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国有企业的管理与管理_国企论文

德国国有企业的管理与管理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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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坚持以生产资料私有为主体,采取多种私有制形式;同时,保持国有经济的重要地位。据1991年调查,原联邦德国有3700多家国有企业,其资本额占工业资本总额的20%,占投资总额的17%,总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12%,就业人数占就业总人数的12%。德国的国有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按公法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其主要职能是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创造一些必要的前提条件,特别是提供经济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通讯、水电煤气供应,如联邦铁路、联邦邮政等;另外还提供社会基础设施,包括教育、科研、社会保障网等。这类企业由国家直接经营与管理。另一类是按私法建立起来的企业,国家以直接参股或间接参股的形式参与股份,但国家本身不直接参与管理,这些企业象私人企业那样采取责任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形式进行组织管理。

创建和经营国有企业是德国政府发展经济、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具体地说,就是:①作为战后复兴经济的政策手段。联邦政府大量投资兴建经济基础设施,扩大住房建设,设立复兴银行等。②作为市场经济的竞争政策手段。联邦政府利用竞争机制,凭借大型国有企业的技术和价格优势,推动私人企业更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从而推动整个市场竞争。③作为价格政策手段。根据价格调控原则,联邦政府曾在50年代控制电力和钢铁产品价格,把它作为影响总体物价水平的手段之一。目前,国家干预社会经济基础设施的服务价格,仍然是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④作为景气政策手段。国有企业可通过反周期或超周期行为对经济起调节作用,如减少投资活动,促使过热的经济降温;或增加投资,以缓解经济危机,减少失业。⑤作为科技政策手段。联邦政府创建并维持一些大型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机构、加强国有企业的技术革新、技术开发和科研工作,推动国家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⑥作为区域发展政策手段。联邦政府在经济落后地区和边远地区投资建厂,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减少当地失业人口,提高居民整体生活水平。⑦作为对外政策手段。联邦政府创建并维持一些对外援助机构、国际文化交流机构和各级政府的宾馆、饭店等,以开展对外工作。⑧作为对外防务政策手段。航空公司以及飞机修理业的相关企业、机场、铁路、邮政、通讯等领域的某些企业,都是这方面政策的体现。

德国对国有企业的基本方针是:尽可能私有化,私有化的形式多种多样。早在50年代末,原联邦德国就开始了私有化的进程,当时的联邦经济部长艾哈德奠定了私有化的理论基础,即必须采用民营化的手段将国家与它的企业分离,使前者返回其应有的职能范围,将后者推入市场,并置于众多股东的监督之下,列入独立于政府的经理集团,在市场竞争中提高效率。民营化的企业由于自负其责而发挥主动性,谋求技术创造和经济增长,从而扩大资本、增加就业。艾哈德还认为,在民营化的同时,必须分散资产所有权,使低收入者也能分享生产资本。艾哈德的这些政策思想最终导致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和人民股份制的产生。早在1959年和1960年,原联邦德国的普鲁士公司和大众汽车公司就开始按优惠价格把企业的“人民股票”出售给低收入者。1967年,国家还颁布专门法律,对职工股票给予税收优惠,并且得到了很好的激励效果。

在德国,除了政府独资企业外,还有大量国家参股企业。社会经济利益是国家对企业参股的根本出发点。1990年9月12日联邦政府制订的《私有化联邦参股政策的总体方案》规定,“只有国家有重要利益,而联邦所追求的目标通过其它方式不能更好、更经济地达到时”,国家才能在企业参股。该方案还规定了联邦政府领导国有企业的三项原则,它们是:①国有企业要有效益。企业如长期亏损,要限期整顿,国家财政不能无限制地补贴;即使有特殊公共利益的企业,如邮政、铁路,也应尽可能提高经济效益。②国营企业必须象私人企业一样经营和管理;国家的权力要同参股多少相适应;企业监督机构中要有专家参与。③企业经营中要体现诸如国际竞争、生态环境、培养青年等时代要求;要充分意识到国家参股,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联邦财政部制订的《联邦参股管理条例》还规定国家参股的四项具体条件。①国家有重要利益,但又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达到目的。所谓“重要利益”,是指国家通过参股的办法去实现社会的或经济的重要任务,而不是单纯为了盈利目的。参股的企业必须任务明确,并符合国家参股的目标。政府参股多少,应与参股目标相适应。②要确保政府对参股企业的一定影响力。股份多少决定股东的影响力,国家在参股企业中要拥有足够的股份,以保持国家在参股企业领导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中的相应投票权。③投资要适当。国家只有在企业各方承担资金义务十分明确时,才能参股;国家原则上不在商贸公司、个人负责的公司、合作社等参股。④参股企业要能按法律作出年度报告。

