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胡塞尔的“前谓词经验”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谓词论文,理论论文,经验论文,胡塞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前谓词经验”理论是胡塞尔在其晚期著作《经验与判断》中所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之所以说它重要就在于,它既是一个认识论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存在论的问题。对于胡塞尔来说,现象学的认识论绝不同于传统的认识论,因为在他看来,传统的认识论还停留在谓词经验或知性经验之上,因此它并不能真正地回答谓词判断的明见性基础,而要赋予谓词判断以明见性基础,就必须从内在的体验之流即“前谓词经验”中去寻找其隐秘的起源。那么,什么是“前谓词经验”?“前谓词经验”都具有哪些功能和特征?
一、前谓词经验与判断
在《经验与判断》一书中,胡塞尔撇开了后期所关心的“先验自我”、“交互主体性”和“生活世界”的问题,而重新转向了早年曾经探讨过的认识论问题,即转向了自《逻辑研究》出版以来他只是在一些讲座或研究手稿中才有所涉及的那些课题。胡塞尔在这本书中试图把认识论的奠基问题从判断的明见性或谓词思维的明见性回溯到诸个体对象的经验明见性,即回溯到一切较高等级行为之明见性的发源地。在这种回溯的过程中,他第一次比较明确地表述和分析了“前谓词经验”概念,并论述了“前谓词经验”在认识论中的重要作用。
在胡塞尔看来,知识的产生虽然也只是在谓词思维或知性思维领域里才以某种方式成为一个问题,但这种方式却完全不同于休谟和康德的观点。因为在休谟那里,这个问题显然是在传统心理学的概念上被提出的,以至于“前谓词经验”的客观意义还不可能成为人们关注的领域。康德在其对休谟心理学的批判中虽然已将他自己的明察转向了认识的先验领域,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康德还没有真正地进入现象学的研究领 域
,所以,尽管胡塞尔愿意把他称作是“第一位正确地瞥见现象学的人”,康德在这个 问
题上的一些富有价值的论断也仍然带有经验心理学的痕迹,而且还停留在作为自然态 度
的“独断论态度”上(参见Husserl,1922,S.118-119)。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完全可 以
说,胡塞尔是第一个成功地将知识的可能性问题追溯到“前谓词经验”领域的哲学家 ,
他不仅克服了心理主义的偏见,而且也克服了单方面的反心理主义的客观主义的偏见 。
按照胡塞尔的论断,在我们人类的知识系统中,除了存在着“谓词经验”这类必不可少的东西之外,必然还存在着“前谓词经验”这类不可言说的东西,只不过这种东西在我们的知识系统中往往体现为一种“持久性的结果”(Husserl,1976,S.137;参见胡塞尔,边码137)而被忽视了。如果我们把“前谓词经验”也考虑在内,那么在我们的知识系统中就应当扩展对“判断”概念的理解。按照这种扩展了的“判断”概念,可以说我们对任何一个实在对象的素朴的知觉实际上都已经是“在更广意义上的一个判断活动”了(Husserl,1976,S.62),而在这种意义上的“判断”概念自然也就包括了一切“谓词的”和“前谓词的”样式。因此,在胡塞尔的现象学中,“前谓词经验”首先意味着一个判断,其意义就体现在对诸如“习性的占有”、“习性的知识”和“习性的认识”等的表述中(ibid.,S.137)。在这种意义上,胡塞尔认为,判断也可以被我们看作客观化或对象化的自我行为的总体性名称。同时这也意味着,在(比纯粹被动地被描述的“接受性”更为传统的)“接受性”的领域中,判断已经预先具有了自我的一种主动作用。
