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我国农村干部群众矛盾对象初探_农民论文

转型期我国农村干部群众矛盾对象初探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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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群关系主体的变化对农村干群关系影响非常的大,对干群主体的分析解决了在农村发生矛盾的干群双方的确切主体是谁。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因为它只说明是“谁”之间发生矛盾,但是,他们之间的矛盾是“为了什么”而产生的呢?即干群主体发生矛盾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什么呢?这就是本文所讨论的内容——干群关系的客体,对它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找到矛盾的根源。

一、农村干群关系客体的内涵及分类

农村干群关系之间出现的诸多矛盾,是由一定的因素引起的。换句话说,就是干群之间发生矛盾必须有一个共同的指向。这一指向就是农村干群关系的客体。所谓“农村干群关系客体”,就是在农村社区中,农村基层干部和社区群众之间发生矛盾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马克思认为,人的行为与其自身的利益紧密相关,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围绕利益展开的。因此,可以说,任何客体,它必须承载某种利益或者价值才可能成为客体。干群冲突的指向无非是一方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权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或者一方损害、剥夺另一方的权益——无论这种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客体我们可以明显地发现其利益性,而有的客体,如行为、事件等,我们不能直接发现其利益性,但是,我们透过这些行为、事件的表象特征,仍然可以发现这些客体所代表的利益性所作。如村民抵制计划生育政策而与村干部发生对抗,其行为所体现的是力图实现自己“多子多福”、“生一个儿子”的目的——尽管这种利益追求是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为此,客体可以按照其本质的属性,即利益,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按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物质利益、民主政治权利(包括人格尊严和其他与人身有关的权益)、与文化相关的权益、行为和观念以及事件;按其具体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客体(如土地承包)和无形客体(如人格损害);按其指向的对象的时空纬度。可以分为直接客体(如剥夺村民的选举权侵犯了村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和间接客体(如干部的不作为引起将来群众的利益受损);从客体是否具有生命的角度来分,可以分为人(有生命的个人)和物。本文主要讨论按其表现形式的划分类型,主要分为物质利益、民主政治权利、与文化相关的权益、行为和观念以及事件。

就客体的定义来看,它有以下特点:

1.确定性。即干群矛盾所指向的客体是明确的、可以确定的,比如说干群矛盾所指向的是经济利益、民主政治权利、某种事件或者是特定的行为等。其确定性还表现在这种客体必须是干群双方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仅仅有一方所指向是不能构成干群矛盾的客体的。

2.与利益的关联性。干群之间发生矛盾所指向的对象,无论是哪一种,从表面上看,是干部与群众的冲突,透过现象看其本质,其实是一种利益关系。

3.客体的复杂性。干群发生矛盾,其所指向的对象一般不是一个,而是两个甚至多个,如干部强行到村民屋中抢粮食抵交税费,既侵犯了村民的经济利益,也侵犯了村民的民主政治权利,还可能引起了村民的精神伤害。客体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干群双方的多种行为指向一种客体。如村民通过上访、殴打干部、抗缴税费来要求清查村财务。尽管干群之间在多方面发生了矛盾,但其指向的客体仍然是经济利益。

二、农村干群关系客体的内涵及演变

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对农村实行的是高度的集权式控制,集体的所有资源,无论是粮食、土地、生产工具、耕畜、副业等,全部掌握在人民公社的三级单位手中,由于社员的生产、生活、思想教育都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来具体安排,因此,经济上如何分配、政治上如何参与、文化上如何建设、思想教育如何进行等一系列事关社员切身利益的事情,社员只能听任干部安排,而且在国家强大的专政机器的巨大压力下,社员几乎没有表达自己意思的可能,他们成了只能接收不能反馈的单向度的个体,干部与群众的关系是一种命令——服从的关系。因为干部不仅掌握着生产决策权,而且还掌握着生产分配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社员对干部有什么意见和矛盾,也不敢公开发生冲突,再加上频繁的政治运动,社员与干部的关系处于一种不正常的超稳定状态。同时,由于当时社会能为社员提供的各种利益客体和表达机会太少,所以,从表面上看,社员和干部之间不存在发生矛盾的客体。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稳定土地承包制度长期不变也是我国农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这样,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土地的使用权归农民所有,农民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受益如何处置,都由农民自己决定,农民在经济上得到了相当大的独立经营权,逐步成为了市场经济的主体。从理论上来说,原来的社、队干部领导生产的职能完全削减了,他们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农民产业化提供各种服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基层干部出现了侵害农民经济利益,违法干预农民经营权的行为,因此,经济利益(包括土地经营权)成为了干群矛盾的最重要的客体。

