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代逻辑观点看印度新因明三支论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因明论文,印度论文,三支论文,逻辑论文,观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因明学者们把新因明的三支论式与西方逻辑比较,提出四种观点:三段论AAA说,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说,转化说和外设三段论说。这些观点有的对这种推理适合,对另一种推理却不适合。综合它们的长处和不足,我们认为,三支论式的形式应为四种:(1)形式蕴涵的肯定式;(2)全称量词消去后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3)形式蕴涵的否定式;(4)全称量词消去后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否定后件式。对这四种形式,下面结合因明的推理例证加以说明。
一、外设三段论与形式蕴涵的肯定式
外设三段论是亚里士多德的学生、古希腊逻辑学家德奥弗拉斯特(前371—前286年)提出的。这种三段论的一个前提是一个外设命题,即“任何实体,如果B全称地加以述说,那么A也全称地加以述说”,或者用比较浅显的方法表述为“对于所有x,如果所有的x是B,那么,所有的x是A”。这种外设命题如果完全形式化,就是罗素所说“形式蕴涵”:。如果将该外设命题与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直言命题相结合,就会产生一个有效的推理式,即外设三段论:
对于所有的X,如果所有的X是B,那么,所有的X是A
所有的C是B
所以,所有的C是A
它要求直言前提与直言结论必须和那个外设前提中的前件与后件相应地具有同样的类型,即质(肯定,否定)与量(全称,特称)都相同。也就是说,“所有的C是B”必须与“所有的X是B”具有同样的类型,而且前者被后者所蕴涵。下面的分析表明,有一种三支论式与它是比较一致的。
因明家陈那等在假言命题前一般是不加量词的,但是他之后的因明家大概意识到加上量词表达更准确,所以他们在假言命题前加上“随便(哪)一处”或“随便(哪)一种实有事物”,这与外设前提的“任何实体”没有什么区别。另外,推理的模式与要求和外设三段论大致相同,只是顺序有所不同。我们以“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声是所作;所以,声是无常”为例。它可分析为:
这里M表示“所作”,P表示“无常”,S表示“声”。本质上,陈那的前一句颂言“说因宗所随”(张忠义,第43页),即“如果什么地方有了因中法,什么地方就有了宗中法”,与外设前提也是相似的。因为这里的“什么地方”不是确指,而是泛指;它和“哪一处”较相似,都可为“x”。而“因中法”相当于外设前提的变项“B”,这里可任意代入符合因中法条件的事物,如“所作”等;而宗中法相当于外设前提的变项“A”,也可以任意代入符合宗中法条件的事物,如“无常”等。
众所周知,合作法的顺序是:先立宗、因,接着是“同喻”,先“因”同(应该为“先与因同”,即“同喻”的前件与“因”是同样的命题类型),后与“宗”同(并且后件蕴涵“宗”);而离作法是先立宗、因,然后“异喻”,先“宗”异(应该是先与宗异,即异喻的前件先与“宗”相离),后“因”异(即异喻的后件后与“因”相离)。而外设三段论与三支论式的顺序正好相反,即它是先有外设前提,接着让其第二前提与外设前提属于同样的命题类型,并且前者被后者所蕴涵,然后让结论和外设前提后件属于同样的命题类型,并且前者也被后者所蕴涵。这是因为外设三段论主要是用于推理,所以是由理由(前提)推出结论,而三支论式主要是用于论辩,所以是先列论点(宗),接着加以证明。虽然三支论式与外设三段论较为接近,但是从现代逻辑的观点看,由于外设三段论本身不太严密,所以我们认为它不是严格的科学体系,并因之而鲜为人知。但是将它们加以比较,指出其异同,还是有意义的。如果纯粹从现代逻辑的观点写出三支论式(这里只限于与外设三段论相当的形式),就应当用罗素的形式蕴涵来表达同喻和因、宗,其形式有如上述。而因支是单称命题的三支论式应为全称量词消去后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