如果胡塞尔的这一论断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得承认,胡塞尔在这里实际上已经涉及了判断的主动性发生和被动性发生的问题。因为在他看来,发生现象学的一个必然步骤必须被看作是主动性和被动性概念的动态化过程。在这里,“主动性和被动性的区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反,这种区分所涉及的只是“描述和对比的手段,它们的意义在每一种个别情况下必须着眼于分析的具体情况而在本源上重新创造出来”(ibid.,S.119、121)。具体地说,在最深的奠基层次中,即在内时间意识中,这只是指一些被动的合规律性。但在一种意向地指向同一个对象的客观化行为中,这不仅涉及一种被动性中的主动性,而且也涉及一种主动性中的被动性。因此,任何作为自身设定的感性内容又都同时是“指向意向性对象,指向那不断地在被给予性方式的交替中‘显现出来’的统一性”的“自我趋向活动”(ibid.,S.85)。这就是说,伴随着对某个对象的关注,一个趋向就被唤起了,而这个趋向总是倾向于“‘生产出’那些日新月异的显现方式,我们也可以把这些显现方式称之为‘印象’”(ibid.,S.88)。所以胡塞尔认为,只要我们谈到印象,我们马上就会赋予它我们所意指的某个对象。在这个意义上,外部知觉的任何对象也都是在某种印象中被给予的,或者说,都是在由印象到印象的综合过渡中被构造出来的。此外,胡塞尔也把对对象的关注称之为“完满充实的趋向”,而伴随着这种趋向,必然将“引起一种带有趋向性的态度,一种有所追求的态度”(ibid.,S.86、87)。
二、知觉兴趣与知觉对象的展显
如果说在“前谓词经验”中首先进行的是对对象的主动把握的话,那么胡塞尔认为,这种主动的把握就是指能够“展显性地”(explikativ)深入到对象的个别性之中。而这就意味着,胡塞尔实际上已经承认有一个预设,即进行着主动把握的自我最终都是指向一种“知识获取”的,或者说,自我本身就具有一种“知觉兴趣”。在这里,胡塞尔所谓的“知觉兴趣”不能理解为单纯的知识兴趣,在其最宽泛的意义上,它也是“对作为存在着的东西的知觉对象的一种兴趣”(ibid.,S.87)。而且正是由于这样一种兴趣,我们才能不断地指向一个对象本身,我们才能对它进行一种经验的连续性意识。此外,“知觉兴趣”也可以被看作是对那些“在从知觉阶段到知觉阶段的不断追求中的趋向”的一种充实(ibid.,S.93)。
为了进一步澄清“知觉兴趣”的意义,胡塞尔又从“知觉兴趣”中具体地区分出了三个不同的阶段:最初素朴的把握、对内在视域的展显和对外在视域的展显。
胡塞尔认为,素朴的把握所指向的始终是对象“整体”。尽管胡塞尔称这种把握为“素朴的”,但这种素朴的把握却是奠基于更深层次构造的综合之上的。而这也意味着,它是通过其透视的显现方式而指向一个总体对象的。因此,在作为已被把握了的要素的时间样式(如现在、过去、过去的过去等)的流失过程中,这种原初的主动性就逐渐地变样为了“仍然在手”的主动性。而处于这种连续的显现变化中的,则是在每一种透视中始终都处于中心地位的并且是存在于被动的自身相合中的要素。此外,胡塞尔指出,除了这种被动的合规律性之外,在主动性中还存在着一种“对象化的”被动性。胡塞尔也把这种对作为通过诸显现阶段而绵延着的对象的“保持在手”称之为“被动的主动性的保持在手”(Husser,1976,S.119)。当然,胡塞尔在这里也强调指出,通过这种素朴的把握,虽然也可以唤起对象的视域,但自我毕竟还没有参与到对象的各种关联中。
与素朴的把握相对应,胡塞尔认为,知觉兴趣也可以通过“展显”(Explikation)的方式来获得对内在视域(进而也对外在视域)的类型上的“前意谓”。在这里,胡塞尔所谓的“展显”有两个方面的意思:首先,从意向活动的角度来看,“展显”是指一种对对象的考察方式,即“一种展开的考察,一种分层次统一的考察”(ibid.,S.126);其次,从意向对象的角度来看,“展显”则是指一个对象在其本身的各种规定性中的展开过程。按照胡塞尔对“展显”所作的这种双重规定,对一个对象的“知觉兴趣”就具有了这样一种特征,即它并没有停留在对对象的素朴知觉上,而是趋向于进入到对象的内在视域中。这就是说,“知觉兴趣”首先关注的是内在的规定性,或者说,是被把握到的对象的要素或部分。所以,当我们去分析和描述各种各样的内在规定性时,能够被预先地加以期待的始终都是一些新的要素和这些新要素的个别状态。