农民在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的同时,其政治参与和管理社区事务的热情也被激发起来了。农村社区的生产经营情况、社区建设、公共事务管理、文化娱乐活动的开展、干部的工作成效以及工作作风等都开始成为他们所关心的对象。经过十几年农村民主政治风雨洗礼的广大农民,其民主意识和觉悟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他们开始依法对村务实行民主管理,对村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并按照法律撤换不称职的村干部。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村委会的干部全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越来越关注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他们开始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与之作斗争。他们既重视自己所投的神圣一票,也越来越关注村干部的施政行为,村民代表大会、村民议事会等村民自治机构在农村大地上破土而生,为农民参与政治提供了历史大舞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民告官”的先河。村民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不仅敢于告官,而且敢于状告政府及其一个部门,有时甚至是农民集体起来状告干部或政府,如1998年陕西省就发生了12688名农民状告乡政府加重农民负担的行政诉讼案件,[1](152-154)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农村改革以后,出现了公共设施投资减少甚至缺少资金的现象,有的地方道路年久失修,泥泞不堪,影响村民的生产、生活乃至经济发展。农村文化生活贫乏,原来公社统一组织的电影放映队也日渐消失,传统的农村娱乐项目如戏剧表演因为没有组织者而在农村难以为继。更为糟糕的是,国家大力推行的扫盲运动在某些地方也变成了形式主义。农村青壮年文盲的教育普及受到了致命的制约。农民除了看电视外,没有娱乐活动,有的地方赌博成风,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引起农民的不满。因此,农民开始参与农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文化建设活动。虽然国家搞教育、科技、文化“三下乡”活动,却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兄弟的精神文化需要。电视节目里真正能反映农村生活、为农民所喜闻乐见的节目少之又少,农民所需要的科学技术讲座更是不多,农民迫切需要有自己的娱乐活动方式,而农村社区提供的文化娱乐活动远远不能满足,导致文化娱乐活动也成为农村干群发生矛盾的一个客体。

农民家庭开始恢复生产功能,一些农民发挥自己的特长,从进行家庭手工业生产、个体手工业到私营企业,农民的闲暇时间完全归自己支配,他们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从单纯发展种植业转向经营养殖、农产品加工、收购等领域;从“不离乡不离土”到“离乡不离土”又到“离乡离土”,部分农民完成了从农民到中国新产业工人的“三级跳”,“农民工”成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一大景观。农民工在城市接受了现代文明的熏陶,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方面都深深地打上了现代文明的“烙印”,他们开始从现代化发展的角度审视农村的发展。他们对民主政治参与,文化教育、社会事务的管理,社区规划等方面都逐步具有自行的思维和想法,从而使文化、经济、政治、社会管理等方面都成为引发干群冲突的客体。他们也开始以现代民主政治的眼光考核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态度、服务水平和工作作风,使得干部的作风、行为等因素也成为了干群关系的客体。

当前,大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勤政为民,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己任,为我国的农村的小康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不可否认,也有一小部分干部,不重视做农民的思想工作,在农村工作中,作风粗暴,不尊重农民的权利和人格,动辄打人抢东西,引起农民的反感和不满,导致干群矛盾的发生。同时,一些农民法制意识淡薄,依仗家族、宗族势力,不遵守村规民约,自行其是,对干部的工作不积极配合,反而处处设置障碍,殴打、伤害干部;有的村民对干部的依法行政心怀不满,往往采取毁坏干部庄稼、毒死其家畜甚至报复干部及其家属;还有的村民在受到干部侵害时不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而是采取报复行为。这些行为也成为干群冲突的一个重要客体。

从语义上来说,传统是一个中性词,但是,就中国的现实来说,传统中的负面作用远远大于其积极意义,传统的观念作为干群矛盾的客体愈发显示出落后性和愚昧性。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在现代中国国民,特别是农村干群身上仍然出程度不同地折射出来,成为干群冲突的重要因素。中国传统观念中的“多子多福”、“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民不和官斗”、“屈死不告状”、“好儿不当兵,好铁不打钉”等观念使得有些村民在计划生育、义务兵役、对干部的监督约束以及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存在着诸多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传统是一种巨大的阻力,是历史的惰性力,但是它是消极的,所以一定要被摧毁。”[2](P717)

