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大武”音乐运动演变新探_左传论文

西周“大武”音乐运动演变新探_左传论文

西周《大武》乐章演变新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周论文,乐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11)05-0081-04

一、从《左传》楚子语看《大武》之首章

《左传·宣公十二年》楚子曰:

武王克商,作颂曰:“载戢干戈,载橐弓矢。我求懿德,肆于时夏,允王保之。”又作《武》,其卒章曰:“耆定尔功。”其三曰:“铺时绎思,我徂维求定。”其六曰:“绥万邦,屡丰年。”[1](P634)

楚子这段话的逻辑线索是:“武王克商,作颂……又作《武》……其三曰……其六曰……”先总言作颂,意指以下各诗均为颂诗,不言首章,也不言篇名,读者从所引诗句自可得篇名;次言篇名,不言颂,也不言次章,因为《武》处于次章的位置于叙述中自可见;后文则只言章次“其三”、“其六”,不言篇名。这段话在叙述上行文错举,前后照应,这是《左传》叙事语言的一贯风格。

“其卒章曰”,指《武》一诗的卒章,非指《大武》的卒章。楚子言《时迈》、《赉》、《桓》三诗均引其诗句,《武》虽直接说出篇名,也需引诗句以与整体保持一致。《武》的最后一句为何称“卒章”呢?原来,上古时期称乐曲结束为一章。后来又有所引申,诗歌的结束也可称一章。《左传》中的“卒章”都是指一首诗结束之章节,如《左传·昭公二年》云“季武子赋《绵》之卒章”、“武子赋《节》之卒章”等。楚子显然把“耆定尔功”看作《武》一诗的卒章。“其卒章曰”与下文“其三曰”、“其六曰”无关:“其三”、“其六”是针对《时迈》是其一、《武》是其二而言的,不过“其一”、“其二”因行文错举并未出现,但它们是隐含在字里行间的。如果《时迈》不是《大武》之“其一”,那么后文的“其三”、“其六”便没有了着落。如果“其卒章”指的是《大武》的卒章,那么楚子这段话在表述上可谓语无伦次了。

其实,楚子语之意古人早已有论说。孔颖达《左传正义》:“《传》言‘克商作颂’者,包下三篇,皆述武王之事。既作《时迈》,又作《武》篇也。颂皆一章,言‘其卒章’者,谓终章之句也。”[1](P635)可见,楚子语中,武王克商所作颂诗的篇目明确无疑。前贤因误解“又作《武》”为“又作《大武》”,误解“其卒章曰”为“《大武》的卒章曰”,从而导致对《大武》首章及篇次的理解人各一词,莫衷一是。并因误解楚子语而把《时迈》一诗排除在《大武》之外,于是对《大武》首章只能旁求别解,不惜迂曲求说,如有“卒章”是“首章”之误说[2](P1043),有“卒章”是“次章”之误说[3](P126)等。只要理清《左传》楚子语的逻辑顺序,这些曲说便不攻自破。

二、《大武》六诗作时考辨

《大武》首章是《时迈》,其余五诗为《武》、《赉》、《般》、《酌》、《桓》,前贤考论不误。兹对六诗作时及配用于《大武》的次序考辨如下:

《毛诗序》:“《时迈》,巡守告祭柴望也。”《孔疏》:“武王既定天下,而巡行其守土诸侯,至于方岳之下,乃作告至之祭,为柴望之礼。柴祭昊天,望祭山川。”《尚书·武成》记武王克商后,“乃偃武修文,归马于华山之阳,放牛于桃林之野,示天下弗服。丁未,祀于周庙,邦甸、侯、卫骏奔走,执豆笾。越三日庚戌,柴望,大告武成”。《竹书纪年》:“武王十五年,初狩方岳,诰于沫邑。”[4](P243)这些记载均暗示了《时迈》的创作背景,且与诗义相符。《大武》首章表现武王克商“始而北出”,后世用《时迈》配合《大武》首章,是取其“薄言震之,莫不震叠”等内容以象征始出观兵而震慑天下之含义。

《武》颂武王继承文王之业,胜殷而建立大功,主题明确。《逸周书·世俘解》记武王克殷后之甲寅日举行献俘祭典时,即有“籥人奏《武》”之事。此时所奏即此诗,故《武》必是武王克商后即作。据王国维、郭沫若、于省吾、杨宽等考证,周初的文、武、成、康均为生称,死后因以为谥。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武》实周公作之于武王之世。诗言‘於皇武王’者,象功颂德之词,非谥也。”[2](P1089)《大武》六诗中凡直称“武王”者均如是。《武》直接歌颂武王“胜殷遏刘”之功,《大武》乐章就是在此诗基础上增益、修订而成。《武》在后世作为《大武》第二章,表现“再成而灭商”的内容,它是《大武》的核心和主题之所在。