如果这些期待继续得到充实,那么就可以达到“知觉兴趣”的一种不间断的作用。而在间断的情况下,由于期待的失实,往往会产生局部的修正,因而会产生类型期待的一种变样。但是,只要我们在“展显”中还停留在原初的、素朴的关注对象中,就必然会涉及内在视域的“展显”。不仅如此,而且在这种“展显”中也必然会发生对对象的一种“认识”,而在这种认识中同时也就实现了一种最初的意义构成,其核心形式的构成即是“基底对象”或“基质对象”(Substratgegenstand)。在这里,所谓“基底对象”,就是指:当一个对象的各个部分或规定性受到特殊的知觉关注时,这个对象本身始终作为背景而处在视域之内,从而成为整个知觉兴趣的一个“基底”或“基质”。
由此可见,在胡塞尔这里,一方面,“基底对象”的构成一定是与“知觉兴趣”的不间断的作用分不开的。因为只有在“知觉兴趣”的不间断的作用下,并借助视域意向的有倾向性的过程,才能够延伸到一个新的特殊要素中去;而与此同时,对前一个特殊要素的连续的“凝视”才可能终止。这就是说,只有借助“知觉兴趣”的不间断的作用,“展显”才会变成一系列独立的个别把握,而通过这些独立的个别把握,就构成了一个相互关联的“多元统一体”。另一方面,对一个对象之个别要素的关注也并非不受任何约束地相继产生的,相反,它们必须是与对该对象的认识相关联的。因为只有借助对该对象的认识,即借助关注的次序,素朴关注的对象才可能成为一个每一次都能在其要素中(即在其规定性中)展现出来的具有同一性的主要主题,即成为一个“基底对象”。这样,我们在胡塞尔这里就发现了“双重的意义构成”:“基底对象”的构成和一切“规定性”的构成。具体地说,这种“双重的意义构成”就表现为:“不确定的主题S在展开过程中将成为那些已凸显出来的特点的基底,而这些特点本身在展开过程中又将自身构造为了基底的诸规定性”(Husserl,1976,S.126)。
但是现在,对胡塞尔来说,能够发现这种“双重的意义构成”仅仅是第一步,更进一步的问题却在于,这种“双重的意义构成”究竟是如何实现的?意义构成过程的明见性特征又将如何获得?此外,尤其重要的是,在这里连同基底的同一性在内,基底的意义充实又是如何通过规定性来证明自身的?对此,胡塞尔紧接着就又提出了“展显性相合”的概念,因为在他看来,只有通过“展显性相合”,才能真正证明意义构成和知识获取的合法性。
三、展显性相合与意义充实
胡塞尔指出,当展显的主动性主要指向被知觉到的对象的一个要素或一个片段时,并且当这个对象已成为一个本己的主题时,它就会呈现为一种非常独特的“相合统一性”。这种相合统一性并不是非主题的同一性相合,比如在连续的、素朴的把握中的相合,而是一种独特的“叠加”或“交叠”。具体地说,在“叠加”中,相合与相合的双方相互之间的凸显就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连接在了一起(ibid.,S.128)。在这里,胡塞尔所谓的“叠加”,指的就是“展显性相合”。按照胡塞尔的解释,在“展显性相合”中,并不涉及就对象意义而言的全部的相合,而只是涉及局部的相合。而且就局部的相合而言,胡塞尔认为它也必然存在于两种意向之间:一种意向指向尚未被展显的对象S;另一种意向则指向对象的一个要素p。当我们被指向p时,我们就不再只是被指向S,但也不是被指向某种完全不同的东西。此外,在指向p(例如指向一个物体的红颜色)的意向中,同时也存在着一种与S的蕴涵关系,因此对p的把握同时也是对S的把握,因为p“乃是在其某种特殊性中的S”(ibid.,S.130)。因此胡塞尔认为,我们只有通过在每一个阶段上都将对对象S的立义接受为被凸显出来的个别要素或部分(如p)这种方式,意义的充实才有可能发生。这就是说,只有借助在“展显性相合”中的相合统一性,意义的充实才会发生。
