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比较中的国外农业宏观调控模式_市场经济论文

横向比较中的国外农业宏观调控模式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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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场经济下各种农业宏观调控模式的典型比较,将有助于我们在体制转轨过程中,通过借鉴和创造,选择一种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宏观调控模式。

由于各国的经济基础、社会环境不同,实施农业宏观调控的内容、手段也不完全相同,故本文将按照基本相近的原则,对几种主要的模式加以考察。

一、美加(美国、加拿大)农业宏观调控模式

美国和加拿大同属于“北美自由贸易区”,其农业发展情况和政府宏观调控措施有较强的一致怀。美国被认为是最典型的市场经济,但在农业问题上却从来都是与政府干预结合在一起的。加拿大的农业也十分发达,但与美国一样,仍面临着农业生产过剩、农业收益率不稳定等困难。为此,政府越来越多地干预了农业经济。美、加农业宏观调控模式的主要手段是:

(一)实施农业补贴计划。美国的农业补贴有资源保护补贴、土地休闲补贴、出口补贴等。资源保护补贴是1985年开始实行的《土壤保护储备计划》的内容,主要针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土地。凡是参加该计划并同政府签订为期10—15年合同的农场主,可从政府得到不超过5 万美元的补贴。美国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和库存量,每年都要确定、调整耕地和休闲面积。参加计划的农户必须停耕一部分土地。为补偿农户因执行该计划所受的损失,政府则提供相当于正常产量50—60%的现金或实物补偿。出口补贴主要是鼓励美国的农产品进入世界市场,1974年以前,出口补贴是支付给有资格获得补贴的所有农产品出口商的,而1983年以后,则是支付给特殊情况下向特定地区销售农产品的出口商的。1985年起实行出口扩大计划,在3年内至少拨款10亿美元,支持粮食、 饲料用谷物及植物油出口。为扩大国外市场,使一些缺乏支付能力的国家能够进口美国的农产品,美国政府在1990年10月以前的每一个财政年度中提供总额为50亿美元、为期3年以内的短期出口信贷保证。

(二)实行农产品支持计划。一是农产品目标价格。从1974年开始,美国政府开始制定农产品的目标价格,目的是帮助农民减少市场风险,使农民的生产成本得到偿还。目标价格以生产成本为依据,每年随通货膨胀率的变化进行调整。下一生产年度开始前公布农产品的目标价格及执行目标价格的条件。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参加该计划的农民可得到市场价与目标价的差额补贴。价格支持计划由联邦农业部负责执行,补贴由联邦预算支出。二是农产品抵押贷款计划。参加这种计划的农民可以获得无追索权贷款(一般为期9个月), 农民可在产品收获后不急于将其卖掉。如果市场价格高,农民就可在市场上出售农产品,归还政府贷款本息;若市场价格低,农民则可把农产品交给农产品信贷公司(CCC)作为抵押,也不必支付本息, 但以后无权索回抵押的农产品。这一贷款率实际上相当于最低保证价格,1987—1990年的贷款率是前5年市场价格(除去最高、 最低年份)简单平均数的75—85%;当年库存较多时,贷款率下调5—10%。 加拿大的《草原谷物预付法》类似于上述做法。它是根据市场需求预测确定生产计划,并预付给农民下一年度初始价格款,一般占预计价格的80%。谷物出售后,再由小麦局与农民结算。如果最终价格高于初始价格,差额返还农民;若最终价格低于初始价格,产品归政府所有,由政府给予补贴。