三、具体客体的种类及对农村干群关系的影响

(一)物质利益

作为干群关系客体的物质利益主要涉及土地承包制度、税费征收、村级财务和国家资助款物等等。据有关部门接待农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统计,90%左右的信访与农村集体财务、土地承包和农民负担问题有关。这就告诉我们,“给群众一个明白”,是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鱼水工程”。[3]

1.土地承包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写入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延长土地承包制度,是保护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逐步提高土地产出率的根本措施。但是,农村有少数干部认为这等于断了他们的财路,不肯认真落实,不肯签订承包合同,却热衷于搞短期承包,频繁地对土地进行“调整”,动辄撕毁承包合同,收回农民经营效益好的承包地、林果地,侵犯农民利益。他们把不断“调整”、出卖和征用土地作为整治农民和敛钱的重要手段,想方设法剥夺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承包法规,农民可以独立行使土地的使用权,自主决定所承包土地的种植农作物的种类、品种、数量,但是,乡镇、村组织经常强行按照自己的意图要求农民种植,出现了诸多“逼民致富”,其结果却是劳民伤财,引发干群矛盾和冲突。如2000年,重庆市巫山县官阳区发生铲苗种烟、违法伤农事件,共涉及全区27个村,1616户,共铲苗1289.9亩。[4]还有的地方因为强行逼迫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导致了涉农恶性案件(事件)的发生。

2.农民负担

一般来说,我们通常把政府及其部门向农民征收的一切税费,包括税收(明税和暗税)、乡统筹村提留、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集资、摊派、罚款等统称之为农民负担。随着税费改革的深入,农民负担的内涵也应该发生相应的变化。笔者认为,从广义上来说,农民负担问题应该包括:一是农业税;二是基层组织的变相收费;三是惠农政策被基层截留而导致的农民收入下降,如一些县乡把国家下拨的粮食直补私自克扣;四是农民的非农性支出增加而导致的农民负担加重,如农民对教育的负担越来越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涨幅过高等。

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末期,农民负担越来越重,农民负担成为诱发农村干群矛盾的重要客体。因为农民负担重,农民拒绝缴纳税费,而乡镇又急需通过向农民征收税费来弥补自己的财政不足,农村税费征收越来越难,干群为税费征收发生矛盾的比例越来越高。为了改善农村干群关系,国家在农村实行了税费改革,即把以前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进行清理,然后把合理的税费合并为单一的农业税,这样,农民清楚自己该交纳多少,农民依法缴税是一种义务,乡村干部收缴农业税则于法有据,避免了他们的违法乱纪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改善了农村的干群关系。一些地方出现了农民主动去缴纳农业税的感人画面。但是,税费改革是以乡村两级的收入大幅度下降为代价的,尽管中央加大了转移支付力度,以支持农村税费改革,但对于短缺财政的乡镇来说仍然是杯水车薪。中央的转移支付主要是为了填补税费改革带来的地方财政空洞,但实际上,乡镇财政的支出要远远大于以农业税为主的财政收入,而这个落差部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没有覆盖到。为了生存,一些乡镇就以各种隐性方式变相向农民收取各种费用,加重农民负担。据新华社报导,2002年,湖北省罗田县河铺镇农村竟出现了“税官”向农民索要“空间税”的怪事。凡是前几年盖了新房的农户,都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数目不菲的“空间税”。据一位知情的干部告诉记者,“空间税”是干部收税时的笼统叫法。一共包括6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发展费。这些都不应该向农民征收。[5]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展开,要从根本上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和压力,跳出“黄宗羲定律”,必须下决心从机制和制度上解决“食之者众,生之者寡”的问题,这就要大力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并乡并村,提倡干部交叉任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运行效率,但是,在实际上,乡镇机构改革并没有跟得上,加重农民负担的隐患仍然存在。再者,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如道路维修、义务教育投入、乡村债务化解都失去了经济根基,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切实可行的办法,而乡村组织又必须正常运行,这些刚性开支也是悬在农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税费改革后,教育、医疗费用的日益上涨成为农民负担重的重要因素。吉林省政府研究中心于2005年春对该省农安县某镇高中进行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竟有28.7%的学生“害怕升入大学”,原因是“家庭负担不起上大学的费用”。[6]从一方面看,农民的农业税得到了减免,并享受一定数额的粮食补贴;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农业市场资料上涨、教育、医疗费用的上涨、乡村组织向农民变相收费的强烈冲动引起的乡村组织不规范行政行为等,都会引起农民的不满,因为乡村组织和干部是农民最直接接触的国家代表,因此,一些农民可能把他们对国家的不满发泄到这些乡村干部的身上。因此,可以说,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农民负担问题仍然是农村干群关系的一个重要的客体。