但是,这并不是说,“展显”的主动性样式在这里就不起任何作用了,而是相反,在这里始终起作用的仍然是“展显”的主动性样式。因为原初的主动性通过对p的把握并没有完全消失在向一个更进一步的规定性p的过渡中,相反,它仍将继续保留下来。但它也不会采取完全相同的主动性样式,尽管这种主动性样式本身是意向行为在对展显基底进行展显时所具有的。当然,这并不是说就完全没有可能,但这就会涉及这样一种情况:除非能够使某个个别部分排除在作为展显主题的原初基底之外(参见ibid.,S.148-149)。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在向p的过渡中首先被把握到的就是原初的基底,其次才是基底S本身,而单个的规定性p在这种方式上只能成为基底S的意义规定性的积淀物。这就是说,通过这种“展显性相合”,针对规定性基底的次一级的意向现在就可以被指向这同一个S了,并且,这个S在自身中就包括了作为积淀物的规定性p:“这个S按照α的展显就成为了Sα,按照β的出现就成为了(Sα)β,如此等等。”(ibid.,S.133)
这就是说,这种规定性在“展显性相合”中就成为了从此以后在手的、持续着的意义规
定性的积淀物。而且在展显的进一步的步骤中,甚至在将来的关注中,这个基底S也同样
能够被每一个主体一同意谓到它的充实。
但如此一来,胡塞尔认为,我们在描述意义的充实过程中,就会面临“前谓词经验”的获得究竟如何才能被“保存下来”的问题。因为根据他的论述,在展显中的认识根本不同于谓词的、范畴的认识,后者允许我们可以作为有效的认识主体而回溯到语言的规定性,但是前者却不允许我们这样做。那么,胡塞尔是怎样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呢?他的回答是这样的,他说,如果我们在这里所描述的也是一种“客观地被指向”,那么在展显中的“基底对象”实际上就已经包括了对其意义的充实,而某种“持续着的东西”在其中也就可以作为一个结果而得以保留下来。但这个被保留下来的结果必须能够将“客观地被指向”理解为知觉主体本身的一种持久性的变化,因而在意义规定性的积淀物中已变样了的把握,即对基底之个别要素的把握,只能是一种“习性的占有”、“习性的知识”和“持久性的结果”。因此对每一个主体而言,对象在每一个最后的充实中都始终是“仍然在手”的,但并不是以谓词判断和知性思维的形式,而是以“前谓词经验”的形式。
总之,根据胡塞尔的上述论点,我们就回溯到了知识增长在“前谓词经验”中的一种“主观地被指向”这一特征。当然,在胡塞尔这里,这种“主观地被指向”并不具有一般心理学的意义,因为通过现象学的还原,心理学的实在性设定已被悬搁起来了。所以,它不应被认为是对实在自我之特性的一般心理学的描述;相反,它必须被看作是对先验自我之习性的一种描述。
四、类型化的立义和类型的规定性
要想澄清胡塞尔的“前谓词经验”理论,我们还需要关心这样一个问题:“前谓词经验”在类型上究竟都具有哪些更进一步的功能?
在胡塞尔看来,建立在主体的经验积淀之上的一种不断发生作用的功能乃是对对象的一种“类型化统觉”。他说:“凡是从每次被动地被预先给予的背景境域中发出刺激的东西,都不是一个完全空乏的某物,不是随便什么一个还不具有任何意义的材料……一个绝对未知的材料。相反,未知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时是一种已知性样式。”(Husserl,1976,S.34)这就是说,类型的功能在统觉那里已经存在于一个意向的“前掌握”(Vorgriff)之中。因此在流动的易变性中,我们必须借助这种意向的“前掌握”,才能期待到某种完全确定的东西(例如一个部分或一种特性)。
在这里,我们首先需要探讨的是胡塞尔所谓“类型”的基本特征。其次,我们还要着手探讨“类型”的构造,进而探讨诸“类型化统觉”之间的相互唤起和竞争关系。再次,我们还必须追问,“类型”在何种方式上才能在统觉的过程中发挥作用。通过这种追问,其结果将表明,胡塞尔所说的“类型”与康德的“图式”非常类似,因为二者都具有综合直观杂多的功能。而且只有通过这种综合功能,去知觉一个统一的对象并在一种关联中去获得展示着对象的诸部分才有可能。最后,我们也必须对经验性的“类型”概念作出澄清,这些概念一般说来只是在谓词思维或知性思维中才会得到应用。