(三)实行农产品储备计划。美国的农产品储备分为政府储备和农场主自有储备两种。政府储备主要是运用贷款方式,由CCC负责实施。 如果市场价格低,农场主可把农产品交给CCC,由它储存起来。CCC还从市场上直接收购一部分过剩农产品,目的是用储备调节市场,稳定农产品价格。政府还运用贷款方式鼓励农场主自有储备。参加自有储备计划的农场主应当同时是当年农产品计划的参加者,并且与CCC签订合同。 CCC向农场主提供储存费和无追索权贷款,而农场主则以谷物为担保, 并且不得随便出售。如果市场价格高到一定水平时,允许农场主将谷物退出储备计划,并偿还贷款。据介绍,美国通过商品信贷公司和农场,最大储备能力可达到丰收时一年的产量。平时,一般储备粮食商品量的50—60%,其中农场储备和商业储备各占一半。随着粮食收成的好坏和出口增减,储备量也有所波动。全国7000多个用于储备的仓库,一年这方面的贷款额约2—3亿美元。用于粮食储备的贷款利率一般比商业贷款利率低50%,近几年大约低4—5%。农场主储备,自愿参加。只要愿意储备粮食,政府就给贷款。粮食储备一般分两个阶段,先储9 个月为一阶段,如愿意再储只要是参加政府计划的,储存一年,一蒲式耳(一蒲式耳小麦等于26.7公斤)粮食政府可给0.265美元的补贴〔1〕。加拿大也建立了健全的农产品储备体系,政府利用农产品销售委员会管制农产品储备、销售和对某些产品的补贴、配额制度,农民拥有的合作社——小麦联营公司负责粮食收购、储运业务,还为农民提供从田间到市场的各种服务。

(四)实行作物保险及灾害援助计划。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作物保险法》,规定农业部为所有保险作物提供30%的保险费补贴,向提供作物保险销售和服务的私人公司支付回扣。联邦政府还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超赔部分由政府负担,经营农作物保险的管理费也由政府补贴,每年约占保险费的25%。作物保险法规定,农业保险实行自愿保险制度,投保者当年作物收成减产25%以上时才能取得联邦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额。而且, 如果发生意外, 被保险人一般要自己负担25%,公司只赔偿75%,以激励农业经营者在投保后继续加强管理,避免对保险的依赖。至于保险的形式,如究竟采用信用保险制度还是农作物成本保险制度由各州自定〔2〕。根据特别援助灾害法, 如果受到大范围的严重自然灾害,所有受灾的农场主都可以得到紧急灾害援助。由于自然灾害而不能播种或严重减产的谷物生产者,可从联邦政府获得灾害补贴,该补贴加上转耕补贴的总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加拿大政府对下列两项保险给予支持。一是农作物保险,农场主根据其风险程度,选择保险品种,保险费由政府和农户各付50%。二是农场主家庭收入保险,参加保险的农户在收入低于保险水平以下时,可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补偿。

(五)实行统一的国内市场政策。长期以来,美国形成了一整套比较成熟的农产品市场政策,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主要包括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和期货市场。政府的作用在于制定一系列法律、法令、条例和各种销售规程,管理、指导、监督市场,还通过扶持合作社、发布市场信息、规定等级标准、实施安全检查等手段,保证产品质量,保证公平交易,保护自由竞争,保护农民进入市场,促进农产品有序流通。统一、公开的市场建设消除了农产品价格波动的人为因素,避免了价格信号的扭曲,从而有利于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

二、欧共体农业宏观调控模式

欧共体是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的联盟,有被认为是最典型市场经济的英国模式、实行指导性计划的法国模式和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然而,在农业问题上,各国却有着近乎相同的做法。欧共体农业宏观调控模式的核心是实行“共同农业政策”,其主要内容有:

(一)实行统一的农产品价格政策。在自由流通过程中,欧共体制定统一的“目标价格”和“干预价格”,农产品价格只能在目标价格与干预价格之间波动。目标价格一般高于市场价格,是农业生产者可望得到的最高价格。干预价格一般比目标价格低10—30%,是农业生产者保证可以得到的最低价格。欧共体通过收购、储存、控制进出口等手段,使市场价格不超出此范围。干预价格的定价原则有两个:一是使主要农产品之间的比价合理,二是使农产品与农用生产资料之间的比价合理。

(二)实行粮食最高保障数量限制。根据欧共体的《农业稳定法》,目前其最高保障量为每年1.6亿吨。在最高保障范围内, 欧共体保证提供保护价格,否则,不但不提供价格保障,而且粮食生产者须交纳共负生产税。粮食共负生产税的实施方法是:在每个粮食年度开始时,粮食生产者预交临时性共负生产税,到粮食年度结束之后进行核算;如果粮食最高保障量未被超过或超过量低于3%, 那么生产者预交的共负税金全部或部分退还。