二、全称量词消去后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
对于因支是单称命题的推理用因明的例子并颠倒顺序即为:
若是有烟见彼有火(同喻体)
此山有烟(因)
∴此山有火 (宗)
这与传统逻辑中的推理:
凡人皆有死
苏格拉底是人
∴苏格拉底有死
是相同的形式。这两个推理其实都省略了一个前提,即“若此山有烟则此山有火”和“若苏格拉底是人则苏格拉底有死”,由于在这些推理中被省略的前提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容易被人忽视或误解。陈大齐先生认为:“因明二种正量,宗因及同喻体,俱属全称肯定判断,故为逻辑AAA式。”(陈大齐,第111-112页)我们认为此说值得探讨。先说同喻体。因明的同喻体所举的是两种形式的命题:一种为全称肯定判断,如“诸有烟处皆有火”(或“诸所作者皆无常”);此外还有一种,即外设命题或者说是一种形式蕴涵命题,如“若是有烟,见彼有火”(或“若是所作见彼无常”)。虽然我们也承认这两种命题有相同之处(都是全称),但它们还是有区别的:AAA式中的A命题预设主词存在,而外设命题不预设主词存在;因明中的全称命题是不预设主词存在的,只有用外设命题才能恰当表达。因此,断定“因明二种正量,宗因及同喻体,俱属全称肯定判断”的概括,毕竟有以偏概全之嫌。
再说因。因明的因所举的虽然都是肯定命题,但这里也有不妥之处。如“此山有烟”与“(声)是所作”等,说后者是全称肯定还是可以的,但是,“此山”作全称是不太合适的。“此山有烟”与全称命题的“一切山有烟”是不同层次的命题:前者是后者的原子命题,较后者要低一个层次。在这里,“此山”只能是区别于“彼山”的,因此对它作单称处理是合适的。
最后说宗。因明所举的宗,一种是“此山有火”,另一种就是“声是无常”。如前所述,“此山”应为单称。我们另用因明经常举的只用直言命题形式的两个例子来说明。颠倒其次序就为:
诸有烟处皆有火(同喻体)
此山有烟 (因)↑
此山有火 (宗)
这是正确的因果推论。还有:
诸所作者皆无常(同喻体)
(声)是所作 (因)
↑
声是无常 (宗)
这是正确的性质推论。可见,即使在这两种非假言的形式中,做出上述断定也是不太妥当的。
这两种推论,下例似乎没什么问题,而上例则有问题。从判断的类型上看,同喻体“诸有烟处皆有火”作全称肯定命题是没有问题的,但把因与宗当作全称肯定命题似乎不妥。陈大齐先生虽未明说,但他认为“因明二种正量,宗因及同喻体,俱属全称肯定判断”,这肯定指的是上述的正量推论。据此可以认为他是把因、宗当作全称肯定命题来处理了。但是,这样处理的结果是不会令人满意的,因为全称肯定命题是包含于关系的反映,而包含于关系又有全同(同一)和真包含于两种关系。例如,“所有人都是能思维有语言的动物”,与“凡金属都是导电的”,前者体现了类与类之间的同一关系,后者体现了类与类之间的真包含于关系。但是单称命题例如“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与“孙中山是伟大的政治家”,前者体现了个体与个体间的等于关系,后者体现了分子与类之间的属于关系。全称与单称命题体现了完全不同的关系,前者的包含于关系是传递关系,而后者的属于关系却是非传递的。此外,把二者都当作全称命题至少抹杀了以下几点区别:
1.全称肯定命题“所有S是P”中的S与P都为普遍词项变项,即它们的变域都是普遍词项。但单称命题“a是P”中的P虽还是普遍词项变项,主项a却已不是普遍词项变项,而是单独词项变项。因此可以说,单称命题所反映的不是一类事物的情况,而是某个个别事物的情况。
2.把单称肯定命题当作全称肯定命题,就易把单称肯定命题与单称否定命题间的矛盾关系变成全称肯定命题与全称否定命题间的反对关系。例如“此山有烟”与“此山没有烟”二者肯定是矛盾关系,如果其中一真,则另一个必假,反之亦然。但是,如果把它们当作全称命题就会成为“所有山都有烟”与“所有山都没有烟”,这时它们就不是矛盾关系,而变成反对关系了。
由此可见,二者是不同层次的命题,区别是明显的。这是因为,诸如“此山有烟”类的单称命题是构成全称肯定命题的元素或原子,“此山有烟”一定是“诸有烟处”(或“若是有烟”)的元素。陈那之后的重要因明家法称把这类命题表述为“随便哪一处有了烟,那一定也有火”,或“随便哪一种实有的事物,有了可以认识它的条件,它一定是会被认识到的”。这就更容易看出,单称命题是构成全称命题的元素,因为“此山”一定是“随便哪一处”的元素;“随便哪一处有烟,那就一定有火”,是由“此山有烟,此山就有火”、“彼山有烟,彼山就有火”与“泰山有烟,泰山就有火”等等个体具有的性质所构成的。先认识这一个个单称命题,才能认识全称命题,这是由于人们认识一类事物,总是由先认识单一对象,再到认识其部分对象,最后到认识其全部对象。所以因明先列宗、后列因、再列喻,这是符合认识过程的。但是,如果把认识过程调过来,因明的推理就是:
若是有烟,见彼有火
若此山有烟,则此山有火(省略)
此山有烟
此山有火
如果用现代逻辑表述就为:
x(S(x)→p(x))
S(a)→P(a)(省略的前提)
S(a)
∴P(a)
为什么应是四支的却表述为三支呢?由于人们多认为既然全称都如此,那么单称(个体)也应如此。因此,由全称怎样推出单称(个体)怎样是不言而喻的。这个不言而喻的部分是通过全称量词消去规则得来的,即:(-)(x)A(x)A(y)。这条规则反映了演绎推理规则的性质:如果已经断定了某个论域中的一切对象具有某个性质,那么抽取这个论域中的一个对象,可以推知这个对象也有那个性质。罗素指出:“自从希腊时代以来,真正的逻辑学上的第一个重大的进展是由皮亚诺和弗雷格各自独立地实现的。传统逻辑把‘苏格拉底是有死的’和‘所有的人是有死的’这两个命题当作同一种形式,皮亚诺和弗雷格则表明了它们的形式是完全不同的。……他们所实现的这一进展在哲学上的重要性是无论怎样估计都不会过分的。”(罗素,第36页)既然单称命题与全称命题是两种不同层次的命题,并且有那么多区别,那么还是不把“此山有火”等当作全称肯定命题为好。
如上所述,三支论式的肯定式有两种不同的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形式蕴涵的肯定式,类似于三段论第一格AAA式,但也有不同,上面已说明,这里不赘;第二种形式与第一种形式截然不同,这里是包含全称量词消去后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式。
三、形式蕴涵的否定式
亚里士多德创立了三段论,并且整理成一、二、三格,后人又补充了第四格,使三段论成为四格24式。中国古代逻辑虽然没有亚里士多德逻辑的形式化程度高,但在侔式推论中也总结出了“是而然”、“是而不然”、“不是而然”等形式。这些在逻辑界已取得共识。唯独对因明的三支论式,多数人认为它只有第一格的AAA式。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东京大学专攻世界逻辑思想比较研究的末木刚博教授的观点。他指出:“因此(以因三相为条件的)三支作法,可以认为同直言三段论第一格第一式(Barbara)大致相同。”(末木刚博,第23页)他还认为:“如果像这样全部还原为外延的包含关系,三支作法就成为如下的形式:
喻(大前提):MP
因(小前提):SM
宗(结论): SP
而这正是三段论法的Barbara式”(同上,第23-24页)。而且他还说,陈那创立的新因明理论“只不过是认识到了一个作为正确推理式的Barbara式”(同上,第25页)。前述台湾的陈大齐先生等也认为三支论式只有三段论第一格的Barbara(即AAA式)。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特提请商榷。
如前陈述,因明的三支论式与三段论是有区别的,它是一种与外设三段论较接近的形式蕴涵的肯定式。即使用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理论来分析,三支论式也不是只有三段论第一格的AAA式,而应该还有异喻体组成的第二格的EAE式,这就是按照“宗无因不有”的离作法形式所作的否定式推理。
我们认为存在第二格EAE式的根据(详见张忠义、李伟,第18-19页),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新因明代表人物陈那在《因明正理门论》中所举的例子,即:“喻有两种,同法,异法。同法者,谓立‘声无常,所作性故’,以‘诸所作皆见无常,犹如瓶等’,异法者,谓‘诸有常住,见非所作,如虚空等’。”(陈那,第7页)
《因明正理门论》是陈那的代表作,现在仅存汉译本,所以具有权威性。我们认为,书中所说的异法者“诸有常住,见非所作”,就是第二格EAE式的大前提,加上“因”和“宗”,即为:
诸有常住(P)见非所作 (M)(异喻体) E
(声)(S)是所作(M)(因) A