首先,胡塞尔认为,类型预期的范围是各种各样的,既有最一般的类型预期,如“我所熟悉的生物”,也有很狭隘的类型预期,如我期望看到一个动物,甚至是一个只有我自己知道的动物。在这里,所谓最一般的类型,就是把一个对象当作诸规定性的基底、当作可展显之物一般来期待的类型。但是,在类型化的过程中,这种最一般的类型也会使自身不断地变窄而成为一个特殊的类型,如事物、生物、人类、人工制品等等。换言之,伴随着展显的每一个步骤,类型的期待自身将会变得越来越窄,最后直到它在一个确定的特殊类型那里获得为止。正如胡塞尔所说的那样,类型预期的视域总是“不断地处于运动中;伴随着直观把握的每个新的步骤,都会产生一些新的东西加入其中,产生对被预期之物的更切近的规定和修正”(Husserl,1976,S.137)。
但是,这种在类型上的被预期之物只是“不确定地普遍地”被规定的。因为对于能够充实同一个类型期待的各种不同的直观来说,始终都存在着一个不确定的“可能性的游戏空间”,即一个“不确定的预期普遍性的‘范围’”(ibid.,S.32)。在这里,胡塞尔所说的“游戏空间”或“范围”并不具有任何一种普遍性的形式。相反,它必须被理解为是一种不确定的普遍性,甚至对于已知之物的某种类似改变来说,这种不确定的普遍性在深入到不可知之物时也还留有许多空间。所以,它不仅应当包括各种不同的对象,而且也应当包括同一个对象的各种不同的展示方式(如映射)。总之,这种类型决不具有一种完全确定的意义,它只是一种“空乏的意义框架”(ibid.,S.141)。
正是因为这样一种不确定的普遍性,所以胡塞尔指出,对迄今我所不熟悉的对象的任何一种知觉,可以说都是在最普遍的类型中获得的,并且在对具体的对象的展显中它会变得越来越窄,进而导致一个新的对象类型的构造。换言之:“伴随着每一种新型的、(从发生学上说)最先构造出来的对象,一个新的对象类型总是已被预先勾画出来了,按照这个新的对象类型,其他与之类似的对象从一开始就得到了立义”(ibid.,S.35)。而这就意味着,任何一个新类型的构造都能提供出一种新的、借助经验而习性地形成的行动可能性:我可以把其他任何一个对象都立义为我所知道的对象的一个变项。通过进一步的经验,这种习性还可以得到更大的扩展:我能够将一个对象立义为通过类似性相合而联系在一起的一组对象的变项。在这个意义上,一个类型也可以被理解为相互类似的对象的一种多数性的关系,或者,被理解为该对象的一组可交错地转化为相似性变项的展示(一组类似性)。例如,对一条狗的类型知觉就是建立在我们早就已经、并且经常在同样一些动物身上经验到的东西之上的。在这种意义上,我们也可以把胡塞尔所谓的“类型”称之为一种“家族相似性”。
由于对一种“类型化统觉”的更进一步规定和修正所保留下来的只是一种“习性的占有”或“习性的知识”,因此在胡塞尔看来,从现在起,任何一个经验着的主体都能够统觉到对一个具体对象的充实。这种充实在此首先必须以期待特定要素的样式显示出来,因为只有这样,期待才能将“知觉兴趣”引向直观。所以胡塞尔认为,只有借助对一个新的类型的构造,或者说,只有借助对一个已经熟悉了的类型的修正,人们才能够获得一种持久的经验。而且只有在得到经验奠基的类型转变中,我们才能够发现“前谓词经验”得以保留下来的某种形式。
由此出发,胡塞尔进一步认为,在持续着的经验过程中,也必将能够唤起那些竞争性的类型,而且这些被唤起的类型通常都是通过联想而发生的。用他自己的话说,一个新的类型必须是“在被联想唤起的、一个对象与其他对象的相同性关系的基础上”发生的(ibid.,S.400)。虽然类型或对各种不同类型的修正变化也可以由暂时附带地显现出来的诸“要素”引起,但这些“要素”最终必须能够通过联想而唤起其他类型,而且在其他类型中,它们也只能作为“要素”出现,因此前面提到的那种能使类型统觉“变窄”的样式并不能通过进一步的展显而得到明确的理解。一种表面上明确的“变窄”可以通过在经验过程本身中的更切近的规定,或通过对其他类型的联想唤起而重新使自身成扇形分开。但这样一来,越来越多的竞争性立义就具有了某种对立关系。而且在胡塞尔看来,正是在这些各种各样的类型化统觉的竞争中,展显性目光的导引功能才能够通过类型而变得清晰起来。这就是说,根据那些总是占支配地位的类型,“目光就转向了那些特别容易记住的性状”,即转向了这样一些性状:“正是由于这些性状,这个特定类型的对象,或者这个个体对象才把自己与相同的或相似的类型的其他对象区别开来”。(ibid.,S.139)即使我们想故意记住这些特殊的标志,这个以特定的方式变窄了的类型也会把目光引向那些独特的特性。因此,所有那些已在经验历史过程中获得的知识,即关于该类型的具体对象的相似特性的知识,都将变成“习性的占有”,并且都将在“类型化统觉”的过程中唤起期待;而通过这些期待,我们又可以去直观地充实那些从属性的知觉兴趣。