3.国家下发物资

村级财务和国家资助款物也是干群发生冲突的物质客体之一。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村民对于村集体公共财产及其收益比较关心,但是,一些地方的村干部存在私自处分集体公共财产以及收益部分;对向村民征收的村级款项的花销不透明,乃至任意挥霍;国家扶贫款、扶贫贷款本来是为了扶助贫困村民的生产、生活的,但是,据陕西省子洲县农调队对该县农业银行的一个基层营业所1991-1993年所发放的扶贫贴息贷款的调查,其中80%以上的贷款者为县、乡、村各级干部及其亲朋好友。一般平民百姓根本贷不到扶贫贷款。[7]更有甚者,吕梁地区中阳县武家庄镇南岭村干部用死人名字和假冒的名字骗取国家扶贫专项贷款,坑害国家,蒙骗群众。[8]对于国家发放的救济物品和款项,基层干部截留克扣比较多,到了农民手中所剩无几,农民对此意见纷纷。

(二)民主政治权利

1.政治权利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某种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9]国家也大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在改革开放中缺乏民主制度,在村民自治实施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干群冲突,成为当前农村干群矛盾的重要客体。首先,在村干部选举中,乡镇为了便利于自己开展工作,往往力图使自己内定的人当选,采用了种种手段,甚至出现动用警力参与选举;村干部为了当选而采取了封闭选举信息、不让村民推选候选人、殴打不投自己选票的村民、涂改选票、贿赂村民等不正当手段;一些村民的选举权被乡镇、村剥夺或者不能正常行使;也存在着利用家族、宗族干预选举,甚至发生暴力冲突事件、一盒烟、10元钱出卖选票的事件,如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张教村农民黄春林因为三盒春蕾烟(1.5元/盒)就把三张选票出卖了。[10]其次,在民主决策上,村民在很多情况下缺乏知情权,村干部往往自己任意决定对集体查处的处分,以致屡屡出现决策失误,给村里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民主管理上,村干部缺乏民主意识,对于社区的事务很少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经常自行其是;对于事关群众利益的水利设施、道路维修、校舍重建等工程,存在暗箱操作,村民没有机会参与村务管理。对干部监督是干群矛盾冲突最明显的一个方面。因为没有对干部的监督,就谈不上对村务的民主决策和管理,因此,村民也希望能对村干部进行有效地监督。在现实生活中,村民对干部的监督缺乏有效的、科学的和可操作的机制,对于不满意的村干部往往难以行使罢免权,据民政部的统计,2002年全国发生罢免村委会事件2000多起。但其中许多未能一次成功。[11]而大部分都最终没有被罢免。由于村民对干部的监督乏力,面对一些村干部任意挥霍集体财务,用白条冲销开支;大肆瓜分集体财产;强行出卖村集体的土地而自肥;任意处分集体企业资产等行为,村民只有上访告状,引发了诸多不稳定因素。

2.人身自由及其人格尊严

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作风粗暴,缺乏法制观念,在工作中,特别是村民自治、税费征收、计划生育等工作中,对村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如安徽省利辛县孙庙乡干部林明等3人以办人口学校为名,私设牢房,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涉及孙庙乡22个村的200多名无辜群众从家中抓走,非法关押拘禁。[12]对村民进行人身伤害。村干部、乡干部对于村民在选举中不按照自己意图投票;干部对于村民上访告状;乡、村干部在税费征收中,对于村民抵制、不按时缴纳的情况,经常采用暴力行为,往往导致村民的人身伤害。更为恶劣的是一些乡镇领导无视村民人权,对与干部发生冲突或上访的村民采用捆绑挂牌、游行亮相,引发了群体性干群冲突。[13]也有的村民对乡、村干部实施人身伤害。对村民的人格侮辱。有的地方一些干部在工作中不尊重村民的人格,肆意对其进行人格侮辱,导致村民不堪受辱而死的恶性涉农事件。也有的村民对于干部有抵触情绪,对于正常开展工作的干部进行游街示众、谩骂、挂牌子、造谣诽谤、对其本人及家属进行人身攻击等。