声(S)不是常 (P)(宗) E如果把异喻体的“非”,即宗中的“无”视为否定,就是典型的第二格EAE式。“非”与“是”肯定是矛盾关系,所以“非所作”,就是“所作”(M)的否定,即它等值于“不是所作”。而“常”与“无常”又是互相矛盾的:如果“常”为P,宗中的“无常”就为“非P”。如果上述分析成立,“声无常”就可以在“声”与“无常”中间加一“是”字把二者联结在一起,成为前面第一格AAA式的结论;也可以把“无”作否定词“不是”,把“声”与“常”联结成为第二格EAE式的结论。
但是,不管把宗分析为“声是无常”,还是分析为“声不是常”,二者是等值的。为什么因明要用第一格与第二格推出相同的结论(宗)呢?原来因明里的宗有“表诠”与“遮诠”之别。“诠”是“阐明事理”之义,表诠就是用肯定方式阐明事理,遮诠就是用否定方式阐明事理,所以因明论式中才出现了相等值的结论。实质上,同品(或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保证宗必为表诠的;而异品(或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是保证宗必为遮诠的。这样就可以从正反两方面保证宗的正确。
其次,我们从《因明正理门论》的例子中所总结出的第二格EAE式,也符合现代逻辑教科书中三段论第二格的特殊规则(1):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的。因明三支中的异喻体(即大前提)“诸有常住,见非所作”的逻辑形式“PEM”正是一个否定命题,所以它满足了特殊规则(1)。而这个大前提中的“诸”为全称标志,因此它又符合了第二格的特殊规则(2):大前提必全称。第二格只有这两条特殊规则,而我们所说的第二格EAE式,又全都与特殊规则要求相吻合,这又为我们增加了新的论据。三段论规则早在还是七条时就有“一否结否,二否无结”的要求,经过整理后的三条规则中,有一条是前提和结论中否定的次数相等。因此,有人提到的“EAA”(祁顺来,第48页)式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与三段论“一否结否”和“前提和结论否定次数相等”规则相悖。
再次,三段论第二格有其特殊的作用。我们都清楚,第二格的作用是用来指出事物的区别或用来反驳与之相矛盾的肯定判断;只有前提中有一个否定的,它的结论才能是否定的,这样才能说明一种事物不属于某一类,这正是遮诠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因明除了用典型格——第一格外,还要用区别格——第二格,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适应辩论中立论和驳论双重任务的需要。
最后,陈那的弟子们继承和发展了陈那的因明思想。如法称不但继承了陈那的同法、异法思想,而且直接就将其分为“同法式”与“异法式”(即我们所说的第二格EAE式)两种主要模式。这为因明论式有第二格又增加了佐证。
有些不同意有第二格或主张只有第一格AAA式的学者们的主要理由是:异喻体可划归为同喻体,只有整理划归后,才能看清它是哪格哪式,或者说必须整理成标准式,才能分清是哪格哪式。如果果真如此,那么亚里士多德的格式除了第一格外其他各格也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为它们也都可以“整理划归”为第一格。但是事实上,各格还是按照原来面目存在着,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鉴别一个三段论推理形式格式的一条原则:三段论原来是什么样的,就应是什么样,而不是看我们能把它整理成什么样。我们对由异喻体组成的三支论式,除了把“非”与“无”换成与之相等值的“不是”外,其余的都是原封不动的。为了看清到底是哪格哪式,我们把三支论式的各项都用三段论的大项(P)、小项(S)、中项(M)代替,看看此三支式的中项的位置就可判定它是第二格EAE式。
我们认为,用以下形式蕴涵的否定式来表达第二格EAE式是严格的、准确的,完全符合因明不预设主词存在的要求,因为因明中除了用全称表达外,还经常用一种外设命题,即“若是其常,见非所作”:
x(Px→M x)(异喻体)
x(Sx→Mx) (因)
∴x(SX→Px)(宗)
四、全称量词消去后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否定后件式