周之大封诸侯,必在武王时。特别是“时周之命”一语,意谓凡今之事皆周之命,非复商之命矣,并要求诸侯寻绎而思之,这符合武王克商后,天下听命于周的时事背景,是诗篇所要强调的重点。诗曰“文王既勤止,我应受之”,此“我”应指武王。陈奂《诗毛氏传疏》:“‘我’,我武王也。‘我应受之’与《武》‘嗣武受之’句义相同。”[5](P1214)则诗必作于武王时。《竹书纪年》:“武王十三年,遂大封诸侯。”[4](P242)此即《赉》创作之时事背景。因诗有“我徂维求定”等语,故后世用之以表现“三成而南”的《大武》第三章。

武王巡守已有《时迈》,则《般》应是成王巡守之诗。《竹书纪年》:“成王十九年,王巡狩侯、甸,召康公从。”[4](P246)《般》诗创作背景即此可见。《白虎通义·封禅》篇:“天下太平,功成封禅,以告太平也。……《诗》云:‘於皇明周,陟其高山。’言周太平,封泰山也。又曰:‘堕山乔岳,允犹翕河。’言望祭山川,百神来归也。”[6](P268)此以《般》为周太平封禅之诗。《史记·封禅书》:“周成王封泰山,禅社首,皆受命,然后得封禅。…··纣在位,文王受命,政不及泰山。武王克殷二年,天下未宁而崩。爰周德之洽维成王,成王之封禅则近之矣。”[7](P1120)则太平封禅乃成王事。巡守、封禅实为一事。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时迈》作于武王时,鲁说已详之。此诗为成王巡狩而作,鲁说不误,而说者犹以为武王,斯亦傎矣。”[8](P1059)《般》在后世被配用于《大武》第四章,用以象征周初治理南国之事。

《酌》“於铄王师”,指武王伐纣之师,则“我龙受之”应指成王或周公,诗作于成王时。《竹书纪年》:“成王九年春正月,有事于太庙,初用《勺》。”[4](P245)《勺》即《酌》,“初用”实即始作。《汉书·礼乐志》、《白虎通义》皆谓《酌》作于成王时。《酌》末三句大意是:武王能继嗣文王而建立大功,实依赖汝“公”和“师”的功劳。因诗以颂“公”和“师”结尾,故在后世被用为表现周公、召公分职而治的《大武》第五章。

《桓》诗末曰:“绥万邦,屡丰年。”《左传·僖公十九年》:“周饥,克殷而年丰。”《竹书纪年》:“武王十三年,秋,大有年。”[4](P242)史载正与《桓》诗相符,知《桓》作于武王时。《桓》以歌颂武王为主题,又有欢庆的气氛,故在后世被用为《大武》第六章,表现“复缀以崇”的欢庆结局。

《大武》六诗中,作于武王时的四诗皆出现了武王,以颂武王为中心:《时迈》“允王维后”、“允王保之”,皆指武王;《武》“於皇武王”、“嗣武受之”;《赉》“文王既勤止,我应受之”、“我徂维求定”,亦指武王;《桓》“桓桓武王”。这四诗正是武王时诗人歌颂武王成功之作。而《般》却未直接或间接地出现武王,也没有颂武王的意思。《酌》由颂“王师”转向颂周公等。《般》、《酌》与其他四诗的这种不同说明它们当作于成王时期,与其他四诗是异代之作。这一结论也为下文的考论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大武》乐章演变考论

先秦古籍中凡言及《大武》皆曰“舞《大武》”,那么《大武》有诗相配吗?答案是肯定的。《左传·襄公十六年》:“晋侯与诸侯宴于温,使诸大夫舞,曰:‘歌诗必类。’”可见有舞即有诗。此虽春秋时事,西周应亦如之。《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孔颖达《正义》曰:“乐之为乐,有歌有舞。歌则咏其辞而以声播之,舞则动其容而以曲随之。唯言舞者,乐以舞为主。”上古时,诗乐舞一体,而以舞为重,故古人立言亦往往重“舞”。《周颂·维清·序》云“奏《象》舞也”。《象》舞怎么可以奏呢?可见“奏《象》舞”就是奏《象》乐并舞《象》舞。古籍所言“舞《大武》”,其实就包含了奏《大武》乐。

从《左传》、《礼记》看,春秋时人必把《时迈》至《桓》六诗视为固定的一组诗,且已有从“其一”到“其六”的固定编排顺序。若当时没有这种顺序,楚子只是随意引诗以明理,则“其六”显然应该说成“其四”。《时迈》为其一,《武》为其二,《赉》为其三,《桓》为其六,左氏所言的这种顺序的依据是什么?这在今人只能理解为:是按照这几首诗被配用于《大武》乐章的顺序为依据的。孔子所言“六成”、郑玄注“六奏”正与楚子语“其六”相符,说明《大武》确有六章。楚子语引诗为何不言“其四”、“其五”呢?因为其先言“武王克商,作《颂》曰”,作为下引诸诗的总前提,则下引诸诗只能是武王克商后所作颂诗。而《大武》第四、五章《般》、《酌》二诗是成王时作,故楚庄王只能对其略而不言。