(三)与文化相关的权益

本文所讨论的文化是一个广泛意义上的文化概念,即包括受教育、精神享受、文化设施及受益、文化信息的获得等等。人类的生存需求包括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如果精神需求得不到满足或不能得到完全满足,也会产生诸多矛盾。目前农村的文化以及文化设施建设非常滞后,远远不能满足村民的文化、精神需求。首先,农村基层文化设施和人员投入不足。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政府对农村的文化投入逐年减少,导致农村原有的文化机构处于被动地位,有的地方甚至名存实亡。乡镇一级文化站、馆有名无实,其工作人员大多是文艺外行,自然不能为村民提供喜闻乐见的节目。如1998年湖北省汉川市乡镇文化站的工作人员共25人,其中有中专技校毕业生7人,转业军人、就业安置和外单位调入的6人。也就是说这13人(占总人数的50%以上)基本上不懂文艺业务。[14](P181)其次,农村基层干部对农村文化精神生活认识有偏差。有的村干部只重经济建设,不重视农村文化建设,不采取积极措施丰富本村村民的文化生活,农民文化精神生活贫乏,以致有的地方赌博蔓延,致使有的村民因赌博而家破人亡。其三,干部参加不良文化活动。有的村干部思想境界低,服务意识淡薄,容易受不良文化侵袭,如一些乡村党员干部陷入“法轮功”邪教,自然不能很好地为村民服务。也有的干部积极参加家族、宗族的修谱、修宗祠活动,以致有的地方修谱、修宗祠活动愈演愈烈,造成了家族、宗族纠纷。其四,农村基层干部没有合理利用现有的文化资源为村民服务。当前,村委会大都订阅了相当数量的期刊杂志和报纸,但是,村民却无缘阅读。

农村改革以后,农村基层干部对农民的控制力日渐减弱,一些干部不是积极探索新的化解干群矛盾的方法,而是仍按照老一套作法行事,因此,对于国家推行的对农民有利,而干部认为对他们开展工作不利时,他们就采取封锁消息,控制有关书籍和文件到达农民手中,企图使村民不了解此类信息,或者曲解法律本意,按照对自己工作有利的方法进行解释。如对于减轻农民负担,中央三令五申,几乎每年都要下发这方面的文件,但是,农村基层干部采取了“封杀”政策:电视中只播送依法征收税费,而不插送国家的有关法规;不准在本辖区内发行中央有关减负文件,甚至在江西省出现了包括公安人员参与的、全省范围内收缴宣传中央减负文件的正规出版物——《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手册》的事件。[15]有的地方在宣传费改税的过程中,农村基层干部不是向农民宣传费改税给农民带来的实惠和好处,而是兴高采烈地向农民说,“这下可好了,原来向你们收费,你们说是乱收费;今后我们是依法收税,不缴者要依法处理。”由于农民根本不了解国家的具体税费征收项目和数目,也就无法判断干部征收的税费中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更遑论抵制不合理负担了。

(四)行为和观念

人们的行为都是具有强烈的目的性的,一定的行为也可能导致干群双方产生冲突,成为干群矛盾的客体,这主要包括:村民的行为和乡镇、村干部的行为。从行为的性质来分,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合法行为有时会演变为非法行为。为完成各种收费任务,有的地方采取了粗暴的手段,强行向农民收取,不交就搬家产,交晚了就罚款。一些地方采取了办学习班,借“严打”为名把村民抓起来,甚至采取强迫手段进行逼债,或进户翻箱倒柜,强挖粮食、强拉牲畜、强拿财物等,因而逼死人命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即使在税费改革后,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乱收费,强行收费的现象,如2002年12月,陕西省安康市官庙镇杨寨村镇、村两级干部向村民乱收费,受到杨寨村农民的坚决抵制,乡镇干部在强行征收中导致一名村民死亡的恶性侵农案件。[16]由于一些农民无力缴或者不愿意上缴各种税费,农村基层干部暴力征收,引发了诸多干群冲突,一些地方出现了农民打砸抢乡镇政府的恶性事件。[17](P182-183、P184)