(三)实行统一的农产品进口关税和提供出口补贴。由于欧共体的农业生产成本高于世界水平,农业人口收入普遍低于非农业人口。为了防止进口产品的冲击,共同体建立了对外共同关税壁垒,确定和实行了进口农产品的“门槛价格”,对进口农产品征收差价税。低于此价格的任何外国农产品很难进入共同体市场。确定“门槛价格”的依据是:进口港鹿特丹到岸价格加上欧共体最缺粮地区的运费之后,进口谷物的成本不低于目标价格。“入境关税”是欧共体实行农产品贸易保护的又一重要手段,若世界市场上农产品价格低于欧共体的水平,那么,第三国向欧共体出口要课以“入境关税”。其方法是由欧共体委员会一次确定出15天的税额水平,相当于到岸价格和门槛价格的差额。对于农产品出口,共同体则以相当于共同体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的差额提供补贴。

(四)建立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共同农业基金”)。它是共同体在财政上保证共同农业政策得以实施的一项基金,其来源最初是各成员国的捐款,数额按各国的GNP分别确定。以后, 各成员国对从欧共体以外征收的进口农产品差额税全部划归共同农业基金,不足部分再按各国GNP在共同体所占比重分摊。自70年代至今, 农业基金不再另行征集而纳入整个共同体的预算之中。共同农业基金的开支分为“保证部分”和“指导部分”,前者主要用于农产品的干预性收购以及出口补贴,通常占该基金预算支出的2/3到4/5。后者则用于农业结构改革、推广先进技术、改良生产设施、改善农产品销售等。

三、日本的农业宏观调控模式

与美国和欧共体不同,日本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产业政策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人多地少,农产品不能自给,政府对农业的保护程度更高,调控力度更强。

(一)价格调控。价格调控的内容包括:1.对主要农产品如大米实行直接价格管理。大米由政府统一收购,统一出售。收购价格确定时,采用生产成本公式,使普通生产者的收益相当于城市工资标准。收购价格与销售价格的差额,由政府财政补贴,被称为“政府米”。日本政府农业预算的最大一笔支出就是此项亏损补贴。从1990年起,以“中坚农户层”的生产成本及所得补偿为基础,确定政府米价。2.对次要农产品实行“稳定价格带”制度,政府规定市场价格的最高和最低限,并通过买进、卖出这些产品稳定价格。3.对加工用农产品实行最低保证价格,当市价落在最低限价以下时,政府按最低限价买进。4.差额补贴制,政府规定标准价格,当价格落到标准价格以下时,政府向生产者支付实际销售价格与标准价格的差额。

(二)投入支持。日本经济迅速增长的一条重要经验是,在工业和农业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 政府不断增加对农业的投资, 1980年三级政府的农业财政支出已相当于当年的农业总产值。政府对农业的投资分为补助金和低息长期贷款两种,前者主要用于土地整治、购置大型农业机械和设备,政府的补贴达50%。后者通过国家金融机构贷给农户,这种贷款又分为政府农林水产业金融机构发放的长期低息贷款和政府对农协的低息贷款。日本政府的投入不但改善了农业的发展基础,而且通过补贴利息,使财政资金之外的“民间资金”投向农业,这就是颇具特色的日本“制度金融”。

(三)市场建设。高标准、规范化、法制化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是政府实施农业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对农产品流通的调控,基本上是通过批发市场进行的。在日本,政府是开办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体,日本的价格管理始终是把市场发育和供求管理结合起来的。另外,日本政府调控农业发展的一些措施,有些也是通过农协委托批发业者执行的。批发市场的开办要经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且制订和修改了《批发市场法》,加强了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市场体系对农业生产和流通的调节作用。

四、东盟国家的农业宏观调控模式

东盟国家的市场经济一开始就不是西方那种传统的自由市场经济,而是政府职能大大加强的所谓“指导性市场经济”。同时,政府的行为又是以市场为基础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的。在农业方面,政府的主要手段是:

(一)增加和鼓励农业投资。政府财政有较大的比重用于兴修水利和农村道路等,国家银行向农业提供低息贷款。同时,政府还通过减免税政策鼓励私人投资于农业,允许外国资本投入农业,提倡民族资本与外资合营种植园。如泰国政府1977年颁布的奖励投资法规规定的优先吸引外资的5个方面中,有3个与农业有关:以天然资源为原料的农产品加工业、劳动密集型工业和促进内地工业建设的项目。在1991年和1993年修改颁布新的奖励投资条例中,又根据新的情况规定,本国人持股合计不能少于51%。在国内资金方面,除直接的财政支持外,还规定各商业银行必须以上年底存款余额的20—25%用于农业信贷。由于银行采取了所谓整合型农业贷款计划,即在发放贷款时,要帮助农民掌握市场信息,辅导农民提高种养技术,因此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把农产品加工业作为工业化的生长点,真正体现了“以农业为基础”的战略思想。从50年代到70年代,东盟国家曾先后实行过“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战略,曾一度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但是,农产品尤其是经济作物出口比重很大,依赖国际市场,价格波动严重,而原料在外的政策更是经常受到损失。鉴此,80年代以来,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农业基础较好的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开始调整了经济发展战略,制定了以农产品加工为重点的“农业工业化”新战略。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使农业从单纯的原料供给者的地位上升为制造业的参与者,提高了农业的效益,从而巩固了农业的基础地位。

(三)提供价格支持。东盟各国的政府对农产品价格采取了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相结合的办法。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由政府按规定的价格向农民收购,为了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利益,收购价格不断上升,收购价格与销售价格之差额由政府支付。政府还实行了农产品的保障价格。此外,对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提供相应的补贴。

五、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宏观调控模式

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相比较,发展中国家政府对农业的干预基本上是通过补贴政策来实现的,其具体做法是:

(一)消费补贴。1.农产品销售价格补贴。许多发展中国家为避免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保证对城市消费者的廉价食品供应,通过半官方销售机构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使其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然而再低价收购卖给城市消费者。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农产品自给,大幅度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却又维持城市消费者的低销售价格,结果造成购销倒挂现象,其亏损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2.目标补贴。政府通过半官方机构将获得国家补贴的低价农产品,定量供应给选定的目标人口。目标补贴的选择依照3种方式,一是按地区来定; 二是按农产品品种定;三是按收入定。3.通过本国货币高估,间接地补贴进口粮食,以弥补国内生产的不足。如一些非洲国家本币高估,竟然使进口粮食只及国内价格的1/3。

(二)生产补贴。1.灌溉补贴。灌溉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农业的一项最大投资支出。据国际食物政策研究所估计,80年代灌溉占36个较重要发展中国家农业投资支出的一半以上〔3〕。2.农用生产资料补贴。 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为鼓励农民采用现代化投入,通过半官方销售机构或一些专营机构将化肥、农药、柴油、良种等农用生产资料以低于生产成本或进口价格的水平卖给农民,差价由国家预算支出补偿。同时,政府还通过优惠贷款鼓励农民采用先进技术。“绿色革命”即是这方面最典型的说明。

此外,各国还采取如下一些共同措施:第一,重视农业投入,大力支持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保护生产资源及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事业。如美国的农业早已实现了现代化,农产品已严重过剩,但政府财政预算中农业投资却一直在增加,如果加上州及地方政府的农业支出,农业预算在联邦预算中仅次于国防。日本的农业生产成本虽然很高,但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投入,农业投资的年递增率为13.4%,农业预算占国家总预算的5—7%。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更是把农业投入放在首位。至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尽管都曾有过忽视农业的时期,然而近年来大都十分注意增加政府对农业的投入。值得指出的是,这几种类型的国家对农业的投入主要都是用于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保护生产资源和农业教育、科研、推广等方面。如日本农地改良所需费用的45%由中央政府资助,50%由地方政府资助,5%由农户承担。80年代以来, 日本中央政府农业投入的40%用于“农业对策费”,即奖励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多种经营。英国政府规定,地方政府筹资兴建防洪排水、防旱保水设施,中央政府给予10—80%的补贴。美国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三位一体的体系,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近年来,美国仅在高等农业教育上的投资就达到100亿美元,每年农业科研预算达40多亿美元, 平均每个农业科研人员达7万多美元。在农业技术推广中, 经费主要由各级政府通过立法以预算形式提供和社会各种基金及私人企业的资助。欧共体大多数国家,为农场主提供的科技咨询、交流服务是由政府的有关机构来完成的。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各种民间机构实力薄弱,政府的农业科技开发和服务则更为重要。如印度、孟加拉国的“绿色革命”都是由政府无偿实施选育和推广良种的。另外,许多国家都注意保护耕地资源,维持生态平衡,发展“环保产业”。