孔颖达《礼记正义》引皇氏语:“武王伐纣,至于商郊,停止宿夜,士卒皆欢乐歌舞以待旦。”武王伐纣当夜士卒于商郊之歌舞,并非后世所传之《大武》。因为这种即兴的歌舞,没有舞前的创作和演练,随意发挥,兴到即止,显然是无法传下来的。故只有事后追颂、模仿而特意创作的纪念性歌舞才有可能传之后世。

《竹书纪年》:“武王十二年,作《大武》乐。”[4](P242)此武王十二年即武王克商之年,以文王受命之年为元年而立言。《吕氏春秋·古乐》:“武王即位,以六师伐殷,六师未至,以锐兵克之于牧野。归乃荐俘馘于京太室,乃命周公为作《大武》。”[9](P132)以上两记武王克商之年即命周公所作之《大武》,并非后来作为有周一代之乐的《大武》,因为据前引《礼记·乐记》,《大武》有象征治理南国和周、召分治的内容。而武王克商后在位时间短,未及治理南国,且克商后短时间内创作大型乐舞的可能性也不大;至于周、召分职而治,《史记·鲁世家》:“成王时,召公为三公:自陕以西,召公主之;自陕以东,周公主之。”崔述《读风偶识》:“周公、召公皆至武王之世始显,至成王之世始分陕而治。”[10](P108)可知是成王时事。但武王克商后命周公所作、被后人称为“大武”者,应即后来象征周一代之乐的《大武》的雏形,这就是《周颂·武》。所以,《逸周书·世俘解》记武王克商后举行献俘祭祀仪式时,即有“籥人奏《武》”之事,陈逢衡注:“《武》,《大武》乐,此时所奏只《大武》一成之歌。”[11](P454)这也与《庄子·天下》篇“武王、周公作《武》”相合。故《毛诗序》亦直言:“《武》,奏《大武》也。”《毛诗序》正是从源头上揭示《武》一诗创作的本义。

武王时的“大武”只有一成,即《武》。《时迈》、《赉》、《桓》并未包含在《大武》内,因为这四诗并非同时、同事而作,而据《竹书纪年》及《吕氏春秋》,武王克商之年即命周公作“大武”。所以,唯一的结论只能是:《武》就是武王时的“大武”。因为《武》在创作之初是单独表演的,又是后世《大武》乐章的雏形和核心,它本来就是原创的“大武”,故后人有时仍称之为“大武”。然武王克商后庆成功而作之《大武》,必不同于后来天下太平制礼作乐而作的象征有周一代之乐的《大武》。故宋人卫湜《礼记集说》引马氏曰:“武王始得天下而作《大武》,所以象其功之成,至于周公六年朝诸侯而始制礼也。然周公制礼之时又曰作乐者,缘其颂声而广之耳。”[12](P321)

《史记·周本纪》谓周公“兴正礼乐,度制于是改”。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对一系列礼乐制度加以创制改作,史有明文,乃史学界所公认。《大武》是周代最重要的乐舞,周公制礼作乐对之加以修订,当属应有之事。王国维《观堂集林·说〈勺〉舞〈象〉舞》、马银琴《两周诗史》均认为周公制礼作乐曾重修《大武》。但成王时的增修并非《大武》乐章的定型,而是只包括《时迈》、《武》、《赉》、《桓》四诗的《大武》。这四首诗集中歌颂武王克商,有始出观兵、克商、凯旋、欢呼庆贺而归功于天子,自成一完整的体系,且主题集中明确。所以《酌·毛序》曰:“告成《大武》也。”显然在《酌》篇创作之成王时,《酌》不属于《大武》,此时所告成之《大武》仅是把作于武王时的四首乐舞合并奏之而已。

周公制礼作乐,把《大武》由一成增益为四成,四成的内容及顺序是按照武王克商的历史事实为依据的。《国语·周语下》伶州鸠曰:“(武)王以二月癸亥夜陈,未毕而雨。以夷则之上宫毕,当辰。辰在戌上,故长夷则之上宫,名之曰羽,所以藩屏民则也。王以黄钟之下宫,布戎于牧之野,故谓之厉,所以厉六师也。以太蔟之下宫,布令于商,昭显文德,底纣之多罪,故谓之宣,所以宣三王之德也。反及嬴内,以无射之上宫,布宪施舍于百姓,故谓之嬴乱,所以优柔容民也。”[13](P418)此记武王克商前后所奏之乐,有夷则之《羽》,黄钟之《厉》,太蔟之《宣》,无射之《赢》。《羽》以象征上天羽翼周之民众,《厉》以激励六师,《宣》以宣三王之德,《赢》以安抚民众。这四乐正与《时迈》、《武》、《赉》、《桓》四诗相对应,亦与《左传》楚子语相印证。可见武王克商后所奏之乐,绝不关涉《酌》和《般》。

那么,包含《酌》和《般》的六成《大武》始于何时?