胡塞尔在此还具体分析了在类型上被唤起的期待及其在直观中的充实的复杂的交错关系。他认为,只有根据这种关系,我们才可以证明类型化的“前掌握”是合理的。一方面,类型的统觉给我们预先勾画了一个不确定的普遍性特征,即“与展显之物相符合的并正在进行着的展显的特征”(ibid,S.35);但另一方面,它也让我们期待到了已经完全确定的对象特性,尽管是以流动着的、运动着的样式。由此可见,这个被期待之物始终都是在模糊的相似性的框架内被期待到的。例如,如果我们看见一条狗,“那么,我们马上就预见到它进一步的行为,如它吃食、游戏、奔跑、跳跃等的类型方式”(ibid.,S.399)。同样,在类型上的被统觉之物也能使我们“预先”看到某种我们事实上还根本不可能看到的东西。例如,尽管我们现在并没有看到一条狗的全副牙齿,但我们却能够预先知道,它的牙齿看起来会是怎样的。同时,胡塞尔还认为,这种预先规定只能是从一个已被知觉到的对象“统觉地”过渡到类型化地被统觉到的对象的,而后者又是以相似的方式被给予我们的。由此看来,在直观的证实中(即在对期待意向的充实中),以及在该类型向特殊类型的不间断的转变中,这种类型的预期就获得了一种前谓词的权利。
根据上述作为一种对象构造之主动性的“类型化统觉”,胡塞尔认为,这就涉及到了一个意识对象在其中得以构造起来的过程。在这里,胡塞尔所谓的“构造”必须在一个对象自身为我们展示着的意义上被理解。然而,由于胡塞尔本人从未将立义过程的微观结构当作一个专门的课题来研究,因而在他的现象学构造体系中并不存在一门完整的“立义现象学”。所以,为了正确理解胡塞尔所谓的的“类型化统觉”,我们似乎有必要借助另外一种理论,这种理论就是康德的“图式说”。因为通过对胡塞尔的“类型化统觉”概念和康德的“图式”概念之间的对比,我们发现二者之间的确存在着广泛的相似性。而借助康德的“图式说”,我们在胡塞尔这里至少可以区分出三个不同的综合阶段,而且这三个综合阶段都必须按照类型的功能加以展开,这三个综合阶段分别是:统觉(立义)、展显和谓词规定。
但是尽管如此,我们在胡塞尔这里还是明显地感觉到了一种循环论证的假象:一方面,“类型化统觉”必须是建立在先行的经验之上的;而另一方面,就先行的经验而言,它又必须是建立在类型的对象构造作用之上的。由于这样一种不可消解的矛盾,所以胡塞尔经常会受到如下一种批评:伴随着类型的对象构造功能的发现,胡塞尔似乎已经找到了知识的最终的合法性基础。在这里,这个合法性基础的意思是说:每个起经验作用的类型都预设了某种先行的经验,而由于每个类型同时又被证明为是对象构造性的,所以它也必须在先行经验中一同构造性地发生作用。
从表面上看来,对胡塞尔的这种批评的确是有道理的,但是,如果我们作进一步的分析,就会发现,这种批评是不充分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它过高地估计了类型的作用;另一方面,它也没有认识到类型的可变化性,或者说,它忽视了类型在经验中的变化和不断充实的重要作用。胡塞尔在《经验与判断》中明确指出,在其最低限度的形式上,一个类型往往是由简单的“印象”、感觉的综合联系所构成的,而这些印象和感觉又都是以特定的方式一同呈现出来的。例如,每个人在婴儿时的经验都开始于各种感觉、母乳的独特的味道,以及乳汁的有规律联系的温度等等。我们虽然不可断言,在这些感觉的联系中,一个对象可以在一个被设想的基底及其属性的意义上被构造出来,但我们却可以说,在这些联系的相互指涉中,各种不同的感觉都将指向一种永恒的综合统一性。我们不仅可以回溯到这种统一性,而且在进一步的经验中,这种统一性也能够在重新经历同一个体验时继续发生作用,因为这些表象可以相互唤起,并且其他表象也都被列入了这种综合的统一性之中:皮肤的温度,母亲的手感,母亲的声音等等。在这种合规律的一同显现中,一个特定的本己之物的类型就得以构成了。它越是不断地产生差异,它就越要在进一步的表象中被接受。当然,在这种差异中,即使是关于那些发育不充分的本己类型的转化,也一定会导致一个从我的“在这里”和“现在”中可交替出现的对象类型。