德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主要通过企业监事会来实现。国有企业一般由联邦财政部和主管业务部双重领导。所谓对企业的领导,只是对企业的方针;政策和一些重大举措上进行控制,绝不插手具体经营业务。各类企业都采取公司的形式独立经营。不管是按公法建立的企业或者是按私法建立的企业,都必须成立监事会。国家对企业的控制就是通过监事会来间接实现的,监事会体现国家所有权。

监事会的基本职权是:监督和咨询,即监督企业是否依法经营、是否按规定目标经营、是否有效地经营。具全监督内容因企业而异,并写入企业章程。通常监事会的任务有四项:①审核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管理的总形势。②审核企业的年终报告。③审核企业关于盈利的措施安排。④向股东大会提出对企业的年度审议报告。涉及企业重大问题,监事会必须事先报请联邦财政部和有关主管业务部批准,才能作出决定。需报请批准的重大事项包括:放弃政府控股权、解散原有企业、重建新企业、合并企业、变更企业经营项目、拍卖、增资等。为行使上述职权,监事会可随时要求企业领导汇报经营管理情况,调阅文件账册、找企业专家和审核员谈话、查阅审核员的审核报告等。

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成员最少3人。按公法建立的企业监事会最多可有37人;按私法建立的企业监事会最多只能21人。监事会成员中最少必须有1/3-1/2职工代表。监事会一般每年开会3-4次,但最少必须半年开会一次。会议必须有3位以上成员出席才能举行,必须有半数成员出席才有权作出决议。

联邦政府通过派驻监事会的政府代表控制监事会。按公法建立和按私法建立的企业,联邦政府均派人参加监事会,政府代表的人数视政府参股的程度而定。政府独资的国有企业的监事会,由政府官员、本企业领导机构的代表、外邀的银行家和专家共同组成,政府官员占多数。联邦政府部长不参加企业监事会,一般由相关主管国有资产的官员参加。派驻各类企业的监事会的政府代表都要及时向联邦政府反映本企业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①企业的重要业务和企业领导的重大举措,特别是那些包含较大风险的举措。②企业资产、财政、收益的重大变化和趋势。③企业下属经济部门重大形势变化。④本企业与市场上的竞争状况。⑤组织人员状况。⑥监事会就重大问题表决时,政府代表投票的考虑和原因。同时,接受联邦政府的相关指令。

在监事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上,监事会大权独揽。董事会主持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所作的决策需得到监事会的批准。董事会需向监事会报请批准的重大事项主要有:①企业扩充新的业务项目。②设立或撤销下属公司。③生产机构的设立、撤销与合并,或迁移。④对相关企业采取的对本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措施的对策。⑤超过监事会规定的巨额投资、借款、放款、重要经济担保。⑥买卖房地产。⑦指定企业全权代表。⑧重要法律诉讼。⑨职工工资、福利及其它补贴的规定。董事会的成员由监事会任命,任期5年,可以延长。董事会成员的聘任合同中要注明:薪金、兼职、公私车辆使用办法、差旅费、搬家费等支付范围和其它待遇。

国营企业除了受联邦政府控制外,主要还受三方面的监督。①企业内部的监督。主要表现在: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检查落实企业中期生产、财政计划;与私营企业竞争态势和对策。②企业外的监督。主要是:联邦政府经济检查员对企业经营和执法情况的检查;主管业务部的检查;联邦审计署的财政检查。③联邦议院和公众舆论的监督。国营企业花的钱是纳税人的钱,纳税人有权监督国营企业的经营。这方面监督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议会质询和公众舆论。为增加透明度,主管国有资产的财政部每年都要向邦议院提交国营企业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每一个政府独资企业或国家参股企业的经营项目、资产、经营状况以及监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单;并且每隔一段时期还要提出相应的评估报告,对上述企业是否继续由国家经营提出评估,或提出出售产权,转让股权的决定。总的来说,德国国有企业受到的控制、监督、检查,远比私营企业多。这对国有企业不断改善经营与管理是个极大的推动 。

近年来,德国对国有企业的机制进行了一些改革。70年代末,欧美工业国家普遍掀起私有化高潮,原联邦德国也把许多国有企业的股份卖给私人;近年来还在尝试将铁路、邮政逐步私有化。但在私有化过程中,也遇到来自内外两方面的阻力,私有化速度目前已经放慢。原联邦德国的实际情况表明,私有化不是国有企业机制改革的唯一出路,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与私有化同等重要。德国对国有企业的改造措施,主要有:①打破国家垄断,鼓励私人企业与国有企业竞争。②对盈利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经营。③国家与国有企业签订计划合同,使市场行为主体的企业的短期决策与国家中期战略决策相结合,迫使国有企业想方设法提高经济效率,迅速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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