《竹书纪年》记载:“康王三年,定乐歌。”[4](P248)马银琴据此认为,康王三年定乐歌活动是《诗》文本的第一次结集[14]。成王时代诗歌创作量的积累,为康王时定乐歌提供了必备条件。但康王三年定乐歌并不仅仅是把已创作的诗歌结集成册,它应当亦是继周公之后的又一次改制礼乐活动,并为现有乐歌确定仪式功用,以为后世法。至此,武王时创作的《时迈》、《武》、《赉》、《桓》与成王时创作的《酌》、《般》,全部被配用于《大武》。也就是说,在康王三年的定乐歌活动中,对创始于武王、修订于成王周公时的《大武》加以再次修订。在成王时四章《大武》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象征周公、成王整治南国与周公、召公分职而治的两成内容,至此才产生了《礼记》所言的包含六成的《大武》。这正符合《白虎通义·礼乐》篇所言:“武王之乐曰《象》,周公之乐曰《酌》,合曰《大武》。”[6](P203)

本文所论周初增修《大武》的观点并非空穴来风。《礼记·乐记》:“五帝殊时,不相沿乐。三王异世,不相袭礼。”郑玄注:“言其有损益也。”《孔疏》:“礼乐之迹,损益有殊,随时而改,故云不相袭也。”郑玄又于《乐记》另处注曰:“《咸池》,黄帝所作乐名也,尧增修而用之。”成、康时对《大武》增修,性质正与此相同。《墨子·三辩》:“汤放桀于大水,环天下自立为王。事成功立,无大后患,因先王之乐,又自作乐,命曰《濩》。”可见《濩》亦是因袭先王之乐和自作乐两者结合的产物。《吕氏春秋·古乐》:“帝舜乃令质修《九招》、《六列》、《六英》,以明帝德。”“修”即是一种损益、修订的活动。由此可知,古籍中记载的西周前代乐舞可能均非一时一事所定,它们都可能经历过异代的增修,只因年代久远,史料缺失,无从考实而已。《礼乐志》曰:“王者未作乐之时,因先王之乐以教化百姓,说乐其俗,然后改作,以章功德。昔黄帝作《咸池》,颛顼作《六茎》,帝喾作《五英》,尧作《大章》,舜作《招》,禹作《夏》,汤作《濩》,武王作《武》,周公作《勺》。”可知上古时增修前代乐舞以为己用是历代相延的事实。西周《大武》乐章的演变、损益,与上古时期其他礼仪典章制度的发展演变情况是相同的。若以静止的眼光看待《大武》,只会陷入纠缠不清的困惑和谜团。

再从另一角度考察,把《大武》六诗与《乐记》孔子所言《大武》六成之象征义逐一加以对照,便会发现,只有《武》一诗与“再成而灭商”的象征义完全吻合,其他五诗与其象征义均不甚吻合。这从另一面有力地证明,《大武》在其创作之初只有核心内容《武》,其余五诗是后世借已有之诗以增益的结果。这五诗当初并非为《大武》而作,只是后世取其近似而用之而已,故诗义与配用于《大武》后的象征义必然会不相吻合。这种用诗方法,实际上已开春秋时用诗断章取义的先河。

古人用诗,只取其某一点含义以用于某种象征意义,而与诗篇原义无涉。这与其时重舞不重诗的背景有关,因此,诗篇可以取其近似而用之。清人范家相《诗沈》:“歌诗与作诗之意判然不合,有不可强通者。乐之用施之于朝廷,亦通之于邦国,其辨在音容之隆杀,器数之等威,而不在于文辞章曲之异同。故其义苟可通则通用之,而不为紊。不必泥于作诗之本意。”[15](P186)《时迈》等五诗被配用于《大武》,既符合古乐发展演变的实情,亦符合古人用诗之例。

综上所论,西周《大武》乐章在周初经过两次增益、修订。《大武》中除《武》之外的其余五诗,其初并非为《大武》而作,它们是在后世被配用于《大武》的。具体说来:武王时的《大武》只有一成,所配用之诗即《武》。成王时的《大武》有四成,所配用之诗是创作于武王时的《时迈》、《武》、《赉》、《桓》。康王时的《大武》共六成,在成王时四成的基础上,增加了创作于成王时的《般》、《酌》,分别象征周初整治南国和周公、召公分职而治,这是《大武》乐章的最后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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