错误观念产生于干群双方。干部中把民主理解为“为民做主”而不是“让民做主”;认为村民不会运用民主;把村民的民主要求看作是“闹事”、“与党和政府对着干”,因此干扰村民自治;一些农村干部在工作中认为对老百姓“只讲道理没用,要采取点手段才行”的观念,因此出现了对农民的暴力行为,甚至用专政手段对待村民。同时,村民在一些错误的婚姻、宗族、家族等观念支配下与干部的合法行为发生冲突,如抵制计划生育的实施、聚众阻挠对本家族犯罪嫌疑人的抓捕等。

(五)事件

民谚说“祸患常积于屑微”,这句格言是非常有道理的。农村的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绝大多数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它们都不是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发生的,而是有一些潜在的矛盾没有引起重视或没有解决好,导致矛盾由微到著,日益尖锐、膨胀引发干群矛盾。在农村,一些细小琐碎的事件经常在干群之间发生,以致一些负责处理这些事情的干部对此已经产生了麻痹心理,认为是“鸡子尿湿柴”的事情,因此,对于村民的反映采取了“推”、“脱”、“躲”的办法,很少及时处理的。村民在反映无果或者反映遭冷遇后,他们对干部的不满就会积累,如果遇到合适的机会就会突然爆发出来,结果不是发生群体性事件,就是发生杀人、伤人的恶性事件。典型的案例是震惊全国的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峪口村14条命案,元凶胡文海曾经也是一个受害者、举报者和上访者,但是,由于县、乡两级对于上级要求调查处理的批示以种种借口推诿拖延,以致胡文海由失望发展到绝望,最终采取了自我复仇的极端方式,枪杀了一些村干部及其家属,还有一些他认为是干部帮凶的人。[18](P39)

四、客体变化对农村干群关系的负面影响

由于处于社会转型期,客体的变化与其他社会变化并不完全同步,因此,它对于干群关系的消极影响比较大,主要表现在:

(一)客体的易受侵害性容易导致干群矛盾增多

干群矛盾,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利益矛盾,而客体正是干群矛盾的利益指向,故客体成了干群利益发生冲突的牺牲品。也就是说,干部为了自身的利益,其行为指向某种客体,而村民为了自身利益,其行为也指向某种客体,客体成为双方矛盾的焦点所作,而双方不是一种“双赢”而是一种“零和”的博弈。因此,其结果肯定一方要受益,而另一方要受损。因此,客体的变化也会引起干群关系发生相应的变化。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以来,虽然明晰了土地使用权完全归农民支配,但是,由于利益驱动,如干部为了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图提拔、晋升,要求村民必须按照统一规划进行种植,而村民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有关“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来抗衡干部。但是,由于农民在实际生活中的地位与干部不对称,导致干部随意中断、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使村民的承包权受到侵犯。对信息的控制和反控制是双方利益白热化的一个表现。因为村民如果获得了某种信息,或者得到了某种国家对农民有利的文件,也就意味着干部税费征收遇到的难度会更大。因此,干部千方百计封锁消息;或者对文件进行取舍,删减对自己不利的条款,放大对自己有利的条款,甚至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解释上级有关的文件和精神。而村民则争取通过其他途径来获得国家有关“三农”问题的法规,以此作为自己对付干部的“尚方宝剑”。