第二,实施补贴政策,限制或保证农产品供应。市场经济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有相当部分是通过发放各种补贴实现的。而且,经济发达程度越高,对生产者的补贴越多。据199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的统计显示,1992年工业化国家给本国农业提供的补贴达3540亿美元,比上年增加7%。其中,日本的补贴为740亿美元,比上年增加84亿美元,欧共体的补贴为1559亿美元,比上年增加95亿美元。不同的是,日本所提供的生产者补贴主要是为了促进农产品生产,增强本国农业的自给能力,而欧共体则有相当数量的补贴是为了限制农产品生产,稳定国内市场农产品供应和价格。另外,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实施了消费补贴政策,保护消费者利益,如日本政府对粮食实行购销倒挂政策,仅大米一项,每年补贴总额高达1万亿日元左右。 美国以食物券形式提供的消费者补贴年约50亿美元。但总体上,发达国家的生产者补贴远大于消费者补贴。而许多发展中国家除了对生产领域提供一定数量的补贴外,大量的补贴则用在消费环节,这种政策削弱了生产者补贴的效应,是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

第三,建立农业风险保障体系,稳定农业生产者收入。为了降低市场经济下农业生产经营的风险,稳定农民收入,各国政府都向农民提供了风险保障。据统计,近年来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每年用在农业价格保护上的支出达2000亿美元。政府通过财政对农业保险实行间接补贴也极大地降低了农业生产者的风险,日本、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费的补贴率均在50—80%。另外,提供出口支持和实行贸易保护更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保护本国农业的经常性手段。相形之下,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财力等原因,在上述方面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和保护程度要小得多。

第四,运用立法手段保护农业和农民利益。市场经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日本、美国、欧共体都制定《农业基本法》或《农业法》等最根本的农业法律。与此同时,还有许多与之相配套的其他法律,如欧共体的《农业稳定法》。仅日本战后制定的农业立法就有100多种。而且, 立法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使执法有稳定的经济保证。农业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农民生产经营得到了法律保障,政府指导农业有法可依,更不会因政府更替和领导人的变化改变农业的基本政策。

第五,鼓励和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增强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为了改变农业的分散状况和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各国政府都从政策上和财力上多方面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对农业合作社实行生产资料补贴、优惠贷款、减免税等政策。在政府的支持下,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不仅为农民提供了多种服务,有效地引导农民进入市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政府的职能,成为政府各种农业政策和法规贯彻实施的中介。另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成为代表农民利益与政府对话的重要“院外游说集团”。如日本的农协既是拥有巨额资金、大量经济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的经济实体,又是由单独农户自愿联合代表农民利益的群众经济组织,它在影响政府农业立法和农业政策的制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六,提供优惠政策和公共支持,缩小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并逐步消灭贫困。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十分重视地区间经济平衡发展问题,对落后地区实行包括财政扶持、信贷优惠、项目支持等多种措施。东南亚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则是通过提供公共教育和公共支持来促进不发达地区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的。如印度尼西亚对贫困地区的农村基础设施增加投资,并努力促其农产品出口。印度采取大规模的政府干预活动,即开展农村综合发展计划,增加不发达地区和贫困人口获得贷款、肥料和服务的机会。正在向市场经济国家过渡的玻利维亚和墨西哥政府的主要职能只有两个:一是国家发展的宏观决策,二是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并且建立了有组织的、合理的扶贫投资机制。如墨西哥,目前仅中央政府直接投放的扶贫资金每年达30多亿美元〔4〕。