因明不但重视能立,即使用形式蕴涵的肯定式和全称量词消去后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而且更重视能破,即使用形式蕴涵的否定式。陈那在《因明正理门论》中开宗明义:“为欲简持能立能破义中真实,故造斯论。”(陈那,第1页)商羯罗主在《因明入正理论》中第一句话也是:“能立与能破,及似唯悟他。”(商羯罗主,第1页)他们都把“能立与能破”首先提出,说明因明除了非常重视能立(即自己有什么主张,用正确的理由加以证明,于是自己的主张成立了),还同样重视能破(即不同意别人的主张,也要拿出理由反驳)。实质上能立和能破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立论与驳论。由此可见,因明从正面要立“声是无常”从而得出与敌方矛盾的“声不是常”的结论,虽然一个是从立论(能立)角度说的,另一个是从驳论(能破)角度谈的,但殊途同归,得出了一对等值的结论来。由此可以推断陈那等因明学家也该是意识到了“不破不立”、二者相辅相成的道理。
“遍览《释量论》,他用得更多的是第三相。在本文中,他基本上都是采用‘无则不生’(即第三相)的‘反遍’(即异法式)来判定是系属(即宗因之间不相离)关系的成立与否的,而极少用‘随遍’(即同法式)的论式来说明。”(沈剑英,第176页)因此,除了要分析由同喻体、因、宗组成的推理形式外,我们还要分析由异喻体、因、宗组成的“异法”形式。
法称的《正理滴论》云:“立量分别,此分二种,谓具同品法及具异品法”,“就意义而言,由同品法,对所立量式之异品法亦能领悟。若无彼法,则所成立即无随因后行故。如是,由异品法,亦能领悟随因而后行者,若无彼法,则无所成立法”。(法称,序言第4页)这段话意味着,同异喻可立两种推理形式,一种是同品法式或叫做“同法式”,另一种为异品法式或叫做“异法式”。
因此,我们认为除形式蕴涵的否定式外,三支论式的否定形式中还有一种,即法称所列的异品法式,也就是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的变形——否定后件式。它的规则是因明颂言的后一句“宗无因不有”。
若是无火,见彼无烟 (异喻体)
此山无火,此山无烟 (全称消去,这里省略了)
此山有烟
(因)
∴此山有火 (宗)
其形式为:x(P(x)→S(x))
P(a)→S(a)(省略)
S(a)
∴P(a)
P为“有火”,S为“有烟”,a为此山。这是不同于上述形式蕴涵否定式的另一种否定式,是应用了全称量词消去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
陈那与法称有师承关系。法称认为符合因三相的正因“惟有三种”,即自性比量因、果性比量因和不可得因。前两种为立物因,后一种为否定因(参见姚南强,第106页)。姚南强认为:“法称的这种区分在逻辑上有重要意义:(1)区分了立物因和否定因,实际上划分了推理中的肯定式和否定式。(2)对宗因间的‘无则不生’关系作了发挥。”(姚南强,第105页)。所谓自性因是指因法本身所具有的立宗法的属性,如说“此是树木,是沉香树故”,因为沉香树本身是树,所以可证成宗法;又“如立声无常,以所作性故为因”。所谓果性因,如说“此处有火,以有烟故”,烟就是火的果因,没有火,烟一定是“无则不生”(指因法与宗法之间的不相离关系)。所谓否定因,法称称为“不可得因”,是指当一切感知的条件都具备时,但却没有缘到,故可以肯定“彼物为定无”,由此进行否定推理。法称的否定因共十一种,举其中三例如下:
(1)未见其同一性,例如:这里没有烟,因为没有看到。
(2)未见其果,例如:这里不存在不受阻碍性能烟的原因,因为这里没有烟。
(3)未见其因,例如:没有烟,因为没有火。(刘培育等编,第341页)
我们通过这三个例子知道中词和大词之间的有无关系,使否定判断更加明确,而进行否定式推理。以上各式与新因明的集大成者法称的把因分为三种正确的因相符,形式蕴涵的肯定式和自性因相符,全称量词消去后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与果性因相符,这两个推理形式都是立物因或叫做肯定式,它们的逻辑规则是“说因宗所随”;而形式蕴涵的否定式和全称量词消去后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同不可得因相连,这两个推理形式都是否定因或叫做否定式,它们的逻辑规则是“宗无因不有”或叫做“无则不生”。令人感兴趣的是,我们总结的四个形式均可在现代的一阶逻辑中得到证明,这就表明,印度新因明的四个论式是有效的推理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