(二)客体的复杂化,增加了干群关系的整合难度

客体的复杂化主要表现在客体的增多。人民公社解体以后,村民在经济上具有了土地承包权;政治上实行了村民自治,有权直接选举、监督、罢免村干部,村民的民主政治参与意识日益高涨;意识形态领域里,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虽不容置疑,但也出现了一些无政府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乃至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在精神文化方面,书籍、报刊、报纸的发行日益繁荣,人们有机会提高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和对国家大政方针的了解;在道德领域出现了公民道德素质滑坡,过分追求个人利益的不良现象。这种客体的日益复杂化,导致了干群关系整合难度的增加。首先,引发干群矛盾的客体更复杂。干群矛盾的客体已经涉及民主政治权利、经济、文化、意识形态、思想道德等方面,基本上涵盖了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一个领域引起的矛盾可能引起其他领域的矛盾相继发生,而且干群矛盾不仅可以是一个客体所引起的,也可能是多个客体所引起的。其次,干群双方对某些利益的过度追求,导致干群矛盾的整合难度加大。在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但市场经济的某些负面作用已经显示出来,一些人做事以“我”为中心,过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忽视、轻视他人、群体、单位的利益:如干部过分追求政绩而搞“面子工程”而损害村民的利益;村民私欲膨胀而偷种国家违禁植物如鸦片而不接受干部的处罚等等。其三,个别客体在法律规定上的模糊性,引发干群冲突。就引发农村干群矛盾发生的客体来看,一部分是因为这些客体本身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为干群纠纷埋下了隐患。如农民负担问题,尽管国家规定“农民有权拒缴合理负担以外的乱收费”。但是,基层组织和政府把一些乱收费项目合法化,通过地方政府行为加大收费数额或者是增加收费项目,而且都写在农民负担卡上面,并加盖有基层政府的印章,农民如何分辨出哪些是合理收费,哪些是乱收费,因此,农民感到负担重时,就采取拒缴所有负担,基层干部认为农民拒缴税费是违法行为,而村民认为拒缴是因为干部乱收费,双方各执一词,而且都有一定的道理,这就是客体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干群纠纷增多,关系难以整合。其四,干群双方发生矛盾所指向的客体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着自相矛盾的地方,双方都根据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条文,导致干群矛盾无法妥善解决。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村民有权依法罢免村委会成员。但是该条又规定了主持罢免会议的是村委会。那么,如果村民要罢免的是全部村委会成员,而村委会不主持罢免大会,该怎么办?法律并没有规定,那么,村委会成员可以凭借这个法律漏洞来抵制村民对他们的罢免,而村民按照村组法有权依法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规定,要行使罢免权,两者就会发生冲突,解决不好,村民就会集体上访。其五,村集体财产的管理权问题导致干群冲突不断。按照村组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而且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方可办理。但是,对于村委会在管理集体财产时导致集体财产流失,受损该如何处理却没有规定,致使一部分村干部打着为集体谋利益,以兴办企业为名,任意瓜分集体财产,把一些原本富裕的村子搞成了负债村。[19]村民对此却无法进行有效监督,除了上访告状外,有时竟然发生干群之间的人身伤害案。

(三)客体的同质性使干群矛盾容易激化成群体性事件

随着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的实施,村民在经济上的合法权益更加明晰化,他们也逐渐产生了依法保护自己的私有权益的愿望;而我国民主政治化在农村的推进,使村民有了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依据,他们也产生了参与农村民主政治,在政治上行使管理自己社区公共事务的愿望和行为。村民都处于家庭承包制下,尽管是分散经营,但他们都是一个个相同的农产经济经营单位,在经济上具有很高的同质性——即他们都希望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他们不再像集体化时期那样由集体承担对上级的各种负担,而是由他们各家各户来承担,因此,各种负担的摊派,必然是采取摊平的方式分摊到各家各户头上,这样,分散的家庭所受到的损失具有雷同性,容易使他们采取群体性的行为来“讨说法”,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酿成群体性冲突。在政治上,村民具有了民主管理自己社区的可能,按照村组法规定,他们都是社区的主人,故他们都希望社区日益繁荣富强,都希望社区能给自己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因此,他们有联合起来共同管理社区的要求,这种要求也符合国家的村民自治政策。但是,一些基层干部总是以“农民素质太差,村民自治为时过早”为借口,拒不让村民实现自我管理的愿望,而村民共同的民主管理诉求得不到满足,就会产生不满,不满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在村民中形成一股巨大的冲击波,导致村民联合起来同基层组织和干部对抗,极有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

客体的多样性对干部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体的多样性,要求干部具有多种能力:在政治上,要具有政治觉悟和民主意识,勤政爱民,廉洁自律,尊重村民的民主政治权利;管理上,要具有管理才能,能开拓进取,走群众路线,遇事同群众商量;经济上,要具有带领村民致富的本领和能力,能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给村民带来实惠;思想上,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群众服务为宗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农村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径、新载体、新方法;在文化娱乐上,要着力打造当前农村村民喜闻乐见的娱乐形式,增加各种娱乐设施,建设报刊阅览室,以满足群众对精神文化的需求。农村干部虽然大都是农村的精英,但是,他们的文化素质、思想观念、管理水平、服务意识、开拓创新能力、市场观念等等,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农村的飞速变化。就目前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情况来看,干部队伍还难以达到要求,干部素质问题成为引发干群冲突的一个焦点。有的村干部自己家庭经济在村中处于下层,本人没有实用技术和技能,如何能满足群众要求他带来群众致富的要求呢?因此,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培训农村干部,以适应农村客体的变化,对于缓解农村干群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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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我国农村干部群众矛盾对象初探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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