在这里,为了消除人们的误解,胡塞尔还特别强调指出,在从前谓词判断向一个谓词判断“转变”时必须要求一种重新展显,但是,这种重新展显的步骤也必须能阐明其自身的动机,并且所有重新展显的步骤都要按照前谓词的意义积淀来进行。在这里,甚至谓词判断也要与一种“类型化统觉”相关联才有意义。当然,作为判断之组成部分的范畴意向也可以通过个别的被给予之物而指向一个普遍对象或共相,但这就意味着诸期待意向必须是自身相合的,而且必须是被概念直观地充实了的意向所唤起的。即使在这里是那些被包含在概念中的“特殊概念”(胡塞尔有时也将它称之为“类型标志”),在类型化直观这种方式上也必须能够表明自身是“在手的”(vorhanden),否则我们就不可能按照谓词来下任何判断。
然而,在类型中和在通过类型被唤起的预先勾画中所反映出来的毕竟只是经验的一部分,而且这种经验又是我们在对象的展显中获得的。所以胡塞尔又进一步指出,通过“展显性相合”首先呈现出来的虽然是对一个具体对象的充实,但同时获得充实和改变的还应当包括该对象的类型。而且胡塞尔认为,这同一个对象也适用于经验性概念的较高阶段。他说:当我们经验到的总是对象的新的情况时,我们所使用的就是经验性概念,而这就意味着,“经验性的概念通过继续接受新的标志就改变了自身”,并且“是按照一个经验性的理念、一个开放的和可以不断校正的概念理念来改变自身的”(ibid.,S.401)。由此我们或许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这些基本类型在其基于直观的被给予性之上的变化和转变中,难道不是始终都要受到“不断校正的概念理念”的影响吗?但这已经属于另外一个问题了。
五、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胡塞尔的“前谓词经验”理论的分析和探讨,表明了胡塞尔现象学的这样一个意图,即:从判断明见性向“前谓词经验”明见性进行的回溯,实际上也是向“原始生活世界”或“纯粹经验世界”进行的回溯,而这样一种回溯是不可能借助传统的认识论来完成的。这是因为:“前谓词经验”作为一切单个经验视域的无所不包的基础,作为纯粹的经验世界,无论如何都是直接地先于一切认识作用而被预先给予的。它对于传统认识论的理念化和形式化还一无所知,相反,它却是一切理念化和形式化的前提。在胡塞尔看来,由于传统认识论在将原始的经验世界用理念化和形式化覆盖起来以后并没有作进一步的追问,而是以为经验的原始性随时都可以产生,因此它最终必然会失去作为严格的、客观的认知的知识。而与之相反,胡塞尔通过对“前谓词经验”的回溯,以及对“前谓词经验”的最深的和最初的层次的明察,就为那些原始的、尚未系统化和理论化的“意见”提供了合法性辩护。同时胡塞尔也向我们表明了,这个关于“意见”的领域并不是一个比认识、谓词判断及其积淀物的领域在明见性等级上更差的领域,而恰好是一个具有最终明见性的领域。(参见张廷国,第157页以下)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胡塞尔对“前谓词经验”的回溯,并不是别的什么回溯,而是一种“主观的回溯”。但这种“主观的回溯”决不同于心理学意义上的主观的回溯。如果说心理学回溯到的只是一个心理体验的主体(如笛卡尔的“我思”)的话,那么,胡塞尔对“前谓词经验”的回溯虽然也是一种主观的回溯,但却是要回溯到一个比心理学所可能有的任何意义都更彻底意义上的主体,这个主体就是纯粹的经验之流。胡塞尔也称这个主体为“先验主体性”。在这里,他所说的“先验”,“不应被理解为别的什么东西,而应被理解为由笛卡尔所开创的那个原初的动机,即对一切知识形态的最终根源作进一步追问的动机,对认识者向自身及其认识活动作自我反省的动机”(Husserl,1976,S.48-49)。在这个意义上说,胡塞尔所说的“先验主体性”,不仅是他的先验现象学得以可能的一个逻辑起点,而且也是他试图澄清谓词判断或谓词思维之起源的一个必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