毫无疑问,市场经济国家实施的农业宏观调控政策对于保证农业在不利的竞争地位下持续稳定增长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表现在:政府农业投入的增长,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了农民素质,保护了农业资源,有利于农业的全面发展;政府对国内剩余农产品的采购、配置和帮助出口,有利于稳定国内农产品市场供求,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政府的农产品储备和价格保障计划,有利于减少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风险,增加收入,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政府支持和促进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建设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农业宏观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政府加强农业的法制建设,有利于保持农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政府的区域经济协调政策,有利于缩小地区间农业和经济发展的差距。然而,政府的农业宏观调控政策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后果。

为减轻财政压力,一些国家如韩国试图采用基金制度加以解决。基金的设立除中央银行的长期透支外,还发行了一年期的债券。但无论何种办法,结果都导致了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和通货膨胀的出现。至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实行的过度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政策,更是不利于农业的稳定和发展。另外,发达国家过度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致使国家之间的贸易大战接连不断,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长达8 年之久的主要分歧即在于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上。同时,国内也潜伏着不稳定的因素,只要某一方面进行调整,就会引起利益关系的重新变动和冲突,法国、日本、韩国、墨西哥近年来都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对市场经济国家农业宏观调控问题的分析,可留给我们如下的启示:

启示之一:市场经济起步晚的国家,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尤其重要,如何在推进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不致造成农业的基础产业地位被削弱,是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需要精心策划的问题。

启示之二:如何根据本国的资源禀赋、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条件确定适合本国国情的农业发展战略是市场经济下农业能否持续发展,农业基础地位能否得以强化的关键。东盟国家的经验说明了这一点。

启示之三:市场经济下政府的宏观经济计划和政策必须与农民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农业支持计划往往与生产计划相结合,而生产计划又考虑到了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的利益协调。这样,农民接受政府计划,就表明政府为其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否则,一切风险都得由自己承担。结果是,政府的意愿和农民的预期趋向一致,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通过农民的经济行为而得以实施。

启示之四:保证农业有不断增加的资金投入和实施政策倾斜是市场经济下农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启示之五:从长期看,中国农业发展的出路在于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科研、教育、推广“三结合”体系和保护农业资源。

启示之六: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非常重视合作社的建设和合作经济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功能的发挥。中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经历了从合作经济到集体经济再到合作经济的转变,有着广泛的组织资源,在市场经济下,合作经济应有效发挥其作为连接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和农民微观经济决策的组织载体的功能。

启示之七:建设能够准确反映供求关系、统一的市场体系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环节,中国农业亦不能例外。

启示之八: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大都实行“生产者补贴”政策,新兴工业化国家曾经历了由“消费者补贴”到“生产者补贴”政策的过渡,而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仍然在实行“消费者补贴”政策。实践表明,这一政策存在着不少弊端,而隐藏在这一事实背后的深层次根源在于:随着经济发展,农业人口的比重下降,享受补贴的份额减少;工业化的推进,使国家具备了相应的物质基础和财政力量;恩格尔系数降低,消费者对农产品价格提高和补贴取消的承受力增强。那么,中国是否已经到了从“消费者补贴”转向“生产者补贴”的阶段?如何实施农业保护政策?值得研究。

启示之九: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实现体制转换和经济转型过程中,应该把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和消除农村人口的贫困问题作为政府的重要历史使命。

启示之十: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计划和农业宏观经济政策往往是通过专门的政策性机构或基金组织负责执行的,如美国的“商品信贷公司”(CCC),法国的“行业间谷物管理局”(ONIC)等。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中国应改革和完善政府的农业宏观调控体制。

注释:

〔1〕缪建平:《美国如何对农业进行宏观调控》, 《农民日报》1993年6月8日。

〔2〕P·J·古纳汪德等:《政府政策和农业供给的反应》, 《美国农业经济》1992年5月。

〔3〕熊存开:《国外对农业的补贴政策》,《中国物价》1992 年第3期。

〔4〕刘福合:《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的国外扶贫开发》, 《农业经济问题》199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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