布鲁斯·宾伯等学者强调,当代媒介环境下,“理解集体行动的动态性变得比以往更加重要”。(43)本文尤其注重从“连续变体”“连续发展”的态势来把握“网络群体性事件”等概念所表述的对象。赵鼎新的分析起点是“集体行动”,从网络集群行为的现实及其演变轨迹看,“集群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才是本文所讨论问题的分析起点。单光鼐曾依据诉求、组织化程度、持续时间和对制度的扰乱程度四个维度,把“自下而上”的体制外行为排列成一个谱系:“集体行为”“集体行动”“社会运动”和“革命”。(44)对单光鼐的说法略加修正,这个谱系就是“集群行为”“集体行动”“社会运动”和“革命”。相应地,把这个谱系运用到网络舆论聚集及其冲击效应以及高度相关的集体行动,就可以建立表9所示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及其相关研究中的概念谱系。

      

       此前,曾有学者试图把纷繁复杂的研究对象纳入某个概念框架,或划分种类,或揭示谱系,从而确定某个概念的科学地位。譬如,乐国安等人探讨网络集群行为的分类框架,将网络集群行为划分为三类,即基于共同关注点的网络集群行为、基于共同信念的网络集群行为、基于共同行动目标的网络集群行为,又将基于共同行动目标的网络集群行为划分为网上行动与涉及现实行动(网络群体性事件)两种。(45)王国勤在梳理集体抗争、集体维权或维权抗争、群体性事件、社会冲突、社会运动、集体行动几个概念的基础上提出,基于利益表达的“集体行动”是一个当前更适合研究者之间进行对话或交流的,具有统摄性、规范性和学理性的概念框架。(46)

       表9虽然使用了“概念谱系”的表述,却与此前试图用某一概念来统摄一切的做法明显不同,首先是承认从网络集群行为到网络集体行动具有相当复杂的光谱,在此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划分为网络炒作、网络谣言、网络舆论、网络集体行动、网络舆论+集体行动、网络动员+集体行动+网络舆论等不同的类型。此外,还有两种独特的类型,即网络与集体行动、网络与暴恐行动,这两种类型都包含了网络动员、网络舆论这两种结构性要素,但前者包含的集体行动仅限于抗争冲突,后者包含的集体行动却已演变成为暴力恐怖行动,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如此细分,不仅可以让不同的概念更准确地表述研究对象,而且有利于改变将不同的研究对象都往诸如“网络群体性事件”之类的概念“筐”里装的研究局面,摒弃滥用概念甚至偷换概念的随意性,确保不同概念与不同案例之间的对应性和匹配性,推进有关研究的精准化与精细化。

       概念谱系的丰富多样,其实反映了研究对象本身的丰富多样与发展变化。面对丰富多样与发展变化的研究对象,找准相应的理论视野与研究传统,是学术研究的内在要求。表9所揭示的多种多样的研究对象,可以从网络公关/网络营销、网络谣言治理、网络公共领域、网络与集体行动、网络与社会运动、网络与国家安全等理论视域与研究领域出发,开展分门别类的研究。这就意味着,有关的研究领域如此广泛,有关的理论资源也丰富多样,绝不是一个所谓网络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任何别的概念及其研究传统所能全面涵盖的。因此,要深入开展有关研究,必须具有开放多元的理论视域,善于运用多种多样的理论资源。

       当然,区分总是相对的。在实际操作中,从某种理论视域与研究领域出发的研究,很可能会涉及其他类别的研究对象。譬如,网络公共领域的研究很自然会涉及网络公关/网络营销,因为网络公关/网络营销很可能被视为导致伪公共领域的原因;也很可能会涉及网络谣言,因为网络谣言往往被认为是公共领域不成熟的突出表现。而对网络谣言的研究,又必然会涉及其他领域,因为所有的领域都可能产生谣言。又如,对网络与集体行动、网络与社会运动的研究,对网络与暴恐行动的研究,乃至对网络公共领域的研究,都必然涉及网络动员问题。这就意味着,表9虽然没有把“网络动员”像“网络公共领域”“网络与集体行动”等那样专门标出,但它的确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理论视域与研究领域。再如,网络集体行动与网络社会运动之间的关联十分密切,表9列举的厦门PX事件、抵制家乐福事件、番禺大石垃圾焚烧厂事件等案例,可以说正在从集体行动走向社会运动,尽管这个社会运动仅限于环境保护运动。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选择不同的理论视野、切入角度,必须跟所采用的概念相匹配,特别是要保持理论视野、切入角度、所用概念在价值取向与操作定义上的一致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有关研究在理论逻辑上的自洽性与合理性,保证后续研究与前期研究的连贯性与创新性。譬如,如果研究网络公共领域,那么,合适的概念就是“网络公共事件”,而不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只有这样,理论视野、切入角度、所用概念才是相互匹配的,才具有内在学理的一致性。又如,对于像乌鲁木齐7·5暴力犯罪、拉萨3·14打砸抢烧、昆明3·01暴力恐怖这样的事件,既不属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范畴,也不属于网络与社会运动的范畴,涉及的是网络与国家安全的大问题,只有采取危机管理研究范式来开展研究,才是合理的学术路径选择。

       六、结语

       行文至此,已全面回答了本文开头提出的三个问题,理应就此结束。尽管个人见解已寓于字里行间,但结论似乎还不够显豁,不妨再写几句,算是结语。

       任何学术研究,总是离不开三个最基本的要素,一是研究对象,二是用来表述研究对象的基本概念,三是开展研究的理论框架。研究对象,可能是某种事物、某种现象等事实,也可能是某种理论学说。如果研究对象是某种事实,必然有一个将这一事实命名而加以概念化的问题。命名或概念化,自然会产生某种概念。“概念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有着至高无上、不可替代的地位。它是在一定研究视角内,解释纷杂社会现象的众目之纲,是学派、范式的定位点,也是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基本单位和出发点。”(47)因此,概念能否有效而确切地表述研究对象,就成为学术研究中的基本学理问题。概念的提出与使用,又往往与开展研究的理论框架有关。这是因为,“既成理论是一个窗口也是一个框架,它决定提问的预设、方式又框定思考的方向,还规定了研究路径和技术线路”。(48)进一步说,还可能预设了研究者的价值立场与价值取向,影响到研究者对研究对象性质和作用的评判。因此,理论框架的不同,反过来又会制约基本概念的采用。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研究对象、基本概念、理论框架这三个要素总是相互缠绕,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本文正是从这三个要素出发,对网络群体性事件及相关研究进行学理反思,主要是侧重于概念化的准确性、科学性方面。从被命名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这种网络舆论聚集行为的性质与作用来说,大多数情况下,“网络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是不科学的,科学的概念应当是“网络公共事件”。假如研究“网络公共事件”,那么,合适的理论框架就是“公共领域”,而不是“群体性事件”。从公共领域的理论框架与理论视域来研究“网络公共事件”,就构成了“网络公共领域”的研究。然而,“网络公共事件”概念无法涵盖从“网络集群行为”到“网络集体行动”甚至“集体行动”的所有论题。因此,必须建立开放多元的概念群,才能有效概括错综复杂的研究对象,并且从网络公关/网络营销、网络谣言治理、网络公共领域、网络与集体行动、网络与社会运动、网络与国家安全以及网络动员等多元的理论视域与研究领域出发来开展研究,才能推动该领域学术研究的切实进步,为互联网时代的社会治理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

       由于本文论题错综复杂,避免片面,注重全面,力求通透,就成为本文展开论述的原则。如此,或许有持论平实之效,却难免不温不火之弊。的确,对许多问题,本文只是点到为止,缺乏富有冲击力与震撼性的观点阐述。对此不足,笔者期待后续研究能够加以补救。

       注释:

       ①陈浩、吴世文:《新媒体事件中网络社群的自我赋权——以“华南虎照片事件”为例》,《新闻前哨》2008年第12期。

       ②李蓓:《探析网络舆论事件中的民间舆论群体——从“华南虎事件”谈起》,《新闻世界》2009年第4期。

       ③郑智斌、刘绍翔:《网络事件中网民心理变化的实证分析——以“华南虎照片事件”为例》,《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④李文伟:《从华南虎事件看电子图像证据——网络公共事件引发的刑事证据思考》,《网络法律评论》,2009年,第140-152页。

       ⑤李彪:《网络事件传播空间结构及其特征研究——以近年来40个网络热点事件为例》,《新闻与传播研究》2011年第3期。

       ⑥李彪:《网络事件传播阶段及阈值研究——以2010年34个热点网络舆情事件为例》,《国际新闻界》2011年第10期。

       ⑦徐乃龙:《群体性事件中网络媒体的负面影响及对策》,《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⑧郑大兵、封海东:《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政府应对策略》,《信息化建设》2006年第11期。

       ⑨揭萍、熊美保:《网络群体性事件及其防范》,《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9期。

       ⑩代群、郭奔胜、季明、黄豁:《应对“网上群体性事件”新题》,《瞭望》2009年22期。

       (11)李进武:《关于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思考》,《山东公安丛刊》1994年第3期。

       (12)郭永运:《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 认真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政法学报》1994年第3期。

       (13)陈莺:《近20年来我国农村政治稳定的发展与变迁》,《人民论坛》2014年第11期。

       (14)周忠伟:《2008-2009年中国群体性事件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15)王扩建:《网络群体性事件:一种新型危机形态的考量》,《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16)邵道生:《“网络民主”十三论:“网络民意冲击波”》,光明网—光明观察,2009年6月,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09-06/09/content_931662.htm,2009年6月9日。

       (17)邱建新:《为“网络公众舆论”正名——关于“网上群体性事件”概念适当性的思考》,《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18)钟瑛、余秀才:《1998-2009重大网络舆论事件及其传播特征探析》,《新闻与传播研究》2010年第4期。

       (19)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20)林维业、刘汉民:《公安机关应对群体性事件实务和策略》,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8年,第1页。

       (21)王国勤:《“集体行动”研究中的概念谱系》,《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22)杨久华:《关于我国当前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23)陶建钟:《网络群体性事件与地方政府治理创新——基于网络典型案例的分析》,《未来与发展》2011年第8期。

       (24)杜骏飞:《网络群体事件的类型辨析》,《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7期。

       (25)邱泽奇:《群体性事件与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云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26)郭小安、王国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辨析及指标设定》,《情报杂志》2012年第2期。

       (27)郝其宏:《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解析》,《齐鲁学刊》2013年第1期。

       (28)郭彦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价值探析》,《郑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29)[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李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94页。

       (30)夏学鉴:《网络社会学建构》,《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31)罗亮:《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特征及其治理》,《行政与法》2010年第9期。

       (32)郝继明、刘桂兰:《网络公共事件:特征、分类及基本性质》,《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2期。

       (33)郝其宏:《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解析》,《齐鲁学刊》2013年第1期。

       (34)曾庆香:《话语事件:话语表征及其社会巫术的争夺》,《新闻与传播研究》2011年第1期。

       (35)蒋建国:《新媒体事件:话语权重构与公共治理的转型》,《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2期。

       (36)韩敏:《商议民主视野下的新媒体事件》,《新闻与传播研究》2010年第3期。

       (37)熊光清:《中国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变逻辑——基于过程分析的视角》,《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

       (38)董天策:《中国语境中的网络时代与传媒公共性》,《新闻界》2015年第13期。

       (39)李红、董天策:《符号学分析:网络公共事件研究的新路径》,《新闻大学》2012年第1期。

       (40)高旺:《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共识网,2014年7月,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qmq/article_20140730110303.html,2014年7月30日。

       (41)乐国安、薛婷、陈浩:《网络集群行为的定义和分类框架初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42)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第二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2-6页。

       (43)Bruce Bimber,Andrew J Flanagin,Cynthia Stohl:Reconceptualizing Collective Action in the Contemporary Media Environment,Communication Theory,November2005,pp.365-388.

       (44)覃爱玲:《“散步”是为了避免暴力——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单光鼐专访》,《南方周末》2009年1月15日,http://www.infzm.con/content/22872/0,2009年1月15日,最后更新:2011年5月7日。

       (45)乐国安、薛婷、陈浩:《网络集群行为的定义和分类框架初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46)王国勤:《“集体行动”研究中的概念谱系》,《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47)郭中实:《概念及概念阐释在未来中国传播学研究中的意义》,《新闻大学》2008年第1期。

       (48)黄旦:《问题的“中国”与中国的“问题”——对于中国大陆传播研究“本土化”讨论的思考》,黄旦、沈国麟编:《理论与经验:中国传播研究的问题及路径》,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5-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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